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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御史的權與責

2014-09-25 03:56唐寶民
文史春秋 2014年5期
關鍵詞:錯案御史官吏

唐寶民

提到“御史”,人們自然會想到今天的紀檢委、監察局、反貪局這些實權機構。的確,古代的御史行使的就是監察職責,類似于今天的反腐敗機構,權力很大,可以決定中央及地方官吏的命運;御史直接對皇帝負責,有“通天”的權力,官吏一旦遭御史上書彈劾,日子就不會太好過。然而,當我們讀明史的時候,卻發現明朝的御史日子不太好過,原因并不是明代的御史沒有權力,明朝的御史和其他朝代的御史一樣,權力也很大,但相對一般官吏而言,朝廷對他們的要求更加嚴格。所以,明代的御史稍有不慎,工作中哪怕出了一點點失誤,都有可能被治罪,輕則貶官、免職,重則坐牢、流放,因此,有明一代,御史幾乎都是戰戰兢兢地過日子,生怕哪天身遭不測。

御史作為司法官吏,具有決定別人前程甚至生死的大權,因此,御史素質的高下對其他人的命運會產生很大影響。也因此,明朝的法律對御史有著嚴苛的規范,對于有過失的御史處罰特別嚴重?!妒婪ㄤ洝芬粫涊d了這樣一件事:洪武十五年(1382年)五月,有個叫雷勵的御史,在審理一起案件過程中,錯把一個本來無罪的人判了罪,這件事后來傳到了朱元璋那里,朱皇帝大發雷霆,當即破口大罵道:“朝廷的法度能讓壞人伏法,也能讓好人受利。一旦評判有誤,就讓老百姓沒了依靠。你作為御史,執法不公,還想怎樣還人清白,萬一你判了人家死罪,那人家還能再活過來嗎?”然后,朱元璋便將御史雷勵交給了司法機關,堂堂御史因此成為階下囚。由此可見,明朝對于錯案的追究是很嚴厲的,辦錯了案,制造了冤假錯案,就得承擔嚴重的后果。

如果說,御史雷勵因辦錯案而被治罪是罪有應得的話,那么另一個叫謝瑤的御史受處罰就有點委屈了。謝瑤因什么獲罪呢?是因為寫錯了字。明代的御史,有權向朝廷推薦人才,據《夢余錄》一書記載,宣德年間,御史謝瑤在薦舉文書上把被推薦者的姓氏寫錯了,奏書呈給皇上后,他發現自己寫錯了,便又上了一份奏書,將錯處改了過來。宣宗皇帝知道了此事,非常生氣,便對吏部的官員說:“古人寫簡牘都心存恭敬謹慎之心,當年石慶書‘馬字缺了一個點兒,就被嚇死了?,F在我們的這位御史,推薦人才都不知道人家的姓,又怎么會了解他的才學呢?這樣輕率的人又怎么配當御史呢?”于是,宣宗下令,免去謝瑤御史之職,而且不許在朝中留任,貶到荒蠻的交趾大蠻縣(今越南北部)做知縣。就這樣,堂堂御史只因寫錯了別人的姓,就斷送了自己的前途。

明代御史有向朝廷推薦人才的權力,但這種權力在運用時卻存在著很大的風險,為什么呢?因為明朝有一個規定:御史推薦的人才,將來如果犯了法,御史就要受到“連坐”。宣德十年(1435年),宣宗下旨給都察院:“(被薦者)其后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币馑季褪钦f:你御史舉薦了某人,這個人任職后,如果不稱職,或者說腐敗了,那么就要追究你的連帶責任,追究你的失察之罪!這一招實在厲害,被舉薦的人如果出了事,那舉薦人也得跟著吃鍋烙!其實仔細想想,這一規定不太合理:如果在舉薦的時候,舉薦人就已經得知這個人有問題,卻仍然通過自己的舉薦讓其“帶病”升遷,那倒是可以追究他的失察之責;但人都是會變的,時位之移人也,存在決定意識,被舉薦人當時可能是個清官,但后來在新的崗位上,隨著權勢的變化,思想上開始腐敗,于是開始貪贓枉法,這也是很自然的事,那么他后來的轉變應該與舉薦人無關。雖然這個規定過于苛刻,有些不合情理,但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了明朝對御史的要求是很嚴格的。

由此可見,在明朝當個御史,“權”與“責”是極為分明的,雖然表面光鮮,其實日子很難過。如果用一句話來形容他們的心態,那就是“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天天好似在薄冰上走,一不小心就會掉進冰窟窿里。御史雖說難做,但恪守職責的御史往往擢升也快,許多名臣都擔任過御史之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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