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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裁判文書言辭的風格差異

2013-10-28 05:21易花萍
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3年5期
關鍵詞:可讀性海峽兩岸主體性

易花萍

摘要:可讀性強和情感色彩鮮明是臺灣裁判文書言語體式優于大陸裁判文書的兩大因素??勺x性強具體征顯為生動、具體、真實性;情感色彩鮮明具體征顯為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及意態性。臺灣裁判文書的可讀性是臺灣法院審判過程中的當事人主義特質;大陸裁判文書的模式化、超然性等,則表現出大陸法院審判過程中的職權主義特質。

關鍵詞:海峽兩岸;裁判文書;言語體式;可讀性;主體性

中圖分類號:D90-0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3)05?0252?06

提高法官裁判文書的書寫水平關涉到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關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關系到當事人服判息訟和社會安定。筆者在考察大量裁判文書[1, 2]的基礎上,尋獲到海峽兩岸裁判文書之言語體式存在明顯異質的兩個視角:一是行文形式上,是嚴謹的“公文”模式,還是追求“可讀性”?二是文書的內蘊上,是嚴守“客觀公正”,還是較大程度地允許“法官能動”?同時,隨文剖析了導致言語體式風格差異的原因,旨在為大陸裁判文書寫作提供改良窗口。

一、可讀性的差異

臺灣裁判文書具有鮮明的可讀性,這種可讀性具體表現為生動、詳盡和真實等特征;大陸裁判文書則執著于簡省、客觀和模式化,不太重視可讀性。

(一) 板滯與生動

作為公文樣式的裁判文書,無論大陸和臺灣,都具有一種模式烙印。從篇章看,大陸實行“事實—理由—判決結果”的三段論模式,臺灣實行“主文—事實—理由”的結構模式。我們知道,從思維的一般邏輯角度說,應該是先確認“是什么”,即“判決結論”(主文部分),再解決“為什么”,即判決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因為一般來說,主審法官在起草判決書時,裁判結論已經經過合議庭研究決定了,接下去才是告訴當事人為什么要這樣判,只有這樣才能使判決內容和主文環環相扣、絲絲相連,才不會使判決書在敘述查明事實的時候,漫無邊際。大陸現行的裁判文書先敘述查明的事實,然后列舉認定事實的證據,是種因果倒置的事實推斷模式。

從裁判文書的導入語看,也有很強的模式烙印。大陸裁判文書導入語的模式,可概括為以下六種樣式:

模式一:×××為與×××……一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申請再審。例如:

上訴人上海方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華東三峽經濟發展公司、中國光大銀行上海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虹口支行抵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8)滬高民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模式二:×××(和/與)×××因……一案,()不服……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訴。例如:

貴陽市南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和貴州省中玨房地產開發公司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黔高民二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模式三:×××因與/與×××……一案,(×××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有誤/×××)不服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提起上訴。例如:

上訴人胡某某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2)閘行初字第1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模式四:原告/上訴人×××訴被告……一案,(原告/上訴人×××于×××)向本院提起訟訴/上訴/遞交起訴狀。例如:

原告楊某訴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遷期延長許可證通知一案,原告楊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模式五:原告/上訴人×××不服(被告)……(一案),于×××向本院提起訟訴/上訴。例如:

原告孫xx、謝xx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訴被告上海市xx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一案,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模式六:“原告/上訴人×××因不服……一案/判決,(于×××)向本院提起訴訟/申請再審。例如:

上訴人A因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32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諸多模式中,最容易被當代規范接受的當屬模式六,這也說明大陸裁判文書的模式還有待于規范。另外要提的是,模式六多出現于大城市中級和高級法院的裁判文書中,這說明大陸裁判文書模式規范的必要性和可為性。過分強調模式化,也使文辭顯得有些板滯。

臺灣裁判文書導入語的模式相對來說規范得多,大致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近似于上文的模式六:上訴人/原告因XX案件,不服XX判決,提起上訴/要求再審,本院判決如左。例如: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五四號,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另一種模式比較具有臺灣特色:“當事人請求XX事件,原告/上訴人…提起上訴/申請再審,于XXX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例如: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于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于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再如: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0號),經于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這種模式的特點表現為:第一,用“請求XX事件”的行文,凝練地概括出案件類屬,行文簡潔;第二,不說“庭審結束”,而說“言詞辯論終結”,比較平民化?!捌矫窕睙o疑是裁判文書獲得生動性的前提;另外,模式的相對“規范”和“統一”也是臺灣裁判文書具有可讀性的堅實基礎。

“模式”意味著“規范”,但“模式化”不等于否定“生動性”和“個性化”,“模式”也不拒絕“可讀”?!翱勺x性”強的模式才是有價值的規范和最高意義的規范。臺灣裁判文書或者我國古代裁判文書的很大生命力就在于有可讀性。我們看古代的一則判詞。其事件說的是明代宗室朱宸濠府上養有一鶴,為皇帝所賜,一日,仆役帶鶴上街游逛,被民家一狗咬傷。仆役遂到府衙告狀,狀詞寫道:“鶴帶金牌,系出御賜?!敝訝詈?,揮筆書判曰:“鶴系金牌,犬不識字,禽獸相傷,不關人事?!弊屓丝戳巳绦Σ唤?,非常有文采和智慧,也有事理,令人不得不服,且生敬佩。還有古代的花判,由于主要是用來供縣官們消遣打發時間的,并且是給自己欣賞的,故重在追求文學作品的藝術表達效果,也正是這種生動性延續了花判的生命力。

臺灣裁判文書的生動性當然很大程度還有賴于積極修辭的應用,最為普遍的是排比,通過排比加強篇章氣勢,甚至形成一氣呵成之勢,增加生動性。例如: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之原因,或系本于所有權之意思或系基地無權占有之意思,或基于越界建筑使用,或界址不明致誤認他人土地為自己所有,或因不知為他人土地而誤為占有使用,或基于借用之意思,不一而足,非必皆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容忍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民事判決書-95上745]這在大陸裁判文書雖然也是可見的,但不是那么被提倡,不具有普遍性,總的原則是主張客觀、中立,不表露過多主觀傾向。

(二) 簡省與詳盡

大陸裁判文書在“事實”與“說明”部分的一個很大軟肋就是過于概括,甚至可以說是過于簡略,幾筆帶過,缺少具體細節,控辯雙方或原被告雙方提出的各種訴求和理由,在裁判文書中都不予回應,甚至簡單駁回,不講采納與不采納的理由,也不論證法院作出裁判的根據。很多裁判文書在書寫理由時,常用些“目無國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危害極大”等空話、套話,使整個文書的說理顯得蒼白無力。當然,這里不排除裁判文書寫作傳統的因素。

在古代,“君要臣死、臣不死就是不忠”,“官說民錯、民不認錯就是錯”,是個不講理時代,裁判文書自然不會重視說理,也不需要說理。另外,由于古代國人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如果判決廣征博引,寫得太學術化,當事人未必能夠聽得懂,而且他們也不想聽懂,他們最最關心的是得到一個“定分止爭”的結果。他們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糾紛,而不是“論證過程”或“規則之治”,實用性才是他們所追求的。我們縱觀一下古代倍受稱贊的判詞,雖然有情理、有事理,有文采、有智慧,但總而言之其論證比較概括和簡省。這也是為什么在古代會出現幾十字的判詞,并且大部分內容都是關于實體結果和解決辦法的,而極少有長篇大論的道理闡述。

我們看明代張四維輯《名公書判清明集》(一)中的吳雨巖判詞《士人以詭囑受財》:

余子能乃停泊公事姓胡人之甥,平日以計置行賕為生,今次乃以詭囑受財,當以盜論,豈得謂之士子。此而不懲,則嘩徒得志,訟庭何由而清。余子能合決脊,刺方環。但古人于惡習已成之后,謂其未易洗滌,遽用重刑,近于不教之虐,所以姑惟教之。余子能決竹篦二十,以代大杖,仍編管五百里。

短短百來字、四句話,囊括了多方面理由,非常簡省。第一句“說明事實”,第二句“訴危害之大”,第三句說明“判決結果”,第四句訴判決結果的“社會習俗之理”。

但訴訟的關鍵是證據,證據的認定直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有的學者甚至因此提出“與其說以事實為根據,不如說成以證據為根據”的論斷。[3]加強法理分析,可以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效果,判決理由充分可以避免法官的任意擅斷,樹立法律權威。另一方面,現在是民主法治時代,司法不再是專橫和神秘的,而應是普通公共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人們對司法理性和司法民主的要求已經成為一種權利,[4]故應該重視說理。我們看臺灣裁判文書,90%的篇幅是“理由”,論理非常詳細、充分,且通常從多角度、多層次進行剖析,結構嚴謹,觀點突出;從字數上看,臺灣裁判文書也很少只一兩頁,通常是洋洋灑灑好幾頁。

(三) 無我與有我

大陸裁判文書的最大特點是盡可能地表現客觀、中立,不留主觀痕跡。行文中,不采用“你”“我”“他”之類的人稱代詞,而是使用指稱性的名詞,如“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本院”等,一副“超然”的姿態,力求在世人面前給出一份公正的判決。但事實上,這種轉述性行文,給人一種對原材料進行了加工的感覺,因而不夠真實和可信。再次,“本院”的行文筆觸,令讀者找不到作者到底是誰。是法院?合議庭?還是主審法官?有推卸責任的嫌疑,這樣的客觀和公正是不可能讓人信服的。

臺灣裁判文書的判決結果常建立在法官對充分的事實進行分析和論證的基礎之上,讓人在客觀事實中接受判決;其次,善于營造一種“現場感”,讓人覺得事實的真實和可靠。來看臺灣裁判文書中的下面這段話:

訴外人陳秀金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41號準備程序中到庭結證稱:“當時上開房屋是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配住給我的職務宿舍,大概是在46年 9月間,我認識劉福田,他是我的老同事,當時因為他沒有房子住,所以我就把上開房屋讓給他住,我當時也住在里面,76年12月間劉福田搬進來,我是在77年 4月間搬離系爭房屋”,“(你在任職桃園縣警察局之后你調職的時間?)63年調到臺北”,“(你調職后桃園縣警察局有無再跟你說房子要歸還?)沒有?!钡日Z;而上訴人本人于該事件第二審準備程序中亦陳稱:“(你住進系爭房屋有無自己蓋或自己買的情形?)沒有。是陳秀金先生同情我們才讓我們住進來。他可以住我們也可以住”等語;可知,系爭建物原屬被上訴人基于訴外人陳秀金之任職關系而準予配住使用之警察宿舍。①

“直接引用”雖然延緩了敘述的速度,增加了敘述的篇幅,但它能給人一種真實的感覺,一種真實書寫事實的感覺,這與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宗旨是一致的。但這種做法不太容易被當下大陸裁判文書所采納。首先,它直接暴露了法官的判決傾向,駕馭不成功的話,很可能帶來很壞的效應。也就是說,它需要法官的高智慧,對法官是一種挑戰,為了穩定和團結,大陸裁判文書不主張該種行文。其次,大陸裁判文書不重視說理和論證,自然不會重視對事實的詳細敘述,反而只會認為是徒占篇幅。

二、情感色彩的差異

(一) 刻板與溫情

大陸裁判文書的“程序性”和“格式化”烙印非常明顯,其行文大致都是由一個對象加一個冒號開啟,表面上看很客觀,卻削弱了人的主體性,給人感覺文書不是人創造出來的,而是機器生產出來的。法官制作裁判文書的工作似乎只是填填表格,或者做做八股文,不需要太多的智慧,是個人人都能干的套路活。

大陸裁判文書的“事實和理由”部分,其敘述模式大致可概括如下:

一審:原告訴稱:→被告辯稱:→(被告反訴稱:→針對被告的反訴,原告辯稱:) →經庭審質證→(經第三人質證)②→(為證明……事實,原告/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經審理查明/ 根據以上證據認定,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已經查明:→本院認為:/本院審核以上證據后認為……。

二審:原審法院認定(結果): →原審法院認為(理由): →上訴人訴稱:→被上訴人辯稱:→本院認為:……。

有學者認為,這種“原告訴稱”和“被告辯稱”輪流交換的形式,無法反映法律事實被證明的動態過程。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倒置,特別是舉證責任在當事人之間的不斷轉移從而使事實層層顯現,在格式化的文書中,無法為整個過程設置出適當的陳述方式,帶來的判決結果的正當性和公信力自然讓人懷疑,影響文書的社會效應。[1]

作為公文,臺灣裁判文書自然也是有“跡”可尋的,其書寫具有“過程性”,但它需要法官很強的主動性。其篇章過程大致可概括如下:

上訴人/原告和被上訴人/被告的主張(帶出案件事實),→經查:→(原審理由,“然”字帶出二審判決理由) →據上論結/綜上/綜上所述,…。

但其特點表現了很大的不同:首先,臺灣裁判文書章節間,不像大陸裁判文書那樣以人稱加冒號開啟,給人以斷裂之感,顯得比較自然。

其次,臺灣裁判文書每個過程的書寫都條理清楚,邏輯嚴謹,體現了法官智慧的融入。例如“主張”部分,為了脈絡分明,書寫時,或分程序部分與實體部分,或分有罪部分和無罪部分;“經查”部分,從事理、法理、情理多角度分條說明上訴人/原告和被上訴人/被告主張,并逐一查證,相反論斷用“然查”帶出事實和理由,最后得出判決結果,而不是簡單地提供證據就了結。這種證據的查明和結論的提出是主動的,需要法官的高度智慧。裁判文書中融入了法官智慧,體現了人的主體性,自然更具有人的溫情,也更容易被民眾接受。

(二) 不偏不倚與褒貶分明

大陸裁判文書中崇尚不偏不倚,也存在體現法官意態的情態詞,如“不予”“無”等表“歸一度”的情態詞,有“可能”等表或然性的意態詞,有表訴訟“請求”的情態詞,有“本院認為”等含主觀性隱喻的小句表達主審法官對信息的傾向和態度,通過“本院予以確認”和“本院予以支持”等隱喻說明合議庭主觀上對事態的鮮明立場。[5]但這些情態詞多分布在表述權利、義務及責任關系的理由和判決部分,是一種隱性的評價詞,至于強烈主觀評價和情態傾向意義鮮明的詞語則較少出現。在關聯詞上,大陸裁判文書除了“然后/繼而”“因而/因此”之外,較少使用讓步、遞進等關聯詞,以免流露太多的主觀色彩。

臺灣裁判文書的主觀情態則似乎洋溢于紙表。我們看一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八號:史英、楊維哲二人系調查局網民等情,此固有告訴人高成炎于原審提出前開錄像帶譯文可參,惟被告并未在前開節目中論及告訴人高成炎系調查局網民等情, 此為告訴代理人詹順貴律師于原審所不否認之事實。然選舉活動期間,選民投票之意向取決于候選人之政見、學歷 、經歷、品格、操守及形象清新與否等因素,至于競選團隊成員并非選民所關注的焦點。告訴人高成炎參選第四屆立法委員,選民雖可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得知該項訊息,但對于告訴人高成炎自行敦聘史英、楊維哲分別擔任競選后援會會長及名譽總干事,顯非眾所周知之事,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上節目前已知悉該事項。況且,被告應邀上許榮棋主持之前開節目,僅單純談論史英、楊維哲二人系調查局網民,并未藉前開事項直指或暗諷告訴人高成炎有何識人不明之處,進而損害告訴人高成炎名譽等情,難謂有何誹謗之犯行存在。

劃線部分均為主觀情態詞,其中包括連接詞、語氣詞、感情色彩詞,比較多元和豐富。主觀情態詞的運用有親民感和親切感,自然使信息更容易被當事人接受,因此也增加了判決理由被當事人認可的機會。

裁判文書的“理”除了事理、法理、學理外,應該還有情理。情理是裁判文書不可不說的道理,任何道理都是通人情的,有情理的裁判文書才能打動人、征服人。[4]主觀情態不僅不會影響法制社會的建設,反而有利于法制建設。案情陳述適時帶上具有感情色彩的詞語,更能使“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等準冷冰冰的法律語言有更為廣泛的社會基礎,適應中華文化。從而在更高層次上最終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勝訴者的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受懲戒者也能感受到法律的威嚴甚至保持對法律的信心。

(三) 莊嚴與莊重

1. 威嚴與平和

裁判文書是講究“莊重”和“嚴肅”的。一般認為:判詞是非常嚴肅、莊重的文體,應客觀地再現案件事實,準確地表達法官的態度,并代表國家做出莊嚴的判決。但“莊嚴”不與“威嚴”劃等號,“莊嚴”也不拒絕“平和”與“親切”,不宜把“莊嚴”理解為“威嚴”。

我們來比較一下海峽兩岸裁判文書的結尾語:

臺灣:如不服本判決,應于收受送達后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

由者并得于提起上訴后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大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

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大陸裁判文書采用“可”字,臺灣裁判文書采用“應”字?!翱伞笔恰皺嗬x擇”,“權利選擇”表面上是尊重當事人,但這種二可的選擇潛藏的是“息訴”的職權主義心態,而不是為當事人盡心服務的立足點;“應”是責任告知,也是權利賦予,體現的是服務于當事人的出發點,因而更容易被理解為“親民”。再如,臺灣裁判文書采用“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說法,大陸裁判文書采用“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說法?!疤岢觥笔侵行缘?,是平和的;而“提交”通常是下級呈交上級,體現的是官本位和法院權威的思想,是“威嚴”的。

另外,大陸裁判文書行文中不加主語的“經審查表明”體式,暗示著“眾所周知”,表面上看,法官在庭上深不可測地保持沉默和中立,但在內心卻醞釀自己的“確信”,[6]背后隱藏的自然也是一種法官權威和法院“威嚴”。

2. 法言法語與大眾白話

判決書應該是“公”的,而不是“私”的?!扒f重”在語言上不意味著“精英化”,也不意味著“古樸化”。

判決書最主要的功能首先是社會的,要為當事人糾紛之解決提供一種合理化的證明,給社會公眾以啟示。其次才是職業的,在可能的情況下,為后來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一種導引。法官在判決書中過多運用精英話語,帶有過強的專業性、學術性和邏輯性,對于不懂法律的受眾來說,是一種知識上的歧視和壓制。

裁判文書應該體現定紛止爭、為當事人服務的意旨。當然,語言上完全“當事人主義”也是不可能的。因為當事人是復雜的,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因人而異地制定判決書似乎有些不可能,結果只會導致判決書千姿百態,甚至混亂。其次,也可能因為對當事人情況把握得不準,同樣出現文風與當事人水平不一致的情況。面臨水平不一的當事人,特別是群體案件中,不可能同一個案件制定不同版本的判決書,這從成本上說也是不可能的。不過,語言過于“大眾化”也是不現實的。因為對于當事人來說,他們第一關注的是結論,對結論不滿意時才可能看過程,而過程是專業性的東西,這個過程可以依靠律師,所以行文上可以具有行業性,否則就不像判決書。況且,如果各種行業都失去行業性的話,意味著文體的喪失,天下文體大一統,意味著走向簡單與貧乏,這是智力的倒退。再說,對于過程的論證,也只有用行業語才可能透徹,如果行業語都用通俗語化解的話,將意味著法律專業和法律人存在的多余,這將是很大的荒謬。我們提倡把言語的通行度定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和一般公眾之間。當事人來源于社會公眾,且一般公眾占多數,故要求有一定的專業性、學術性,同時兼顧樸實簡潔、通俗易懂,甚至考慮社會效果;如果案情重大、公眾反響強烈的話,還得考慮公眾的情感及接受心理。

另外,“莊重”不意味著盲目地追求“古風”,“古風”應該有現實基礎。臺灣的文字體系是繁體,故古風行文比較容易接受,“爰”“系”“其”“渠”“兩造”等文言詞的使用很為正常;但大陸當下通行的是簡化字,語言風格是簡樸的,因此并不適宜仿效這種古風行文,否則只會有東施效顰的嫌疑。不過,從莊重、凝練的角度看,如果有的用法在古代和現代都通行的話,像“如果”和“若”“才”和“始”等,語義共通且均在當代被認可,采用古風是無可厚非的。但對于“兩造”(“訴訟雙方”的意思)這樣的古風詞語,大陸裁判文書制作中不宜模仿。

三、結語

裁判文書的言語體式與法院審判過程中的訴訟模式有關。臺灣當事人訴訟模式下的裁判文書言語體式可讀性和主體性更強,大陸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裁判文書格式化和漠然性較明顯。

一篇好的公文具有模式化的格式,同時應該具有可讀性。裁判文書講究公正性,但它不排除法官的能動性。法律是剛性的,是原則性的,比較機械,剛性背后潛藏的是不靈活,要實現法律的真正公平需要法官高水平的主觀能動性。法官不應該成為機器人,法官主體性的發揮,體現的是法官的智慧,也是對當事人的尊重。另外,裁判文書要求莊重嚴肅,這并不意味著拒絕簡潔、平和與淺易;相反,淺白、平和的文書才可能真正實現莊嚴,否則會被視為一團糟粕。

注釋:

① 臺灣高等法院“容忍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民事判決書-95上745

② 括號處代表有些過程可能有也可能無,斜線處表示有的過程有兩可情況。

參考文獻:

[1] 傅郁林. 民事裁判文書的功能與風格[EB/OL]. http://article. 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2445.

[2]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書(2003年) [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1?315.

[3] http://www.law-lib.com/cpws/cpwsml-cx.asp. 法律圖書館//裁判文書//2009?2012.

[4] 劉濤. 淺論我國判決書判決理由的完善——從比較法的角度入手[J]. 法制與社會, 2007(4): 490?491.

[5] 胡云騰. 論裁判文書的說理[J]. 法律適用, 2009(3): 48?52.

[6] 李詩芳. 中文民事判決書中的情態意義分析[J]. 現代外語, 2005(8): 272?328.

[7] 吳躍章. 判決書的敘述學分析[J]. 南京社會科學, 2004(11): 53?59.

[編輯: 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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