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傷人 司機車主都擔責
2010年8月12日早上,孫某駕駛無牌翻斗車行駛至山東省莒縣庫山五奎電站路口處,翻斗車車胎脫落,砸傷騎自行車的許某。許某受傷后到莒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8天,支出醫療費共計32437.4元。許某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支出鑒定費700元。付某系無牌翻斗車的車主,孫某系付某雇傭的駕駛員,該車沒有投保交強險。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都應該到交通管理部門領取牌照并經安全檢查,涉案車輛系無牌無保險車輛,無法確定其車輛安全狀況,孫某作為付某雇傭的司機明知該狀況,卻依然駕駛該車上路,存在重大過失。
7月18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交通事故案件,判決車主付某和司機孫某連帶賠償受害人許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6萬余元。
(文/胡科剛 劉姍姍 據《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