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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檢察機關文證審查工作的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2014-12-25 01:25石新宇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 2014年37期
關鍵詞:司法鑒定法醫檢察機關

石新宇

摘要:作為檢察機關審查技術性證據重要手段,現階段的文證審查工作在實踐中存在的地位偏低、定位不清等問題,更因缺乏法學理論研究做支撐,使該項工作嚴重滯后于檢察工作發展需要。面對這些問題,檢察機關應及時審視現階段的文證審查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并從改變思想觀念、加強溝通協作、完善審查機制、強化隊伍建設等方面來進一步規范文證審查工作,以充分發揮其法律監督職能,把好技術性證據質量關,從源頭上避免和預防冤假錯案的發生。

關鍵詞: 檢察機關;文證審查;法醫;司法鑒定

中圖分類號:D916文獻標識碼: A

一、文證審查的概念

文證審查是法醫學的鑒定方法之一,主要適用于法醫病理學和法醫臨床學的鑒定中。法醫學文證審查,是指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鑒定人根據案件中有關文證的內容進行審查和研究,答復委托機關所提出的問題。在法醫學鑒定中,文證審查與鑒定結論的關系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條件所限或失去其他檢驗時機,文證審查即為唯一的鑒定方法,根據文證審查直接得出鑒定結論;另一種是文證審查與活體檢驗或尸體檢驗等同時作為鑒定的方法,依據審查意見和檢驗結果作出鑒定結論。對于檢察機關來說,偵查監督、公訴等業務部門需要對案件中的法醫學鑒定意見文書等證據性材料進行審查時,法醫學的文證審查工作就必不可少。2013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中將法醫文證審查列為技術性證據審查,同時提高了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要求,要求在進行文證審查工作時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二、檢察機關文證審查工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近幾年來陸續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倡導將法醫學鑒定文書等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移送給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查,并由技術人員出具相應的審查意見書。但就目前來說,檢察機關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相對較少,甚至有些市級院都缺少法醫鑒定人,因而導致了文證審查工作在檢察系統中不能有效發揮其審查證據的職能。

在檢察機關實際開展的文證審查工作中存在著很多問題,如部分基層院甚至市級院在進行文證審查工作時只是按照高檢院和省級院下發的一些工作流程完成相關程序上的操作,流于形式化,對于鑒定意見書的合法性、科學性、客觀性和規范性沒有進行實際意義上的審查。

1、文證審查工作在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偏低。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監督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是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環節, 而對技術性證據的審查更是其中重要的環節之一。目前檢察機關的文證審查工作與全國各級檢察院所開展的業務相比,其法律地位明顯偏低。雖然各級檢察機關相繼出臺了對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的規定,但卻都是一些選擇性的,并沒有納入程序化管理,不具有強制性和必要性,對文證審查的權限、范圍、內容、期限、效力等也無明確規定,所以在實際的操作中難以準確把握和實施。相對于辦案部門的工作要求,文證審查工作常常處于可有可無的尷尬境地。

2、主動移送的文證審查案件比例較低。由于法律并未規定技術性證據必須送交技術人員進行審查,不進行文證審查對案件的批捕和起訴沒有影響,所以作為業務部門的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時出現專業性很強的法醫學鑒定文書,即使很難正確判斷鑒定過程和鑒定意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也不會主動將鑒定文書提交給技術部門進行審查,僅僅是在對鑒定結論感覺有明顯問題或者案件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疑問時,才將有關文書移送給技術部門進行文證審查。

3、從事文證審查工作的人員技術水平相對不高。作為檢察機關的法醫工作者,無論是硬件設備還是鑒定人的水平,都與檢察業務的發展是不同步的。相比公安機關和社會鑒定機構,檢察機關的法醫工作者真正參與的檢驗鑒定較少,實踐經驗不足,而法醫工作注重的是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因此在面對經驗豐富的司法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檢察機關法醫工作者的文證審查工作就有些不切實際。

4、需要進行審查的技術性證據提供的資料不完整。在對傷情鑒定的審查中,鑒定意見書后很多都沒有附帶病歷和照片,檢察系統的法醫工作者難以從一份鑒定意見書中審查出潛在的問題和遺漏的傷情。而法律并未規定鑒定意見書必須附帶病歷和照片才有效,這就給文證審查帶來了難題。

三、完善檢察機關文證審查工作的途徑

(一)轉變思想觀念,突出文證審查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文證審查工作的重要性,就必須從法律的角度來進行。在制定相關法規法條的過程中,應把文證審查這一環節在整個辦案的過程中填充進去,提高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必要性。對于辦案部門,如反貪、反瀆、公訴、批捕等應主動將案件中存在的相關鑒定意見書提交給技術部門的鑒定人員,保證所辦理案件中相關證據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這對于辦案人員的辦案質量也是一種提升。轉變思想觀念,提高文證審查工作的法律地位是保證辦案質量的需要,更是提高司法鑒定公信力的需要。

(二)及時溝通與協作,提升文證審查的能力和水平

加強檢察機關業務部門與技術部門的溝通與協作,進一步完善對案件中重要文證證據的有效審查。對于案件中存在涉及鑒定的證據,業務部門應當及時聯系技術部門的鑒定人員進行審查,因為部分鑒定具有時效性,如果時間間隔太久可能會錯過最佳的鑒定時機,這樣就降低了文證審查工作的質量。針對業務部門提供的鑒定意見書中原鑒定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議檢察機關以檢察技術業務座談會的形式,對存在爭議的鑒定結果各鑒定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見進行交流。只有通過有效、及時的溝通和協作,業務部門才能和技術部門在整個辦案過程中相互支持,從而提高辦案的質量,從根源上避免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三)強化技術性人才隊伍建設,確保文證審查的工作質量

檢察機關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一方面可以在每年的公務員招考中招錄法醫學專業、文檢學專業、痕檢學專業、司法會計專業等技術人員,另一方面應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力度,如定期開展相關的專業培訓班,定期開展檢察系統內部技術人員的交流會等。同時,檢察機關可以試行由市級檢察院建立檢察技術人員人才庫,并且由省級院建立人員的管理制度。在各級檢察機關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時,統一調配人才庫的人員進行審查。

(四)形成文證審查多級審查機制,深化文證審查的監督職能

鑒定人運用法醫專業知識對鑒定對象進行仔細檢查和分析后出具相應的鑒定意見書,因此具有主觀性,鑒定意見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鑒定人的工作經驗和專業水平的影響。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對鑒定意見書進行審查時,如何確保質量,提高檢察技術監督的能力和水平,是完善文證審查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檢察機關的文證審查工作實行的是一級審查制度,是由各基層院對技術性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但由于基層院技術力量較為薄弱,在實際工作中難以保證文證審查工作的正常開展和及時發現問題,尤其對重大疑難案件中涉及的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因此建議檢察機關的文證審查工作實行多級審查制度,即基層院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作出“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提請省級檢察技術部門進行二次審查,這樣可以確保文證審查工作的質量。

總之,規范和完善法醫學文證審查工作是當前檢察機關做好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基礎,進一步為防止錯案、杜絕冤案提供多元化手段,確保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得到有效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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