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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逃費案:無期徒刑引起法理爭鋒

2011-02-12 07:19宋佳康
法律與生活 2011年3期
關鍵詞:軍車平頂山收費站

宋佳康

若嚴格繳納過路費,他將每天虧損1萬余元。這種情況下,該車主可能會連續8個多月、甘愿去為高速公司貢獻368萬元過路費嗎?

河南省一位搞營運的農民被認定為“8個月里偷逃過路費368萬余元”。2010年底,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并處罰金200萬元。

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這樣的案例在全國是首例。因案情特別,這宗個案在網上引發了“一邊倒”的質疑……

2011年1月14日凌晨,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此案啟動再審程序。此后不久,平頂山中院包括主審法官在內的4名相關責任人被問責。

假冒軍車偷逃高速通行費

公開的案情資料顯示,2008年年初,河南省禹州市農民時建鋒貸款買了兩輛綠色的“斯太爾”后八輪自卸車。在從許昌開車回禹州家的途中,時建鋒看到路邊寫有辦理假軍車車牌的廣告,他就聯系辦了兩副假軍牌。

為了做到萬無一失,他還以河南武警總隊許昌支隊的名義辦了假軍車行駛證、駕駛證等相關手續,甚至買了假軍裝。

一切準備就緒后,時建鋒來到了鄭堯(鄭州至魯山縣堯山風景區)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下一步,他的兩輛假軍車要通過鄭堯高速拉沙子和石子,主要跑魯山縣下湯鎮至許昌這條線路。因為下湯鎮有豐富的沙石資源,而許昌的工程建設需要這些建筑材料。

時建鋒對下湯收費站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員稱,自己是許昌市武警支隊后勤處的一名軍官,部隊正在搞土建工程,兩輛軍車需經過下湯收費站,要辦理免費通行手續,兩輛車的牌號為“WJ19-30055”、“WJ19-30056”。時年40歲的時建鋒相貌堂堂,他身穿武警軍官制服,工作人員對他的身份也沒有產生懷疑。

這位工作人員一看,所需要的“三證一單”完善,就將情況反映給了平頂山分公司,當時沒有條件確認對方提供手續的真偽。公司的領導考慮到這是部隊的事,耽誤不得,就同意了。按照規定,下湯收費站就將這兩輛車列為免收通行費車輛。

此后,時建鋒又開始物色司機。在當時,開這種貨車的司機月工資在1100元左右,而他給每個司機開的工資是每月1700元,后來月工資漲到2000元。盡管被雇傭的司機也知道是假軍車,但看到工資較高也就同意了。時建鋒領著聘用的司機穿著假軍裝照了相,還給他們辦了假士兵證和假軍車駕駛證。

時建鋒擔心司機開車時間一長,被收費站工作人員看出破綻,就經常換司機。

從此,身穿假軍裝的司機駕駛著滿載沙石的“軍車”奔走在鄭堯高速上,暢通無阻。

8個月逃費368萬余元

到2008年底,這兩輛軍車仍在拉沙并在下湯收費站出入。根據以往的經驗,部隊的土建工程一般都會在半年內完工,于是,下湯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對這兩輛車的身份產生了懷疑。

他們把情況反映給平頂山分公司,平頂山分公司又反映給鄭堯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月,河南省武警總隊派出軍檢部門在鄭堯高速下湯段,將這兩輛軍車連同司機帶走。同年6月,河南省武警總隊警備司令部出具了這兩輛貨車為假冒武警車輛的證明。收到該證明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魯山縣公安局報了案。

經過偵查,公安機關認為這兩輛車的車主時建鋒涉嫌詐騙罪。12月18日,時建鋒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批捕。

根據河南省高速公路聯網監控收費通信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統計表,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兩輛車共計通行2361次,合計逃費金額為人民幣368.2萬元。

據了解,兩輛貨車核載量為25噸,通常情況下會超載150%左右??哲囆旭傄惶?,需繳納過路費200元左右,荷載時的繳費數額取決于荷載重量。

2010年11月19日,平頂山市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審理期間,因相關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報請河南省高院批準,該案延期審理一個月。庭審中,時建鋒未請辯護律師。時建鋒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而據時建鋒交代,幾個月內他大概掙了20多萬元。

2010年12月21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時建鋒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0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一審判決下達后,時建鋒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平頂山中院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4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解釋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倍缎谭ā返?66條,正是關于詐騙罪的規定。犯詐騙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最高人民法院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的規定是: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

車主引同情,案情起波折

讓人始料不及的是,此案中的車主引來了廣大網友的同情,媒體的評論更是一邊倒。有媒體質疑,“8個月里,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余元”,以此計算,時建鋒日均逃費約1 0次、1 . 5萬多元。

《西安晚報》的署名評論認為,盡管該認定確實不無法律依據,但無論是從法理還是情理上,這一認定都很難讓人完全信服。

一方面,“偷逃過路費”雖確有欺騙情節,但是否能夠將之等同一般意義上的“非法占有”?高速公司當真損失了360多萬元嗎?據車主交代,幾個月內大概掙有20多萬元。這意味著,如果該車主嚴格去繳納每天1.5萬多元的過路費,他將每天虧損1萬余元。在這種情況下,車主可能會連續8個多月、甘愿虧損地去為高速公司貢獻368萬元過路費嗎?

另一方面,即使“偷逃過路費”確實構成犯罪,按詐騙罪“判無期”,是否罰當其罪?依據《刑法》,“逃稅罪”的最高刑罰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稅”相比,“費”的正規性、嚴肅性、不容侵犯性無疑要低得多?,F在,“逃稅”尚且最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費”何以就能處“無期”?

河南省社科院法學專家歐陽軍表示,網民對時建鋒被判無期徒刑表示同情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公眾對于當前高速公路收費上存在的種種亂象的不滿。

2008年,云南省在全國首次規定:偷逃過路費可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這項地方性規定公布后,社會輿論嘩然。專家提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繳納而拒繳、逃繳、少繳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繳應繳納的車輛通行費。也就是說,司機偷逃過路費的行為被發現,只需加倍補繳過路費,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讓所有人更加感到意外的是,時建鋒在執行無期徒刑的最后關頭將弟弟時軍鋒供出。2011年1月14日凌晨,平頂山中院決定對該案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時軍鋒15日晚看望七旬母親后,在老家河南省禹州市無梁鎮派出所向警方自首稱,他哥哥時建鋒是頂替他入獄的,案發后曾有人向他承諾,時建鋒很快可以被放出來,他曾經向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行賄,并否認車牌造假。這使本案的主要事實、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平頂山中院建議平頂山市檢察院撤回起訴。

1月1 6日,河南省高院黨組表示,平頂山中院在審理時建鋒詐騙一案時,存在“審查不細、把握不嚴”等問題,決定對4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主審法官被免職,主管副院長被停職檢查;1月18日,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已經撤回起訴。

關于此案的進展情況,本刊將繼續關注。

【觀點】偷逃過路費是否構成詐騙罪

☆上海斯偉江律師:不管是按照法理,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犯罪司法解釋的精神,詐騙罪都是指騙取財物。這個財物一般不包括服務。而高速公路過路費恰恰是一種服務合同。這種利用軍車欺詐高速公路服務提供方,以求免費的行為,民事上是一種逃債行為,或者說是違約行為。

☆北京張青松律師:單純從法律適用上來看,這個案件判決的定性上沒有什么問題,畢竟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對這類行為的定性有了明確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一旦經法定程序公布實施就具有與法律同等效力。本案引發的爭議,除了公眾對公路收費狀況的質疑之外,我認為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第一,本案的事實是否已經清楚?相關事實是否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是否符合刑法對詐騙罪規定的真正內涵?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11年2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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