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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礦難報道的N個建議

2006-03-09 05:54
安全與健康 2006年1期
關鍵詞:礦難證照礦工

成 彪

2005年12月7日15時左右,唐山市開平區劉官屯煤礦井下發生重大爆炸事故。經搶險指揮部進一步核實,共有110人安全升井,74人死亡,32人下落不明。據了解,事故原因被初步認定為瓦斯爆炸。

這樣的礦難新聞,讀者恐怕早已熟悉。什么時間,什么地方,多少人傷亡,多少人下落不明,什么官員“親赴現場”,誰“高度重視”之類,幾乎已經成為礦難報道的固定模式。鑒定礦難事故頻發,作為一個讀者,想提幾點建議:

一、不要再用“又”、“再”之類模糊表示頻率的副詞,讓讀者搞不清發生礦難的具體次數。建議學習氣象預報中熱帶風暴(臺風)編號的辦法,稱作“今年第×號礦難”;對于事故高發的采礦重點省市,不妨再增加一個“××省(市)第×號礦難”進行報道,讓人一目了然。

二、礦難發生次數多,單件事故遇難人數呈上升趨勢,而且隨著小礦被強制關閉,礦難遇難人數會更加集群化。殞命的礦工人數太多,讀者難以記憶和統計,建議以年為單位,將歷次礦難遇難人數累加;如果需要,也可加上單月、單地的遇難人數。

三、礦難發生后,哪些領導到場,已無報道的必要。像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等,哪兒有事故他們就到哪,大家都是經常謀面的“熟人”,就不要客套了吧。至于礦難發生地領導干部火速到場,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不必特別提及,這些都已不是新聞。

四、發生礦難的礦區是否證照齊全,也可以不作報道了。過去,不具有合法手續的采礦容易發生礦難;而今,證照齊全的礦區有些甚至是重要礦區,同樣接二連三發生礦難,而且常常是重特大礦難。幾紙證照已不是礦難的“鎮邪符”,即使是很不具備采礦條件的礦區,同樣能夠獲得相關證照,讀者對手讀、證照等“軟貨”已失去興趣。

五、一個礦工的性命就值20萬元左右,說與不說都無所謂。但像七臺河礦難處理中,對率先火化遺體的給予獎勵之類的“創新”,有必要報道一下。另外,山西、內蒙古、河南等地已經出臺了死一人罰百萬元的“重典”,誰是這筆錢的受益者,有必要告知公眾。

六、發生事故的礦區負責人(礦主)是否被控制,無論如何要報道。尤其不能漏掉的是礦主的賬戶有沒有被凍結。因為這關系到誰出錢賠償的問題,我們最擔心的是礦難變成礦主發財、政府掏錢、百姓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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