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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探究

2011-04-02 22:21苗偉明
當代青年研究 2011年3期
關鍵詞:法定代理刑事案件成年人

◎苗偉明

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探究

◎苗偉明

我國農村龐大的未成年人群、農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以及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中遇到的各種現實難題,決定了加強和完善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本文以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象山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實踐為例①,在具體闡析了農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以及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中存在的現實難題后,從科學理念、審判程序和模式、相關制度和規定等方面,對加強和完善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工作進行了實證研究,并據此提出了一些筆者認為可行的具體建議。

農村 未成年人 刑事審判 司法維權

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立至今已有26年的歷史,但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相對于城市卻依然十分滯后。②眾所周知,我國目前仍然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近9億。③其中,農村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總人口中有2/3之多。從某種意義上說,農村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狀況,將真正代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總體水平,重視并加強農村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維權,對于我國農村少年司法制度建設意義重大。

一、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的現實難題

根據對象山法院近幾年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實踐的跟蹤調查,農村基層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中確實遇到了一些令人困惑的現實難題,而這些難題恰是研究如何加強和完善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工作的直接依據。

(一)農村法定代理人難到庭造成對未成年人的維權困難

我國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在開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該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享有申請回避、辯護、發問、提出新證據、要求重新鑒定或勘驗、提出上訴等基本訴訟權利;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該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發表自己意見??梢?,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訴訟職能,對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起著重要的作用。令人遺憾的是,農村未成年被告人有相當部分是留守和外來未成年人,而這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卻往往由于不在本地而無法到庭。即使有的被告人本地有親人,但仍因農村婦女或老人不重視未成年人維權而不到庭。這種狀況不僅會使法庭為尋找法定代理人而導致案件審理周期延長,而且還會由于法定代理人不到庭而導致案件審判程序的合法性缺失。這就難免造成很多農村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審判中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二)庭前庭審教育流于形式造成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無果

我國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在開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法庭可以安排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親屬、教師等與被告人會見。法庭判決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議庭組織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成年親屬或教師、公訴人等對被告人進行教育??梢?,在進行法庭教育時,法庭原則上應要求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參加,其目的是為了通過其與被告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來達到更好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效果。然而,在實踐中,農村基層法院雖然對開展庭前庭審教育做了很多工作,但許多法定代理人還是由于教育意識不強、個人素質較低而使庭前庭審教育不能正常展開,從而達不到幫助未成年被告人認識自身行為錯誤,樹立積極悔改意識的教育目的。因此,目前所謂農村未成年被告人庭前庭審教育大多流于形式,而所謂保障農村未成年被告人接受庭前庭審教育的合法權益也大多是一種口號。

(三)指定辯護人責任心不強造成對未成年人的維權不力

我國刑訴法和律師法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梢?,即使農村法定代理人由于各種原因而難以有效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至少法庭指定的律師還可以承擔起維權的責任。但現實是,一者由于律師為農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每件僅補貼幾百元,而為其他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服務,每件費用可達數千元及以上。這種巨大的收入差異加之農村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大多遠僻造成的調查取證困難,往往會使部分律師對參與農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活動缺乏熱情。即使有些律師勉強提供了法律援助,也大多不愿真正投入精力,這就造成這些指定辯護律師對農村未成年被告人的維權不力。

(四)審前羈押期限過長造成對未成年人實體權益的侵害

我國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可達37天,逮捕之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可達2個月并可延長。當然,從刑事偵察的角度看,刑訴法的這一規定是有依據的。但是,如果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很可能侵害其實體權益。從象山法院的實踐看,大多數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僅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而且所處刑罰也以非監禁刑、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主。因此,如果未成年人的審前羈押期限與成年人沒有區別,再加上實踐中未成年人審前羈押期限被不當拖延問題在農村普遍存在的現實,④就極易造成農村犯罪未成年人刑期“倒掛”現象頻發。應該承認,農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羈押時間過長以及由此造成的刑期“倒掛”現象,不但違背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迅速辦理原則,而且也直接侵害了農村犯罪未成年人的實體權益。如果這種“倒掛”現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那么,所謂對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就很可能成為一句空話。

(五)社會管理缺失造成對農村外來未成年人的判決不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一項最基本的法治原則,“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然而,目前大多農村基層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卻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困惑,即有些外來犯罪未成年人,根據其犯罪行為、后果和情節應當判處其非監禁刑。但是,由于這些未成年人的戶籍不在本地且居無定所,本地社會管理機構對其監督和管理又無從下手而造成對其非監禁刑執行的實際困難,從而最終無法判處其非監禁刑。這種情形的存在,客觀上使得法院對這部分犯罪未成年人的判決不僅不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和“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而且還因事實上的判決不公而直接損害了這部分犯罪未成年人的實體權益。

(六)農村未成年人生存環境欠佳造成維權效果不如預期

強調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護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預防、減少和控制農村未成年人犯罪并促其健康成長。但是,農村未成年人犯罪與其生存狀態和社會環境的優劣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目前一些農村基層法院已經認識到,維護農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僅僅體現在法庭的刑事審判程序上,其更為重要的是應該落實到審前調查、刑罰選擇和判后執行過程中。據此,目前有些農村基層法院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判決已趨輕緩化。⑤但令人憂慮的是,目前我國農村社會環境以及大部分農村未成年人的生存狀態仍然比較糟糕,這就使得司法機關對農村未成年人的種種維權努力難見明顯效果,農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不低,適用緩刑的農村犯罪未成年人在考察限內重新違法犯罪的也不少。這種結果與農村基層法院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的預期效果確實存在著較大距離。

二、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的理性思考

農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實踐中存在的各種現實難題,決定了加強和完善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一)強化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的科學理念

根據少年司法理念在農村相對落后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農村基層法院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審判,更應強調特殊保護、雙向保護、迅速簡約、適度延伸、全程教育等科學理念,并據此來指導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的具體實踐。

“特殊保護”理念是少年司法理念的核心,其基本精神就是在刑事審判中要盡一切可能滿足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⑥而在農村未成年人的刑事審判中,則更應以農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因為,相對于城市,農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智力等方面發展變化的特殊性更為明顯,農村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往往會因法定代理人難到庭或素質偏低,家庭管教、學校教育和社會管理缺失等原因而更不易受到保護。

“雙向保護”理念的基本精神就是在刑事審判中應堅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包括被害人的利益)的有機結合。其實,保護農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就是保護農村社會的公共利益。因為,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需要農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因此,強調刑事審判中充分保護農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完全符合我國農村社會發展的根本利益。

“迅速簡約”理念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上,要盡可能簡化并做到快速,而農村未成年人的刑事審判,在程序上則更應強調這一理念。因為,農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理周期較之于城市大多較長,而那些缺乏家庭溫暖和關懷且備受社會歧視的農村未成年被告人,與城市相比,則更易因羈押而遭受心靈上的折磨,更需要社會的關心、理解和心靈安撫。

“適度延伸”理念的基本精神就是以法院審判權為中心的向前和向后兩個延伸,以實現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而在農村未成年人的刑事審判中,則更要努力做好這“兩個延伸”。因為,目前我國農村未成年人居住地大多遠僻、農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素質普遍偏低、農村社會管理功能不夠完善等現實是無法回避的,這就在客觀上造成農村基層法院要真正做到并做好“兩個延伸”,確實存在比城市更多的困難。

“全程教育”理念的基本精神就是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應貫穿于刑事審判的整個過程,而對于農村未成年被告人來說,全程教育可能更為重要。因為,絕大多數農村未成年人接受正常教育的機會相對城市要少得多,其家庭成員的文化水平也較低。很多農村犯罪未成年人往往由于認知水平低而難以深刻認識自己的罪錯、無法全面吸取教訓。因此,在農村未成年人的刑事審判中,更要強化全程教育的理念,更要在審前、審中、審后加強對農村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

(二)推行農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簡化審

目前,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普遍存在的辦案周期長、庭審調查繁冗復雜等現實,不僅與迅速簡約理念相悖,而且庭審效果也不好。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提出了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即在現有刑訴法框架內,對某些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采用簡化部分審理程序、快速審結案件的一種新的庭審方式。對于該方式是否可適用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審判,觀點有三:一是不能適用(閔春雷、孫記,2003年),二是可以適用(呂敏、陸惠華、朱國明、周海平,2006年),三是有條件適用(樊榮慶、吳燕,2002 年)。

那么,在農村未成年人的刑事審判中,能否通過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來實現迅速簡約并改善庭審效果呢?首先,從辦案效率看,1998年至2003年,象山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平均辦案周期為35天,而2004—2009年,適用普通程序的辦案周期為22天,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的辦案周期為15天,與適用簡易程序大致相當,大大縮短了辦案時間。很多未成年被告人因此免受長期羈押的更多痛苦和折磨;其次,從庭審效果看,2004—2009年,象山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百多件。在這些案件中的所有未成年人,均認罪服判,無一上訴,庭審效果良好。據此事實,筆者認為,農村基層法院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大膽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況且,農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難到庭是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中的一大難題。如果辦案周期過長,審理程序過繁,即使法庭找到或請到了法定代理人,他們也很難全程參與訴訟。因此,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至少可以讓更多農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全程參與訴訟。這既有利于被告人認罪服判,也有利于其合法權益的維護。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在農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難到庭是一個突出問題。因此,為了有效維護農村未成年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的合法權益,農村基層法院是否更應積極引入并完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即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如果該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到庭,可以聘請其他符合條件的成年人到庭參與訴訟,代行法定代理人部分職責,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制度。其實,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其最直接的原因和依據就是,未成年被告人在生理、心理、智力等方面具有與成年被告人不同的特點,同時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在我國刑訴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已經有了一定的隱含。⑦可以說,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確立,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積極成果。

那么,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在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中的實踐效果如何呢?2008年5月,象山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正式啟動了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實踐中,該法院在該制度的適用對象以及合適成年人的選聘條件、參與程序和權利義務等方面進行了嚴格把關。如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僅適用于審判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參與訴訟的外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適成年人必須是有志于從事未成年人幫教工作且具有一定教育、心理、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的成年人;合適成年人具有向審判人員了解案情、會見被告、參與教育和庭審等權利并可在訴訟中參與送達起訴書、庭審教育、行使法定代理人訴訟權利、判后回訪會見、緩刑矯正考察等。⑧從目前實踐效果看,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在農村未成年人的刑事審判中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它不僅能有效穩定未成年被告人庭審中的情緒,幫助其盡量消除孤獨、恐懼的心理,而且還能幫助未成年被告人與審判人員有效溝通,使其盡快認識自己的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另外,這種制度對于保證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也能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

(四)優化農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圓桌審判模式

為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強化法庭在審判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治療”作用,避免審判權的嚴肅、緊張等特征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造成不利影響,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基層法院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應積極采用圓桌審判模式,即采用靈活性與嚴肅性相結合的原則,改法臺式審理為圓桌式審理,靈活運用與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的方式進行刑事審判的一種庭審模式。

2004年,象山法院開始在本地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采用圓桌審判模式,2006年,該法院將該模式的適用對象擴大到了外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該法院的圓桌審判模式已運用于可以適用簡單程序審理并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為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踐表明,農村基層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采用圓桌審判模式的效果是理想的:一是讓農村未成年被告人在相對寬松、緩和的庭審氣氛和環境中,有效減輕恐懼和抵觸心理,從而實現正確處置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二是根據很多被告人在圓桌審判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強烈的悔罪向新愿望,法庭適當提高了非監禁刑的適用比例,從而有效推進農村犯罪未成年人刑罰的輕緩化;三是根據判后跟蹤調查和回訪,那些適用了圓桌審判的農村犯罪未成年人,無一人重新犯罪,矯治效果良好。

(五)確保農村未成年人緩刑聽證制度的適用效果

2003年,蕭山區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實施了緩刑聽證制度,即為求緩刑適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凡故意犯罪的被告人,如果擬適用緩刑的,法庭可經過聽取各方面人士意見的聽證程序來決定是否可適用緩刑的一種制度。由于這一制度能使緩刑適用更趨公正和有效,使犯罪未成年人刑罰輕緩化更顯科學和具體,因此,很多基層法院紛紛嘗試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運用緩刑聽證制度。

象山法院在保證審判公正、公平的基礎上,為爭取更多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而進行了緩刑聽證制度的大膽嘗試。具體做法是,對于有可能適用緩刑的本地常住未成年被告人,法庭組織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以及所在社區、學校等相關機構和單位人員進行聽證,并通過面議程序,使聽證參與人充分了解被告人的生活環境、犯罪性質、犯罪原因和后果,使聽證參與人對被告人是否存在繼續犯罪的可能性等作出判斷。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輕緩化政策,象山法院還大膽嘗試對條件成熟的犯罪情節較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適當適用緩刑聽證制度。實踐證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運用緩刑聽證制度的積極效果是明顯的。尤其是對農村犯罪未成年人,這種制度不僅更能體現對他們的實質性保護,而且對于農村基層法庭作出公正判決意義重大。因為,對農村未成年被告人相對熟悉的村民、老師、村干部等,對于該被告人的成長過程和平時表現是最有發言權的,他們最了解該被告人如果適用緩刑后能否真正接受改造、正常生活,因此,通過聽證可最大程度地保證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六)擴大農村未成年人恢復性司法的社會效果

恢復性司法發源于20世紀中葉的英國、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即通過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間建立一種對話關系,以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的方式來消除雙方沖突,化解雙方矛盾,并通過社區等有關方面的參與,來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一種替代性司法活動。其實,恢復性司法是對刑事處罰方式的一種改革,其目的:一是促使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進行有效賠償;二是幫助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濟和補償;三是促使受損的社會關系得到修整和恢復;四是促進犯罪者早日回歸社會,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

2006年,象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尋釁滋事而致被害未成年人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雖然,該案加害人眾多、民事賠償數額巨大、各被告到案時間也不一,但經法庭大量細致的工作后,最終使被害人在接受被告人道歉并拿到相當數額賠償金后,對被告人表示了同情和理解。案件就此順利調解并達到雙贏結果。從此,該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開始有意識地引入恢復性司法。實踐表明,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引入恢復性司法的效果不僅積極,而且廣泛。因為,未成年被告人一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就可以在兩者之間形成一種補償和解關系,從而不僅使未成年被告人在各方力量的感召下,真正棄惡從善并盡早回歸社會,恢復正常生活,而且還能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應有的救濟和補償,并使已受損的社會關系得以修復,使社會生活趨于和諧。

注:

①浙江省象山縣地處沿海,轄內人口以農民為主,屬于典型的沿海農村。鑒于該縣既有大量本地農民流出,又有大量內陸農民流入的現實,筆者認為,以象山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實踐為例,研究農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維權問題,就目前我國農村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而言,不僅具有代表性,而且還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本文中所用數據和案例,均源于象山法院并做適當技術處理.

②調查發現,目前我國有相當數量的農村基層法院至今未設置專門少年司法機構,少年司法與成人司法基本不作區分,而且少年司法理念相對城市也相當落后.

③最近,我國“三農問題”專家韓俊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根據最新的人口普查結果,目前我國純農村人口7.2億,離開農村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但戶籍仍在農村的人群約1.7-1.8億,兩者相加,我國農村實際人口近9億。 參引新京報,2010-2-24(A05 版).

④象山法院統計,2007年-2009年,在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中,羈押時間超過4個月占50%.

⑤象山法院最近12年間對犯罪未成年人作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判決的占全部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處罰的65%,作出非監禁刑判決的占29%.

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⑦我國未保法第56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訴法的司法解釋中規定: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上述條文中雖然沒有出現合適成年人,但是從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角度看,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其實是對刑事審判實踐中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到場的有效救濟.

⑧參引《象山縣人民法院關于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試行)》.

責任編輯 顏 波

G76

A

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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