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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盜竊機動車牌訛詐車主錢財的行為應定何罪

2009-11-02 07:21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訛詐

徐 靜

摘要本文以一則案例為分析視角,對盜竊機動車牌以訛詐車主錢財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做了簡要的論述,以期對相關司法實務的開展有所助益。

關鍵詞機動車牌 訛詐 敲詐勒索

中圖分類號:D924.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106-01

一、案情簡介

2007年12月,雷某獨自或伙同其哥哥晚間先后到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進賢縣、新建縣、撫州等地共偷盜30余塊汽車車牌,爾后留下寫有聯系電話的紙條,再將車牌藏于某處,待車主打來電話后,即以告知車牌藏匿地點為條件,敲詐勒索車主錢款(每副車牌50-200元不等),并要求車主將錢款匯至指定賬戶,共得款3440元。

二、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雷某兩兄弟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雷某兩兄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盜來的車牌向車主進行要挾以獲取錢財,符合《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雷某兩兄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雷某兩兄弟盜竊車牌的行為是直接行為,敲詐勒索車主錢財是將其盜竊所得的贓物變現的附屬行為,盜竊車牌和敲詐車主錢財兩行為之間具有手段和目的間的牽連關系,且同時觸犯了兩個不同的罪名,即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屬牽連犯罪,根據法律規定應“從一重罪”進行處罰,比較兩罪的法定刑,盜竊罪更重,因此,應以盜竊罪追究雷某兩兄弟的刑事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雷某兩兄弟的行為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這是在第二種觀點的基礎上,對盜竊車牌行為的更深層次認定。該觀點認為,車輛號牌符合國家機關證件的本質特征,盜竊機動車號牌,屬嚴重侵犯機動車管理秩序的行為。因此,應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雷某兩兄弟的刑事責任。

三、評析

就本案而言,對雷某兩兄弟盜竊車牌并以此敲詐車主錢財行為的定性,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機動車牌照系國家機關證件。首先,機動車牌照作為國家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證明機動車身份的特定標志,是用于管理車輛的專用證照,具有國家權威性;其次,機動車牌照用于證明車輛權屬,一輛車一個牌一條號,與身份證、駕駛證等證件具有相似的證明身份或屬性的功能;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第1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币约白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七條:“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钡囊幎?機動車牌照包含在國家機關證件范圍內。因此,雷某兩兄弟盜竊車牌的行為客觀上構成一項犯罪,形式上卻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即盜竊罪和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屬法條競合,基于“特殊條款優先”原則,本案盜竊車牌的行為應定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此外,本案若按上文第二種觀點中的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盜竊的數額,究竟是以機動車牌號的工本費為準,還是以辦理車牌號的手續費為準,目前尚未有相關法律予以確定,而構成盜竊罪又必須達到法定的數額標準,無法認定盜竊數額,即無法認定是否構成盜竊罪,基于“疑罪從無”原則,將無法追究雷某兩兄弟的刑事責任。因此,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既符合法律規定,又避免了犯罪分子因為法律漏洞而躲過法律的制裁。

第二,兩被告人通過盜竊車牌的手段,向車主進行敲詐勒索以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即在一個犯罪目的故意支配下實施兩個犯罪行為,并且兩行為之間具有手段和目的間的牽連關系,屬牽連犯罪,根據法律規定,應“擇一重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雷某兩兄弟在2007年12月共盜竊車牌三十余塊,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管理秩序,但是只敲詐到車主錢財2000余元,剛達到敲詐罪的立案標準,比較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法定刑,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更重,因此,應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目前盜竊車牌的行為在全國各地區都十分猖獗,犯罪分子的手段基本相似,首先撬盜被害人汽車牌照、當場留下寫有聯系方式的紙條,然后等待車主打來電話交付贖金。本案中,據雷某兩兄弟交代,他們正是從電視上看到了打擊該類犯罪行為的相關新聞報道,認為利用該手段獲取錢財成本低、風險小,起了貪念,最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案中,雷某兩兄弟雖然只敲詐到2000多元錢,但是其盜竊車牌的行為已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給人們的生產、生活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巨大影響。倘若以剛剛達到立案標準的詐騙罪判處雷某兩兄弟刑罰,不僅違背了刑法規定的“罪行相適應”原則,更重要的是這種判決將更加滋生同類犯罪的發生,將會有更多的與本案被告有著同樣想法的人去效仿,以達到獲得非法利益的目的,這也會成為盜竊機動車牌敲詐車主錢財的犯罪事件在全社會不斷報道、不斷打擊卻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案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但符合刑法規定的“罪行相適應”原則,而且對于打擊該類犯罪有極大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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