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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改革:讓法官的“內心活動”明確起來

2011-05-14 17:16王全寶章文
中國新聞周刊 2011年9期
關鍵詞:量刑公正被告人

王全寶 章文

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實現陽光審判、透明司法

同往年一樣,3月11日將被審議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據參與報告起草的人士透露,量刑規范化改革將是此次報告的亮點。

3月7日,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今年他提交了一條“關于政法各部門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的建議。周光權認為,推進量刑規范化,關鍵在政法各部門協調配合。

長期以來,“同案不同判”現象使司法公正遭受質疑。在2008年全國兩會上,“廣州許霆案” 引起了代表和委員們的關注。

從2009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定120多家法院進行量刑規范化試點改革,借此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去年10月,量刑規范改革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這是中國刑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是刑法頒布實施30年來首次真正對量刑機制和量刑方法的改革。

3月7日,主管量刑改革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專訪時表示,此舉是為了“實現陽光審判、透明司法”。

中國新聞周刊:我們知道,量刑規范化改革是近兩年來司法改革的重大舉措之一,能否介紹一下背景及目前的進展情況?

熊選國:“規范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量刑規范化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長期以來,由于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過于寬泛,對一些具體量刑情節規定得比較原則,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遵循的量刑方法和步驟,法官往往憑經驗“估堆”量刑。

刑訴法對量刑程序沒有具體規定,法庭審理中沒有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有的量刑事實在法庭上沒有得到有效的調查和辯論,加上法官認識水平參差不齊,裁量權沒有得到有效規范,導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

有的本來公正的判決也因量刑活動公開不夠,受到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質疑,在一定程序上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增強,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求定罪正確,還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僅要求量刑規范,還期待量刑公開透明;不僅要求公開裁判文書,還期待增強裁判說理;不僅要求參與法庭審理,還期待對量刑發表意見。

實施量刑規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進一步規范法官審理刑事案件的刑罰裁量權,通過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增強量刑的公開性與透明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中國新聞周刊:量刑規范化改革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熊選國:這次改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明確量刑步驟。改變傳統“估堆式”的量刑方法,明確量刑步驟的第一步是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是確定基準刑,第三步是確定宣告刑,統一量刑思維,使法官的“內心活動”變得明確起來。

二是將量化引入量刑機制,確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一方面,對犯罪行為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基準刑,另一方面,對其他量刑情節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從輕或者從重的調節比例,保證量刑不會偏離大方向,確保公正量刑。

三是引入量刑建議。公訴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提出量刑建議,實際上被告人有了明確的量刑答辯的依據,被告人可以圍繞量刑問題充分發表意見,使量刑問題在法庭真正形成一個控辯審的格局,增強控辯雙方的對抗性,使法官做到“兼聽則明”,防止“偏聽偏信”。

四是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充分發揮法庭查明量刑事實的功能,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實現陽光審判、透明司法。但是,這次改革并不意味著否定過去量刑的公正,而是使量刑活動更加公開、透明,在陽光下運行;使人民群眾最關心的量刑問題在法庭上查清、說明;使量刑事實查明在法庭,量刑證據質證在法庭,量刑理由和依據辨明在法庭,量刑結果釋理在法庭,確保量刑公正和均衡,實現公平正義。

量刑規范化改革是一項全新的工作,目前還處在試行階段,工作中仍然存在認識不到位、發展不平衡、協調配合不夠、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有待進一步加強等問題,而且還可能遇到各種各樣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有一個不斷總結、不斷完善、不斷提高的過程。這是一項長期的任務。

中國新聞周刊:你說到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但按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各自獨立,相互制約???

熊選國:量刑規范化改革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涉及到公、檢、法、司等政法各部門的工作,不僅需要政法各部門間彼此獨立、相互制約,更需要密切配合,協調一致。這種配合與協調是一種工作層面上、工作機制上的配合與協調,是建立政法各部門彼此獨立,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基礎之上。

否則,量刑規范化改革難以推進,更難以取得實效。比如,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不但要注重調取定罪方面的證據,而且還要調取量刑方面的證據,不但要調取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而且還要調取酌定量刑情節方面的證據,否則,就沒有公正量刑的基礎;控辯雙方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要充分發表量刑意見和建議,控辯雙方要充分形成對抗的局面,這樣更有利于法庭查明量刑事實,法官做到兼聽則明,確保量刑公正。

2010年11月,我們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通知》,其目的就是明確政法各部門的職責,加強對政法各機關的彼此監督和制約,為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順利推進提供有力保障。

中國新聞周刊:公檢法要“密切配合”,被告人和辯護律師怎么辦?

熊選國:量刑規范化改革的一個亮點就是在法庭審理中引入了量刑建議,檢察機關有了量刑建議,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就有了進行量刑答辯的依據。

實踐中,有些被告人法律素質比較低,往往又沒有能力委托辯護人,同時又不屬于指定辯護的對象,使得被告人處于不利的地位,影響了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不利于量刑的公正。

試點表明,量刑規范化工作如果沒有律師的參與,被告人對依法從重不理解,也不懂得如何尋找對自己有利的罪輕證據。隨著量刑規范化改革的推進,辯護律師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如果沒有律師的參與,公開、透明、規范的效果難以實現。

為保證辯護律師充分參與量刑程序,“兩高三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對于公訴案件,特別是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量刑建議有爭議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為更好地促進律師辯護工作落到實處,更好地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2010年11月“兩高三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通知》明確要求,要加強律師辯護工作指導,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中國新聞周刊:有學者認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越俎代庖之嫌,量刑建議會誤導法官,并給法官產生不應有的壓力,影響案件的公正判決。另外,當出現量刑建議與法院量刑結果不一致情況時該如何處理?

熊選國:在經過廣泛調研和試點后,我們認為,學者上述擔心是不必要的?!皟筛呷俊薄蛾P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量刑建議的內容、量刑建議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議的變更問題,為規范量刑建議權的行使提供了依據。

量刑意見作為一種訴訟主張,對其是否予以采納,法官享有裁量權:如果量刑意見合理合法,法官自應依法予以支持,否則,法院當依法不予支持。

量刑建議是公訴機關根據己方掌握的量刑材料及其對刑法的理解所提出的主張,而法院的量刑則是在綜合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和全案的量刑材料以及可能影響量刑的各種因素后所得出的結論。

量刑建議與法院量刑結果有時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既是一種客觀現象,也是一種正?,F象。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檢、法沖突或者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矛盾,我們一方面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尤其是檢察機關的溝通,解決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另一方面可以加大裁判文書中量刑理由的說理力度。只要法院的量刑過程和量刑結果是公開、公正的,自然不必擔心抗訴或上訴問題。

中國新聞周刊:此次量刑指導意見中明確量刑標準的只有15項犯罪。對于那些曾經備受關注的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貪污、受賄、瀆職等貪腐犯罪如何量刑,標準如何,卻不在此次規范量刑的指導文件中,為什么呢?

熊選國:量刑改革工作是一項艱巨、浩大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一切從實際出發,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先易后難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規范和解決量刑問題。

目前,選擇了常見、多發的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毒品等15種犯罪進行規范,這部分案件占了基層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這些案件的量刑規范了,多數案件的量刑也就規范了,并能為其他犯罪的規范化量刑提供經驗。同時我們考慮先對司法實踐中適用最多、經驗相對豐富的有期徒刑進行規范,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刑罰的適用進行規范。

下一步,我們的目標是逐步擴大包括貪污、受賄、瀆職等貪腐犯罪在內的規范化罪名,試點成熟一個,規范一個,不斷充實和完善量刑指導意見,使全國法院絕大多數案件的量刑得到有效規范。從長遠來說,爭取經過若干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一部罪名較為齊全的、比較系統的、有中國特色的量刑指導意見,最大限度地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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