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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與交易安全

2009-11-02 07:21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張 永

摘要作為民法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是多方面的,而維護交易安全、最大程度上鼓勵交易無疑是其根本功能所在。認真分析中國誠信缺失的現狀,尋找治本之策,對于中國發展中的市場經濟的成熟無疑具有重大的意義。

關鍵詞誠信原則 利益之衡平 誠信解釋

中圖分類號:D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385-01

誠信缺失的現狀無疑已經動搖了正常的市場運行秩序。近幾年來惡意拖欠、合同欺詐、內幕交易等有違誠信的行為已經成為當前乃至今后一個時期經濟發展的瓶頸。

一、誠信原則概述

(一)誠信原則的概念

徐國棟先生認為誠信原則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一方面,要求交易雙方在交易中對對方保持善意,遵循習慣;另一方面,權利之行使應以無損公益為邊界。

(二)誠信原則的本質

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問題有三種學說:誠實信用原則為一種社會理想;誠信原則為市場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的基礎;誠信原則之本質,在于當事人利益之平衡。史尚寬先生認為一、二說過于抽象,第三說具體而便于適用,但應該加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梁慧星先生認為將第二和第三說相結合,方能準確把握誠信原則的本質。

誠信原則涉及兩重利益關系,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和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其目標就是要在這兩場利益中實現平衡。利益之平衡之所以被認為是誠信原則的本質,根本上在于該原則一方面承認甚至鼓勵市場主體對私利孜孜以求,并將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另一方面對這種限制也應當予以限制,即這種限制也必須有一個度,否則就容易被濫用。

(三)誠信原則的具體化

誠信原則內容及其抽象概括,一般情況下僅僅起到補充漏洞的作用,主要為疑難案件而設,不作為普通規范適用。一般案件則通過普通規范來解決,而這些普通規范顯然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誠信原則并不是空泛的教條,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制度產生的源泉。

二、誠信原則與交易安全

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其功能是多方面的。捍衛交易安全無疑是其中應有之義。誠信原則通過對人與人、人與社會兩個方面的規制為市場提供了一個安全的交易環境,任何市場參與者對可得利益都有一個大致安全的預期。

第一,誠信原則之貫徹能夠整體地促進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財富,使交易過程達到最優結果。相反,欺詐會使一個交易過程飽受挫折,甚至不得不終止,而鼓勵交易是市場的靈魂,不誠信的行為將使交易無以為繼。而更大的惡果是即使是誠信的商人也可能對他人產生了不信任,因此交易的積極性可能會受到嚴重打擊。

第二,由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法治經濟。但是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使任何法律一旦制定出來就已經落后于時代了,靠機械的規定把千變萬化的交易形態涵蓋無遺,無異于癡人說夢。誠信原則恰恰可以起到緩沖器的作用。

第三,誠信原則還可以起到補充漏洞的作用,從而確保新的疑難案件中做到利益的合理衡平。梁慧星先生認為這種漏洞補充包括一下幾種類型:對白地規定型漏洞的補充;對預想外型漏洞的補充;對明顯漏洞的補充。通過補充,可以使一些有瑕疵的交易行為得以健全,使當事人的交易不至于因為一些意思表示上的非重大瑕疵而終止。。

第四,誠信原則在長期適用的過程中形成了一些基本的交易游戲規則:1.禁止欺詐,欺詐行為在當今民事活動中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欺詐是誠信原則規制的重要內容;2.恪守信用;3.尊重交易習慣;4.不得規避法律;5.不得曲解合同。

三、誠信原則在中國

(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大量的不誠信行為。這主要是因為:1.法律本身不健全,當事人規避法律成本較低;2.改革開放后實行的身份證制度,使得原來的戶籍制度被弱化,中國完成了由熟人社會向生人社會的轉型,這在一定程度上為不誠信行為提供了“機遇”;3.我國地大物博,大多數人的信用記錄是空白的;4.在我國不少法官素質不高,而且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二)問題解決之途徑

如何重建信用、保護交易安全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政府、商人、消費者和其他群體,必須多管齊下,方能釜底抽薪。1.在立法領域必須把有關的信用立法建立健全起來。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如美國的誠信立法就達17項之多,如《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法》等。而我國的相關立法明顯滯后。2.建立一套廣泛的信用記錄檔案。對企業可以采取強制信用登記的制度,因為企業是市場的核心,且多數企業的信息已經為工商、稅務部門掌握,不論從對經濟的影響來說,還是從工作量來說,以行政手段強制信用登記都是可行的。對于自然人可以采取自愿登記的方式,由于我國有13億人口,科技管理水平滯后,進行全部登記不具有可行性。當然條件成熟以后也可以采取全民信用等級制度。3.進行司法改革,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擺脫地方行政對司法的干預,弱化司法系統的經濟服務職能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78年版.

[3]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5]孟勤國.質疑“帝王條款”.法學評論.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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