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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淺見

2014-12-20 15:14趙雅紅
山東青年 2014年11期
關鍵詞:救助檢察機關

趙雅紅

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直接聯系群眾、服務群眾,能彰顯國家司法機關的人文關懷,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化解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是項有利于民眾和社會的社會機制。然而實踐中,該制度實施的效果未達到理想的狀態,甚至造成該制度虛置的現象。筆者就檢察實踐中所發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開展情況、不足和完善提出自己的一點淺見。

關鍵詞:刑事被害人;救助;檢察機關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致傷或死亡,而無法從被告人處獲得損害賠償,使自己和其供養的的近親屬生活陷入嚴重困難時,由國家通過法律程序給予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一定救助的制度。2009年3月,中央八部委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其是一項旨在以解決刑事被害人生活面臨的急迫和特殊困難,落實黨和國家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凸顯社會文明,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過渡性政策。緊接著,高檢院下發《關于檢察機關貫徹實施<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檢察機關全面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還明確規定救助工作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并建立統計報表和定期通報制度,以推動救助工作深入開展。救助工作對于保障檢察機關公正執法,消除化解社會矛盾,減少涉法涉訴上訪,提高我國人權保障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該意見和通知實施以來,相當多的檢察機關已貫徹和落實,不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實施了救助,同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救助實施辦法和制度。如無錫市檢察院制定出臺了《無錫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條例》、《關于進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的意見》、廣東省珠江市檢察院《關于對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實施經濟救助的若干規定》以及湖北省武昌區檢察院制定出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實施辦法》等諸多的地方性意見和規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開展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201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向刑事被害人發放救助金4875萬余元。而在2009年,這一數字是666萬余元。[1]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救助刑事被害人24149人,發放救助金17650萬元。[2]刑事被害人在檢察機關的開展,增強了人民群眾對檢察正義的認同感和向心力,在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從幾年來的檢察工作中,筆者發現在刑事被害人救助開展方面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

1、認識不到位。有的檢察院對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不積極不主動。一是與相關部門、單位之間溝通、聯系少;二是未積極主動告知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實情往往為多數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申請救助,有的干警缺少主動告知有關此項制度的意識觀念和人文關懷;三是未積極采取多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宣傳此項制度,無論是帶案宣傳還是單獨宣傳都不到位。

2、救助情況欠佳。一是各個檢察院開展救助情況不平衡。有的檢察院幾年仍為空白院;二是開展的質量不高。表現在救助金額和生活困苦程度不成正比。生活非常困難、條件異常艱苦的刑事被害人得到的救助金額往往只是杯水車薪,難以保障其長久的生活來源。

3、缺乏救助跟蹤機制。救助方式應當包括物質幫助與精神安慰兩個方面。實踐中大多數檢察院只是一次性救助和小額救助(2000或3000元人民幣),發放給刑事被害人救助金額后就不再跟蹤其生活和心理、精神等其他進展情況,導致有的刑事被害人在救助金額使用完后再次陷入生活窘困之中的同時,心理和精神也沒有實現徹底的救助。

4、救助對象范圍過于狹窄。當前,檢察機關刑事救助對象僅限于不起訴案件中因嚴重暴力犯罪造成重傷、死亡、無法通過訴訟即時獲得賠償的被害人或無法通過訴訟即時獲得賠償、生活困難的近親屬。而在實際工作中,在一些起訴案件中,如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尤其是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以及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難、民事賠償無法落實的案件等案件。

另外,救助審批的時間長短不一。在筆者所在的市轄區檢察院,多數檢察院從提起或申請之日起至將救助金額的發放,均要歷時至少一個月,甚至兩個月或更長時間。這無疑讓需要救助的對象在遭受困苦生活中,漸漸失去了一份等待的耐心和對檢察機關的信任,使救助的效果大打折扣。

當前,在全黨深入開展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剛結束。檢察機關也應順應時代發展要求,以人為本,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切實開展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緊緊圍繞群眾路線做好檢察工作。

1、增強認識。檢察干警應該樹立以人為本、為民務實的思想觀念,在執法實踐中積極、主動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獲得救助權利和相關程序,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使更多的民眾得知此項制度的知情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拓寬救助范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應是一項短期

的,為救助而救助的制度,而應該將其長效化、常態化。一方面不僅應在經濟上救助,還應從心理和精神上加以疏導、鼓勵和調理,使其內心從受傷的狀態中強大起來,這樣才有助于真正實現救助的真正目的和宗旨。各檢察院可以對已發放救助金額的對象建立跟蹤臺賬,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生活和精神狀態進行跟蹤,并在適當時候給予其后期的經濟救助和心理、精神撫慰和勸導;另一方面擴大救助對象,使更多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能得到救助。

法制經緯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綱領

3、建立救助小組和設立專項救助基金。檢察實踐中,救助金額從提起或申請到最后發放往往時間漫長,一方面源于各單位溝通不夠,另一方面也因為救助金額缺乏。建議檢察機關加強政法委、財政局的協調、溝通,可以定期開展聯席會議,互通刑事救助的相關開展情況;另外,可以由政法委、財政局和檢察院以及相關的一些單位抽調一些人員組成救助小組,同時成立救助專項資金,由救助小組成員專司救助相關事宜。如此在加快救助程序的同時也能盡可能保障救助金額的落實。

[參考文獻]

[1]《檢察日報》2011年2月28日《4875萬元救助金“雪中送炭”》

[2]《中國長安網》2013年8月29日公眾版法治建設《全國檢察機關3年救助24149刑事被害人》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江西 吉安 3430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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