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煙臺市中心支局發布消息表示,根據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煙臺6000多戶企業和所有具有海外業務的個人,將按照新規定如實申報自身所從事的海外業務,未按規定申報的機構和個人將面臨罰款。
按照新《辦法》的規定,除個人主動申報外,個人擁有的海外資產還可能會被登記結算、托管服務等中介機構申報,降低了個人隱瞞有海外資產的可能性。個人在海外的股票、債券、存款、理財產品、貸款等金融資產和負債,甚至投資移民“資金”都在申報之列。對于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主體,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