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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夫妻財產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2012-07-09 19:07楊林正
2012年11期
關鍵詞:新婚姻法制度完善

楊林正

摘要:夫妻財產制度的目的是規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在和諧社會中起到了終止紛爭、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重要作用。各國的法律也將其作為各國婚姻法的制度重點,同樣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分居制度、明確指示產權歸屬以及明確繼承所得歸屬制度,從而能夠更好的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度、新婚姻法、制度完善

一、 夫妻財產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 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意義

一方面,夫妻財產制是保障婚姻家庭正常運轉的根本因素。每一個正常運轉的家庭都離不開最基本的物質保障。夫妻各自通過其正當的勞動關系產生其勞動剩余價值,也就是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的正常開銷。比如最基本的生活費、子女教育的教育費用、生病住院的醫藥費用以及照顧老人用的贍養費等等,在此基礎上還需要增加財富的積累使生活質量向小康生活邁進。因此,通過法律途徑將夫妻的財產關系確定,并且用此制度約束雙方,能夠保障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以及明確夫妻雙方個字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使婚姻生活更加美好從而得到良性發展。

另一方面,夫妻財產制度也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標志。在當今社會中,金錢與權力的大小也象征著地位的高低?;橐鲫P系中也不過如此,夫妻地位是否平等,也是由財產關系決定的。夫妻財產制始于羅馬法,隨著社會的發展,也就是說,從封建制度的夫妻財產制度到現代社會的夫妻財產制度的變遷,影響著夫妻之間地位的變化,從封建社會的“男尊女卑”到現代社會的“男女平等”。追其根本,也能夠看出財產關系在其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F當代社會的夫妻財產關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標志,其財產的平等性也就直接體現了夫妻地位關系的平等性。

(二) 現代夫妻財產制的進步性

首先,適應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方向能夠決定立法的方向,法律制度的確立要與經濟狀況相吻合,因此夫妻財產制度也要跟社會生產力想符合。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中規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為主,約定財產制度為補充”的夫妻財產制度。這個制度是符合當時社會生產力的,由于當時中國正處于改革開放階段,加上大多數人后居住集中在農村,所以,婦女的勞動力明顯偏弱,各個家庭中的個人財產也偏少,符合當時計劃經濟的要求,這也就意味著,只有堅持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才能夠維護家庭的正常穩定持續的生活。但是,隨著社會勞動力的發展,城市化現象的加劇,在2001年第三次修改婚姻法中雖依然保留夫妻共同財產制,但是修改了婚姻法中財產制與約定財產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理論體系,更加能夠體現出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的制定不僅僅是維護家庭利益的穩定,同時又滿足了經濟發展的需求以及適應了時代社會身纏里的發展需求。

其次,體現了那女平等原則,保護弱勢群體的價值取向??v觀中國上線五千年歷史,女性的社會地位地位一直處于劣勢,在夫妻財產制方面則是女性不能夠享有個人財產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工作者也加入到社會勞動生產關系中,同樣也在社會的勞動生產關系中產生其剩余價值。從社會勞動分工角度看待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女性不僅要生兒育女、繁衍后代,而且還要從事家庭勞動,也就影響了其在社會上的競爭力,影響了其獨立經濟地位。因此,在2001年的婚姻法中,對女性的家庭勞動價值是給予了肯定,通過個人財產制度概念賦予男女平等的地位,并且規定了如果夫妻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等。

二、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缺陷

(一) 夫妻財產制度中財產責任制規定的缺乏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與第三方或者其他方進行交易的時候,可能會由于不同原因產生出各種各樣的債務關系。而在現行的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此種關系中產生的債務是由哪一方由什么形式進行償還,這里包括共同債務以及個人債務。因此,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應該明確規定,在民事交易中與夫妻財產關系的各類財產責任制度問題,使得社會和諧、夫妻家庭和睦。就目前來看,我的的《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各種財產制度下的財產責任承擔的問題。

(二) 夫妻財產制度中家庭費用的負擔問題的缺乏

夫妻的結合是采取雙方自愿平等的方式結合的,是通過婚姻關系確立家庭的。家庭的正常運轉就勢必會有日常的費用支出來進行維系,也就導致了家庭費用擔負問題,夫妻雙方的開銷、子女的撫養與教育、雙方老人的贍養以及日常生活中所產生的具體費用。就目前來看,很多家庭之所以不能走到最后,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家庭費用的負擔問題出現了分析。在我國的《婚姻法》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在財產制與約定制相結合的模式中夫妻雙方在家庭費用上的負擔問題。

三、 完善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內容

第一,夫妻財產制中應該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享有共同財產的知情權,夫妻雙方對對方應有相互告知的義務。共同財產的知情權是實現家庭經濟基礎的基本職能,是夫妻雙方在家庭中體現男女平等的重要體現,是婚后維系家庭的重要保障。當今社會,隨著人們的生活關系的日益復雜,如果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債務等問題對方不知道,那么就無法實現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平等權益。假如在離婚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將共同財產轉移,另一方舉證困難,那么,在這一過程中,婚姻中的一方就無法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第二,夫妻財產制度中應當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都應當有妥善管理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若有一方惡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個人財產損失的,要附有賠償的義務。在這里,我們可以假設的將該規定敘述成:“夫妻雙方針對家庭事務都應當有代理權,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以及單方的個人財產享有管理權,但一方不對個人財產負有經濟責任,若一方有故意損害共同財產或對方的個人財產的行為,或者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是,或帶有惡因損害共同財產或對方的個人財產時,則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該損失從其個人財產中扣除,并且在雙方共同財產的的支配上無決定權?!?(作者簡介:沈陽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洪巧,論夫妻財產制及我國婚姻法相關制度之完善,華南理工大學[D],2011

[2]蔣月,《夫妻的財產權利與義務概述》,法律出版社[M] 2001

[3]龍翼飛,《完善人妻財產制的僅法思考》,人民法院報[J]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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