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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思考

2012-07-17 10:56徐運蘭
中國鄉鎮企業會計 2012年3期
關鍵詞:領導責任干部

徐運蘭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構建,是解決經濟審計的核心所在,也是提高審計效率與審計質量的有效保障。通過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更好地落實經濟責任,發揮審計的監督職能。

所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指審計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落實狀況,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與功過進行客觀評價。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過程中,領導干部的業績、問題、責任等是關鍵要素,也是政府與委托機關的關注重點。在我國,雖然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已經開展一段時間,但是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可參考依據,時常出現審計責任偏差,制約了審計目標的順利實現。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特點分析

1.客觀性

對于審計機關來說,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獨立于各個經濟管理部門而開展工作,不受到任何單位、任何部門的影響,對經濟活動實行客觀審計,具有極強的權威性。

2.全面性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行為,對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各項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等進行審計與評價,全面反映經濟狀況,體現了領導的政績與經營業績。

3.監督性

審計部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奠定在監督職能基礎上。除了實行必要的審計監督之外,不再負責其他業務,不產生額外利益關系。因此,審計監督職能的實現,具有極強的針對性,應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反映到上級機關及相關部門。通過審查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活動狀況,確定或者解除經濟責任。

二、經濟責任設計評價原則

1.科學性與標準性

通過科學評價標準,綜合分析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劃分,有效分析與衡量,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不得隨意夸大或者縮小領導干部的政績與問題,做到公平性、公正性。具體遵循“一分清、兩查清”原則,即:劃分清楚領導干部對所負責的財務收支不合理、不真實、效益差等責任;查清在其任職期間的相關目標完成狀況,對國家法律法規的遵守狀況、個人是否存在侵占國家財產、違法亂紀等行為。另外,在實際開展工作過程中,應該注重各項經濟指標的評價,確保短期行為與長期行為相結合,提高評價的客觀性、公平性、連續性。

2.權責匹配

對于黨政“一把手”的責任劃分,由于工作范圍的不同,經濟責任也有所區別,必須進行客觀界定:①沒有經過集體討論的事項,采取“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②從職責與權限方面考慮界定問題;③根據黨政雙方的具體分工,采取“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④對于經過黨委集體討論的事項,如果發生違法亂紀行為,由黨委書記負有主要責任,相關提議者負有直接責任。

3.重點相關性

對于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相關的重要經濟事項,采取重點評價策略;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關聯的問題,則可實行經濟責任事項的評價。所謂評價作用,應發揮“錦上添花”的優化作用。

4.謹慎性

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過程中,應確保審計與評價的等同性,對于沒有經過審計的內容,不做任何評價;證據不足的內容,不做任何評價,堅持謹慎性原則。另外,評價的用詞需準確得當,講究規范性。例如,XX在任職期間,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與時俱進等。在審計與評價過程中,落實謹慎性原則,更利于規避審計風險,增強審計的客觀性。

5.責任關聯性

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過程中,原則上由“一把手”負總體責任,將所有責任落實到個人;根據“崗位定責”辦法,明確規定責任的直接承擔者與間接承擔者,增強責任意識。另外,將問題責任分解化,提高執行效率。

6.辯證性

對于領導干部的功與過,不能單純講究業績或者單純評價缺陷與不足,而應采取辯證性思維,以審計的客觀、權威角度評價功過與是非,探明原因,真正實現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目標。

三、構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有效對策

1.提高審計評價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審計評價都具有極強的嚴肅性,因此必須尊重事實,奠定在遵循法律法規、政策的基礎上,做到客觀、公正,而不帶任何個人感情色彩或偏見。既要采取定量分析,與本單位的同期水平、同行業的標準等進行對比、分析,進行科學判斷,提供足夠的證據,確保結論的科學性。同時進行定性分析,尤其劃分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對于審計評價,應遵循一定的規章、程序等,提高定性結論的精準性,避免產生誤解。另外,在評價中還要注意用語規范,盡量減少專業性不強或者模棱兩可的詞語,減少主觀性,以便對審計結果進行鑒別與運用。

2.明確落實經濟責任

首先,分清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在審計過程中,應明確發生經濟業務的原因,注重妥善解決前任領導的遺留問題,避免與現任領導的任職造成影響;其次,分清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過程中,如果領導干部為了謀求私利而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官僚主義等給單位發展帶來損失;或者由于政策的變動而產生不良影響等,應實行客觀評價,準確判斷領導干部的責任落實狀況;再次,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對于決策者來說,可能是獨立的個人,也可能是具體的決策團隊。而決策成功與否受到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不能完全將責任歸結到單位領導,如果集體決策發生失誤,應追究集體責任。在進行結論時,需掌握充分的證據,查明各種憑證,確保責任劃分有理有據,更具說服力。

3.緊緊圍繞審計范圍

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實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主要針對領導個人而非單位。因此在評價過程中,不能只注重單位整體,而是以個人為主,評價領導干部的績效狀況,以此客觀評價其責任。在評價時,應以“經濟責任”為核,圍繞具體的審計范圍開展評價工作。作為審計機關,應以經濟責任為出發點,探明審計的范圍及具體內容。對于領導干部在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應該與其職責相匹配,而不包含非經濟方面的業績評價。另外,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與責任,應在法定責任范圍內開展,并在會計資料中反映出來。如果不屬于審計機關職責范圍內的經濟事項,則堅決不能作為審計與評價的內容。

4.全面突出審計重點

一般情況下,領導干部的任職期間比較長,涉及到的審計內容范圍廣,從計劃、決策、落實等全過程,對任期內的經濟運行狀況進行審計與評價。對于審計與評價來說,時間長、內容多。但是以客觀實際情況來看,審計評價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須客觀分析審計重點,提高審計的針對性、實效性。鑒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必須做到客觀、公正,善于運用經濟指標評價領導干部的政績。在審計與評價過程中,重點通過經濟指標來評價領導干部的政績,具有較強的說服力與信服力,可為人事部門考核提供重要依據。

總之,構建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必須認清其特點與原則,不斷提升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增強經濟管理與法律法規意識,提高審計與評價的客觀性、全面性、有效性,合理規避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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