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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望與掙扎: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演變及其干預路徑

2014-08-16 16:47張必春劉敏華
社會科學研究 2014年4期
關鍵詞:夫妻關系

張必春 劉敏華

〔摘要〕 孩子是維護夫妻關系的紐帶,但同時也可能是摧毀家庭的爆發點。獨生子女死亡使得曾經的“完整家庭”淪為“失獨家庭”,父母從“正常父母”淪為“失獨父母”。除了家庭性質和身份的改變外,獨生子女死亡也可能給失獨父母的夫妻關系帶來嚴重的影響:首先表現在兩性分工消失,其次表現為感情和性的阻礙,最后表現為失獨父母權力意識的淡薄化趨勢。通過這些表現可以發現獨生子女死亡后,一些失獨父母的夫妻關系出現形式化、空心化和軀殼化的趨勢——雖有夫妻關系的“名”,但夫妻關系的“實”已蕩然無存。此外,這種形式化的趨勢還容易導致他們形成失望型家庭價值觀,也促使個體易出現原子化傾向及離婚率升高。鑒于此,應采取促進失獨父母的自我認知調整和社會認同改變、重新尋找失獨父母之間的交集、培育失獨父母組織來化解失獨父母的原子化困境等措施,降低獨生子女死亡對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影響,提高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穩定性。

〔關鍵詞〕 失獨父母;夫妻關系;原子化;干預路徑

〔中圖分類號〕C91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769(2014)04-0104-08

孩子是維系夫妻關系的紐帶。我們都經歷過或聽說過這樣的話“如果不是看到孩子可憐或者是看在孩子的份上,我早就和你離婚了”,事實上夫妻一方說出這種話的時候,往往是為孩子考慮,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由此可見,子女是夫妻關系的“安全閥”。然而,凡事皆有兩面性,子女也可能是摧毀家庭的“爆發點”,尤其對曾經擁有孩子的失獨父母而言,由于經歷了子女“從有到無”的過程,他們在心理上會產生相對被剝奪感,輕則影響夫妻關系的和諧,重則影響家庭穩定,甚至導致家庭解體。由此可見,獨生子女死亡對夫妻關系和家庭穩定會產生巨大影響。鑒于此,筆者將探討獨生子女死亡對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影響。由于本文研究對象特殊,筆者進行兩項限定:第一,本文討論對象限定在獨生子女死亡后,夫妻關系沒有解除的失獨父母,因為對于獨生子女死亡后夫妻關系已經解除的父母而言,他們之間已經不存在夫妻關系,也就不存在獨生子女死亡對夫妻關系的影響;第二,本文的經驗現象和理論提升適用于大部分失獨父母,但是筆者不排除一些失獨父母在獨生子女死亡后,夫妻關系會更加親密,但是從實地調研狀況來看,這種情況相對少見,因此也不是筆者的研究對象——特此說明。

在本研究中,獨生子女死亡給失獨父母帶來巨大的打擊,給失獨父母留下了長期的難以逆轉的影響。本文通過個案,研究獨生子女死亡對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影響其實是一種本質性個案(intrinsic case)研究,鑒于失獨父母問題的特殊性,這種本質性的個案研究設計,在方法論上很容易受到質疑,〔1〕有些人認為有關特殊性個案(extreme case)的本質性研究的成果不具有普遍性,〔2〕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對特殊事例的研究,只要它有助于理解和解釋重大問題就有其合理性, 〔3〕而且,本質性個案不管它多么特殊,對這樣的個案研究本身就有重要意義?!?〕通俗地講,部分失獨父母在獨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可能會攜手共度難關,其關系反而更加緊密,他們的婚姻家庭關系勿需干預,因此,這部分失獨父母不在本文的研究范疇內。本文關注的是獨生子女死亡后夫妻關系惡化的案例,因為對該群體的研究不僅僅有利于解讀獨生子女死亡對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影響邏輯,而且能夠體現出應有的社會關懷。

一、從親子關系到夫妻關系:家庭主軸的演變

家庭主軸就是家庭內部的主要關系類型,傳統家庭中的主軸為親子關系,然而隨著家庭結構的變遷,現代家庭起主軸作用的是夫妻關系。就傳統社會而言,費孝通教授從“家庭延續性”的角度提出傳統社會的家庭主軸是親子關系,他指出:“我們的家庭是綿續性的事業社群,其主軸是在父子之間、婆媳之間,是縱的,夫婦是橫的,成了配軸,因為夫妻僅僅是維系家族、傳宗接代的手段?!薄?〕言心哲則從“家庭制度”的角度提出傳統家庭的主軸是親子關系,他認為傳統家庭是“大家庭”制度,從縱的方面來看,上有祖父母、父母,下有子女、孫子女等;從橫的方面來看,有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妯娌等等,〔6〕他們之間就形成了多重的復雜關系,其中家庭關系的主軸是親子關系,配軸是夫妻關系。由此可見,學界幾乎都認同這一結論:在傳統社會中,家族價值大于個人價值,維系家庭的不是夫妻感情,而是生育事業,不是彼此相愛,而是責任義務?!?〕換句話說,傳統家庭的主軸是親子關系。

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家庭關系在數量和結構上發生了變遷:一方面,家庭關系數量減少。這是因為隨著家庭規模的小型化,這里的小型化趨勢是相對于傳統家庭而言,雖然學界就傳統家庭是否為大家庭仍然存在爭議,但我們暫且擱置這一爭議。僅僅從家庭人口上看,傳統的家庭規模比現在的家庭規模要大很多,所以說目前的家庭存在小型化趨勢。參見潘允康《社會變遷中的家庭——家庭社會學》,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40頁。尤其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獨生子女家庭普遍存在,傳統社會中聯合家庭為主的局面已經演變為現代社會中核心家庭為主的局面,因此聯合家庭所擁有的兄弟關系、姐妹關系、妯娌關系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相反核心家庭中的夫妻關系和親子關系,最多還有祖孫關系是最常見的家庭關系。另一方面,家庭關系內部結構演變。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子女數量減少,生育時期大大縮短,妻子可以從照料子女的繁瑣工作中解脫出來,不再把傳宗接代、養育子女看成自己人生的唯一目標,他們開始注重自我價值的其他實現方式,這一轉變無疑提升了婦女的家庭地位。此外,在現代教育體系下,子女往往在十幾歲就要赴外地讀書,夫妻更多的是在經濟上資助子女完成學業,子女已經從夫妻日常生活中脫嵌,換句話說,日常生活中一般只有夫妻二人在場(無論是分居或同居),這種轉變更加有利于夫妻感情的鞏固和發展,并最終導致家庭關系發生了結構性的變化——以父子為主軸的家長制家庭逐漸轉向以夫妻為主軸的民主平等家庭?!?〕經過這種變遷,夫妻關系已成為現代家庭關系中的樞紐,一切關系都以夫妻關系為中心而展開。正如很多研究指出,當前中國絕大多數家庭已實現“由親子關系為軸心向以夫妻關系為軸心”的轉變?!?〕

二、從兩性分工到權力意識:失獨對夫妻關系的多重影響

隨著社會的演變,夫妻關系成了家庭的主軸,然而獨生子女死亡,夫妻關系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創傷。隨著人本主義等價值觀的傳播,現在的婚姻已不單單是為滿足性需要、養育兒女以及經濟需要,而今的夫妻更追求心理滿足、感情支持以及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鑒于此,筆者從婚姻生活中兩性分工、感情和性、權力本文中所說的權力既不是一個政治概念——并非為了強調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力,也區別于法律上的權利概念,而是指家庭地位高低,通俗地講就是在家里“誰說了算”——特此說明。意識等三個方面來研究獨生子女死亡對夫妻關系的影響。

(一)獨生子女死亡導致失獨父母兩性分工消失

性別分工是指男女依據性別特征不同而在某些活動上的專門化,以發揮不同的職能。馬克思、恩格斯認為: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間為了生育子女而發生的分工,這種基于性別的勞動分工,起碼和人類社會勞動分工的歷史一樣古老?!?0〕研究發現兩性分工幾乎無處不在,單就家庭兩性分工而言,它維系了家庭的經濟功能和撫育功能。首先,經濟功能維系。家庭的經濟功能直接影響著生活資料的獲取,夫妻之間經濟上的密切配合,為家庭的正常運轉和夫妻關系的維系提供了物質基礎,如狩獵社會的“男子狩獵,女子采集”,農業社會的“男子耕種,女子紡織”,工業社會的“男主外,女主內”;其次撫育功能維系。夫妻在子女的成長歷程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費孝通在《生育制度》一書中指出“長期的夫婦關系是撫育子女所必須的條件……為了保障孩子們能得到必須的撫育,社會用婚姻來把男女結成夫婦,要他們共同負責擔任這些工作中主要的事務?!薄?1〕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嚴母慈父(針對女兒)和嚴父慈母(針對兒子)”就是佐證。由此可見,家庭兩性分工幾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然而具體到失獨家庭而言,它們的兩性分工又呈現出另外一番景象。

失獨家庭內部子女撫育中兩性分工的消失。子女撫育中的兩性分工,是基于兩性之間的生理差異,并通過長時間進化,最后通過社會化過程加以固定的。這種兩性分工既提高了子女撫育的效果,同時也提高了子女撫育的效率。材料1就是獨生子女死亡前家庭子女撫育中的兩性分工狀況。

材料1:以前女兒還在的時候,上學離家比較遠,她的成績一直出類拔萃,為了更好地照顧她,我在學校邊上租了個房子,照顧她的生活起居,洗洗衣服,做做飯,給孩子加強營養……她爸爸就在外面打工,那時候工資也不高,掙的錢剛好夠過日子。(20101025LXH)本文中收集的語音材料均來自于2010至2012年筆者在完成湖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委托課題《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機制研究》和筆者博士論文調研中的訪談資料,訪談錄音的編碼方式為:20101025XXX,其中20101025代表時間,XXX代表受訪者姓名的首字母——特此說明。

從上述個案中可以發現,該個案中的獨生女兒處于上學階段,為了供女兒上學,父母進行了分工:父親外出打工,掙錢養家糊口——供應妻子和女兒的生活費、學費、家庭日用開支,妻子則負責照顧女兒的生活學習。這表明在LXH的家中也存在一定的分工,即“男性外出打工、掙錢養家糊口,女性照料家庭照顧孩子?!?然而獨生子女死亡后,他們的家庭分工狀況變化了。

材料2:女兒走了以后,我徹底傻了,大腦轉不動了,說話的時候嘴都在哆嗦,手也發抖,到現在都不知道怎么過來,就和她爸爸在一起哭……孩子的后事都是她叔叔嬸嬸、我的弟弟弟媳操辦的……從那以后,她爸爸就不上班,不是不想上,是上不了,孩子的事對他打擊太大了(20101025LXH)

從材料2可以知道,女兒去世后,LXH由于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沒有辦法從痛苦中解放出來,言語行為都受到極大的限制,甚至失去溝通能力、思維能力。而其丈夫沒有辦法繼續工作,只能回到家里和妻子一起賦閑,這樣原先在子女撫育中“男子外出打工,女子照料家庭”的兩性分工消失了。

通過上述材料可以發現,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并沒有遵照以前的女性為主的兩性分工模式,而是出現自由化分工的狀態,雙方或是本著志愿的原則,或是情勢所迫……總之,他們已經不重視從前的分工,而且很自然地打破了從前的分工,由此可見,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在生活資料生產中的兩性分工趨于淡化。

(二)獨生子女死亡對失獨父母感情和性的阻礙

一般而言,傳統家庭的夫妻感情較為淡薄,這一方面是因為傳統社會夫妻關系的建立并非基于感情,結婚后也不太重視夫妻間感情的培養與交流,另一方面是因為傳統社會的親子關系是家庭中的主要關系,夫妻關系處于次要地位,因此家庭中的重點是子女的撫育和培養,夫妻感情建立和培育被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社會化大分工的開始,家庭生活的中心既不是家庭經濟和生產,也不再是孩子的哺育和培養,這樣夫妻有更多的時間、精力和興趣放到兩人情感世界的營造中——有學者如是總結這種變化:“隨著物質生活條件改善,經濟發展程度提高,夫妻感情關系在家庭中越被人們所重視,家庭作為滿足兩性感情需求的功能也就越凸顯?!边@表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思想文化素質的不斷提高,愛情關系已在夫妻生活中由“從屬位置”上升為“首要位置”,并成為婚姻的基礎,這表明當前的夫妻感情步入高情感階段?!案咔楦小彪A段指的是一個允許人們把自己多樣化與多層次的情感表現出來、發泄出來,這意味著高情感不僅在內涵上是一種高層次的情感,也是一種能充分宣泄和表達的情感。參見潘鴻雁《國家與家庭互構——河北翟城村的調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82頁。然而,即使在這個“強調人性”“強調自由”的時代,獨生子女的死亡也能在頃刻間扭轉夫妻對感情的膜拜。這說明獨生子女死亡的影響超越了現代化對人性自由的鼓吹,導致失獨父母情感的疏遠。

材料3:女兒去世后,我快瘋了。我不僅數落他照顧女兒時候的過失,而且也數落他現在的沉默寡言。對他的表現我十分惱火,甚至我都在想當初我為什么要嫁給他呀。(20101208XHZ)。

材料4:他這樣的人還是蠻多,蠻無聊。蠻無聊,然后就發泄,兩個人就扯皮,然后是冷戰,然后就是十天半月的不講一句話,誰也不理誰。(20101225SXR)

從材料3中可以發現,獨生子女死亡后,很多失獨父母會不由自主地進行歸因,如果是自我歸因的話,他們就會表現為自責,這時候如果另一方也贊同這種歸因且不加以安慰,歸因就漸漸演變為責備,夫妻之間的感情交流也會逐漸被“自責和責備”所取代;相反,如果一方不是自我歸因,而是歸因為另一方,那么這種家庭甚至在獨生子女出現變故后就會充滿責備的氛圍,夫妻之間可能會產生糾紛、矛盾,甚至是家庭暴力,這時感情交流便會戛然而止。

“性”是感情的升華和延續。有研究者指出:“性生活和諧融洽會使得夫妻感情得到升華,產生一種特別的親密感和信任感;反之,如果性生活不和諧,雙方得不到快感,會使得感情發生隔閡,產生矛盾甚至沖突,甚至會導致婚姻破裂?!薄?2〕由此可見,性滿足是夫妻間親密感情的基礎和前提,也是美好性生活的必然結果。然而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夫妻之間最明顯的變化就是性生活質量下降。Lang & Gottlieb(1991,1993)通過研究發現失獨父母在子女夭亡后的性生活明顯減少?!?3〕同時很多西方研究也指出子女死亡對父母的性生活存在極大的影響。Oliver,L.E.(1999)發現獨生子女的死亡對夫妻性生活產生極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性生活的質量下降、頻次降低,甚至沒有性生活?!?4〕Johnson (1984-85)通過訪談14個子女去世一年的父母發現,竟然有12對夫妻在子女去世后一段時期內都沒有性生活,這個時期有長有短,短的有幾個月,長的延續至今?!?5〕Fish(1986)通過研究指出,失獨父母中60%的母親和40%的丈夫在獨生子女死亡后,存在嚴重的“性壓力”,妻子因為抱怨而缺乏“性趣”,丈夫則抱怨性關系減少?!?6〕

材料5:不瞞你說,這事情都快過去四年了,我們都未過夫妻生活,為什么?因為根本沒有心情,你想想,他有時候想做,但是我馬上就會想起MW,到最后也只好不了了之。(資料來源:楊曉升《只有一個孩子——中國獨生子女意外傷害悲情報告》,未出版,第31頁)

材料6:兒子去世后一年多的時間里,老公都沒有睡到床上過,天天蜷在沙發上睡覺(你看,一米八的個子縮在那么小的沙發睡覺多難受呀)……那事(性生活)……根本沒有,他每天借酒消愁,哪有那份心情呀。(20110111ZLX)

材料5和材料6反映了獨生子女死亡后,夫妻性生活中斷的現狀。同時西方相關研究也表明,夫妻性生活中斷必然會在婚姻其他方面產生壓力,〔17〕如婚姻壓力提高,溝通障礙等等。在訪談過程中,一位丈夫這樣描述自己的經歷,“女兒去世后,我們的性生活完全中斷了,我感到夫妻關系已經逐漸趨向封閉并被束之高閣”,這種影響會產生反作用,最終會延長夫妻性生活中斷的時間,陷入惡性循環的怪圈。綜上所述,喪失獨生子女后,夫妻雙方的悲痛情緒,以及不同向度的歸因,導致了夫妻之間交流的中斷,進而沖淡了失獨父母的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的疏遠,甚至蕩然無存,使得失獨父母仿佛成為生活在兩個世界的人。 〔18〕

(三)獨生子女死亡導致失獨父母權力意識淡薄

權力意識是行動主體對社會權力系統的主觀理性把握,是權力體系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它既體現為人們對權力現象的理性探索,又包括人們對權力的社會規范意義范圍和實現手段的認知?!?9〕就家庭社會學而言,家庭權力意識體現在丈夫和妻子對家庭權力地位的關注以及彼此之間權力地位的演變——在傳統社會中家庭的權力格局一般遵循“男尊女卑”性別權力地位;然而隨著女權主義的發展,婦女的家庭地位獲得一定程度的提升,甚至有些家庭中女性的權力超過男性——對于夫妻權力地位的演變,學界使用權力資源理論和權力規范理論〔20〕進行解釋和分析,這表明,無論是世俗社會還是理論研究,都肯定夫妻之間存在權力意識的事實。然而對失獨父母而言,丈夫不再專注于家庭發展大計,妻子也不再顧及家庭生活瑣事,呈現出夫妻權力意識淡薄化趨勢。具體而言,權力意識的淡薄化趨勢可以歸納為:“權力控制范圍的讓渡”和“權力實現方式的放任”。

一方面,失獨父母權力控制范圍的讓渡。權力意識的主要內容就是社會主體劃定自己權力的范圍,在這個范圍內,可以行使或不行使某種行為,也可要求他人做出或抑制某種行為?!?1〕我國的婚姻法指出“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故夫妻間互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蓖訖嘀阜蚱抻袡嘣谕蛔∷餐?,且含性生活內容,并負有貞操義務。夫妻間應當相互忠貞,不得與第三人非法同居。由此可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被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出軌者以維護自己的權利。然而對失獨父母而言,他(她)們雖然知道自己擁有要求對方忠貞的權利,但當面對配偶與第三者非法同居甚至結婚生子的事實時,仍然不傾向于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這表明失獨父母讓渡了核心的權力控制范圍。見材料7。

材料7:他出去找(年輕配偶),你能說什么,說得不好還要離婚,那么這個家就徹底完了……有本事你也給他生一個呀……(我)不能生,那還說什么,還不讓他想辦法生……算了都這么一大把年紀了,只要他不帶到家里來就行……如果他們真的帶一個孩子回來,還會幫他照顧的(資料來源:20120607SXR)

由此可見,失獨父母放棄了婚姻法賦予其要求對方忠貞的權利,轉而采取忍讓、退步的方式,不僅僅容忍第三者的存在,而且容忍第三者與丈夫結婚生子,甚至愿意代其撫育丈夫的“非婚生子女”,這種“無奈和退讓”表明失獨父母的權力意識存在淡薄化的趨勢。

①家庭權力結構是家庭權利研究的一個最常見的視角,從擁有家庭事務決策權的角度衡量妻子家庭地位高低,潘允康、徐安琪等都有相關論述。參見徐安琪《夫妻權力和婦女家庭地位的評價指標:反思與檢討》,《社會學研究》2005年第4期。

②“經常性管理權重說”認為妻子擁有更多的家庭實權,在經常性管理中說了算的更多,而丈夫僅在住房選擇、蓋房及子女的升學、擇業等“一次性決策”中出任主角,因此推論為婦女地位上升,參見徐安琪,1992;“重大家庭事務決定說”認為從事何種生產、住房的選擇或蓋房、購買高檔商品或大型生產工具、投資或貸款等家庭重大事務的決策權才是家庭實權的象征和真正體現,擁有這種權力就意味著對家庭資源的控制和在家庭中的權威地位(陶春芳、蔣永萍主編,1993;張永,1994);“受訪者客觀認同說”改變以往由研究者事先主觀選取重要決策事項的方法,以被訪者選取最多的家庭中的最重要決策或采用最重要決定權排序前兩位的項目作為夫妻權力這一多面向概念及評估婦女家庭地位的具體指標(陳玉華等,2000);“多元指標綜合說” 將家庭重大事務、日常事務和子女事務決定權等多元指標作為夫妻權力結構的度量指標(雷潔瓊主編,1994);“家庭實權測量說”指的是在夫妻權力指標體系中納入“誰擁有更多家庭實權”變量并用作主要的評價指標(徐安琪,1992;沈崇麟、楊善華主編,1995)。

另一方面,失獨父母權力實現方式的放任。國內對于家庭權力的研究,一般將是否擁有家庭事務決定權作為衡量家庭地位高低的主要指標,同樣妻子承擔較多家務勞動也被視作女性家庭地位較低的指標。①概言之,對家庭權力的度量和評價有如下幾種模式:“經常性管理權重說”,“重大家庭事務決定說”,“受訪者客觀認同說”,“多元指標綜合說”,“家庭實權測量說”。②本文無意于探討哪一個命題比較接近實際,筆者列出這幾種命題僅僅想從側面反映出家庭權力的變遷、實現方式及其測量一直是學界關注的焦點。然而對于失獨父母而言,他們家庭權力的實現呈現出另外一番蕭條、凄涼、落魄的場景。

材料8:現在孩子都沒有了,我們要那么多錢干什么呀?我要管錢干嗎?我留給誰呀?(20110112CDB)

材料9:我現在每天就這樣稀里糊涂的混日子,不知道要干什么,每天這里晃一下那里晃一下……現在誰也不管誰,我也不想說他,隨便他……(20101024SXR)

對家庭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和支配權是家庭權力實現手段的主要表現,然而材料8中,該家庭中的夫妻已經放棄對家庭經濟的控制權;材料9也表明失獨父母采取了“兩不管”的態度,這也同樣表明失獨父母對權力實現方式的放任。綜上所述,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對權力的認知存在兩種傾向,即權力控制范圍的無節制讓渡和權力實現方式的放任,這兩種態度凸顯了失獨父母權力意識的淡薄化趨勢。

三、從失望到婚姻解體:夫妻關系形式化的后果分析

(一)形式化: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客觀狀態

家庭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系統,它包括夫妻關系、親子關系等等,每一種關系都相互影響,相互型塑,構成家庭內部一幅幅溫馨、溫暖、幸福的圖景。然而獨生子女死亡給曾經的幸福家庭注射了一劑“氰化鉀”。雖然本文羅列出來的影響只有區區三點,正如前文所述,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的夫妻關系主要呈現出三種變遷趨勢:第一,兩性分工消失;第二,失獨父母的感情和性的阻礙;第三,夫妻權力意識的淡薄化。但這些影響涵蓋了失獨父母的物質層面、精神層面,乃至未來發展層面。這些變遷表明失獨父母之間夫妻關系的核心要領已然缺失,并導致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形式化”。從表面上看,失獨父母并沒有離婚,在法律意義上,他們仍然是一對合法夫妻,可以合法同居,并依法享有共同財產平等處置權、遺產繼承權等婚姻法賦予的權利;從實質上來看,除了婚姻法規定的那些落在紙上的權利和義務能夠顯示出他們之間的關系外,似乎他們之間并沒有太多的交集——雖然有夫妻關系的“名義”,但是夫妻關系的“實質”已經蕩然無存,兩個準獨立個體還能夠在一起生活,勉強維持了一個并不算完整的家,無非就是湊合著過日子而已,彼此之間失去了情感和依戀。

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形式化,并不僅僅意味他們之間關系的非正常狀態,事實上,在日常生活中,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形式化既導致失獨父母個體原子化,又給家庭穩定帶來嚴重的影響。

(二)失望型的家庭價值觀形成

家庭價值觀可以說是個人對于家庭事務所抱有的一種觀點、態度或信念,影響著個人經營家庭生活與家庭相關事務的決定。在婚姻建立的初期,新婚夫婦一般都會百般努力,力求建立美滿的婚姻生活,對婚姻家庭生活有很高的期待,他們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辛勤工作,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目的就是為了看到兒女成人的那一天。如果從馬斯洛的需求層面理論來看,獨生子女死亡前,父母的需求是最高層次的需求,即“自我實現的需要”,家庭中的每個成員都為了實現個人理想、抱負,努力激發自己的潛能,使自己越來越成為自己所期望的人物。

俗話說“希望越大、失望就越大”。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的需求層次急劇下降,從“自我實現需求”一路下降到“生理層次需求”,產生失望型的家庭價值觀。首先,自我實現需求消失。獨生子女死亡后,家庭僅有的希望不復存在,建構在其上的期待和憧憬蕩然無存,他們為之奮斗了多年的努力也瞬間化為泡影。其次,尊重的需求消失。由于我國傳統文化中有“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道德倫理觀,失獨父母背負倫理負擔,也沒有了“尊重的需求”。再次,情感和歸屬的需求消失。失獨父母之間感情和性的中斷表明他們對情感需求的缺失,同時,離婚率、婚外情和非婚生子現象發生,表明他們對歸屬需求的缺失。最后,安全上需求的消失。失獨父母的“高自殺率” 〔22〕、“高退休率”〔23〕以及家庭權力意識的淡薄,表明他們對人身安全、職業保障、財產安全需求的缺失。刨去這四項高層次需求,可以發現失獨父母僅僅剩下最低層次的需求,即“生理層次的需求”。需求層次的急劇下降表明,失獨父母對當前生活狀態和未來預期的失望,容易產生失望型的家庭價值觀。

(三)失獨父母的原子化趨勢

社會原子化是指由于人類社會最重要的社會聯結機制——中間組織(intermediate group)的解體或缺失而產生的個體孤獨、無序互動狀態和道德解體、人際疏離、社會失范等社會危機。田毅鵬教授在《中國社會后單位時代來臨?》一文中指出社會原子化主要表現為個人之間聯系的弱化、個人與公共世界的疏離以及由此而衍生出來的個人與國家距離變遠、道德規范失靈等一些基本的社會聯結被破壞的現象?!?4〕一般說來,社會原子化的表現有人際關系疏離化、個人與公共世界的疏離等。

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形式化導致他們出現原子化趨勢。具體而言,一方面,人際關系疏離化。獨生子女死亡后,家庭作為紐帶將夫妻捆綁在一起的效果出現松弛,“失獨父母”易于分別從“失獨家庭”的這一共同體中“跳躍”出來成為一個個獨立的社會個體,從而導致失獨父母的人際關系開始疏離,逐漸走向原子化;另一方面,個人與公共世界的疏離。任何一種成熟的文明社會都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真實的社會聯結基礎之上的,其中最為重要的聯結應是介于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社會初級群體及其相應的組織團體,如家庭和單位等?!?5〕然而獨生子女死亡后,家庭出現形式化的現象,無法充當個人和社會的聯結紐帶,失獨父母與家庭的聯系也逐漸下降;此外,失獨父母往往為逃避現實而無心工作,離開工作崗位,從而和單位失去了聯系。由此可見,走向原子化的失獨父母破壞了個人和社會之間的基本聯結,使個人直接面對社會,在表達利益訴求、維護個人權益時,往往以原子化的個人去面對政府和社會。此種現象的危險性在于,通過常規的途徑,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無法上達,因此催生失獨父母通過非常規手段進行訴求的現象,這種現象極大地增加了社會治理的難度。

(四)失獨父母的婚姻解體率升高

婚姻解體即離婚,離婚率的增加反映了部分人婚姻觀念和法律觀念的淡薄以及倫理道德的沉淪,離婚率的增加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如果任其發展,社會將會變成一個風氣散亂、秩序動亂的“大家庭”。就我國而言,在過去的30年中,我國的離婚率總體呈現上升趨勢,截至目前,離婚率最高的年份是2012年(2013年尚未公布),達到2.29%;〔26〕相比之下,失獨父母的離婚率竟高達30%?!?7〕由此可見,離婚率的畸高已經成為失獨父母間存在的主要問題,這表明婚姻解體率提高是獨生子女死亡的直接后果。

俗話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這是對夫妻關系遭遇重大社會變故時的經典描述。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在重新梳理人際關系時,夫妻關系很容易發生變故,其原因有兩點。第一,婚姻關系具有易解除性。夫妻關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都以婚姻為要件,而婚姻是男娶女嫁(或男嫁女娶,俗稱“倒插門”)的過程,夫妻關系形成后再通過“孩子”加以固定。然而,對于失獨父母而言,獨生子女死亡,固定夫妻關系的“孩子”沒有了,這時候夫妻二人就像斷了線的風箏,如果沒有足夠的吸引力,就容易分道揚鑣。此外,在市場經濟的巨大浪潮沖擊下,傳統家庭價值觀受到強烈沖擊,離婚者不再背負沉重的道德負擔,這種文化約束機制的缺失也降低了失獨父母解除婚姻的成本。第二,婚姻關系的高替代性。由于男性在婚姻解除后,可以重新尋找年輕的配偶,進而可以生兒育女,延續血脈。因此獨生子女死亡后,男性配偶替代性選擇的比較水平(CLALT)替代選擇的比較水平是指脫離目前的關系,轉向可以得到更好的更為滿意的替代對象。CLALT和當前關系的結果決定了目前關系結構的穩定性,如果CLALT高于當前結果,則現在的關系就不太穩定;反之,現在的狀態就比較穩定。參見莎倫·布雷姆《親密關系》,郭輝等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05年,145頁。較高。因此在高收益低成本的權衡下,失獨父親在親屬關系選擇過程中會傾向于放棄原有的婚姻關系。由此可見,獨生子女死亡后,婚姻關系的易解除性和高替代性導致失獨父母離婚率的升高。

四、獨生子女死亡后夫妻關系調整的干預路徑

夫妻關系是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家庭結構存在、失獨父母能夠維系在一起的關鍵紐帶。為了降低獨生子女死亡對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影響,維護失獨家庭的穩定性,本文提出如下干預路徑:

(一)促進失獨父母的自我認知調整和社會認同改變

自我認知(Self-recognition)也叫自我意識認知成分,指的是自我調節控制的心理基礎,是個體對自己存在的覺察,包括對心理狀態認知和自我行為的認知。為了降低獨生子女死亡對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影響,需要促進失獨父母心理狀態和自我行為的“雙重調整”。具體而言,一方面,促進失獨父母調整自己的心理狀態,正確地看待死亡這一自然過程,不要盲目、迷信地進行自我歸因,徒增自己和配偶的心理壓力,進而增加失獨父母之間溝通的難度,造成失獨父母感情交流中斷和性生活的減少;另一方面,促進失獨父母調整自我行為,避免自暴自棄、不加約束和放任不羈行為的存在,這主要是針對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角色中斷后帶來的角色不清,角色不清指的是個體對其扮演的角色認識不清楚,或者公眾對社會變遷期間出現的新角色認識不清,還未能形成對這一新角色的社會期待。本文中失獨父母的角色不清是由于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剛剛成為他們的新角色,在這種角色轉變的過程中,失獨父母對新角色認識不清,因而出現影響夫妻關系的行為。進而產生影響夫妻關系的行為,因此需要在心理狀態調整的基礎上重新進行自我行為調整,從而恢復家庭的秩序,如兩性分工或權力分配等。

除此以外,失獨父母還需要進行社會認同(social identity)改變。社會認同指的是個體認識到他屬于特定的社會群體,同時也認識到作為群體成員帶給他的情感和價值意義。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的社會認同已經從“單位人”、“社區人”轉向“同命人”,〔28〕這種社會認同的調整促使失獨父母逐漸有意識地疏遠一般人群,同時有意識地親近其他失獨父母(即同命人)。古斯塔夫·勒龐在《烏合之眾》中指出:“聚集成群的人,他們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轉到同一個方向,他們自覺的個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種集體心理?!薄?9〕同樣失獨父母的自我認同轉向同命人之后,他們的思想和行為可能變得極端,且都集中在獨生子女死亡的體驗上,這就導致失獨父母難以走出失獨陰霾,從而給夫妻關系埋下不穩定的隱患,因此需要促使失獨父母進行社會認同轉向,從“同命人”重新轉向“單位人”或“社區人”。

(二)重新尋找失獨父母之間的交集,加強溝通和交流

人生就像平行線,因為共同的經歷、興趣或愛好,我們與其他人產生了交集,因而形成了業緣關系和趣緣關系;因為婚姻,兩個年輕人走到一起,結婚生子形成姻緣關系;因為子女,兩個成年人之間有了溝通交流的平臺和奮斗的目標,從這一點來看,子女就是夫妻之間的“交集”,在這個基礎上了形成了血緣關系;然而獨生子女死亡后,夫妻之間的交集消失,同時建立在子女基礎上的血緣關系也不復存在,夫妻之間僅剩下的姻緣關系??v然悲哀至此,僅存的姻緣關系依然會受到獨生子女死亡的多重影響,搖搖欲墜。鑒于此,為了維護失獨父母婚姻家庭的穩定性,需要重新尋找失獨父母之間的交集,建構失獨父母感情交流和溝通的平臺。

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之間的交集可以由共同的興趣、愛好構成。有了這些,失獨父母就可以在語言和行為中產生更多的交集,溝通和交流的機會也會隨之增加,這既可以促進情感,也可避免分歧。形成交集的方法應該是充分溝通,夫妻雙方將各自的想法充分表達出來,在溝通中達成共識,引起共鳴,即使是對子女的悲痛表達也可以同時進行;與此同時,失獨父母在交流時要注意,性格內向的人有時候不愿意或不會直接表達自己的想法,這就需要一方透過現象看本質,慢慢地引導對方講出自己的真實意圖,并且雙方盡量妥協,盡快形成新的交集,從而轉移獨生子女死亡后夫妻雙方的注意力。

(三)培育失獨父母自組織,化解失獨父母的原子化困境

雖說夫妻關系是本文要討論的主要矛盾,失獨父母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應該屬于次要矛盾,然而《矛盾論》指出“次要矛盾的解決也影響著主要矛盾的解決”,從這個意義上講,培育失獨父母的社會組織,引導失獨父母走出家庭,適當參加組織活動也是轉移失獨父母注意力的可行策略。同時,正如前文所述,獨生子女死亡后,失獨父母可能出現原子化傾向,這種趨勢使得個人直接面對政府和社會,在表達利益訴求,維護個人權益時,往往以原子化個人的特定行為方式去面對政府和社會,這會增加社會治理的難度。

就失獨父母而言,自組織就是失獨父母自己籌建、自我管理的組織,如武漢市溫馨港灣、連心家園、遙望QQ群等。通過培育失獨父母的自組織,鼓勵失獨父母參與組織活動,其優勢很明顯:首先,由于組織成員身份相同,可以有效地提高失獨父母的組織參與率;其次,由于失獨父母組織具有一種解除別人痛苦,避免新出現失獨父母重蹈失獨后不利影響的覆轍的作用,因此失獨父母容易產生極強的責任感,這又從客觀上增加了失獨父母的組織融入程度;最后,由于相同的經歷、相似命運,共同的話題、共同的情感,失獨父母在自組織中得到有效的精神慰藉,這是自組織的突出優勢。失獨父母組織有別于其他組織的最大特征是成員的特殊性,即成員都是“失獨父母”,這些會員具有相同的經歷、相似命運,因此他們之間擁有共同的話題,共同的情感,因此自組織對失獨父母的精神慰藉效果要超過一般組織對失獨父母的精神慰藉效果。參見張必春《喪失獨生子女父母的人際關系變遷研究》,華中師范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綜上所述,通過失獨父母的自組織過程,可以改變失獨父母的原子化困境,使得他們不必以個人的身份直面政府和社會,避免其挫折感的形成;同時,促使失獨父母重新尋找個人價值,有效轉移失獨父母的注意力,從而避免家庭矛盾的產生,一定程度上也起到維護失獨父母夫妻關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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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中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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