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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比較法研究

2009-01-18 07:44張建華
決策與信息·下旬刊 2009年10期
關鍵詞:國際經驗民事行為效力

張建華

摘 要:本文梳理了世界主要法治國家和地區的內容違法民事行為法律效力制度,總結了這一制度的國際立法經驗與立法趨勢,認為國際法學界并不認為所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都歸無效,而是對法律強制性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慎重對待公法對私法事務的介入。

關鍵詞:內容違法 民事行為 效力 國際經驗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從國際范圍看,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制度在各國已獲得非常堅實的積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也不同程度受到國際經驗的影響,但又保留了特有國情所導致的法律特征。國際經驗對我國的這一法律制度產生了多大影響?應當影響到何種程度?我國的法律制度在哪些方面取得了進步?還有哪些地方值得吸取先進的國際經驗?本文通過梳理世界主要法治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總結我國關于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制度的演進思路,并針對一些富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一點建議。

一、從民事行為到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

在討論民事行為內容違法的效力問題之前,鑒于民事行為、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等多個概念并存,容易混淆的特征,這里有必要首先區分一下這幾個概念的涵義。

(一)民事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所謂“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于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其中,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才具有法律確認的法律效力,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而不具備法定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產生行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過當事人依法行使變更權或撤銷權導致其效力的變更或者消滅。所以,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在形式邏輯上是包容概念的關系,即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屬于民事法律事實的一種,與其相對應的是事實行為。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依民法通說,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合同行為、遺囑行為、婚姻行為、收養行為以及其他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上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詞取于德國的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 “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薄睹穹ㄍ▌t》將合法性要求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來規定的。既然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因此對于那些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就無法包容,就只能在民事法律行為之上再抽象出另一個概念:民事行為,其在外延上包括了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三)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

這里的內容違法民事行為指違反禁止性或強行性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通常認為,違反禁止性或強行性規定的民事行為應當無效,且一般不得通過轉換成其他的法律行為而生效力。如果反之,則可能影響秩序的穩定,安全的保障亦無從談起。

法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需要對民事行為的內容加以規制,內容不合法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將會受到影響。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五)違法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目前看來,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內容違法民事行為的效力一律歸于無效。當事人可以通過諸如追究當事人不當得利、締約過失責任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過程復雜,而且民事行為如果被頻繁地界定為無效,會在民事行為訂立、履行過程中造成浪費,還會導致人們對民事行為的不信任,滋長欺詐、背信的風氣。它們會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因此,在這里重新梳理我國法律關于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效力的制度是有意義的。

二、 內容違法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制度:國際經驗

法律行為合法條件又稱為內容合法原則,旨在對法律行為的內容品質進行控制。依此原則.為使法律行為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內容須不違反法律的限制。法律行為的適法性是古今中外各種類型的民法典或合同法所共有的要求。從國際范圍看,各國的民事法律法都是把違反法律作為導致民事行為無效重要原因。

1、德國?!兜聡穹ǖ洹返?34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法律上的禁止時無效。 第138條規定: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

2、意大利?!兑獯罄穹ǖ洹返?418條規定:凡與強制性規范相抵觸的契約均無效 。第1343條規定:與公序或者良俗相抵觸的,無效。

3、法國?!斗▏穹ǖ洹返?條規定:當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 。

4、日本?!度毡久穹ǖ洹返?1條規定: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表示了與法令中無關公共秩序的規定相異的意思,則從其意思。第90條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的法律行為,為無效。由于法律實施的社會環境的變化和理論界主流思想的發展,日本法對于內容違法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經歷了由違法即無效到違法不一定無效的轉變。

5、中國臺灣地區?!杜_灣民法典》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6、中國香港地區?!断愀勖穹ǖ洹芬幎?從事法律上禁止的交易,其契約無效。有些交易雖然沒有直接觸犯禁例,卻可導致觸犯禁例或鼓勵觸犯禁例,其契約無效。而依英美法,凡違反法律之契約,皆無效。普通法上又有違反公共政策的規制,

與大陸法的公序良俗原則極為相似。

三、原則無效+允許例外模式的確立:對國際經驗的評價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內容違法民事行為效力的立法是大體一致的,即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原則上無效,同時,大部分國家允許在例外情況下私法的效力?!兜聡穹ǖ洹返?34條有這樣的規定:“本法無其他規定時,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完全無效?!笨枴だ瓊惔南壬J為, 違反禁止規定的行為屬于禁止條款所規定的意義與目的所決定的。豏因為134條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需要對照法律的每一個具體的禁止規定,看它所規定的具體情況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任何違犯法律禁止規定的行為并非完全無效?!度毡久穹ǖ洹冯m然在第90條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法律行為無效?!钡?又在91條做出了這樣的規定:“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與法令中與公的秩序無關的規定不同時,遵從其意思?!?事實上,在《日本民法典》頒布初期,日本法律傾向于認為強行性規定完全體現了社會公益,機械地根據違反的是法律還是命令認定違反法令行為的效力。從20世紀20年代起,隨著大量涉及法律行為效力的行政法規的出臺,學界開始重新考慮公法與私法的關系,并形成了以末弘為代表的綜合判斷論:認為應當考慮立法宗旨、社會對違反行為的認可程度、對一般交易產生的影響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等。豐從大陸法系的立法情況來看,均已經確立了違反強制性規定原則無效,例外有效的彈性制度。

總結一下原則性與例外性的規律,一般得出的結論是,違背公序良俗或善良風俗的民事行為一律無效。而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無效+但書的折衷模式,則留下了一定的余地。這種微妙的處理方式說明大陸法系對于公法侵入私法領域還是持非常小心的態度。德國民法學者多認為這種例外條款有兩方面的作用,其起到引致民事強行法對法律行為內容實施統一控制的作用,由此構成“私法自治的內容界線”,它提供了一條使公法規范進入私法領域的管道,打破了公法與私法原則上互不相屬的狀況。

換言之,大多數國家對于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行為都直接規定為無效民事行為,但對于強制性規范是區分對待的,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都作為認定法律行為無效的依據。

綜上所述,在比較法上,并不認為所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都歸無效,而是對法律強制性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慎重對待公法對私法事務的介入。

注 釋:

① 參見張川華.無效民事行為效力轉換探析———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67條.河北法學.2004年第8期;汪國獻.論無效民事行為的轉換.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1997年第2期;張紅宵.論無效合同的效力轉換.學海.1997年第2期.

② 王衛國.論合同無效制度.法學研究.1995年第3期.

③ 卡爾·拉倫茨著,王曉曄等譯.德國民法通論(下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7頁.

④ 我妻榮著.新訂民法總則.巖波書店1965年版,第2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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