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我前夫于2000年去世,后來我改嫁到鄰村,并且將我和孩子的戶口都遷到了該村,當時我們家承包的4000平方米地是1995年簽的合同,承包期限是30年,我和孩子戶口遷到鄰村后一直未分得土地,由于孩子小當時我將這4000平方米地租與他人耕種,但不久我發現村委會在沒通知我的情況下將這4000平方米地重新分包給了村里的其他農戶,我現在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訴要回這4000平方米地?
讀者:劉 燕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間內,若非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地,發包方不得強迫承包方放棄承包地。另外,根據你說的情況你改嫁后雖然戶口遷出,但是并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所以在你非自愿的情況下,村委會無權收回你的承包地,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村委會返還你的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