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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獨立董事制度

2009-11-02 07:21睢紅娟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獨立董事

睢紅娟

摘要獨立董事制度在國外不斷推行,發揮著他特有的作用,雖然我國《公司法》也確立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但該制度能否在我國有效運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論。本文從獨立董事的現狀入手,分析我國的獨立董事的制度內涵。

關鍵詞獨立董事 制度內涵 獨立判斷

中圖分類號:D92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066-01

獨立董事的涵義,所謂獨立董事又稱外部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外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不受其他任何關系的影響,能夠獨立行使權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對公司的決策作出自己獨立判斷的董事。

一、我國獨立董事的現狀

我國新《公司法》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豹毩⒍麓嬖谟谖覈纳鲜泄局?因為我國上市公司大多都由國企改制而來,“一股獨大”現象頗為嚴重,并且國有股通常處于不流通的局面,這造成了上市公司內部人少數人集權控言現象比較嚴重,上市公司中的短期行為、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的不正當關聯交易等情形也屢屢出現。

同時,我國公司的獨立董事大多是技術性的專家和學者,他們通常忙于進行學術研究而較少有時間和精力來行使獨立董事的職責。這就造成了獨立董事形同虛設的局面發生。同時,我國目前仍處在一個新興的資本市場發展初期,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十分規范,獨立董事制度與獨立董事本身還需要不斷的實踐與完善,與英美規范的資本市場相比,我國的獨立董事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明顯。因此為了使獨立董事制度朝著良性化的方向發展,應對其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規制,應科學全面的把握和領會其獨立董事制度的實質與內涵。

二、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內容是關于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規定,而獨立性的核心是董事本身不與公司存在重大利益關系。我國《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3條明確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一年內曾經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p>

三、獨立董事的選聘和責任

目前獨立董事的選舉,大多采用由大股東或董事長提名,股東會審議通過的方式實現。然而,獨立董事是以小股東的代言人的身份進入公司的,如果采取這種選舉方式勢必會影響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因此,大股東、董事、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大股東在公司的代表,應限制其行使獨立董事的選舉權。最大限度的減少以上群體的自身影響性,最大限度的從源頭上維護獨立董事的自身獨立性。

根據《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獨立董事的提名權人為司董事會、公司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在國際上對獨立董事進行選聘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進行:(1)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不得由董事會直接任命;(2)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均可以指定獨立董事,如獨立董事不具備獨立的條件,股東大會可以取消該指定;(3)設立一個獨立董事任命委員會。

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國外任命獨立董事的選舉辦法,設立獨立董事任命委員會,并且在任命委員會中應當有2/3以上小股東代表參加。同時在獨立董事選舉時應采用類別表決方式。即提請股東大會表決的選舉獨立董事的決議須經過特定類別---持股比例較小的股東同意方能通過,縱使多數股東表決同意選舉議案,如果沒有一定比例的小股東參與,其決議無效。

四、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

(一)獨立董事的積極激勵機制

激勵獨立董事積極履行其職能的基本方式就是給予獨立董事可觀的勞務報酬,但過高的現金報酬極有可能導致獨立董事獨立性的喪失。同時,獨立董事的利益不與公司的長期利益關聯,也可能導致某些獨立董事為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不利于公司發展的短期行為。因此,在給予獨立董事可觀的報酬的同時最好采取股票期權作為獨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同時,給予獨立董事以名譽激勵,即通過獨立董事盡職公正的工作來使其獲得更多的社會積極評價。

(二)獨立董事的消極激勵機制

明確獨立董事的責任權限,避免“人情董事”或“花瓶董事”。獨立董事也是董事,他也應對因其參與的使公司蒙受損失的決策而向受損的公司或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非有相反證據加以有效反駁可以出完,比如一開始獨立董事就積極反對某項不科學、不合理動議等。許多法律制度的構建正是在建立過程中受到不斷的質疑,在質疑中得到不斷的發展,獨立董事制度的構建也有其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的《公司法》中雖然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但其規定本身原則性強而可操作性嚴重缺乏,為了加強其可操作性,在以后司法實踐過程中可以通過制度內相關機制和制度外的相關配套設施的建立來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

參考文獻:

[1]梁能.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的實踐與美國的經驗.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張開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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