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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合同法》第47條有關規定的思考
——兼論未成年人締約能力和締約效力

2011-04-07 15:37顧正祥
關鍵詞:法定代理締約民法通則

顧正祥

對我國《合同法》第47條有關規定的思考
——兼論未成年人締約能力和締約效力

顧正祥

不同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締約能力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合同法》對未成年人締約能力和締約效力方面的規定,從文義上分析,存在不全面和欠明確等不足,容易使人產生誤解,不利于法律適用。試從完善我國《合同法》第47條有關規定著手提出自己觀點供司法參考。

合同法;未成年人;締約能力;締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p>

一 不同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締約能力的規定

未成年人訂立合同是否有效,締約能力是關鍵因素,締約能力即締約上的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合同權利或者承擔合同義務.依法獨立實施意思表示并訂立合同的能力。它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并與民事行為能力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影響締約能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年齡、智力、合同的類型等,因而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締約能力有很大差異??偟目磥?,各國都未在法律上賦予未成年人以等同于成年人的締約能力。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一般是未成年人所簽訂的合同對未成年人沒有約束力,該合同只有在未成年人成年后予以追認的情況下,合同才對他有約束力,但未成年人與相對人訂立的購買生活必需品的合同、學徒合同、教育等對其有益的服務合同具有約束力。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一般是在其民事法律的總則部分通過規定行為能力的形式確定了未成年的自然人具有有限的締約能力?!兜聡穹ǖ洹穼⑽闯赡耆朔譃闊o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沒有締約能力,所做的意思表示完全無效;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有部分締約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下列幾種情況具有締約能力:(1)為純獲利益而訂立的合同;(2)未成年人以其零用錢訂立的金錢履行合同;(3)未成年人在法定代理人授權的情況下具有獨立經營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對于其經營范圍內的法律行為的行為能力不受限制;(4)未成年人對于訂立或廢除獲得許可的勞務或者勞動關系或者為履行由此種關系產生的義務的法律行為。此外,未成年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必要同意訂立的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取決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如果法定代理人接到催告通知后兩星期內加以追認,合同則有效。未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后,其追認代替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斗▏穹ǖ洹芬幎ㄎ闯赡耆耸菬o法律行為能力人,但在下列情況下具有締約能力:(1)未成年人解除親權后,具有與成年人同等的處理一切民事行為的能力;(2)未成年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適應的親屬法上的行為,如訂婚、訂立婚姻合同、對非婚生子女的承認等等;(3)未成年人可以自行實施的行為,即日常生活所需的、細小的、無須加以特別保護的行為。除此之外,法國法院還堅持認為由未成年人實施的避免其財產損失的必要措施和不致蒙受太重的經濟負擔的措施是有效的??梢?,大陸法系國家在考慮未成年人的締約能力問題時,更加側重于對未成年人本身的保護,而忽略合同的種類及性質。

我國法律除在《合同法》第47條中有相關規定外,《民法通則》第1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第3條也有規定?!睹穹ㄍ▌t》第12條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薄安粷M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能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钡?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p>

總之,我國法律關于未成年人締約能力的規定比較接近德國法,但其規定比德國法的規定更為抽象、更為原則,給法律適用帶來很多不便。

二 對我國《合同法》第47條的剖析

我國《合同法》第47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效力及追認問題作了規定,但這一規定不足以詮解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訂立合同時所遇到的問題。

1.沒有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的效力。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交易活動的頻率增長,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參與到商務活動中,成為社會重要的民事主體,雖然其擁有絕對的民事權利能力,但其民事行為能力欠缺,有效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范圍有限。于是,很多未成年人為了獲得自己想要的利益,往往會采用欺詐手段誘導成年人與之締約,我國《合同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用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效力沒有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意欺騙合同相對人,使對方相信自己已成年,以欺詐手段引導成年人與之訂立合同,如在網上電子交易過程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電子合同就存在明顯的特殊性,而且,當電子合同出現糾紛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往往以其未成年為抗辯理由,阻止合同強制執行,從而使合同相對人得到的救濟很少,處于一種非常危險的境地,給合同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利益帶來威脅。因此,對于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利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的效力,法律應當作出明確規定。

2.沒有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效力。我國《合同法)第47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效力作出明確規定,而對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民事行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一樣,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1990年12月5日)第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笨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都是由于合同當事人行為能力欠缺而訂立的合同,不是絕對無效的。對其合法的純獲利益的(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行為,《民法通則》給予了必要的承認和保護。我國《合同法)應當參照《民法通則》中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進行修改。

3.沒有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合同”含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訂立純獲利益(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合同中,可以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其締約能力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而合同法并沒有對如何理解“純獲利益合同”,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不同法官對其含義的不同理解,常常出現同一案件出現不同的裁量結果。因此,我國《合同法》應當根據法學界權威解釋結合司法實踐中成功案例對其作出明確規定,以免因語義上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實踐上的不同的裁量結果。

三 對我國《合同法》完善的思考

1.規范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用欺詐手段締約的效力。規范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用欺詐手段締約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欺詐方法隱瞞其締約能力欠缺而訂立的合同,不應簡單地因其無締約能力而認定合同無效,否則難以保護合同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用其因未成年而受到的諸多保護采用欺詐的手段誘導成年相對方與其締約,即惡意利用法律對其進行的特殊保護,那么就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換句話說,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欺詐的情況下,法律就沒有必要對其實施特別的保護,否則將會鼓勵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違法的行為。

2.規范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行為、與其年齡相適應的行為、日常生活必需的行為等事實大量存在。如果統統將其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則顯然不利于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保護。雖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1990年12月5日)第7條規定,可以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在《合同法》中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效力加以規定也是非常必要的。我認為,在以后的合同法解釋或者修訂中,可以這樣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3.明確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合同”的含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1990年12月5日)第7條把純獲利益的合同界定為未成年人接受獎勵、贈與和報酬的合同。然而,對這種界定的不同理解會給司法實務帶來適用上的難題,從而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就如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所理解的不同一樣,英國合同法認為未成年人簽訂的純獲利益的合同必須是整體上于他們有利,合同效力并不會由于某些條款的規定受到影響。而大陸法系卻認為,這種合同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否則即使其合同利益遠遠高于因接受而受到的損失也不能構成純獲利益的合同。

因此,我國《合同法》在認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是純獲利益的合同,不應當看“此項法律行為在結果上是否給其帶來了利潤,具有決定意義的是,此項法律行為是否給其產生了法律上的負擔。比如,無負擔的贈與可以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但附負擔的贈與不能認為是純獲利益行為。如果負擔與獲取的利益相比明顯不相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獲得的利益遠遠高于其承受負擔所遭受的不利益,這種合同就可以認為是純獲利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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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No.:D923.6DocumentMark:A

(責任編輯:王長發 宋瑞斌)

DiscussionontheArticle47inChineseContractLaw

Gu Zhengxiang

The legal stipulations for minor contract-making capacity differ from nation to nation . Analyzing from the context , the paper found that the stipulations of Chinese contract law for minor contract-making capacity has some obvious deficiencies , such as slurred and ambiguity in the expression of the meanings which easily leads to the misunderstanding .The article attempts to discuss how to improve the Article 47 in the Chinese Contract Law.

contract law; minor, contract -making capacity; contract-making effect

顧正祥,副教授,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江蘇·淮安。郵政編碼:223003

1672-6758(2011)04-0054-2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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