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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甲供材日常核算問題探討

2015-03-31 21:16劉艷霞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 2015年12期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

劉艷霞

摘要:甲供材是指建設方為防止施工企業購買劣質材料,由建設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提供勞務的建筑工程現象。通常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較長,原材料占據金額較大,由此涉及到甲供材核算、營業稅繳納、合同訂立等問題。文章對施工企業“甲供材”實務操作中的日常核算情況進行了匯總,對有關甲供材的建筑施工合同簽訂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甲供材;建筑施工企業;甲供材核算;營業稅繳納;合同訂立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12-0170-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12.085

1 概述

甲供材通俗來說就是由建設方(以下通稱甲方)提供的材料,施工過程中,需要施工方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樣驗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甲供材大多為大宗材料,比如鋼筋、鋼板、管材以及水泥等,施工合同里有詳細的清單,這些材料在建筑成本中占重要地位,對“甲供材”的核算,沒有明確的財務規定,有的企業開具的建筑業發票不含“甲供材”,有的含“甲供材”,進而有的企業規避抽逃營業稅,不合理的會計處理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下面對甲供材的核算、開票、營業稅繳納、合同簽訂相關業務將進行分析。

2 甲供材實務操作

2.1 甲供材會計核算原則

建筑施工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稅務機關規定將其并入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也就是說,建設方和施工方無論如何進行結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這就要求企業加強甲供材日常管理,正確進行財務核算。

2.2 甲供材計稅依據及發票開具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對于施工企業而言,甲供材是否計入工程收入總額,關鍵到是否能夠正確核算、繳納稅金。下面從日常業務中常見的情況具體說明:

情況一:甲供建筑材料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例如:甲方委托施工企業建造一棟辦公樓,工程需要的原材料500萬元,甲方提供,其余輔料由施工方自行采購,施工合同總造價(不含甲供材料)2000萬元。

根據稅法規定,我們施工企業應該確定該項工程收入為2000萬元,而計稅基礎為2500萬元(包含甲供材500萬元),計提稅金入“營運稅金及附加”科目,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后開具發票,由于甲供材料金額開票可能引發重復計算的問題,施工方開具2000萬元建安發票,確認工程收入,甲供材料價款不需要開具發票。

情況二:甲供裝飾材料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例如:甲方委托施工企業對其辦公樓進行裝修,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工程地板材料與涂料大約500萬元,甲方提供,其余由施工企業包工包輔料,合同造價2000萬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納稅人提供的裝飾勞務應該按照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以及輔助材料費等收入確認營業額,因此上述業務,施工企業確認工程收入2000萬元,計稅基礎為2000萬元(不含甲供材),計提稅金入“營運稅金及附加”,按照2000萬元開具建安發票,確認收入。

情況三:甲供設備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例如:甲方委托建筑施工單位安裝辦公樓中央空調,該設備由甲方采購,合同約定安裝勞務費2000萬元。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此項工程施工方企業確認收入2000萬元,計稅基礎為2000萬元,開具2000萬元建安發票,確認收入。

情況四:特殊情況。

例如:甲方委托施工單位對辦公樓進行裝修,雙方簽訂包工包料合同,此項業務中,施工企業使用自產裝飾材料1000萬元,同時提供裝飾勞務2000萬元,稅法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需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該項業務中,施工方以1000萬元材料款為計稅基礎,繳納增值稅,2000萬元為計稅基礎,繳納營業稅,如果未開具從事貨物生產的證明,將依據3000萬元為計稅基礎,繳納建筑裝飾業營業稅。

2.3 甲供材簽訂合同

甲供材的合同一般分為包工包料合同,包工不包料合同。針對這兩種合同,筆者認為財務核算時應區別對待:

第一,施工企業與甲方簽訂包工不包料的建筑勞務合同,就是指施工企業僅提供勞務,甲方提供材料。據稅法規定,不論與甲方如何結算,除了安裝和裝修企業外,建筑企業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施工合同明確規定,甲方將“甲供材”營業稅金給施工單位,核算時,施工方不需將其并入結算收入,甲供材也不需開具發票。施工企業,收到該筆款項,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甲供材稅金,上交稅務部門時,借:其他應付款;貸:銀行存款。如果合同中未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自己負擔該甲供材稅金了,工程竣工驗收后,由預算人員列明甲供材清單,雙方認可簽字,財務人員據此計提甲供材稅金,列入成本,基于這種情況的存在,施工單位在建筑施工合同談判過程中需結合實際情況,核定項目稅收負擔,比較工程承包總價,考慮工程收益,爭取掌握主動權,使“甲供材”營業稅的矛盾得到減緩。

第二,施工企業與甲方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這樣工程造價中含有材料部分,施工方交稅,合情合理。為了避免材料質量出現問題,施工企業與甲方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時,雙方可以協商,規定甲方負責采購事宜,選擇材料供應單位,施工企業、甲方和材料供應單位三者間可以共同簽訂委托購銷合同,實際操作中,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購款支付給材料供應商,材料供應商必須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施工方。這樣采購合同中蓋施工方的公章,材料采購款由甲方支付給供應商,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實質上是“甲供材”的合同,這對于甲方和施工方雙方來講都沒有風險,材料是甲方購買的,消除了對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筑材料的嫌疑,對于施工方來講,造價中含有甲供材,直接計提營業稅即可。

3 結語

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對甲供材進行區別處理,簽訂建筑業合同時,應該將裝飾合同與其他建筑業施工合同分開簽訂,包工包料合同與包工不包料合同分開,財務核算清晰,合理負擔稅金。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S].

(責任編輯: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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