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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形式

2009-11-02 07:21劉芹芹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法人

劉芹芹

摘要本文論證法人犯罪的可罰性,對單位犯罪進行定義,力求解決單位犯罪的犯罪構成的認定問題,最后文章主張對單位犯罪應該采取雙罰制,以達到規制單位犯罪的目的。

關鍵詞法人 單位犯罪 雙罰制

中圖分類號:D924.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373-01

縱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立法,對法人犯罪的規制大約都經歷了三個過程,即適用范圍從不作為犯擴大到作為犯,主觀要件從嚴格責任到要求主觀罪過的一般犯罪的放寬,責任性質從代為責任到行為責任的變更。

一、法人犯罪及對其懲罰的可能性

首先,法人具備犯罪能力。法人具有行為能力,具備實施犯罪的主體條件,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僅具有權利能力,而且具有行為能力。只要團體在社會生活中僅以一個行為單位的面目出現,原則上就可以在法律中將它們同自然人一樣當作法律上的人來對待。法人具有自己的獨立意志,具有犯罪的主觀條件,法人是超個人的社會人格化的主體,具有獨立的認識能力和意志能力。

其次,法人犯罪具有可罰性。具有獨立人格的團體,在法律上獨立享有財產所有權,這使其能夠承擔財產責任,具備了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法人犯罪雖不能適用自由刑,但可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具有對罰金刑的適應性,足以達到刑法懲戒和威懾犯罪的目的。

二、我國單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0條對單位犯罪進行了規定,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是對單位犯罪概念的表述,因此有必要對概念進行理清,反映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征:

首先須有為單位謀取利益的行為動機,此處的利益不僅指非法利益,若為了謀取合法利益,但手段非法,同樣可能構成犯罪;其次須由特定主體作出決定,,只有經過其決策機關或負責人決定,為單位謀取利益行為時的意志才能視為單位的意識意志;最后無須以單位名義、在其職務范圍內行為,并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不是所有的單位犯罪都是打著單位名義,也沒必要將單位犯罪局限于責任人員的職務范圍內,這對單位犯罪的本質說明是毫無意義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這樣定義單位犯罪,即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由單位決策機關或其他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三、單位犯罪雙罰制的理論

隨著單位犯罪立法化的發展,我國學者對單位犯罪歸責理論的研究日益透徹。代表性的三種理論是:何秉松教授創設的人格化社會責任論,認為在法人犯罪中,實際上是一個法人整體犯罪,法人和作為法人構成要素的自然人兩個犯罪主體和兩個刑罰主體(兩罰制)或者一個刑罰主體(單罰制);黎宏博士提出的組織體刑事責任論,認為在考慮單位固有責任的場合,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從單位客觀上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及主觀上是否具有罪過兩方面進行考慮;蔣熙輝博士所倡導的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立體構造,認為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一種雙層結構,第一層是責任追究,解決整體責任是否應當承擔的問題,第二層是責任分擔問題,解決整體責任如何在公司及其責任人員之間進行分擔的問題。

(一)雙罰制的理論依據

雙罰制,是指在處罰單位的同時也處罰與該犯罪有關的內部成員一種制度,是當今確立法人犯罪或單位犯罪的國家最為推崇的一種處罰方式。對一個犯罪主體進行的行為進行兩罰,其理論依據在于這一行為主體中單位和自然人的關系,對此主要觀點包括:1.雙重主體論,認為單位是一獨立的社會有機體,獨立于自然人但又由自然人組成的,懲罰兩部分主體,是因為兩者之間無論是行為還是罪過都是雙重性的。2.單位犯罪雙重論,認為雙罰制的依據在于單位犯罪具有雙重性:自然人犯罪是形式,單位犯罪通過自然人犯罪體現出來,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3.連帶責任論,這一理論來源于民法中的法人連帶賠償責任制度,這顯然與刑法嚴格的個人責任、罪責自負等基本理念相悖。4.雙層機制論,認為單位犯罪存在著兩個層面,其中單位的身份為“表層犯罪者”,隱藏其之下的單位代表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深層的犯罪者”。筆者認為以上理論都承認了單位犯罪存在著兩個主體,忽略自然人與單位的有機統一性,以及單位責任人員作為單位構成要素對于單位的從屬性。

(二)雙重人格說

雙重人格說,即單位是單位犯罪獨立之罪的主體,自然人并不具有主體資格,但在單位實施的犯罪外仍有自己的人格和意志,因此也應該處罰。1.法人人格獨立性的限制。單位主體人格否認,是具體的刑事法律關系中否認單位的獨立人格以阻止其獨立人格的濫用,而可以追究單位背后的犯罪操縱者的刑事責任,以實現刑法公平、正義之價值目標。2.單位成員的雙重人格。單位犯罪責任人員的主觀意志包含著兩種屬性:一是單位的意志;二是責任人員主觀上對單位犯罪的認容、服從,由此形成了他本人的犯罪意志。因此,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員與犯罪單位的關系,表現為從屬性與獨立性相統一的二重性,由此產生了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倫理基礎。筆者是贊同雙重人格說的,認為此說構成了對單位犯罪實施雙罰制的基礎,同時也闡明了對單位的責任人員施加刑罰的理論依據。

注釋:

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頁,第165頁.

陳興良主編.刑法學關鍵問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54頁.

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頁.

何秉松主編.法人犯罪和刑事貴任.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6頁.

黎宏著.單位刑事責任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331頁.

杜文俊.單位犯罪人格刑事責任的構建與論證.博士論文

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頁.

張春.雙罰制的根據—法人犯罪的兩重性.法學.1990(9).

張文.法人犯罪若干問題研究.中外法學.1994(l).

卜維義.法人犯罪及其雙層機制與雙罰制.經濟與法.1991(6).

陳興良.當代中國刑法新領域(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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