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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我國保障房制度的思考

2014-04-07 10:22井道龍
關鍵詞:統一住房分配

井道龍

(蚌埠市委黨校 馬列教研室,安徽 蚌埠 233040)

所謂保障性住房,簡稱保障房,通常是指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人群使用,限定了建造標準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包括各類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以及一些保障性商品房、租賃房??v觀世界主要國家,住房制度基本上都是由保障房和商品房體系構成,我國也不例外,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當前,我國保障房制度構建還不完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繼續“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一、當前我國保障房制度在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障房體系設計不完整

住房本身是一個系統工程,健康的住房政策目標應該是使各類不同收入水平的人,通過不同的房屋類型最后都能住上房子,即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保障房作為公共產品,是住房體系雙翼的重要“一翼”,對中低收入尤其是低收入群體住房起到重要保障作用,這也是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但是一直以來,我國保障房體系設計不完整、不系統。首先,保障房體系沒有納入全部應保人群。保障房建設旨在解決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而我國當前以戶籍為基本條件的分配標準,實際上是以城鎮人口作為保障對象,將大量低收入的新增城鎮就業人口、外來務工人員拒之門外。特別是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大量農民工進城,這種不完善的制度設計,將使越來越多低收入群體面臨住房困難,也將極大抑制內需擴大,影響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其次,保障房的保障對象標準界定不清晰。保障房屬于公共產品,政府提供的保障住房應該是只針對最低端、最貧困人群,而我們國家對于申請保障房人群的資格,如中低收入人群,到底人均收入是多少、家庭人口等標準界定還不是很清晰,因而保障房應該涵蓋的人群和概念也不是很清晰,這就造成保障范圍不合理。如,我國現行保障房體系是以經濟適用房為主要形式,這就造成保障范圍相對較寬。再次,保障房體系內保障產品標準不一,相互割裂。當前我國保障房種類較多,如有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面積大小、住房價格、房租等標準也不統一,分成不同等級,而且這些種類之間政策相互處于割裂狀態,不能根據低收入群體收入變化而實現動態流動、調整與轉換。

(二)保障房資源配置不合理

當前,我國正處于收入快速增長、城鎮化快速推進的重要時期,商品房與保障房“雙翼”能否齊飛關系到我國住房體系的健康發展。但一直以來,我國保障房資源配置很不合理,供給不足與閑置并存,存在結構性問題。一方面保障房長期供給不足。1998年7月3日,國務院正式開啟了以“取消福利分房,實現居民住宅貨幣化、私有化”為核心的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房建設要求之后卻漸漸被忽略了,2003年停頓。直到2008年才正式重啟,2010年才開始大規模建設,這造成了低收入人群住房的巨大缺口。另一方面保障房供給與需求不匹配,出現閑置狀況。近幾年,由于國家逐步加大保障房建設力度,對地方政府提出明確的“一刀切”式規模目標,但是由于各地情況不一,再加上需求信息不準確、保障房規劃設計不合理、配套設施不健全等,致使一些地方保障房供應不足,另一些地方出現保障房空置,浪費資源。審計署的數據顯示。2011年河北、內蒙古、重慶等18個省(區、市)被審計的66個市縣中,32個市縣的146萬套保障性住房閑置半年以上。

(三)保障房分配不科學、規范

保障房的有效分配是世界性難題,我國也不例外,當前我國保障房的分配機制不甚科學,運行也不順暢。一是保障房分房機制不科學。保障房作為一項分配制度應該相對穩定,給需求者穩定的預期,而當前我國保障房的分配還做不到這一點。據調查,當前一些地方政府保障房分配采取搖號分配方式,這有很大的運氣成分和人為因素,不能明確答復需求者具體分房時間,不能給需要分房的老百姓穩定的預期,不利于房市穩定。同時,很多保障房價格是按市價的一定比例出售,是浮動的,不是根據低收入者的收入狀況來決定,這也使老百姓沒有穩定的購房預期;二是保障房分配有福利化傾向。保障房是國民收入向民生傾斜的一次再分配過程。保障房建設本身是通過行政手段推動的,分配時尤其是經濟適用房主要是以公務員、事業單位群體為分配對象,帶有很多的福利性,有的甚至重復分配,這排斥了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群體,造成分配源頭上的不公,帶來極壞的社會影響。2013年6月27日,審計署發布報告稱,2012年中國有11.97萬戶的收入財產超標或重復享受保障,涉及住房4.18萬套、補貼1.74億元,共發現6萬多套保障房被違規分配使用或出租出售。保障房福利化,背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消弱了政策善意,帶來了新的不公;三是缺乏有效監督。目前保障房在分配、管理等諸多方面沒有明確的、全方位的監督機制,影響了運行效果。同時,保障房領域法規也缺失,對于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有足夠的威懾力。

(四)保障房管理上較混亂

我國當前保障房管理較混亂,存在很多漏洞。一是分塊管理不統一。當前我國住房管理存在分塊管理現象,保障房分為政府所有的住房、政府與非政府單位及個人共有的住房等,有不同的管理規則,沒有納入統一管理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管理較混亂;二是騰退機制不合理。由于管理方式不同,導致保障房騰退時執行不統一的標準和規則,政府、投資者和住戶難以享受公平的騰退待遇。由于信息資料缺乏,審核機制不完善,監督機制不到位,導致出現騙租、騙購的現象,使一些保障房沒有真正保障到需要保障的人。據審計署資料顯示,2010年有8654套廉租住房違規租售或另作他用以及分給不符合條件家庭;2011年有2.1萬戶保障對象存在收入財產超標、重復享受保障待遇、應退出未退出住房保障等問題。同時,由于我國保障房種類較多,不同保障產品之間相互割裂,難以實現對接、流動,缺乏彈性的可轉換機制。

二、不斷完善制度,推動保障房健康發展

(一)明確目標,完善保障房體系設計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這是對我國基本形成住房保障體系提出的新要求。要推動保障房健康發展,必須先從制度設計之源著手。

首先,要形成全覆蓋的住房保障體系。既然是公共產品,保障房就要實現無歧視的全覆蓋,納入一切低收入群體,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當然,這需要因地制宜,需要與其他一些政策配套逐步推進,如戶籍制度改革、城鎮化建設等,降低外來務工者申請保障房的門檻,實現應保盡保,同時可以解決農民工家庭長期分居、留守兒童等諸多社會問題;其次,要形成統一的保障房政策體系。要建立高度統一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需要打破現行住房保障體系內部割裂的狀態,實現政策并軌,建立合理公平的保障房政策。一是要實現保障對象標準統一。嚴格限定保障房的受益范圍,嚴格按照收入條件、住房條件和家庭凈資產價值等確定統一的保障標準,經濟條件相同,享受的保障待遇相同,確保橫向公平;二是要實現保障住房面積標準統一。保障房的目的是保證低收入群體有房住,不應該有三六九等,保障房標準要小,按照一些國家經驗一般在40~50平方米。所以,我們要整合保障房的種類,壓縮取消不合理的保障產品,確保統一的保障條件享有大致相同的待遇標準,逐步構建以廉租房為支柱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合理配置資源,加大保障房的供應力度

要解決保障房缺位問題,當前最有效的措施是按照需求,合理配置資源。一是要加大保障房的建設力度。各級政府要積極增加保障房的土地供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當然,各地保障房建設規模要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建設,可根據保障房需求者的申請及當地政府的財力狀況來確定建設規模,而不能嚴格按照指標搞一刀切建設;保障房的選址、興建規格要結合城鎮規劃、適用人群等要求,加強交通、環境等基礎設施方面的規劃,堅持以人為本,以“促進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為標準,避免出現錯配,浪費資源;二是保障房供給可實行多元化。各地可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也可通過提供貨幣化補貼,解決保障住房問題。

(三)完善機制,促進保障房公平合理分配

公平分配是保障房的生命線,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是保證保障房公平分配的基礎。首先,要建立完整公開透明的信息制度。要逐步建立完整的居民收入統計系統和住房登記信息制度,為準入與退出機制的設計與運行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要逐步加強保障房申請、公示、分配等環節的透明度,并實行動態調整與持續跟蹤,做到全過程公開透明;其次,要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一些地區和國家的做法給我國提供可資借鑒的經驗,如香港政府采取打分制,把老百姓的收入、人口數量等條件換算成相應的分數,然后計算出總分,排隊拿房。這樣老百姓心里就安穩了,也不會急著買房了,同時政府也能給自己贏得更多建造保障房的時間。按照打分排隊,形成合理的市場預期,這一做法非常值得我們借鑒與學習;再次,要加強有效監督。要實行全方位監督制度,逐步形成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與新聞媒體監督互動互補的良性狀態,確保分配公平。同時要加快出臺《住房保障法》,以法律形式保障保障房建設順利推進,規范保障房在分配、運營、流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對于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懲處和問責力度,以推動保障房健康持續發展。

(四)加強管理,規范保障房騰退機制

保障房的管理與運營是世界性難題,對于這一新生事物,執政者應以改革的思路去探索并完善保障房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統一管理體系。逐步改變保障房分塊管理的格局,將所有保障房(包括政府所有的住房、政府與非政府單位及個人共有的住房)納入統一的管理體系,按照統一的管理規則進行管理;二是建立合理的騰退機制。逐步改變與調整保障房的騰退規則和執行不統一的格局,實現所有保障房騰退規則的統一,確保政府、投資者和住戶享受公平的騰退待遇。逐步整合保障房種類,實現保障房產品之間相互對接、流動,實現彈性的可轉換機制。同時要做好政策長遠設計,對保障房實施“可租可售”、“租售并舉”,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產品之間能夠實現內部良性循環,滾動發展。

[1]周陽敏.基于包容性社會治理的保障房建設與管理研究[J].河南社會科學,2011-04.

[2]唐敏.注目保障房[J].瞭望新聞周刊,2011.32.

[3]王小廣.如何合理確定保障房建設目標 [J].經濟研究參考,2012.44.

[4]賈春梅.保障房“轉換”式退出機制研究[J].會計與經濟研究.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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