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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

2009-11-02 07:21劉瑞剛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平衡制約權力

姚 勇 劉瑞剛

摘要在專制社會時期,國家權力處于絕對地位,人民只是權力的客體,只有服從的義務,幾乎無權利可言。當歷史發展到今天,公民的權利越來越得到重視,但在強大的國家權力面前仍存在時時被侵犯的危險,究竟如何認識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如何通過限制權力的行使空間來保護公民權利達到而者的平衡,對于構建和諧的法治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值得我們去思考和探討。

關鍵詞權利 權力 制約 平衡

中圖分類號:D0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200-01

“權利”一詞來自西方,與公民緊密相連。它是“法律關系的內容之一,與義務相對應,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權利由法律設定,并為法律所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應依法施用強制手段予以恢復,或使權利者得到相應補償。離開法律的保護,無所謂法定權利的存在”。由此可以看出權利有以下特征:

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能夠作為或者不作為一定行為的權能。無論作為或不作為,都是法律賦予自己的權能,只要在行使權利時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沒有侵害社會利益或他人利益,任何機關或個人都無權干涉。

2.權利具有法定性。權利與法律緊密相連,法律以權利為核心內容,權利以法律為存在形式。馬克思指出:“法律上承認的自由在一個國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在這些規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意志的性質。

3.權利的利益性。在權利主體的作為與不作為中,都包含有主體的有目的、有意識、有意志地選擇活動,而權利主體是選擇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與其可能獲得的某種利益相聯系的。

從以上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存在著緊密聯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響。

首先,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互相依存、互相轉化。一方面,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同時,公民權利又需要國家權力的確認和保護。另一方面,二者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公民權利向國家權力轉化是因為個體性的力量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不足以維護自身的權利,不足以消除權利行使的種種障礙,這必然導致人們要將其極其分散的個人權利形成集體權利(即權力)以謀求公民權利的實現。

其次,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相互制約。第一,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相關的權力主體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公民通過一定的方式讓渡自己的權利,而形成的國家權力來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同時,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特殊情況的需要也對公民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下面我們來談談我們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的現狀:

首先,我們知道,中國古代社會法律都以刑律為主,私法處于依附地位,這注定國家權力是至高無上的,而公民權利在古代中國社會的法律和法學中是非常罕見甚至是不存在的,可以說那時的中國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臣民社會。受此影響,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很少,尤以行政權力為甚,它的觸角甚至伸向了立法、司法領域,而公民權利的實現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形成了兩者極不平衡的局面,盡管在幾十年的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我國出臺了很多法律來確認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國人的權利意識也越來越強,但權利天生的自力救濟性和軟弱性與權力的強制性和擴張性,決定了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權利必然處于不利的地位,尤其當個體性的權利與國家權力相對抗時,兩者的不平衡性尤為明顯。

其次,盡管公民的很多權利已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但因各方面因素的影響,造成部分人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方面權利的享有不足,表現在部分人不知自己享有權利或知道有權利卻不知如何行使,這造成了當權力主體和權利主體發生沖突時,公民作為權利享有者常處于被動地位。另外,兩者發生沖突時,筆者認為,情況大多是:在此情況下負有告知公民應享有何種權利的義務的權力主體往往采取置之不理的態度,而此時本享有權利的公民卻天真地認為受罰是當然的。這些狀況的存在說明:在權力和權利的實際運行中,二者是不和諧的,沒有體現權力源于權利,權力服務權利以及權利監督權力的要求。

再者,霍布豪斯指出:“國家職責是為公民創造條件,使其能依靠本身努力獲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奔礄嗬缮鷻嗔?權力服務權利。我國傳統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至上,造成了憲法對國家機關的權力制約并不十分有效,一直以來,我們強調公共利益而對公民的私利重視不夠,公民權利一旦受到侵犯,無法得到及時充分的救濟。此外,立法權和司法權時常受到行政權的干擾,這嚴重違背了權利派生權力、權力服務權利的原則,加劇了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失衡的程度。整個社會系統要正常運轉,離不開行政權,但行政權的無限膨脹,對國家的法治建設和公民權利的保護恰恰有所損益。

所以,如何正確處理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實現二者的平衡和協調,已是十分緊迫的問題。我們認為:國家權力是不得已的惡?!皭骸痹谶@里指的是國家權力的暴力性和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與制約的必要性?!安坏靡选敝傅氖菄覚嗔簳r仍需承擔藉以實現自我管理的工具性職能。人創造了工具是為了使用工具,若工具反過來奴役人,成為使用者,那便是對人類文明的極大諷刺。而個人自由應是禁止公權力“為所欲為”的自由。因此,基于權力的職能和弊端,必須使二者達到平衡。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需要銘記的是:從沒有以強勢權力實現的和諧,并且如果所有人在這種公權力下溫順地“引頸就戮”,那這個社會將是一個不折不扣的臣民社會。綜上可知,國家權力由公民權利派生,國家權力服務于公民權利,當國家這個個體公民的集合體可以還原和歸因于每一個普通而尊嚴的個人,當法律可以作為公民個人反抗暴力侵害的依據和支撐,和諧社會的實現將指日可待,而實現權力和權利的平衡的道路也會更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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