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榮凱
問——我與前夫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所有,當初約定,我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但是現在男方不讓我看孩子。男方現在再婚,又生育了一個孩子,無暇照顧我的孩子,所以孩子現在隨爺爺奶奶一起生活。我覺得男方現在沒有盡到父親應盡的責任,并且不能給孩子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所以,我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請問,該怎么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終止探望的權利。終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你孩子的父親不讓你探望孩子,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你可以與他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支持你探視孩子的權利。如果孩子的父親撫養孩子確實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