汪振林 蕭 然
[摘要]為提高司法效率,理論界不少人主張進一步擴大檢察院的檢察院裁量權,對此本文提出不同觀點。認為目前在我國刑事司法中,絕大部分案件已由公安機關經實現了審前分流,不宜再擴大檢察院裁量權。文中認為司法缺乏效率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制度本身,進而對法院制度的改革作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司法效率法院制度檢察院裁量權案件分流
中圖分類號:DF41
文獻標識碼:B
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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