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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走私犯罪的概念要素

2009-11-02 07:21蔣蘇淮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蔣蘇淮

摘要1997刑法法條直接使用了“走私”一詞,卻未明確給出“走私”一詞的概念及認定特征要素,結合2000年修訂的《海關法》第82條對走私行為的界定,認定走私犯罪,應把握住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行為對象特定、有進出關境的行為、達到追訴標準等要素。

關鍵詞走私犯罪 逃避海關監管 進出關境

中圖分類號:D924.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065-01

1997《刑法》第三章第二節針對犯罪對象的不同規定了若干走私個罪。法條并沒有明確給出“走私”之概念及認定特征要素,而是直接使用了“走私”一詞。對于走私行為的定義,2000年修訂的《海關法》在其第82條采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作了較為全面的界定,其規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本文擬通過對法條的解讀,給出刑法意義上的走私犯罪的定義,以期為走私犯罪的司法認定提供原則性的標準。

定義的一般形式,也是最簡單的形式,是借由種屬與種差(pergenuset differentian)進行,因為它總是提供能夠替代被定義之語詞的語詞形式給我們。然而,走私行為的復雜性使得采用這種定義方式做出足夠簡潔間接的定義似較為困難,也許通過分離并掌握住一組核心要素的特征更容易些。

筆者認為,走私犯罪的概念應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第一,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該明確的是,走私罪之所以被規定為犯罪,并非因為其明顯違反了倫理道德,而是“法律的產物”。①在學理上,稱為法定犯,是與自然犯相對的概念。因此,一個行為是否能做走私犯罪的刑法評價,前提是其已受到相關行政法規的否定性評價。

第二,逃避海關監管。筆者認為,證明是否逃避海關監管是認定走私犯罪的關鍵。逃避海關監管的方式是多樣的,按照《海關法》的列舉,包括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交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未經海關許可并且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以及其他逃避海關監管等形式。按照《關于為防止、調查和懲處違犯海關法實行行政互助的國際公約》(簡稱《內羅畢公約》——其第一條第四項被認為是對“走私”一詞最權威的解釋)對“走私”一詞的界定,“逃避海關監管”強調“秘密”以及“欺騙海關”,因此, 在實踐中,若行為人如實向海關履行了報關手續,且該報關手續符合海關要求,并獲得海關放行,那么,即便其進出口的物品不符合國家的規定,仍不得以走私行為認定?!疤颖芎jP監管”既是對客觀行為認定提出的要求,也體現了對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評價要求。

第三,行為對象特定。這既區分了走私犯罪與一般走私行為,同時,對于走私犯罪而言,行為對象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對區別走私罪中此罪與彼罪有著重大的意義。根據《海關法》的規定,走私行為的對象有七大類: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然而,刑法意義上走私犯罪的犯罪對象范圍則相應較窄,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經過《刑法修正案(七)》對走私犯罪的完善,所有國家禁止進出境(也包括僅禁止出境,如貴重金屬,以及禁止進境,如廢物等)的貨物、物品均成為了走私犯罪的犯罪對象。第二類是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國家對限制進出境的物品采取的是許可證制度。刑法中并沒有專門針對走私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罪名。除去以列舉方式規定走私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相關罪名外,刑法對其他類的走私犯罪均以其偷逃稅額來認定。因此,對于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只逃證而未逃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典型的如外幣走私案件,因只涉及逃證問題(外匯攜帶證明書),無論走私的外幣數量多少,均不構成為走私罪,僅作為走私行為處理。第三類是應稅的普通貨物、物品。第四類特定減免關稅的貨物、物品。第五類是保稅貨物。

第四,有進出關境的行為。從現有學界對走私犯罪下的的定義來看,大部分都將進出境理解為進出國(邊)境的行為,這實際是對走私犯罪的一種誤解。我國海關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睆倪@一規定看,走私是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非法進出關境(簡稱“進出境”)的行為。關境與國境及邊境是在內涵和外延上都有區別的兩個概念。關境指征的是適用同一海關法或者同一關稅制度的區域,國境則是我國與外國的國界,而邊境則是指我國大陸與港、澳、臺地區的交界。對于我國來說,我國的關境(目前是指除香港、澳門、臺灣以外的大陸地區)小于國境。

第五,達到追訴標準。從刑法規定來看,走私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犯罪(151條、152條、347條)均為行為犯,即不以結果發生為必要,只要行為實施結束,犯罪即告構成。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則按偷逃應繳稅款的多少定罪量刑。事實上,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走私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也需達到一定的數量、程度或情節標準。這是對刑法第13條所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回應。

注釋:

①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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