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數字的使用規則
1.公歷世紀、年代、年、月、日和時刻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
2.日期可采用全數字式寫法,例如:1999-02-18,或1999 02 18,或19990218。年份用4位數表示,不能簡寫,例如:1999年不能寫成99年。
3.計量和計數單位前的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4.引文標注中的版次、卷號、期號、頁碼等用阿拉伯數字。
5.多位數的阿拉伯數字不能拆開轉行。
6.小數點前或后若超過4位數(含4位),應從小數點起向左或向右每3位空半個阿拉伯數字(1/4漢字)的空隙,不用千分撇“,”分節法。年份、部隊代號、儀器型號、標準號等非計量數字不分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