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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視角下的刑事簡易程序

2009-11-02 07:21衡曉晴趙增田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利益衡量方法論

衡曉晴 趙增田

摘要本文簡要的介紹了利益衡量理論,并在利益衡量的指導下,對刑事簡易程序的概念、特征和定位進行了衡量,以探究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的改革方向。

關鍵詞利益衡量 方法論 刑事簡易程序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337-02

利益衡量理論作為方法論被提出源于20世紀60年代,日本學者加藤一郎在1966年發表了《法解釋學的倫理與利益衡量》一文,在批判概念法學的種種弊病的基礎上提出來“利益衡量”的民法解釋方法。但是利益衡量作為一種法學思維方法產生于更早的19世紀的利益法學時期,利益法學將法和利益聯系起來進行考查,它承認利益的多元化,同時又強調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這就構成了利益衡量的法理基礎,即在多元化的利益沖突中,需要對多種利益進行衡量和選擇最終做出平衡以達到利益最大化。而這種利益衡量的結果最終即決定了法律是利益沖突的結果,它調和了各種利益沖突,進而保證利益平衡的實現。

對刑事簡易程序的改革必須建立在對當前刑事簡易程序適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之上,而只有對其中的利益形態進行分析和衡量才能最終做出有效可行的修正。不僅司法機關的利益衡量結果應當成為立法修正的參照,當事人的利益衡量結果、利益傾向更應該成為立法修正的方向標。事實上,在刑事簡易程序適用過程中存在著不知不覺的利益衡量過程。如檢察機關需要判斷案件是否可以酌情不起訴,法官需要判斷案件是否符合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當某一案件處于兩可情形時,法官其實就已經在進行著利益衡量。

一、刑事簡易程序的一般概念

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eding orSummary Procedure)的解釋是:凡不經過檢察官起訴、陪審團定罪或者普通法政策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簡單的方式處理爭議,解決案件,并做出裁判的任何訴訟程序。①而我國學術界對于簡易程序(SummaryProcedure)定義存在著許多分類。有學者認為:“簡易程序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在一審程序中,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刑事訴訟法在確立普通程序的基礎上規定的一種比普通程序更為簡便、迅速的審判程序。也可以說是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對普通程序的簡化的程序?!雹谶€有學者認為,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層次對應性,可以分為三個層系的內容:一是相對于完善形態的刑事簡易程序,其含義是如果把陪審團制度的建立作為刑事訴訟較為完善的形態,那么沒有陪審團的審判都屬于刑事簡易程序的范圍;二是相對于一般形態的刑事簡易程序,它的含義是指如果把一般程序或一般形態作為普通程序,對此種程序的進一步簡化就叫作刑事簡易程序;三是相對于現實形態的刑事簡易程序,它的含義是不僅對于一般形態的簡化叫刑事簡易程序,對庭前準備程序的簡化也屬于刑事簡易程序的范圍。該學者進一步認為,簡易程序可分為主體簡化模式和形式簡化模式以及縱向簡化模式和橫向簡化模式。③有的學者也認為刑事簡易程序在狹義上包括主體簡化和行為方式簡化兩個層次,同時認為狹義的刑事簡易程序的共同特點是對刑事審判法庭調查程序的免除或大幅度減少;刑事簡易程序的核心措施也是通過設置刑事庭前爭點整理程序來確定正式庭審的制度。④

筆者認為刑事簡易程序首先是一種刑事訴訟程序,這樣一來它就包含了從刑事偵查程序開始到最終刑事救濟程序的所有程序,因此應當在整個訴訟程序中對其進行定義。而與此同時對刑事簡易程序的定義也會因為參照物的不同而不同,如以普通程序為參照系即可以得出如馬貴翔教授提出的三個層系的定義結論;如簡單的以普通審判程序為參照物就會得出刑事簡易程序在狹義上的定義即刑事簡易程序是指較普通審判程序相對簡化的程序。因此我們需要選擇參照物,而筆者主張應當在一個參照系內考量刑事簡易程序的確切含義,這樣才能夠更加全面的理解刑事簡易程序的概念,為以后的分析奠定基礎。以函數中的坐標系為例,在縱向上我們需要以普通程序為參照物,而在橫向上我們需要將刑事簡易程序融入到整個訴訟中進行分析,這樣才能夠正確分析刑事簡易程序的概念。因此,筆者主張在不同的訴訟階段,針對普通程序的不同等級,刑事簡易程序應該被賦予不同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第一,在審前階段,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在一些輕微案件中適用的相對于完備的偵查、起訴程序相對簡易的偵查、起訴程序,如我國的酌定不起訴制度、自訴制度等。第二,在審判階段,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在審判階段適用的相對于完備的審判程序而適用的相當簡易的審判程序,包括主體上的簡易(如獨任審判)和行為上的簡易(如法庭調查環節的省略)⑤。因此,筆者認為從廣義上說刑事簡易程序包括所有簡化了的訴訟程序,甚至包括刑事和解程序;狹義上的刑事簡易程序僅僅是指審判階段的簡易化。

二、利益衡量下的刑事簡易程序的特征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簡易程序具有以下幾個特征:首先,應當在訴訟程序中理解刑事簡易程序,即它首先是一種訴訟程序,這樣它就必須遵從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義底線,即應當保證控辯平等、法官中立的基本訴訟構造。因為純粹的效率是無法帶來公正的,必須在保證基本的公正的特征的基礎上對訴訟程序進行簡化,而不是一味的為了追求簡化、效率而舍棄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的基本要求。刑事簡易程序真正生命力的源泉在于,大幅度提高訴訟效率是在確?;蚧敬_保訴訟公正的前提下達成的⑥。其次,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是一個完整的訴訟程序,即刑事簡易訴訟程序不僅僅包括刑事簡易審判程序,而且包括簡易的偵查、起訴程序。因為刑事簡易訴訟程序首先是一個訴訟程序,從進入訴訟程序一直延續到訴訟程序的終結。因此在對刑事簡易程序進行構造的時候應當從整體上對其進行分析構造,而不僅僅限于審判階段的簡易程序的設置和構造。第三,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需要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序限制,即對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并不是毫無節制的,因為刑事簡易程序需要在訴訟的維度內保證公正以保障人權。如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主體需要明確,如審前階段的簡易程序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適用,并且需要進行司法審查等等。

三、利益衡量下的刑事簡易程序的實質定位

(一)刑事簡易程序是案件分流引發的程序類型化的結果

案件的類型化決定了程序的類型化,多元化的案件類型也引發了不同訴訟程序的設計,刑事簡易程序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一種順應案件類型化要求的程序。案件的分類是刑事法領域一項重要的任務,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案件進行不同的分類,或者以犯罪的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如在英國,按照犯罪法定的嚴重性級別可以分為應予起訴罪與簡易審決罪,所謂應予起訴罪是指接受陪審團審判的犯罪,如叛逆罪等;而簡易審決罪是指只需治安法官而不用陪審團便開庭簡易判決的犯罪?;蛘咭苑缸锏男再|進行分類,如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劃分。而在社會經濟生活日益復雜化的今天,案件的類型也逐漸走向多元化,出現許多跨國的、有組織的重大犯罪,以及以前沒有出現過的依據高科技的犯罪等等。對這些不同的案件進行分類是引發訴訟程序劃分的前提,正因為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種類的犯罪才需要設置不同的“處理工具”對這些案件進行處理以達到最佳效果,殺雞不可用牛刀,對于簡易的案件當然沒有必要運用完備的普通訴訟程序進行處理,這不僅是一種訴訟資源的浪費同時也不會得到最大的訴訟效益;同樣宰牛也不可用殺雞刀,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嚴重、惡性案件不可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這樣的處理無法保證公正、保障當事人的人權,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件分流影響并促進了程序類型化的發展,其中尤其包括刑事簡易程序的產生。而程序類型化又提出了更現實的要求即進行程序分流,因為對各個程序進行類型化的最終目的是對案件進行分流、分別處理,最終得出最佳結果。而程序僅僅類型化是無法完全勝任這一任務的,需要分流出各種具體的程序,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不同的案件,收到最好的個案和社會效果。如英美法系,一直堅持程序分流的傳統?!胺溉吮粠戏ㄍナ軐徶粦斪鳛樽詈蟮氖侄??!雹哒沁@些分流出的具體程序造就了許多國家刑事簡易程序體系的完備化。如起訴階段的不起訴或暫緩起訴制度,審判階段的簡易審判程序等制度。依據之前對于刑事簡易程序的定義這些程序均可以歸入到刑事簡易程序的范圍之中。

由此可以看出,案件分流引發的程序類型化是刑事簡易程序得以發生的一個理論基礎,而現實中的程序分流制度又促使刑事簡易程序得到了現實的發展和完善。

(二)刑事簡易程序是在確保程序公正基礎上對訴訟效率的最大限度的追求,是更為深遠的意義上的正義

英國學者羅賓·懷特說:“在改革刑事司法制度,使其達到現代化的過程中,一個最主要的挑戰就是要保證在加速司法過程的同時保證公平?!雹嘈淌潞喴壮绦蜃钪庇^的、最表象的特征和作用是提高了訴訟的效率。然而效率并非司法行為的構成要素,它僅僅是司法活動的外在價值評價標準之一。⑨然而,事實上“正義的第二種涵義——也許是最普通的涵義——是效率”⑩,效率是公正的應有之義,沒有效率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公正的一個重要的要求就是訴訟效率,長期拖沓的訴訟程序是不公正的,即使最終對案件進行了有效的處理,使當事人長期處于訴累之中的做法相信也并非公正的體現。因此,從表面上看,刑事簡易程序的作用在于提升訴訟效率;而在本質上,它從更深遠意義上保證了程序公正的實現,保障了訴訟當事人的人權,免其經濟上遭受長期負擔、精神上忍受長期壓力之苦。

(三)刑事簡易程序是各方主體利益衡量后的選擇,是能夠實現各得其所的正義的有效程序

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說“正義就是使人各得其所”,而各方主體進行利益衡量以后做出的選擇就是對自己整個社會的“所”的一個最佳選擇,因此刑事簡易程序中各方主體利益衡量、選擇的過程,最終影響了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主體的要求已應成為程序設置的一個基本理念,而社會主體的這種多元化的需要又催生了程序的類型化的產生。豘所以如果說案件分類是程序類型化進而產生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分類的客觀原因,那么刑事訴訟各方主體利益衡量的過程就是刑事簡易程序類型化并需要進一步發展的主觀原因。而同時這樣的一個主觀原因又在影響著程序類型化的發展,這樣就對我們嚴密系統的分析刑事簡易程序中的利益衡量過程提出了要求。

以上便是刑事簡易程序的實質定位,而這三個定位中又存在中影響與被影響的關系。對于訴訟主體來說他們的利益衡量過程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包含效率當然也包括程序公正性,對這些因素進行衡量的結果又最終影響了程序類型化的發展,因此在最根本上我們需要分析的是利益衡量下的刑事簡易程序,這樣才能為刑事簡易程序的改革提出最為合適的建議。

注釋:

①王國樞,項振華.中外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比較.中國法學.1999(3).

②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頁.

③馬貴翔.刑事訴訟結構的效率改造.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160頁.

④高一飛.刑事簡易程序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頁.

⑤筆者認為在救濟程序中,只有那些一審已經適用了普通程序而進入到救濟程序的案件才可以簡化審理。因為一審的審理過程是完備的,為了節約司法資源,二審只應當對法律適用進行簡單的審查即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要對事實和法律進行全面的審查,這樣的處理明顯是不合適的;而且共同犯罪中共犯上訴審的規定也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其他的在一審中已經適用了刑事簡易程序而后訴訟當事人又選擇進入救濟程序的案件不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因為簡易程序的適用歸根結底是各方主體進行利益衡量的過程,是一種實現各得其所的正義的方式。如果案件進入了救濟程序,就說明至少有一方主體認為自己沒有得到各得其所的正義,需要進行救濟,這個時候救濟程序也許是其追求或者說挽回自己的正義的最后一種手段了,應當切實的保障其權利,使其能夠得到最全面、最有效的救濟,以最終實現各得其所的正義.

⑥馬貴翔.刑事訴訟結構的效率改造.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頁.

⑦江禮華,楊誠主編.外國刑事訴訟制度探微.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頁.

⑧[英]麥高偉等主編.姚永吉等譯.英國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頁.

⑨萬毅,何永軍.司法中公正和效率之關系辯證——兼評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法律科學.2004(6).

⑩[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頁.

豘李莉.刑事簡易程序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06年優秀博士論文.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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