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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

2011-04-02 22:21王西閣
當代青年研究 2011年3期
關鍵詞:信仰權利法治

◎王西閣

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

◎王西閣

法治信仰是實現法治的基本前提。大學生的法治信仰狀況,直接關系到中國法治建設的前程。由于傳統法文化的影響、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社會現實支持的欠缺,大學生的法治信仰極為不足。培育大學生法治信仰,要揚棄傳統法文化,創建新的現代法治文化;突出高校法治教育的價值取向,營造校園法治氛圍;紓解阻礙法治的實踐癥結,優化社會法治環境。

大學生 法治信仰 培育

一、大學生法治信仰現狀

法治認知不足。法治信仰是在法治認知的基礎上產生的對法治的信服和尊崇。法治認知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前提和基礎,是法治信仰最基本的表現,沒有對法治的了解和熟知,法治信仰便無從建立。法治認知并不是指對法律條文的熟知,而是對諸如正義、自由、平等、法律權威至上、控權、權利本位等法治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以及法治作為一種理想的社會治理模式,對于人類社會生活的價值和意義的理解和認知。多數大學生對法治的理解僅限于:法治就是依法治國,就是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就是社會民眾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而不逾矩,也即亞里士多德所說的社會的普遍守法。把法治理解為普遍的守法是表面的、膚淺的,這種理解只是說明了社會普遍的守法是法治的表征,但是并未說明人們為什么要守法,在這里人的需求與法治、法律是脫節的,因而也就不可能產生對法治的信仰。人們之所以要守法是因為法治的本質是對權力的限制和對權利的保護,保障人權,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進而實現人類社會生活的和諧,始終是法治的終極目標和關懷。法治中的法律是非人格化的,它是正義的化身,是民眾權利的保護神,法律條文的字里行間都應充滿兩個字——權利,正如列寧所說:“憲法就是一張寫滿人民權利的紙?!雹倮斫饬朔ㄖ蔚谋举|和終極目標,才能建立人的需求與法治、法律的鏈接,才能對法治、法律產生熱情和忠誠,也才能由對法治的認知進而形成對法治的信仰。

法治情感不足。法治信仰中包含著情感因素,這種情感表明,法治主體對法治作為一種理想的社會治理模式充滿熱情,對法律忠誠、信任、崇尚,以至依賴,對法治社會具有強烈的期盼之情,并以巨大的熱情推動法治社會建設。沒有對法治的信任與熱愛,法治信仰便無從建立。正如伯爾曼所說:“法律情感,對于任何法律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情感,不可能純粹從功利主義倫理學中得到充分的滋養。這類情感的存在,有賴于人們對他們自身所固有的終極正義性的信仰?!雹谥挥挟斨黧w對法治具有發自內心的熱愛、信任、依戀情感時,法治信仰才能真正建立?,F實中,大學生的法治情感是缺乏的:雖然多數大學生對法治是理想的社會治理模式,都具有認同意識,但對法治還談不上真誠的信任與熱愛,對法律還缺乏一種神圣崇拜和依戀意識,遇到事情不是首先想到求助于法律,而是求助于人情、關系、權勢;同時對法治建設的參與表現出被動、冷漠。

法治理性不足,知行脫節。理性是人們從理智上選擇、調節、控制自我行為的能力。法治理性是人們根據內化于意識中的法治原則、法律規則要求,來調控自我行為,控制非理智行為、沖動行為的能力。相比于認知和情感,理性精神是法治信仰中最高層次的組成部分和最根本的標志,因為法治信仰的歸宿和最高表現是法治行為。只有具備了足夠的法治理性精神,法治信仰才能外化為法治行為。從這方面來看,大學生的法治信仰是不足的。法治理性精神不足最直接的結果和表現就是知行脫節。近年來發生的大學生犯罪案例中,多數人對法治、法律有認知甚至認同意識,但在行為上卻表現出對法治精神的背離,有些是明知不可為因心存僥幸而為之,有些是明知不可為因沖動而為之,表明大學生沒有足夠的理性約束自己的行為選擇,控制情緒化的沖動行為。大學生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追求優良法治秩序的主動精神和行為也很鮮見,要么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要么是在涉及自身利益時求助于權勢、關系。

二、大學生法治信仰不足的原因分析

傳統法文化的影響。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基本特征是“德主刑輔”,其主體精神是權力本位、義務本位、集團本位的,法只不過是“繩頑警愚”的“防民之具”,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言,傳統法文化中“只有家、國,而沒有個人;只講人應該、必須或不得怎樣,而不講人能夠怎樣,至于公民權利一類的東西更是聞所未聞。法主要就是刑,它不是至高無上的,也不是普遍的秩序,它聽命于權力,從屬于禮教,從來都是統治者的鎮壓工具,就不能做捍衛民眾權利的武器”。③這樣的法律工具主義思想很難內化為主體對法的動力,只能讓人們對法敬而遠之?!盁o訟”思想是傳統法文化的基本價值取向,“無訟”思想付諸實踐,使人們形成強烈的“賤訟”、“厭訟”甚至是“仇訟”心理,這種思想和心理由于文化的慣性,至今仍深深影響著人們的觀念和行為。今天,在很多人的思想意識里,進法院,成為被告,是恥辱的,丟人的,一旦被對方告上法庭,就意味著雙方的根本對立和徹底決裂?!盁o訟”思想讓人們進一步遠離法律,甚至是輕視法律。同時引禮入法,以禮為社會生活的最高行為準則,更是讓人們把法律放到了一邊。因法文化導致的法治信仰缺乏是全面的、整體性的,幾乎涉及到所有現行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受這種法文化影響的所有社會成員。大學生不是生活在世外桃源里,也必然要受到這種法文化的影響。

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目前高校法治教育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現有的法治教育途徑比較單一,僅是在大一階段開設法律基礎課(專門的政法院校和法律專業除外),通過課堂教學向學生灌輸法律知識,缺乏法治認知、法治情感、法治理性、法治信仰的價值導向教育,忽視對學生法治精神的培養和法治人格的塑造 (這種重知識灌輸輕法治理念教育的傾向即使在專門的政法院校和法律專業也是普遍存在的)。同時高校管理特別是學生管理行政色彩過濃,過分強調學生對校規校紀的遵守,而忽視學生應有的權利,再加上個別領導的弄權腐敗,使得高校缺乏法治教育的氛圍。這些必然有礙于大學生法治信仰的形成。

社會現實支持的欠缺。思想信仰需要實踐的印證與支持。如果大學生在學校接受的法治理念,培養的法治情感信仰,得到了社會現實的支持,他們確實感受到法律的至上權威,法律的平等和正義,法治所帶來的良好社會秩序和人際的和諧,那么他們的法治信仰會更堅定,行為會更積極。然而現實是殘酷的:其一,法治最首要的特征是對公權力的限制,法至尊,權在法下,然而現實中公權力在一些地方和一些人手中的囂張和恣意妄為是怵目驚心的,能擺平一切的主要是權力,而不是法律,人們在現實中感受到的是權力的威力,而不是法的威嚴。其二,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無論在法學理論界還是在實踐中仍然大量存在,法給人的感受不是人們利益的保護神,而只是各級官員手中治國、治省、治市、治縣……的工具,人們在法律面前感受到的不是權利,而是遵守的義務。媒體中的一些法治節目也主要是一再地告誡人們要守法,因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義必自斃”。這樣的法律思想和宣傳,只會讓人敬畏法律,疏遠法律,而不會產生親近法律的情感和需求。其三,司法體制不完善,雙重領導體制以及財政權、人事權不獨立,使得檢察院、法院的獨立司法權難以行使;司法實踐中腐敗現象嚴重,辦案中索要錢財,辦關系案、人情案,同樣的案件、同樣的法律事實卻有不同的審判結果;立案難,結案難,執行更難,司法的天平不是倒向權力,就是倒向金錢。如果說權力的囂張恣肆讓人們產生的是“用法律把權力關進籠子里”的期待,那么,司法的不公卻會讓人們放棄這種期待,喪失對法治的信心,誠如英國大哲學家培根所說:“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雹軞埧岬纳鐣F實會讓大學生在學校里培養起的法治情感和信仰頃刻間蕩然無存,造成大學生知行的脫節、法治人格的分離。

三、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對策

(一)揚棄傳統法文化,創建新的現代法治文化

文化對人的影響是根本性的,全局性的。人創造文化,反過來,文化也能塑造人。要培育大學生的現代法治信仰,必須從根本上解構以人治思想為主體精神的傳統法文化,建構新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培育現代人文精神。為此就要大膽吸收、借鑒國外優秀法治文化成果,理性地設計法治建設的目的、任務、手段,有目的、有意識、有步驟地灌輸、宣傳、普及現代法治文化的基本精神,用“法至上”、“權利本位”“自由、平等、權利、民主”等現代法治意識滌蕩人們的心靈,解構其頭腦中傳統法文化的人治理念,擯棄法律工具主義思想,培養健康的訴訟心理。

解構傳統法文化,并不意味著對傳統法文化的全盤否定。相反,“傳統是歷史和文化的積淀,只能更新,不能鏟除;失去傳統就喪失了民族文化的特點,就失去了前進的歷史與文化的基礎。我們需要從固有的法律傳統中,引出滋潤了五千年中國的源頭活水,需要科學地總結和吸收有價值的因素”。⑤傳統法文化從總體上是缺乏法治傳統的,但不可否認,傳統法文化中也存在著大量的、對現代法治文明有著借鑒意義的合理因素,如體現民主性精華的罪刑法定原則;德治與法治互補;以法為教,綜合為治;民貴君輕的民主意識;有教無類的平等精神;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法、理、情相統一以締造和諧的法律環境,等等。這些原則、方法、精神、理念不僅是傳統的,也是現代的,可以跨越時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⑥而且,產生于西方的法治文化也只有獲得了中國傳統文化中這些對法治并不排斥的文化內容的支持才能扎根、生存、發芽。

在法治宣傳和教育中,一方面我們要用具有世界意義和全人類價值的法治理念、法治原則和精神等來解構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人治思想,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認真發掘和總結傳統法文化中的先進性資源,使兩者恰當對接,在傳承、借鑒和創新中創建現代法治文化,為大學生法治信仰的確立奠定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

(二)突出高校法治教育的價值取向,營造校園法治氛圍

大學生法治信仰的養成,奠基點是在學校,校園的法治氛圍對大學生法治信仰的養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應從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構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社會的戰略高度,高度重視高校的法治教育,做到兩個“突出”:突出法治教育中的價值取向;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

突出法治教育中的價值取向。法治教育不僅是向學生灌輸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要讓學生領會法的精神,體認法的價值,培育法治理念,形成法治信仰。從近年來發生的大學生犯罪案例中可知,犯罪行為與主體的法律知識并不是正相關關系,甚至有的大學生本身就是法學院的學生。豐富的法律知識并不必然產生守法行為,相反有時反而給主體提供了規避法律的優勢。自覺的守法行為來自法治信仰,而法治信仰源自對法治精神的理解,源自對法律正義性的信任?!胺芍挥性谑艿叫湃?、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強制力制裁的時候,才是最有效的;……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植根于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的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雹咄怀龇ㄖ谓逃姆ㄖ蝺r值取向,一要引導大學生體認法治的價值。亞里士多德早就明確提出,“法治優于一人之治”。法治雖然不是最完美的,但是實踐證明是人類迄今為止發現的最好的社會治理模式,建設法治社會是現代國家的基本趨向。法治代表了人類社會數千年來在政治管理、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與選擇,是現代文明的制度基石和走向現代文明國家的必然選擇。法治之所以被認為是最好,是因為,法治的根本價值取向是保障人權,追求公平與正義,實現人類社會的和諧,這是符合人類的根本利益的,是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的。法治也能通過一系列非人格化的原則、程序、規范和制度保障法治價值的實現。只有通過課堂教學,通過法律實踐,引導學生對法治的價值從理論上認知,實踐上體認,才能使大學生對法治產生認同感、親近感。二要啟蒙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法治的著眼點是權利,法治的各個環節都是以權利為核心:立法是為分配權利,執法是為落實權利,守法是為得到權利,司法是為救濟權利。如果個體沒有主體意識、權利意識,也就不可能產生對法治的需求,法治的價值對其而言是無價值的,又怎么可能產生對法治的親近與信仰?因此在法治教育實踐中,要著力對大學生主體意識、權利意識的啟蒙,這是培育大學生法治信仰的前提。三要培養大學生的法治理想。大學生的法治信仰,不僅關系到自身人格的健全、權益的維護,更關系到國家法治的未來。當信仰與國家、民族甚至人類的未來相連接時,會更堅定,更執著。因此,在法治教育中要結合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歷史使命感。大學生不僅要自身信仰法治,更要把法治當做社會理想,做法治的“布道者”,執著追求法治理想國的實現。

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目前我國高校管理中普遍存在人治色彩濃厚、行政化趨向嚴重的現象,管理制度、決策、行為中無不體現出權力是老大,利益向權力傾斜,師生合法權利如不求助于權力則很多情況下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以至于教職工爭著干行政,學生爭著當干部,“校長一走廊,處長一講堂,科長一操場”,雖然有些夸張,但卻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高校的現實。權力集中,決策“一言堂”、“家長制”作風盛行,官本位傾向嚴重,大學應有的民主自由精神普遍缺乏,有法(包括校內的規章制度)不依、權力腐敗時有發生。如果高校管理不能做到法治化,想讓身處其中的大學生具有很強的法治意識、堅定的法治信仰,怎么可能?培育大學生的法治信仰,首先要給予大學生一個法治氛圍濃厚的校園環境。這就要求高校管理秉承法律至上、權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實現高校管理的法治化。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首要問題是政府要依法行政,做到“放手”(還高校辦學自主權)和“補位”(提供制度規范、財政投入、市場秩序等方面的公共服務),實現大學與政府之間關系的科學性和法治化,阻斷高校行政化的誘因。其次是高校內部管理循章辦事。一要依據憲法、高等教育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以大學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本著權利本位,科學規范教師與學校、學校與學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二要各級管理者和教師率先垂范,嚴格循章而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子帥以正,孰敢不正?”;三要完善權力制約機制和權利救濟制度,特別是大學生權利救濟制度,并保證其良好運行。

(三)紓解阻礙法治的實踐癥結,優化社會法治環境

進入社會,大學生的法治信仰能否堅持,關鍵在于是否得到實踐的印證與支持。如前所述,社會現實給以大學生法治信仰的支持是欠缺的,現實中存在著阻礙法治的諸多因素,其中主要由公權力缺乏制約,權大于法現象嚴重;法律工具主義思想和做法盛行;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正義難以保證。紓解阻礙法治的實踐癥結,優化社會法治環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出努力:

制約公權力,樹立法律權威。法治的價值和特征之一是對公權力的限制。什么時候公權力得到了有效的制約,什么時候法律權威才能得到樹立。制約公權力首先要把公權力“關進籠子里”,即通過立法嚴格界定各級各類權力的邊界,堅持“法無授權即禁止”,慎重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其次是要把權力“曬在陽光下”,即發動社會輿論對權力的監督作用,保證法律的執行。堅持“法無禁止即自由”,健全和完善政務公開、責任追究、新聞自由、檢舉人保護等制度,讓民眾有條件監督,敢于監督。只有如此,才能讓權力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地行使,防止權力行使者滋長貪欲、越軌行權、腐敗變質。

祛除法律工具主義,啟蒙法治精神。法律工具主義思想強調法律是實現一定社會目標的工具和手段。母庸諱言,現實的法律具有工具的價值。但法律的工具價值具有不確定性,法律既可能是維護正義之劍,也有可能變成權力的奴仆,按權力的需要任意塑造,如果“權力腐敗了”,那么“法律也會變得無恥”。⑧具有不確定性價值的工具自然不能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如果不祛除實踐中的法律工具主義,要重塑法律的神圣性和權威性,無異于癡人說夢。在法治領域里,法律是一種價值理念,是人類理性的化身,是正義的代表,是民眾權益的保護神。法學理論工作者應著重于法治精神、理念、價值及法治實現條件的研究,而不應再糾纏于法治是工具還是理想、法律可不可以信仰等爭論之中;大眾普法教育,應著眼于民眾權利意識的啟蒙和信法情感的培養,而不應只從維護社會秩序的功利主義角度變普法教育為“守法教育”,應多宣傳民眾享有哪些法律權利,少講法律有哪些禁止性規定;公安、司法機關在打擊違法犯罪的同時,應多運用法律對民眾進行權利保護和權利救濟。

改革司法體制,懲治司法腐敗,彰顯司法正義。司法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手段。維護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正義,一是要改革和完善司法體制,切實實現司法獨立,目前主要是實現司法系統在財政權、人事權上的獨立。只要財權、人權掌握在地方行政機關和黨委手中,司法獨立只能是癡人說夢,司法公正也就難以保證。要改革和完善司法體制,可以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垂直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法院的體制,使司法機關的人、財、物以及黨的關系脫離地方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地方黨的機關的領導,嘗試法官終身任職制,確保司法活動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司法體制的改革和完善也是預防司法腐敗的根本途徑。二是要通過提高司法機關進入門檻、完善獎勵和淘汰機制,提高司法機關從業人員特別是法官的的素質,同時加大對司法腐敗的打擊力度,維護司法的公正?!皼]有什么比起司法者的徇私枉法對一個法治社會更為有害的了。就法官而言,他不只是糾紛的仲裁人,而且在一般大眾的心目中,他也是法律正義的宣示者。因此,司法的腐敗,即使是局部的腐敗,也是對正義源頭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矯正,將足以動搖法治的根基?!雹?/p>

注:

①列寧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0.

②哈羅德·伯爾曼.法律與宗教(中譯本)[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③梁治平.法辯[M].貴州: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153.

④[英]培根.培根論說文集[M].商務印書館,1983:193.

⑤⑥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428-429.

⑦[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譯.三聯書店,1991:43.

⑧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111.

⑨楊一平.司法正義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3.

責任編輯 紀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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