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 斯 馬 微 鄂 紅
編輯同志:
目前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中,對于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標準無明確規定,基層人民銀行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只能在法律授予的權限幅度內自由裁量,極易出現同一違法、違規行為不同處罰結果的問題,引發行政爭議。建議盡快明確人民銀行適用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30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而《程序規定》和其他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中均未對何種違法、違規行為屬于情節輕微予以明確界定。在具體實施行政處罰時,易對情節認定產生分歧,引發處罰爭議,存在行政訴訟風險。
目前人民銀行適用的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中對于依法應當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標準缺失,使人民銀行舉證難度較大,工作被動。
建議修改《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條款,增加人民銀行適用法律、法規、金融規章可予以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描述條款,根據行政相對人違法違規金額、頻率、是否及時糾正、是否存在危害后果以及危害后果輕重等內容細化標準,降低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彈性,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成效。
人民銀行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心支行哈斯馬微鄂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