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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單方允諾的法律性質

2011-08-15 00:55趙志娟
關鍵詞:單方民事行為契約

趙志娟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福建福州350007)

淺析單方允諾的法律性質

趙志娟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福建福州350007)

一直以來,學界對單方允諾的性質眾說紛紜,以主張“契約說”和“單獨行為說”者居多。由于性質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法規時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從反面論證,通過揭示“契約說”和“折中說”的不足之處,從而認定單方允諾的性質應采“單獨行為說”。

單方允諾;性質;契約說;單獨行為說;折中說

一、單方允諾概述

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的特征即構成要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需要相對方對該意思表示作出承諾,就可發生效力。對表意人具有一定的拘束力,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表意人承擔。第二,單方允諾的內容是表意人為自己設定一定的義務,而賦予相對人特定的權利。民事主體可以根據需要,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以及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情況下,可以為自己設定義務,而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同時相對人獲得該權利并不需支付相應的對價,也不需要履行特定的義務。第三,單方允諾一般是表意人向社會中不特定的人作出。表意人作出的單方允諾并不是針對具體的、特定的人,而是面向社會上的不特定的人,只要符合單方允諾中所列的條件就可以成為表意人的相對人,獲得表意人承諾的權利。第四,相對人特定后,單方允諾之債才發生。單方允諾之債并非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時就成立了,而是當符合單方允諾所列條件的相對人確定時,才發生單方允諾之債。這是由債只能存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性質所決定的。

在現實生活中,單方允諾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懸賞廣告。這是最典型的單方允諾。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完成廣告中指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二是設定幸運獎。該類型的單方允諾是指民事主體基于某種目的,設定幸運獎項,向隨機抽取的人給付一定物質利益的允諾。三是其他允諾。除上述兩種類型外,其他只要滿足單方允諾要件的行為都能夠產生債的法律關系。

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和多樣化,債的發生原因也變得多元化,單方允諾逐漸成為債的發生原因?!睹穹ㄍ▌t》中雖然沒有關于單方允諾的具體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單方允諾的糾紛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也登載過關于單方允諾糾紛的典型案件,如“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一審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的規定,判決李珉應將拾得的遺失物歸還原主,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而二審法院秉持懸賞廣告性質為單獨行為并依照民法通則第57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支持李珉的上訴理由,判決失主應給付李珉酬金。該案例一二審的結果大相徑庭正是由于法律對單方允諾沒有具體的規定,學界對它的性質又給出了不同的見解,致使法院在選擇法律適用時面臨一定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對單方允諾的法律性質做一清晰的界定。

二、理論界對單方允諾的法律性質的界定

(一)契約說

該說認為單方允諾的性質是契約,是合同的性質。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要約,只要相對人完成允諾中指定的行為即構成承諾,雙方成立合同。完成允諾中指定行為的相對人可以要求表意人履行允諾中表意人為自己設定的義務,而表意人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但是,如果沒有完成指定的行為,則承諾不成立,合同不成立,表意人也無需履行相應的義務。臺灣學者鄭玉波認為,單方允諾中如懸賞廣告是對于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是對此要約的承諾,二者結合而成立契約[1](P54)。英美法系大多認可契約說。

(二)單獨行為說

該說認為單方允諾只是表意人單獨一方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人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負有滿足自己承諾給相對人的權利的義務,而不需要相對人作出承諾。即在單方允諾中,表意人所負擔的債務是以一定行為的完成為其生效要件的。也就是說,相對人一定行為的完成,并非系對廣告而為承諾,而是債務發生的條件[2](P52)。

(三)折中說

該說認為把單方允諾的性質認定為“契約”或者“單獨行為”都存在不足。主張該學說的學者認為,應該將符合《合同法》調整的單方允諾行為作為合同來對待,將不符合《合同法》調整的行為作為單獨行為來對待,就可以更好地解決各種關于單方允諾的糾紛。如日本學者認為,民法上將懸賞廣告規定在合同章節中,但另外還承認作為單獨行為的懸賞廣告,且這樣的情形更多些[3](P38)。

三、“契約說”與“折中說”的不足之處

(一)“契約說”的不足之處

將單方允諾的性質界定為“契約說”固然可以帶來實際可操作性的便利,但同時也存在著契約說所不能解決的諸多問題。

一是相對人是否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逗贤ā返?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在單方允諾中,當單方允諾人不按照允諾實現預先給相對人設定的權利時,相對人是否能夠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完成單方允諾中指定行為的成果?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4條規定,如果相對人拒不履行特定行為的話(如拒不返還,按侵權之訴處理),則違反了行為人的法定義務。

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有權要求允諾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來實現在單方允諾中設定給自己的權利。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決定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的首要條件,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將單方允諾界定為契約,那么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可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這個規定,即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了單方允諾中指定的行為,也構不成合同,完成指定行為的相對人也不能獲得相應的利益,這對完成行為的相對人顯然是不利的。

三是契約的有效成立時間問題。合同的成立要件中包括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要有要約及承諾兩個要件。從單方允諾的概念來看,單方允諾只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不需要相對方的意思表示,既然沒有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就不可能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要求有要約和承諾,那么是將相對人知曉單方允諾的內容開始算是承諾還是相對人著手去實施允諾中指定的行為算是承諾;是將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為算是承諾還是當相對人將完成指定行為的結果交付于單方允諾人算是承諾?怎樣算是承諾并不好界定,從而也就無法明確合同的成立時間及有效成立。因此產生的問題可能帶來合同法適用上的困難,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折中說”的不足之處

“折中說”其實是綜合了“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的說法,把符合合同法調整的就作為合同對待,不符合的就作為單獨行為來對待,將一種行為規定為兩種性質,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這種繁瑣的規定,無疑會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區分起來也不容易。此外,不同的人認知能力和法律素養不同,有些人認為某單方允諾屬于合同,另外一些人卻認為屬于單獨行為,這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難度,不同的見解在解決具體的糾紛時會產生一定的問題,從而即使將其上升到法律糾紛的解決層面,也并沒有該理論在內容的設計過程中預想得那么容易解決。

四、單方允諾的性質應為“單獨行為說”

縱觀我國民法的發展歷史,從《大清民律草案》開始,就在立法理由中明確認為單方允諾如懸賞廣告的性質是單務約束。而《中華民國民律草案》和1929年的《民國民法》債編都是采《大清民律草案》中單獨行為說的立場?!睹穹ㄍ▌t》雖然沒有規定懸賞廣告,但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學者立場基本一致,即采用單獨行為說,并在民法典建議稿中作了規定[4](P57-62)。因此,從法的價值和立法、司法實踐角度出發,筆者贊同王利明、李顯東等諸位學者的觀點,其性質應采“單獨行為說”。

第一,有利于完善司法實踐的不足。意思自治與誠信原則是民法基本精神的重要體現。在單方允諾中,表意人根據自己的意思為自己設定義務盡管是對自己的限制,但也是意思自治的具體體現,也是民法認定的。單方允諾人作出意思表示后,即受到該意思表示的約束,不能隨意撤銷變更意思表示,還應當在向對方完成指定行為后按照允諾認真完整地履行為自己設定的義務,否則會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采用單獨行為說也可以避免一些糾紛的產生。比如單方允諾人不能因為相對人不知道有允諾的存在或者不能以相對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拒絕履行為自己設定的義務?!皢为毿袨檎f”可以使誠信原則得到很好的貫徹。

第二,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如果采用單獨行為說,那些不知道有允諾存在的相對人以及相對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成了指定行為后就可要求表意人履行義務使自己獲得權利,就不存在還要考慮是否構成承諾的問題,也不存在相對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的問題。這樣就可以防止表意人以不構成合意和當事人能力欠缺為由不履行義務,從而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第三,有利于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按單獨行為說,單方允諾并不需要相對人付出相應的對價,只要指定的行為完成,此時允諾人負擔的債務就應該成立。這樣簡單明了,容易把握,可以避免上述契約何時成立的問題。因為對于何種行為算是承諾的意見存在分歧,難以定論,因此表意人可以以承諾不成立為由主張合同不成立,繼而主張債務不成立,從而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同時,采用單獨行為說還可以避免行為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避免行為人在對方不履行給付報酬時,拒絕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成果的弊端[3](P37)。這些都有利于保護表意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保障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四,有利于減輕相對人的舉證負擔。如果將單方允諾看作是單獨行為,那么任何人完成單方允諾中所指定的行為都將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行為。所以當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后就可以依照允諾的內容要求表意人履行義務使自己獲得應有的利益,而不需要判定什么時候承諾成立,從而也可以大大減輕相對人在求償時的舉證負擔。

五、結語

單方允諾作為一項制度有它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尤其對相對人影響重大。因此應當將單方允諾的性質認定為單獨行為,避免表意人拒絕履行義務、相對人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從而妥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如何適用的問題,保護單方允諾人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的發展都有現實的和積極的意義。

[1]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2]王麗萍,李洪武.債權法學[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8.

[3]楊立新.債法總則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4]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債法總則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Analysis of the Legal Nature of Unilateral ProMise

ZHAO Zhi-juan
(School of Law,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350007,China)

All along,there are many statements about the nature of unilateral promises,i.e.,unilateral legal action theory or contract theory.Due to the nature of uncertainty,a certain degree of difficulty results in judicial practice.FroMthe opposite argument,by revealing inadequacies in contract theory and compromise theory,the nature ofa unilateral promise is thereby identifying as unilateral act theory.

Unilateral promises;Nature;Contract theory;Unilateral act theory;Compromise theory

D923.3

A

1008—4444(2011)05—0155—03

2011-06-06

趙志娟(1987—),女,河南鶴壁人,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宋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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