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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助科研論文開放獲取的利益沖突及其解決機制探討

2015-04-02 17:47王自香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 2015年9期
關鍵詞:開放獲取利益沖突

王自香

摘要:財政資助科研論文涉及的利益主體有作者、作者雇主單位、財政資助機構和出版者,對此類論文的開放獲取會在不同主體之間產生利益沖突。應綜合運用財政資助機構的開放獲取政策、科研單位的開放獲取制度、相關主體與出版者之間的協議等機制來解決這些利益沖突,并適時制定開放獲取專門法,促進開放獲取的發展。

關鍵詞:財政資助科研論文;開放獲??;利益沖突;利益主體;開放獲取專門法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G250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09-0003-05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0759

我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發布《關于受資助項目科研論文實行開放獲取的政策聲明》,這是我國官方機構發布的第一份開放獲?。∣pen Access)政策。開放獲取運動肇始于2002年2月發布的《布達佩斯開放獲取計劃》。其宗旨在于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免費提供特定文獻,公眾可以通過閱讀、下載、復制、傳遞、打印、搜索、建立超鏈接和索引的方式使用這些文獻,從而最大限度地促進科學知識的傳播?!恫歼_佩斯開放獲取計劃》提出了開放獲取的兩種實現形式,即開放出版和開放存儲。前者指期刊出版后,在互聯網上實現對作品全文的免費開放,即公眾可以免費獲取期刊中的文章,這類期刊也被稱為開放獲取期刊(即OA期刊)。后者指作者在傳統期刊發表論文后,將論文存儲到機構知識庫或學科知識庫,立即或延遲一段時間(一般為6~12個月)后免費向公眾開放。根據英國諾丁漢姆大學主辦的OpenDOAR的統計,開放獲取機構知識庫從2005年12月1日的128家,增加到2014年10月1日的2730家。開放獲取的主要推動者是科研項目財政資助機構和教育科研機構,少數國家和地區已經通過立法方式推進開放獲取。美國伊利諾伊斯州的開放獲取法已經于2013年8月9日生效,秘魯、阿根廷分別于2013年3月和11月通過了推行開放獲取的相關法律。

對于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產生的期刊論文等作品(下稱“財政資助科研論文”)實行開放獲取,涉及作者、作者雇主單位、財政資助機構、出版者等不同主體,各主體的著作權和相關權益是不一致的。這些權益沖突是開放獲取發展所面臨的最大障礙。因此,探尋解決這些利益沖突的有效機制,是促進開放獲取發展的必然途徑。本文嘗試對此問題進行研究。

1 財政資助科研論文的權利歸屬分析

2002年2月發布的《布達佩斯開放獲取計劃》將開放獲取的對象重點放在科學文獻上。2003年10月,在德國馬普學會發起召開的柏林會議上通過了《關于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知識的開放獲取的柏林宣言》,提出開放獲取的對象是經科學界認可的人類知識和文化遺產的綜合性信息資源。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2006年12月頒布的《開放獲取公共資助研究數據的原則和指南》,公共財政資助的科學研究數據也是開放獲取的對象。從數量上說,開放獲取的對象主要是受版權保護的科研論文等作品。財政資助項目科研論文包括期刊論文、學位論文等論文,由于開放獲取主要是針對期刊論文,故本文主要以財政資助項目期刊論文的開放獲取為研究對象。下文將結合我國《著作權法》和《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對開放獲取所涉及的不同主體對財政資助科研論文所享有的著作權和其他權益進行分析。

1.1 作者的權利

科研人員申請并完成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是履行其作為雇主單位工作人員的職責。開展這種項目研究所產生的論文、著作屬于職務作品或雇傭作品。學術界通常將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務作品分為普通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兩種。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單位享有,普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是其雇主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產生的期刊論文等作品屬于普通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的著作權要受其雇主單位優先使用權的制約。

1.2 作者雇主單位的權利

作者雇主單位對特殊職務作品和普通職務作品的權利是不同的。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特殊職務作品,作者雇主單位享有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論文、著作等普通職務作品,雖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雇主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這項優先使用權的內容是,在普通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法律對雇主單位優先使用普通職務作品的方式并沒有明確限制,應當理解為雇主單位有權以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使用這類作品。雇主單位對作者普通職務作品的優先使用權,為對這類作品實施開放獲取留下了操作空間。

1.3 科研項目財政資助機構的權利

《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钡丝钜幎ú⒉贿m用于解決財政資助項目論文、著作等普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所以,不能依據此條規定得出科研項目財政資助機構或者項目承擔者對一般職務作品享有著作權的結論。財政資助機構對財政資助科研論文不享有法定的著作權,卻可以依照約定對這類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笨蒲许椖控斦Y助機構與項目承擔者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委托研究合同關系。財政資助機構可在資助合同中約定資助機構對財政資助科研論文享有某些著作權。

1.4 出版者的權利

出版者對論文、著作提供編輯出版服務,為傳播作品做出了貢獻,因而有理由要求對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并不是法定的權利,而是源自作者的授權。根據德國《出版法》,出版者享有的排他性的復制權、發行權、網絡傳播權均需要取得作者的許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32-1條規定,出版合同是作者或其權利繼受人,以一定條件向出版者轉讓制作一定數量作品復制件,并由出版人負責出版和發行的合同。這說明在法國,出版者對其出版的作品的權利也來自于作者的同意。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背霭嬲邔Ψ菆D書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也應當來自出版者與作者的約定。由此可見,出版者對其所出版作品的權利類型和期限都取決于作者的授權。

概括地說,對于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產生的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一般歸作者享有。作者雇主單位對普通職務作品享有兩年的優先使用權。財政資助機構對普通職務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但可以通過約定享有一定的著作權,并有權對作者向境外出版商轉讓或獨占性許可著作權進行控制。出版者僅僅依據其與作者間的出版合同享有一定的著作權。

2 財政資助科研論文開放獲取導致的利益沖突

開放獲取推動者希望財政資助科研論文盡可能廣泛地傳播,免費供公眾使用,促進文化科學事業的發展。但是,由于利益存在差異,不同的權利主體對開放獲取的態度有明顯差別,從而在財政資助科研論文開放獲取問題上產生利益沖突。

2.1 財政資助機構、教育科研機構與作者的直接利益沖突

當財政資助機構和作為作者雇主單位的教育科研機構強制性要求作者參與開放獲取時,就可能與作者產生直接的利益沖突。這可從科研人員對開放獲取的態度上體現出來。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研究人員于2005年就科研人員對科技信息開放獲取的態度進行了一個調查,向中科院位于北京的16個研究所的科研人員共發放問卷262份,回收有效問卷223份,問卷回收率85.1%。調查顯示,對于是否愿意在開放獲取期刊上發表論文,愿意并且已經發表過的科研人員僅有8.3%,愿意但未發表過的科研人員比例高達60.6%,明確表示不愿意的占31.2%;對是否愿意將經過同行評議的、擬在傳統期刊上發表的論文(預印本)自行存儲到機構知識庫中,僅有9%的科研人員有過向機構知識庫自行存儲論文預印本的經歷。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工業大學的研究人員于2009年初就科研人員對機構知識庫的認知程度和使用情況進行了在線調查。調查表明,超過60%的科研人員對開放獲取只是了解,而沒參與。這表明科研人員對機構知識庫的認知程度和實際使用情況存在很大反差??蒲腥藛T排斥開放獲取的原因包括現行學術評價體系不看重開放出版論文、開放出版論文和傳統期刊的預印本論文質量不高、作者對開放出版論文需要支付出版費用、擔心預印本開放后受到剽竊、擔心在機構知識庫存儲傳統期刊論文與出版商發生權利沖突等等。

上述調查研究表明,科研人員對開放獲取的參與程度還比較低??蒲腥藛T作為作者,有權決定以何種方式發表論文,也有權決定是否向機構知識庫存儲論文。如果財政資助機構、作者雇主單位利用權力或其他資源強制性要求作者參與開放獲取,就與作者的權利發生了矛盾和沖突。這種沖突是制約開放獲取發展的一種重要因素。

2.2 財政資助機構、教育科研機構與傳統出版者之間的間接沖突

如前所述,開放獲取的主要途徑是開放出版和開放存儲。根據開放程度劃分,開放出版可分為多種類型。按期刊是否需要付費訂閱,可將開放出版分為全開放出版和復合開放出版。根據論文開放時間劃分,開放出版可分為立即開放出版和延遲開放出版。雖然傳統出版者對開放獲取的態度越來越開明,開放獲取的進展也越來越大,但是,根據2011年的一個統計,開放出版的論文僅占17%??梢?,多數出版者還是排斥開放出版的。一般說來,開放獲取推動者沒有權力要求傳統出版者參與開放獲取,但是其通過對作者施加參與開放獲取的強制性要求,與傳統的出版者產生了間接的利益沖突。這種沖突最終是通過作者與傳統出版者的直接利益沖突體現出來的。

2.3 作者與傳統出版者的直接沖突

開放存儲要求作者將期刊論文的預印本或印刷本存儲在機構知識庫中,供公眾免費獲取。這對科技期刊出版的傳統商業模式造成了沖擊。傳統出版模式是出版者不向作者收取出版費用,但是要求作者轉讓或獨占性許可論文的版權,再通過收取訂購費用的方式獲取收益。出版者出于獲利之目的,不同意免費公開或過早免費公開論文。作者受盡快發表作品、建立學術聲譽動機的驅使,就傾向于向出版者轉讓或獨占性許可論文的版權。因此,當作者遵循財政資助機構或其雇主單位的強制性要求,將論文的預印本或者印刷本存儲在機構知識庫時,就會侵犯作者在出版協議中已經轉讓或獨占性許可給出版者的版權,從而發生沖突。

上述三種利益沖突是開放獲取推行過程中發生的主要沖突,依法妥善解決這些利益沖突,是推動開放獲取所不可逾越的一關。

3 財政資助科研論文開放獲取利益沖突的解決途徑

從開放獲取的發展進程中可以看出,開放獲取利益沖突的解決實際上采取了多種途徑并舉的解決機制。下文分別闡述:

3.1 財政資助機構的強制性開放獲取政策

科研項目財政資助機構是開放獲取最重要的推動力量。越來越多的國家財政科研資助機構頒行了自己的開放獲取政策??蒲腥藛T向機構知識庫提交論文是其接受資助的一項先決條件。比如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英國研究理事會、澳大利亞國家衛生和醫學研究委員會及其他國家的一些財政資助機構都有類似的資助政策。我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發布的《關于受資助項目科研論文實行開放獲取的政策聲明》也屬于強制性開放獲取政策。我們認為,特定財政資助機構的開放獲取政策雖然對向本機構申請研究資助的科研人員具有約束力,但是這種約束力難以通過科研人員作用于出版商,況且其約束力也不是普遍性的,即一個財政資助機構的開放獲取政策不能約束獲得其他財政資助的科研人員。

3.2 教育科研機構的開放獲取制度

科研教育機構也成為開放獲取運動的重要推動力量。截至2013年12月30日,全球已有280余家科研教育機構發布了自己的強制存儲政策,即教育科研機構內部的開放獲取制度。哈佛大學是較早建立機構知識庫的大學,制定了相應的開放獲取政策。哈佛大學法學院教師理事會于2008年5月1日通過決議,明確要求每個教員允許院長和其他教員接觸其學術作品。

哈佛大學其他一些學院也有相同的開放獲取政策。麻省理工大學于2009年3月18日由全體教師投票一致通過與哈佛大學相同的政策。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我國內地教育科研的機構知識庫起步較晚。北京大學要求教員將其學術作品無償提供給北京大學機構知識庫使用。但是沒有強制要求。清華大學機構知識庫鼓勵師生向機構知識庫提交作品,同時不要求作者轉讓版權,只要求提交許可協議。中國科學院于2014年5月19日發布了開放獲取的政策,要求接受財政資助的科研論文必須實現開放獲取。實際上,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機構知識庫在2007年已經開始運行,中科院一些研究機構也建立了自己的機構知識庫。

與國外教育科研機構強制性要求作者向機構知識庫存儲作品相比,國內教育科研機構的開放獲取制度大都是鼓勵性的。這導致知識庫收錄的作品數量較少,且很多作品只收錄元數據,而不是全文。這顯示出國內教育科研機構的開放獲取制度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利益沖突。

3.3 與出版者的協議機制

機構知識庫的建立對出版商的利益沖擊較大,因此在機構知識庫建立的早期,出版商大都持反對態度。出版商若能同意作者將經其出版的作品實施開放獲取,無疑可以大力促進開放獲取的發展。目前,取得出版商對開放獲取的同意是通過作者與出版商的協議以及財政資助機構或教育科研機構與出版商的協議實現的。

3.3.1 作者與出版商之間的出版協議。作者在發表論文時會與出版商簽訂出版協議,而國內外很多專業學術期刊都會要求作者無償轉讓版權或許可期刊對經其發表的論文擁有無期限限制的專有使用權。作者為了使自己的科研成果能夠及時在具有較高學術聲譽的期刊上發表,往往只能接受這種條件。因為作者在喪失版權的情況下,已無權再許可機構知識庫傳播其作品,這種出版協議就給開放獲取帶來了極大難題。因此,作者必須在出版協議中保留通過機構知識庫對作品進行開放獲取的權利,才能將作品存繳機構知識庫中,供公眾免費

獲取。

3.3.2 教育科研機構與出版商之間的協議。教育科研單位作為高質量學術文獻的產出單位,在與出版商的談判中有更多的話語權,完全有可能獲得出版商允許本單位科研人員對論文實現開放獲取的授權。例如,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等機構已經與部分出版社簽訂了允許開放存儲的協議。2010年10月27日,中國科學院也與Springer科技與商業媒體集團簽署了開放存儲合作框架協議。因此,即使作者將著作權轉讓給具體期刊的出版商,也不會影響作者單位的知識庫對作品進行存儲和開放獲取。

3.3.3 財政資助機構與出版商之間的協議。作為開放獲取運動的推行者之一,財政資助機構也多方尋求在現有的出版模式下促進開放獲取的途徑。財政資助機構資助的科研論文在所有出版的期刊論文中也占據了很大的比例,因此,財政資助機構與出版商談判也是有一定的地位的。針對開放出版模式中要求作者支付論文處理費的形式,財政資助科研論文部分是由財政資助機構替作者支付。因此財政資助機構可以與出版商簽訂關于財政資助科研論文的開放獲取協議。例如,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與Elsevier出版集團就接受NIH資助的作品的開放獲取問題達成協議,要求接受NIH資助的作者的作品在Elsvier期刊上發表后12個月都允許存儲在機構知識庫中。這種形式與教育科研機構與出版商的協議有異曲同工之處,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作品的開放獲取。

3.3.4 開放獲取專門立法。鑒于上述解決機制均有不足,一些國家在嘗試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推動開放獲取。美國曾就開放獲取問題提出過數個法案。2003年6月26日,美國國會眾議院議員馬丁·奧拉夫·薩博(Martin Olav Sabo)向美國國會提交了《公共獲取科學法案》(Public Access of Science Act,簡稱Sabo法案)的議案。

2005年12月14日,又有議員提出CURES法案,法案要求對財政資助科研論文實施強制性開放獲取,要求作者在論文被期刊錄用時即進行存儲。2006年美國第109屆國會上,參議院的兩位議員John Cornyn和Joseph Lieberman提出了聯邦科學研究成果公共存取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 of 2006,簡稱FRPAA)。美國的這三個法案雖然都沒有獲得通過,但對開放獲取還是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美國的伊利諾伊斯州已經率先通過該州的開放獲取法,要求所有的伊利諾伊州公立大學都必須制定對研究成果的開放獲取政策,并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以確保開放獲取的推進。另外,阿根廷、秘魯制定了全國性的開放獲取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規定受財政資助的研究成果應當開放存取,存儲在機構知識庫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開放獲取,受公共財政資助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教師、博士生及碩士生的研究論文,要在論文正式發表后的6個月內存儲到機構知識庫中。秘魯的法律要求所有接受財政資助產生的研究成果,都必須提供開放獲取。秘魯建立一個全國性的網絡平臺,收集財政資助研究成果的數字檔案。

比較而言,上述四種機制都有不足。財政資助機構的開放獲取政策通常直接約束受其資助的科研人員,其約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而且會因為科研人員相對于出版商的絕對弱勢談判地位而大打折扣。與此相似的是,教育科研機構自身的開放獲取制度更不具有普遍性,亦會因為科研人員的弱勢談判地位而不能作用于出版商。至于與出版商的協議解決方式,作為個體的科研人員不可能做到讓出版商同意開放存儲,倒是教育科研機構可以利用自身的學術影響力與出版商達成協議,允許其科研人員將通過該出版商發表的論文進行開放存儲。開放獲取專門立法可以具有普遍的強制約束力,但是其不足是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等到有了專門立法再實施開放獲取。因此,我們必須在現有法律環境中探尋出解決開放獲取利益沖突、促進開放獲取發展的途徑。

4 關于解決開放獲取利益沖突、促進我國開放獲取的路徑思考

我們認為,我國在制定開放獲取專門立法之前,應通過如下途徑促進開放獲?。?/p>

第一,我國所有的財政資助機構都應制定具有相同效果的強制性開放獲取政策,從而對所有的項目承擔單位、進而對科研人員產生普遍的約束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財政資助機構對財政資助科研論文不享有著作權。所以,資助機構的開放獲取政策應寫入科研項目合同或在合同中載明其開放獲取政策構成科研項目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制定開放獲取制度,以貫徹財政資助機構的開放獲取政策,具體可以通過行使對普通職務作品的優先使用權來實現。教育科研機構是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科研人員開展項目研究產生的論文屬于普通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科研人員所有,但是作為雇主單位的教育科研機構享有優先使用權,因此其有權利通過機構知識庫對該作品實行開放獲取,也有權要求科研人員將該作品存儲至指定的機構知識庫。

第三,鑒于科研人員不能通過協商取得出版商對開放存取的授權,我國科研教育機構,尤其是國家級科研機構和研究型大學應積極與世界主要出版商協商,取得允許其科研人員對經由該出版商發表的論文實施開放存取的許可。

同時,我國應啟動開放獲取立法工作。如果將財政資助科研論文界定為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政府作品或者將資助機構視為財政資助科研論文的作者,從而可以任意實施開放獲取,將對現行的著作權制度造成很大的沖擊。因此,我國的開放獲取立法應立足于在現行的著作權法律制度框架中進行。我們建議,未來的開放獲取立法應規定開放存取的作品文本類型(預印文本還是印刷文本)并針對不同文本的開放存取規定最長的延遲期限;開放獲取是財政資助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法律義務;財政資助科研論文只能在開放出版期刊和出版商同意開放獲取的期刊上發表。在這種法律制度之下,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出版商同意對其發表的我國財政資助科研論文實行開放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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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 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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