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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遇冷原因的探討

2012-08-15 00:54趙芳芳
華北理工大學學報(醫學版) 2012年1期
關鍵詞:聽證會主持人代表

趙芳芳

(河北聯合大學管理學院 河北唐山 063000)

聽證會遇冷原因的探討

趙芳芳

(河北聯合大學管理學院 河北唐山 063000)

聽證 缺陷 原因

聽證制度的確立符合我國憲法精神,是民主和法制發展的必然要求。公眾對這種良好制度的實施充滿著期待和熱情,然而這樣一個先進的,體現法制民主和進步的程序在實踐中仍暴露出大量問題,飽受詬病。

1 聽證的公告宣傳不夠廣泛

通俗地說就是宣傳面比較狹小,效果不明顯。對于召開的聽證會,很多公眾只是事后從電視、報紙上得到只言片語的信息,知道又進行了哪項聽證。這說明聽證會的主辦方在工作中存在漏洞,沒有采取更多的積極途徑以引起廣大民眾的廣泛關注,讓更多人知道聽證會的消息。

公開公正是聽證的基本原則。所謂的聽證的全程公開,其中就包括準備階段。主辦方在此時,首先應該想盡一切辦法,利用各種現代宣傳手段和多媒體傳播途徑,盡可能地做到廣開言路,讓公眾在第一時間得到關于聽證會的確切消息。同時聽證事項相關背景資料要在網上或媒體上公開,讓其事先了解聽證所涉及的事項。公告要提前一定時間,與聽證會舉行有一定時間間隔,使聽證代表在收到聽證通知后擁有一段時間,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必要的社會調查,以保證其所陳述的觀點是經過調查之后的民意,不是自己個人的一家之言。

2 聽證代表的選拔機制存在漏洞

聽證會最飽受爭議的,莫過于聽證會代表的產生問題。目前頻頻見諸報端的聽證專業戶、聽證釘子戶的出現,使公眾對代表的選拔產生了巨大疑問:他們對聽證事項的專業性的掌握程度如何,能否有效地行使聽證的權利?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眾的利益?既是面向社會征集,又是隨機抽取,這些人怎么會有如此高的中簽率?這些代表怎么一致投贊成票?按照現行《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聽證會參加人員的產生方式有3種,公民自愿報名、隨機選取只是其中一種,另兩種方式是有關部門或組織推薦以及價格主管部門聘請[1]。按照現行規定,自愿報名比例只占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2/5,少于一半,而后兩種方式產生的代表,本身產生途徑就缺乏公正客觀性。再加上自愿報名的人中也有喜歡投贊成票的,聽證會結果就變成了“聽漲會”。

聽證代表選拔機制存在的漏洞應該從代表的產生程序、途徑、代表的數額比例、遴選標準、代表人的資格地位等方面加以詳細規定。聽證代表的選擇程序,應當公開透明,自愿報名的公眾代表比例應占總代表人數的一半以上。還應對聽證代表候選人一般素質和情況進行公開審查。聽證代表的作用不是簡單地代表公眾的意愿,他們還需要具備與聽證事項所相關的專業知識及分析問題和舉證質證的能力。此外,組織者還必須注重聽證代表選取的平衡性,充分體現代表階層的廣泛性,避免所有的代表都只代表一方面的聲音,使得行政機關能夠更為廣泛地聽取不同意見。同時,建議將參加聽證會的代表設為零酬勞,防止一些人為了一點“車馬費”、“誤工費”而經常報名參加。對現行聽證參與人的選取制度加以改進,公正、合理、公開地選擇聽證代表,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強公眾對聽證會的信任感。

3 聽證主持人缺乏獨立性和公正性

2009年12月8日,哈爾濱市水價上調聽證會上,一直得不到發言機會的退休老教師劉天曉,盛怒之下,朝哈爾濱市物價局副局長扔擲礦泉水瓶表示抗議。此行為后來被網民贊為“2009年中國百姓維權第一扔”[2]。引發了民眾對于價格聽證會上消費者話語權的思考。在現實舉行的聽證會中,主持人往往是負責主辦聽證會的某局副局長、辦公室主任等人來充當,使得聽證主持人和聽證主辦方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主持人在聽證會中的表現缺乏獨立性,存在偏袒一方的可能性。

聽證主持人通常在聽證的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這樣的主導地位也決定了其人員的確定必須慎之再慎,然而《行政處罰法》只是簡單地規定了行政聽證主持人不能是行政調查人,當事人申請回避時聽證主持人要予以回避而已。在聽證會上,主持人對持不同觀點、立場的代表都應有所照顧,而不是只對贊同的部分人給予發言的機會。實際運作中,主持人應聘用獨立于雙方之外的,毫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來擔當,或者模仿其他行業的資格認證制度,只有通過如考試、培訓等一定考核標準取得資格后,才能擔當主持人,并對每次聽證具體的主持人人選通過電腦隨機抽簽決定,從體制上保障聽證主持人的獨立地位。

4 少數聽證會立題缺乏真正的民意基礎

聽證會似乎成了政府某些決策的前奏,尤其對于價格聽證來說,成了逢聽必漲與逢漲必聽的關系?,F在大多數聽證會提出的價格調整方案,都是相互差別不大的幾套漲價方案,如2011年7月18日廣州市剛剛召開的出租車調價的聽證會,兩套方案皆是漲價方案,極大挫傷公眾的積極性。聽證會所討論的不是漲與不漲的問題,而是怎樣漲的問題,聽證代表根本沒有反對漲價的機會?,F在社會上很多民眾對于聽證會反應冷淡,從一定程度上說,也是政府公信力下降的結果所致,當聽證會淪為一個走過場的形式,誰又愿意來報名呢?2011年6月7日(即報名最后一天)東莞市物價局的水漲價聽證會發生“零報名”現象。一個傾聽民意的制度沒有民眾參與和支持,甚至被民眾以“逃離”式拋棄和抵制,這樣的民意制度還有什么意義呢[3]?

聽證的價值在于公眾的有效參與,是公眾監督、發言的平臺。民眾的參與程度是衡量一國民主發展的尺度,建立聽證制度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賦予公民參與權,為公民政治參與渠道的暢通提供一種法律性保障[4]。而民主則要求國家機關在作出任何影響公民利益的決定之前,要傾聽公民的意見,征得公民的同意。此外,聽證會還應保證聽證會參與者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公正公開地認真執行各項環節。對于召開價格聽證會必須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沒有成本的公開透明,任何漲價都不可能贏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同時賦予聽證代表要求不漲價以及降價的權利和機會。在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各個階段行政機關均應認真聽取民意,提高政府公信力。

5 聽證組織者與聽證申請人關系緊密

在實際運行中,行政聽證的組織者,往往與聽證申請人關系密切。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就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普遍關注的價格聽證會為例,現在國內的現狀是,價格聽證會由物價部門組織召開,還有鐵路春運價格聽證會也是同樣的道理,要求組織者放棄自身既得利益,來以公眾意見為主,這本身就帶有一定的矛盾性[5]。

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律和行政規章中,關于聽證申請人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差?!读⒎ǚā返?8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但該法沒有明確規定聽證申請人的范圍以及他們應該如何提出申請?!秲r格法》中僅僅規定了聽證參加人為“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但參加聽證和申請聽證畢竟有別,聽證的參加人是否就是聽證的申請人,或者二者范圍上有何區別,條文中并未說明[6]。聽證會的組織開展工作,應由第三方部門來進行,不應該放在直接主管部門。各個權力部門之間需要相互制約,可以借鑒國外聽證會的經驗,由法律部門或者成立獨立的聽證委員會來進行。

6 聽證會透明度低與不公開

由于缺乏具體而嚴格的程序和規則,聽證會也暴露出隨意性大、透明度低等諸多弊端。聽證的過程和聽證的相關資料都缺乏公開性,對于未采納的意見也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使得聽證會淪為一種“民主作秀”的行式。

信息公開是召開聽證會的一個基本要求,只有公開,才能做到公正和客觀,聽證過程要面向公眾,接受公眾的監督,否則,聽證活動極易被行政機關暗中操縱,使聽證流于形式。行政聽證的公開應包括主辦方提前一定的時間發布有關聽證會的信息,如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的具體內容和背景、如何選取聽證代表等,關于重大事件的聽證會可以通過電視、廣播以及網絡進行直播,甚至在聽證現場允許一定數量的普通公民進行旁聽。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向聽證代表提供全面、詳細客觀的材料等各種方式來增加透明度。

[1] 晏 揚.給價格聽證機制開個“聽證會”[N].新華每日電訊,2011-09-08(3)

[2] 王若翰.“聽證專業戶”如何誕生?[J].新民周刊,2011,31:42

[3] 栗 海.期待對聽證會"零報名"的反思[DB/OL]http://gb.cri.cn/27824/2011/06/10/882s3273805.htm,2011 -06 -10

[4] 梁 劍.透析我國聽證制度的憲政價值回歸[J].東岳論叢,2005,26(6):193

[5] 王若翰.聽證會反思[J].新民周刊,2011,31:46

[6] 陳 威.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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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694(2012)01-110-02

(2011-09-20 收稿)(王一伊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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