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洋
摘要:日本刑法學家西村克彥曾說:“共犯,幾乎成了永恒的主體?!爆F代社會犯罪形式越來越多樣,正確認識共同犯罪,對司法實踐,司法研究有很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共犯,主體條件,主觀條件,客觀條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相比較單獨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式。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又簡稱為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根據罪刑法定何犯罪都必須符合法定的犯罪構成,共犯也不類外。根據共犯的概念我們可知:“二人以上”即主體要求,“共同故意”是主觀上的條件。所以共犯與單獨犯罪的不同體現在“共同”上。共同犯罪一般應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但是,二人在同一個犯罪構成的前提下,分別具有不同的的加重,減輕情節或是適用的法定刑不同都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犯的成立條件即共犯這一犯罪形式的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它揭示了共同犯罪和單獨犯罪的區別。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一) 主體條件:二人以上。
這里有人數的要求,即“二人”是最低要求,對于“以上”最少的要求并沒有限制?!叭恕蔽覀冃枰貏e注意,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制的人。
(二) 主觀條件:共同故意。
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共同故意”:一是犯罪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犯罪人之間具有意思聯絡。
首先,共同的犯罪故意表現在(1)共同犯罪人不僅明知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且認識到其他犯罪人與自己一同實施同一犯罪行為。(2)共同犯罪人了解其共同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3)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對危害結果持希望或是放縱的態度
其次,犯罪人之間的意思聯絡,即要求個共犯人在主觀上有溝通,聯絡,都知道自己不是單獨犯罪,而是和其他人一起實施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必須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以下情形不具有共同故意:(1)共同過失犯罪(2)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3)同時犯(4)先后實施相關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管聯系(5)超出共同故意外的犯罪(6)事前無通謀、事后實施窩藏、包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是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
(三) 客觀條件:共同行為。
“共同行為”不僅指個犯罪人實施了同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且各共犯人的行為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協調、補充,形成為一個整體。其行為可表現為一是共同作為,即要求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作為;二是共同不作為,即要求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不作為;三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即符合部分共犯行為是作為,部分是不作為。
三、研究共同犯罪的意義
共同犯罪的研究有很重要的意義,在學術研究中,為刑法的體系的完整性以及犯罪學等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司法實踐活動,正確的區分了單獨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對待了共犯人的分工,做到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從社會的角度看,因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較大,正確的處罰了犯罪行為,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作者簡介: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何秉松主編:《犯罪構成系統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
[2]曾憲信等:《犯罪構成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陳興良主編:《共同犯罪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