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郵政局聯合發出的《關于進一步打擊利用郵政渠道寄遞假劣藥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藥品寄遞行為,嚴厲打擊利用寄遞渠道銷售假劣藥品等違法行為,保障首都人民用藥安全,根據《藥品管理法》、《郵政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要進一步規范藥品生產、經營行為,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醫療機構要加強對藥品使用行為的管理,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遵守法律法規前提下寄遞藥品特別是大宗藥品時,要向郵政管理部門核實郵政、快遞企業的資質,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郵政、快遞企業應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并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業務人員職責,嚴把收寄關。郵政、快遞企業在收寄藥品特別是大宗藥品時,要向藥監部門核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資質,并做好相關記錄。
三、任何組織和個人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生產、經營藥品,不得為假劣藥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
四、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北京市郵政管理局將加強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力度,對于利用寄遞渠道銷售假劣藥品等違法行為將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利用寄遞渠道銷售假劣藥品等違法行為線索,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將由藥監部門依法予以獎勵。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