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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社會學分析

2013-12-06 01:57胡依心
廣州體育學院學報 2013年5期
關鍵詞:公安球迷社團

胡依心

(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浙江杭州 314408)

從以往的球迷騷亂事件的治理過程來看,只是依靠公安政法部門這種單一的球迷騷亂治理模式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其一,增加公安政法部門的執法難度。由于球迷騷亂的突發性、瞬時性、緊急性,以及公安政法部門嚴格的層級管理體系等原因,容易造成相關政策與措施的執行困難。其二,增加公安政法部門的執法成本。單一的、無所不包的球迷騷亂治理模式使得公安政法部門投入了大量的警務資源,而隨著誘發球迷騷亂的因素越來越多,這種投入必將越來越大,從而導致公安政法部門經費、警力支出的持續增長。其三,增加公安政法部門的形象風險。對于球迷騷亂事件如果處理得不好,公安政法部門的形象必然會受損[1]。而從社會資源的動員與組織角度來看,公安政法部門對球迷騷亂事務的全方位壟斷,必然會減少球迷社團等民間組織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機會,以致閑置或浪費了許多可以用于球迷騷亂治理的社會資源[2]。因此,公安政法部門已沒有必要包攬全部球迷騷亂治理的事務,而是需要更多地引進、引導球迷社團等社會組織資源對球迷騷亂治理的積極參與,共同構筑球迷騷亂治理的多中心模式。而怎樣正確認識球迷社團在球迷騷亂治理中的優勢與困境?如何有效地引導與規范球迷社團的行為?如何使球迷社團參與騷亂治理更具效率等問題就成了人們所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1 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優勢

1.1 球迷社團的專業性

球迷社團的結成一是基于球迷的需要,執行為球迷謀取利益的服務職能,二是基于政府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需要,履行服從國家整體利益的管理職能。其功能包括,滿足其成員發展的需要、維護成員權益、擔負社會成分的管理職能、參與公益活動等等[3]。多數的球迷社團在成立之時就有著鮮明的宗旨和目標,并根據自己的目標設定來吸納球迷加入社團,從而形成了具有鮮明宗旨與專業特色的球迷社團。球迷社團的組織與領導者通過長期從事球迷管理和相關研究的工作,對球迷群體的組成與特點有著更多深入的專業解讀。因此,在球迷騷亂治理的過程中,球迷社團能夠體現出“組織”在專業上的優勢。如英國、德國、意大利的球迷社團能夠做到定期對社團成員的活動進行監測,對社團成員的經濟狀態、職業變化進行調查和記錄,并據此類信息給球迷社團的上級管理部門提供較為專業與詳實的信息與建議[4]。

事實證明,足球管理機構、足球俱樂部與球迷社團的有效互動,不僅能夠增強足球運動和球迷社團的大眾認同,還能夠有效引導球迷群體情緒與行為向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向發展[5]。雖然,我國球迷社團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其組織化、專業化水平還比較低,但也能夠看到很多球迷社團已經擁有了很高的專業性。有些球迷社團是以行業或部門為依托而組建起來的(如:大學生球迷協會、醫務工作者球迷協會、法律工作者球迷協會等等)。這些球迷社團可以也能夠運用自身組織、技術與專業上的優勢,通過監測、收集、分析球迷群體的相關信息向足球管理部門與公安政法部門提出防治球迷騷亂的專業性建議與意見。同時,球迷社團可以動員、動用其組織資源與力量向球迷騷亂中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在球迷群體的疏導、受傷球迷救治、球迷群體情緒安撫等方面為球迷群體提供多樣化的服務,有效地緩解公安政法與醫療救護部門的工作壓力。

1.2 球迷社團的廣泛聯系性

現階段,以職業足球為代表的體育產業是一個結構和利益群體明顯分化的體系。在這個體系當中,各種利益訴求的表達、利益的沖突,將會成為一種經常性、常規性的現象[6]。我國現有的體育管理體制和結構還不能適應這種常態化的、紛繁的局面。職業體育管理體系當中沒有為這種利益表達設立相應的制度安排。而球迷社團因其所具有的自治性、聯系性、公益性、專業性等特點使得其在解決球迷之間發生的沖突時,更容易使當事雙方球迷對內取得共識、達成諒解;對外形成有組織、有秩序的利益表達。從而有利于實現我國足球事業發展規劃與政策的上情下達、球迷群體利益訴求的下情上達、不同球迷群體間的協調對話,減少球迷群體與個人的種種非理性行為的發生。另外,球迷社團在騷亂事件的應對過程中,除了具有高度靈活的反應能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它還能夠身臨其境、設身處地地參與到騷亂事件的具體解決過程中。其參與方式可以是為受到傷害球迷提供身心救助,也可以是通過其組織優勢為球迷群體通過正當的途徑表達其情緒與利益的訴求,比如,球迷社團為利益受損的球迷進行呼吁、維權,利用其組織優勢向足球管理部門與公安政法部門表達批評與意見等等。而這些行動都是尋求在我國現有的組織、制度框架內,對我國足球領域內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案。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充分認識到球迷社團的優勢,適時地將其引入球迷群體間的沖突與糾紛的化解機制當中,作為多元化的球迷群體間矛盾與糾紛解決機制的有益補充。這樣,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球迷群體自我管理、緩解球迷群體間矛盾的作用,還可以在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促進球迷群體以及足球事業和諧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2 我國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現實困境

2.1 我國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尚待完善

黨的十七大報告當中指出,鼓勵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7]。另外,我國已出臺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中也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規定政府可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規定公民和各類社會組織有義務服從政府的決定和命令,配合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8]。但是,從以往發生的球迷騷亂事件的具體處置過程來看,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的治理仍然面臨方方面面的理論與現實困惑。相關法律、法規對球迷社團在球迷騷亂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沒有對各級、各類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權利與義務作出明確的安排。有關支持和肯定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方面的責權尚不明確,法律角度上的對球迷社團在球迷騷亂治理中權力的認可、權利的救濟等工作以及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職責、途徑方面的規定尚待進一步明確。如,面對球迷騷亂的治理,球迷個人的參與并不等同于球迷社團的參與,球迷有序參與和球迷有組織的參與也并不等同。球迷有序參與是指球迷按照相關的程序和渠道參與,還是球迷通過組織化的球迷社團形式參與?如果是球迷通過組織化的球迷社團參與,是通過體育管理部門組織架構下的各級足球協會去參與,還是通過球迷社團等社會組織力量去參與?諸如此類的責任與權利、組織與制度問題的模糊,對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的治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困難。這種局面造成了我國球迷社團缺乏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仍然只是把自己當做騷亂治理情境當中的受助者。因此,公安政法部門與足球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亟需建立與完善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地位、職責、權利與途徑,促進公安政法部門、體育管理機構、球迷社團等多元主體對球迷騷亂治理的依法、有序參與。

2.2 我國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組織、動員基礎有待加強

球迷社團可以廣泛團結各方面積極力量,凝聚各方面智慧,在為球迷提供服務的同時,引導球迷合理反映訴求,維護自身權益和公共利益,起到溝通政府與社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9]。在球迷騷亂發生時,球迷社團不僅能為球迷群體、治安管理部門、足球管理機構提供信息,同時可以運送傷員,維護騷亂現場秩序,為受傷球迷提供人道關懷,還可以在球迷騷亂后球場秩序的重建和恢復過程中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人員、信息、技術等各方面的支持與服務。從國際經驗上來看,無論是地區性的賽事,還是國際性賽事,球迷社團都是球迷騷亂應對體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其所擁有的專業性與廣泛的聯系性使其在球迷騷亂應對體系中有能力發揮救助與服務功能。而目前,我國的球迷社團在數量和組織、動員能力上與球迷社團發展水平先進的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組織基礎依然薄弱。我國現有球迷社團多數還是“民辦官管”的性質,行政色彩濃重,缺乏社會團體的靈活性、創新性、獨立性、自治性等特點。有些球迷社團不僅沿襲了傳統管理模式的作風,而且有的球迷社團還變相地成為一些職能部門的創收實體。另外,我國球迷社團還缺少來自官方的、較為明確、規范的引導和管理,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等問題還沒有引起相關部門從理論到實踐上的重視,尚未被納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軌道。這種局面使得實踐中球迷社團發揮其自身優勢,有序參與球迷騷亂治理所必須的、必要的組織與動員能力難以得到保障。

3 促進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路徑選擇

3.1 完善球迷騷亂治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現階段,當球迷騷亂出現時,我國公安政法部門多是依據或參照《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體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球迷騷亂事件處置的程序和辦法。這些法律、法規多數以程序性規范為主,對球迷社團的財政資助、人員管理、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及參與提供公共服務、配套政策等實體性規范不足。對球迷社團等社會組織在球迷騷亂治理中應有的地位和作用還沒有給予明確的規定與應有的重視。在這種法律環境下,就要求公安政法、體育產業管理等相關部門從自身的實際工作需要出發,從球迷騷亂治理的具體情境出發,在對球迷社團的日常管理上,從重視準入管理逐步轉向重視過程監督。在簡化對球迷社團登記注冊手續的同時,加強對其開展活動及其組織運作的動態過程的監督、評估和控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規范、監督和管理。與此同時,有關部門應加緊制定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明晰球迷社團與公安政法部門以及足球管理機構在球迷騷亂治理領域的權利、責任與義務;明確各自的治理邊界,確保球迷社團、公安政法部門以及足球管理機構在球迷騷亂狀態下的權責的正常運行;及時化解球迷騷亂不同治理主體之間的矛盾,協調各方力量,為球迷社團介入球迷騷亂的治理提供法律與制度上的保障,將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程序與辦法制度化。

3.2 建立公安政法部門與球迷社團合作治理球迷騷亂的協調機制

我國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當中規定“鼓勵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也規定了公民和各類社會組織有義務服從政府的決定和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危機的預警與處置措施,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從法理方面來講,這是我國球迷社團等社會組織力量參與球迷騷亂多元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但由于球迷騷亂的發生所具有的突發性、緊迫性和危害性,加之我國球迷社團的組織化水平尚處于初級階段,其自我發展與組織動員能力還顯得很弱。這種現實的局面必然要求球迷騷亂治理過程中,需要有一個權力核心能夠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騷亂的治理做出決策。而公安政法部門作為社會治安與穩定的主要管理機構,其在球迷騷亂治理過程中的主導地位不可動搖。這種主導地位決定了公安政法部門在與球迷社團等社會組織力量的協調與配合過程中擁有主導權、主動權。這就要求公安政法部門應根據球迷騷亂治理的工作需要,充分確認球迷社團在參與球迷騷亂治理過程中的地位,明確其權利與義務,建立、健全其與球迷社團合作治理球迷騷亂的協調機制,保證公安政法部門與球迷社團對于球迷騷亂多元治理模式的密接配合,運轉協調,優勢互補,從而促進球迷騷亂治理中多元主體有序、高效的參與。在具體的實踐操作過程中,公安政法部門應對球迷社團等社會組織力量以必要的授權,加大對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支持力度,制定對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扶持、鼓勵政策,增強球迷社團自我發展、自我完善能力,確保球迷社團能夠順利地依靠其自身的組織資源與專業優勢參與到球迷騷亂的治理過程中去。

3.3 加強教育培訓,強化球迷應對騷亂的能力

球迷是球迷騷亂最直接威脅的對象,但同時他們也是處置球迷騷亂的主要基礎之一。通過對球迷群體防范意識的培養、危機處置技能的訓練以及通過對球迷群體當中防治騷亂的專業人才的培養與儲備,一方面能夠強化球迷防范騷亂意識,提高球迷應對騷亂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夠使球迷騷亂發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即便發生球迷騷亂也可以使騷亂造成的損失降低。因此,動員、組織球迷社團參與對球迷群體的危機教育與培訓,提高球迷自身的防范意識、強化球迷對騷亂的預防能力和應對水平是球迷騷亂治理過程中不能忽視的重要環節。但是,這方面的工作單單依靠足球管理機構與公安政法部門的現有力量很難在短時間內完成與見效。而球迷社團的組織性、專業性與其廣泛的聯系性使得其正好可以成為針對球迷群體應對騷亂危機的教育與培訓力量。具體來說,球迷社團應該有組織、有計劃地對球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進行培訓,強化球迷社團對球迷騷亂的應對能力。而足球運動管理機構與公安政法部門一方面,應該鼓勵球迷社團充實和加強防治球迷騷亂的服務內容。另一方面,也要充分發揮主導地位的優勢,建立球迷社團信息庫,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球迷社團及個人志愿者納入到應對球迷騷亂的預備救援隊伍當中去,為應對球迷騷亂的發生儲備力量。

3.4 依法界定球迷社團參與騷亂治理的權力與責任

在球迷騷亂的防治過程中,球迷社團的權力與責任是相互對等的,球迷社團可以是治理騷亂的有益補充力量,同時也應該是被監督的對象。各類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必須得到依法授權,必須對相關法律授予權力的行使范圍、過程、結果等承擔相應的責任,才能保證球迷社團順利地使用、調動自身和其他公共社會資源,促進球迷騷亂治理的順利進行。而在實踐過程中,如何賦予各類球迷社團參與球迷騷亂治理的權力,并輔以相應的責任,建立科學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形成危機狀態下長效的權責調適機制?筆者認為,首先,球迷社團自身應樹立大局觀念,加強球迷社團內部的文化建設,把球迷社團自身的發展置于球迷騷亂治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全局之中,自覺接受球迷與公眾的監督,服從公安政法部門的統一調度。其次,球迷社團要通過與公安政法部門的合作來約束其本身的行為,提高球迷社團對自身所應承擔職責、義務的自覺意識,還要通過建立、健全以球迷社團條例、守則為核心的球迷社團內部管理制度,使球迷社團逐步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發展,有效防止越位、缺位等問題的發生。

4 結語

從以往的球迷騷亂治理過程以及善后工作來看,每一次球迷騷亂的成功應對都需要調配與動用大量公共服務與保障資源。面對具有突發性、瞬時性、緊急性特點的球迷騷亂事件,球迷社團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力量,正好可以作為公安政法部門之外的社會資源的籌集者向球迷騷亂受害者提供身體與心理等多方面的援助,為球迷騷亂的事前預防與事后救治提供組織資源上的補充,從而有效彌補球迷騷亂處置過程中的公共救治資源短缺的局面。而目前,我國球迷社團的發展,無論在社團規模、人員數量與素質,還是在社團涵蓋范圍、提供服務的質量等方面都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這其中,如何樹立球迷社團在球迷群體當中乃至全社會當中的公信力、尋求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提升球迷社團服務球迷與社會的能力是涉及球迷社團發展與壯大所急需面對的問題。需要強調的是,在我國現有的公共安全治理框架下,要推進球迷騷亂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必須建立公安政法等政府相關部門與球迷社團的協作關系,克服彼此組織與制度性的缺陷,發揮各自優勢,形成良好的互動、互補應對機制,為球迷騷亂的多元治理模式提供選擇。

[1]戴治勇.間接執法成本、間接損害與選擇性執法[J].經濟研究,2006(9)

[2]喬世東.社會資源動員研究[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5)

[3]國 際 米 蘭 球 迷 協 會 論 壇 [EB/OL].http://www.interclub.cn/bbs

[4]蘇貴斌.職業足球俱樂部職業道德建設構想:一個利益相關者的視角[J].廣州體育學院學報,2007(5)

[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N/OL].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8/30/content_6637105.htm

[6]胡錦濤在黨的十七大上的報告[N/OL].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htm

[7]徐波.職業足球俱樂部會員與非會員球迷主場比賽消費忠誠度比較[J].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07(5)

[8]石巖,李曉彪.我國球場觀眾暴力研究方法的演進與思考[J].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06(6)

[9]蔡曉紅.球員場外不良行為與領導回應態度對球迷團隊認同感的影響[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10(9)

[10]傅道華.球迷的經濟文化功能與越軌行為成因和預防對策研究[J].中國體育科技,2006(6)

[11]胡海濤,陶于.集體情感表達的錯位——球場“軟暴力”現象的再審視[J].首都體育學院學報,2009(1)

[12]李津蕾.比較視野中的反球場觀眾暴力立法[J].山西大同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

[13]石巖,唐文靜.我國球場觀眾暴力網絡新聞的理論研究[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10(2)

[14]王凱兵,石巖.球場觀眾暴力的預防和處置策略研究[J].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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