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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律學略論*

2015-02-06 20:25鄧長春
法制博覽 2015年30期
關鍵詞:律學律令章句

鄧長春

貴陽學院,貴州 貴陽 550005

中華法制文明悠遠綿長,自上古三代肇始,至秦漢帝國時代掀起第一個高潮。魏晉以后,國家政局動蕩,門閥大族崛起,儒家正統地位不再,玄學大行其道,釋、道、文、史之風勁吹,社會陷于一派浮華奢靡景象之中。世俗所謂“六朝金粉”,褒貶之意并存其間。至南朝時期,律令法制一度衰微,律令之學亦隨之轉入低潮。其后法史學家大都持此主張,在法史學界影響甚大。①然而事實果真如其所說嗎?

葛兆光說:“思想史常常不愿意敘述思想仿佛停滯或顯得平庸的時代?!雹诙祟悤r代卻并不因此而失去其意義。南朝律家,鮮有史聞。程樹德《九朝律考》曾專列一目鉤考漢隋之際的律家,對南朝律家之記載卻極為疏漏。筆者曾有專文對其進行考證。③據考證可知,南朝既有律學世家中之律家人物,亦未見家學背景之律家。前者如瑯琊王氏、會稽孔氏、會稽虞氏、濟陽蔡氏、清河崔氏等世代研習禮儀律令之學,后者如何承天、謝莊、袁憲以及參與南朝修律諸人。

綜而可知:雖然南朝盛行虛浮之風,然而當時潛心傳習律學之律家,其陣容規模仍然十分可觀。這也足證南朝時律學并非衰微不堪。

一、南朝律學時代特色申述

(一)律學傳習方式:家傳為主,官授為輔

南朝律學傳習途徑或稱法律知識傳播途徑有兩條主線相互交織:家傳律學與官方傳授。而且,由前述材料可知,南朝律學知識的傳播繼承以家傳律學為主,官方傳授為輔。

南北朝時,世家大族成為集合血緣、地緣、學緣等多重社會關系于一點的樞紐領域,家學淵源成為當時學術傳播的主要途徑。④律學傳承已凝結于其家族門風與學術傳統之中。首先,這些大家族世代傳習律學,世代相承;其次,律學在當時是一種真正的私家之學,史書中再未見有秦漢時代那樣向家族以外成員傳授律學的事例。在這種明于禮法、精通律令的家風熏陶之下,律學世家子弟精通律學,頗有吏能也就不足為奇了。而當時北朝亦有如渤海封氏、高氏這樣的律學世家,將律學作為家族門風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在家族傳授這一方面來看,南北朝律學傳習的方式差異并不大。

南朝律學當然亦有官學傳授。官授律學自曹魏始,魏明帝接受衛覬建議設置律博士傳授法律知識。其后,兩晉南北朝都設有律博士。然而南朝對官方律學卻不夠重視。南朝廷尉僅設有律博士一人,職掌法律傳授。⑤崔祖思曰:“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門戶,族非咸、弘,庭缺于訓?!雹蘅梢?,當時律生多出身卑微,律博士地位亦不會高。南梁時吏部定官品十八班,律博士不得入班,僅為三品勛位,⑦后增設“胄子律博士”⑧,也僅僅列第三班,⑨且定員不詳。當然,官方律學傳授對象還要包括皇室成員?!端囄念惥邸肪砦迨妮d有《為王金紫謝齊武帝示皇太子律序啟》,即為皇太子接受律學教育之明證。南齊孔稚珪曾呼吁重視官方律學,提議設置律學助教,但是建議被擱置未得施行。故總體而言,南朝官方不甚重視律學亦為不爭事實。相較而言,北朝統治者較為重視律學,從律博士的設置中就可以看出。據《隋書·百官志中》記載,北齊在大理寺下設置律博士四人,位第九品。其人員設置與職位品階皆高于南朝。

張晉藩教授曾提出:“律學的發展方向受國家的宏觀控制。律學基本上是官學,私家注律只是國家注律的補充?!雹鈴埥淌诘挠^點雖不能說全錯,但至少在南北朝時,律學傳承絕非單純依賴官學。而南北朝律學之差異則在于,北朝律學家傳與官授并舉,南朝律學則偏重于私家傳授。然而換個角度而言,這卻也是南朝律學的一大特色所在。

(二)律學研習內容:禮儀與律令兼顧

程樹德先生指出:“禮律并重”乃晉代法制一大特色,“六朝時猶常用此語”?。此為南朝律學將禮儀與律令作為并列的研習內容的明證。南朝律家大都禮律并舉,同時又各有所偏重。

例如,會稽孔氏孔琳之、孔稚珪、孔淵之熟悉律學傳習和刑制流變,精通律文大義,同時又關注典章制度、朝儀故事之類禮制內容,而少有以律令之學著稱者。又如瑯琊王氏“青箱學”亦以朝儀、舊事為主。而河東裴氏、濟陽蔡氏傳習律學卻將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律令法制上面,并且一直從事制定、修改、注釋與貫徹律令法制的工作。如蔡法度主持定《梁律》,裴政參定北周《大律》、《隋律》,蔡廓、蔡興宗父子長期出任司法官員等。故而,南朝律令科條也未必如程樹德先生所說都“委之胥吏”。

然而應當注意的現象是,記載南朝歷史的史書中有明確記載精通刑律之人遠沒有精通禮儀之人多。這大概有兩種可能:一則,當時大量史籍散失亡佚,現存正史所載也未必周備。南朝時河東裴氏律學并不著于史籍,而其子弟裴政后入北朝,則為周、隋總綱律令,影響極大。則裴政律學定有裴氏在南朝時傳習律學之淵源與成果。此例似可給人諸多啟發。二則,南朝政治貴族化,社會注重門第出身,追求虛榮風度,而貶低實務之學。研習律令既不能用之于清談以展示個人風采,又常與刑罰苛酷形象聯系在一起,故而不為人所喜言。而禮制之學則不然,它具有較律令之學為高的社會名譽和較玄虛之學為著的政治實用性,故為統治階層極力倡導。與之相較而言,北朝律家如高允、高綽、封軌等,雖也都“博通經史”?、“博涉經史”?或“通覽經傳”?,但其對禮儀制度之研究終無法與南朝律家相匹敵。

而且,南朝律家將禮儀制度與律令制度一起研習,極大促進南朝律令制度對儒家禮義之吸收借鑒。南朝時,“禮經之義于南朝司法作用顯著,實務中多以三禮之義作為決獄之根據,以禮法輔助、補充、矯正律令”?。這種“禮義決獄”模式亦構成中古法律禮法合流的“南朝模式”,有力推動法律儒家化進程。

(三)律學研習風格:重義理,輕章句

漢魏律學主章句之學,魏晉以后又興起義理律學,重思辨、求義理,求簡厭煩,新義迭出。南北朝時,北方律學重章句,而南方律學重義理。

南朝律學繼承西晉張斐、杜預律學風格,喜歡探求律學義理,而于律章句學則有所排斥。對律章句之學訓詁名物、不重義理風格早已拋之不顧,故有“章句踳滯,名程乖礙”?之說??字色曁岢觥耙苑ɡ頌楸尽敝f,?足見重視義理在南朝律學研究中頗為流行。

與之相比較,北朝律學則主要效法漢魏律學。由于北方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直接效法借鑒中原法制。在其前期,北朝律學以恢復漢魏制度為其首要目標,故多研習漢律、承襲漢魏律章句之學,此時學風便不免趨于保守。?北朝律學后期雖亦開始大量繼受魏晉律學,但那主要是自南朝律學偷師而得。前引裴政采魏晉律為北朝立法創制事例可謂一證。

二、南朝律學之時代貢獻

首先,南朝律家不僅默默傳習律學,累世不墜,還將律學學術轉化為制度建設與司法實務中的具體貢獻。

禮儀制度上,有主持制訂南齊“五禮”之制的瑯琊王儉與恢復南梁儀注體式的會稽孔奐。律令制度方面也有參與南齊“永明定律”的瑯琊王植與會稽孔稚珪,又有主持構建南梁律令法制體系的濟陽蔡法度。就司法方面而言,當時律家大量出任司法官員,在司法領域施展拳腳,更增加其實務經驗,加深了其對律法的理解,促其形成較深律學修養。

其次,南朝律學還促進了北朝法制的建設與完善。當時有不少南朝律家南入北,運用南朝律學的傳承系統和理論基礎推動北朝法制向前發展。

例如,南齊王肅北逃到北魏之后,曾極大推動鮮卑政權改革禮制。史載:“自晉氏喪亂,禮樂崩亡,孝文雖厘革制度,變更風俗,其間樸略,未能淳也。肅明練舊事,虛心受委,朝儀國典,咸自肅出?!?

又如,彭城劉芳,對北魏的律令和朝儀制度建設都有重大貢獻?!段簳⒎紓鳌份d:“還朝,議定律令。芳斟酌古今,為大議之主,其中損益,多芳意也。世宗以朝儀多闕,其一切諸議,悉委芳修正。于是朝廷吉兇大事皆就諮訪焉?!?/p>

以上這兩個例子都可以證明,南朝律學對北朝法制曾作出過重大貢獻。

三、南朝律學之歷史意義

南朝處于漢唐之間,恰是中古文化、制度變遷的樞機所在。南朝律學一方面對漢魏律章句之學尤其是晉律學進行繼承和整理,另一方面又開啟律疏之濫觴,與隋唐律疏之學相銜接。故在中古律學傳習演進中,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南朝律學為保留、整理、傳承前代律學成果作出重大貢獻。南朝時,西晉的張斐、杜預二家律注仍然有效。然而由于時代變換,舊注也就出現越來越多的問題。南齊武帝下詔詳校張、杜舊注。于是尚書刪定郎兼廷尉平王植對其進行系統整理,最終集為一書,計1522 條。這對張斐、杜預律注成果之繼承與調整意義很大。后世梁、陳律基本以此律文及律注為藍本。張、杜律注能夠傳之后世,可謂南朝律學一大歷史功績。

第二,南朝律學還在經學義疏與佛家經典研究方式影響下發展出新研習方式,成為后世律疏之雛形和源頭。當時,律學更強調法律語言之邏輯概括性和抽象準確性,同時還受到外來佛學研究深刻影響。當時佛學研究涌現出“合本子注”和“格義科判”兩種比照研究方式。二者內容實質雖有差異,但形式卻大體相近,且都為南朝律學所吸收。當時律家將佛家“格義科判”研究形式借鑒到律學研究之中。綜合借鑒當時的“合本子注”與“格義科判”等新興學術風格而形成的這種全新律學研習方式就是后來律疏之最初源頭。

總而言之,南朝律學上接漢魏律章句之學和晉律注之學,下啟隋唐律疏之學,同時又對北朝律學構成重要影響。其傳習狀況、時代特色、歷史貢獻與地位。如對此有所了解,即可還原南朝律學之本來面目,便不會再囿于律學“北優于南”之陳規陋說。

[注 釋]

①直至今年來的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法學教材論,大都承用程先生的觀點.更多教材更是對南朝律學只字不提.

②葛兆光.思想史的寫法:中國思想史導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70.

③鄧長春.論南朝的律學世家[J].蘭臺世界,2013(3).

④關于其歷史淵源,陳寅恪先生早有論及.氏著.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M].北京:三聯書店,2002.20.

⑤<宋書>卷三十九<百官志上>.

⑥<南齊書>卷二十八<崔祖思傳>.

⑦<隋書>卷二十六<百官志上>.

⑧<南史>卷六<梁本紀上·武帝本紀上>.

⑨<隋書>卷二十六<百官志上>.

⑩張晉藩.清代律學及其轉型(上)[J].中國法學,1995(3).

?程樹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華書局,2006:238.

? <魏書>卷四十八<高允傳>.

? <魏書>卷四十八<高允附高綽傳>.

? <魏書>卷八十五<封懿附封軌傳>.

?龍大軒,鄧長春.論南朝禮義決獄[J].廈門大學法律評論,2012.11.? <文苑英華>卷三百九十七<授蔡法度廷尉制>.

? <南齊書>卷四十八<孔稚珪傳>.

?如<史記索隱>卷十<孝文本紀>載北魏律家崔浩有<漢律序>等律學作品,以漢律為研究對象.

? <北史>卷四十二<王肅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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