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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產品責任法的缺陷及矯正

2015-04-11 07:04李月紅
關鍵詞: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責任法

李月紅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近來關于食品安全的一些案例,使產品責任問題引發了嚴重的社會信任危機,中國產品的質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和質疑。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國相繼對部分法律進行了修改,如:2010年我國頒布《侵權責任法》,對產品責任單獨列為一章進行了規定;2013年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網絡購物和精神損害賠償等規定,加大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雖然我國對法律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水平和社會環境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立法的滯后性導致法律的實踐性并不高,司法實踐并不理想,沒有實現預期的效果,生產廠家依然肆無忌憚的生產各種危害廣大消費者的產品,而消費者的利益依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產品責任問題日益嚴重,之前法律中對產品責任的有關規定已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亟需出臺新的較為完善的法律規定以適應社會的發展。

二、我國產品責任法的立法現狀

1.《民法通則》中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產品責任的責任歸屬,但是該規定的表述比較模糊,既沒有確立嚴格責任,也沒有否認,所以學界對我國是否確立了嚴格責任產生了較大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早期的判決主要以過錯原則為主。隨著研究的深入,不少法官也依據嚴格責任作出判決,獲得了肯定。本文認為,按照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我國以采用疏忽責任原則為主,同時也有非嚴格意義上的嚴格責任的影子。

2.《產品質量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1993年9月1日我國頒布實施《產品質量法》,該法是我國產品質量方面的首次立法,也是首部專門立法,為產品質量監督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準備申請加入WTO,與國際貿易的合作會不斷加強,市場經濟不斷開放發展,該法的不足之處開始顯現。為適應經濟的發展,我國修訂了該法,但是《產品質量法》仍然不同于真正意義上的《產品責任法》,沒有對產品責任作出系統詳細的規定,沒有解決產品責任的核心問題,即歸責原則。同時,新《產品質量法》的修訂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沒有有效遏制產品責任問題突出的勢頭。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我國于1994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產品質量法》相比,更多的涉及到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開始強化對消費者等弱勢群體的保護。該法雖然實際上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并且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應用,但是卻很不利于消費者。因為按照規定,消費者想要獲得懲罰性賠償,須證明經營者在主觀上存在欺詐,這是非常困難的,嚴重阻礙了消費者維權。

4.《侵權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將產品責任歸為侵權責任,并將產品責任單獨列為一章,說明我國已開始注重產品責任的問題。該法的頒布雖然有很大的進步,但是仍然沒有解決產品責任的核心問題,沒有確立嚴格責任。并且該法規定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責任歸屬與《民法通則》有矛盾,司法實踐困難很大。

三、我國產品責任法立法存在的問題

1.產品范圍的狹隘。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即使在改革開放初期,產品種類還是稀少。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迅速發展,產品種類日益豐富,種類繁多,難以作出統一的規定。雖然有關法律對產品范圍作了規定,但是立法的滯后性和相關規定的零散,使得我國對產品范圍的定義比較狹隘,已難以適應社會的需要。雖然《產品質量法》對產品作了定義,但是仍將產品限制在“加工、制作和銷售”的范圍內,過于狹窄,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F實生活中不是任何東西只有經過加工才會被人們使用,如魚、鴨、鵝等家禽,如此規定,就背離了立法的初衷,難以對消費者進行有效地保護。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必須進行銷售,否則不能歸為產品。由此可以得出,《產品質量法》將出租產品、加工承攬的非標準物品排除在產品范圍之外,這與《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存在矛盾。

不能教條地把“加工、制作”等同于機械化作業,若如此,世界頂級的手工制作的服裝等又該如何定論。因此,本論文認為,應該借鑒國際的通用做法,改“用于銷售”為“投入流通”,這樣既能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能更好的規定產品的范圍,不至于遺漏。

2.損害賠償不全面。我國現有的法律對產品責任賠償范圍只限于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不僅賠償的數額很少,而且還有數額限制,并且對精神損害賠償既未有明確規定,也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定義。正因為如此,不少企業借機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漏洞,實行雙重標準,如近些年較為突出的汽車質量問題,同樣的問題在國外可以獲得高額賠償,在國內卻頂多只有修復的結局。雖然司法實踐活動中已有法官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給予受害人精神賠償的案例,但是對于產品責任問題日益突出的今天,由于缺少法律依據,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路走的十分艱難。

3.歸責原則的落后。由于沒有單獨的產品責任法規,我國對于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一直存有爭議,分歧較大。雖然普遍認為司法實踐中已經采用了嚴格責任,但是由于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仍存在不少困難。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但是《民法通則》卻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嚴格責任,這兩部法律在歸責原則上的矛盾,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嚴重的困難。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法律對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還不統一,存在難以協調的現象,若不及時加以修正和調整,會有損法律權威。

四、我國產品責任法的完善

1.制定統一的產品責任法。我國有關產品責任的內容比較分散,沒有系統的法律予以統一規范,并且法規之間規定不一致。伴隨經濟的飛速發展,關于產品責任問題越來越復雜和嚴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還容易引起混淆。

為了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單行法規。隨著全球市場的一體化,各國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陸續制訂了產品責任單行法規,這也是國際立法的趨勢。為了和國際接軌,順應世界趨勢的需要,我國有必要制定單行法規。并且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產品責任的規定零散,各法規之間還有相互矛盾的現象,非常不利于法官和當事人的需要。經過二十多年的研究,我國在產品責任理論研究方面已經比較成熟,有能力進行單獨立法。

2.產品責任法制度上的完善。

第一,擴大產品范圍。我國沒有專門的產品責任法對產品做出定義,現行法律的主要依據是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該法對產品的定義過于狹窄,已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產品是產生產品責任的基礎,擴大產品范圍就是擴大了產品責任的主體范圍,這將更有利于解決司法實踐問題。因此,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擴大產品的范圍。

對于是否將智力產品納入到產品范圍,世界上各個國家不太統一,但在國外的司法判例中,部分國家主張把智力產品納入到產品中。

對于智力產品是否屬于產品,我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隨著人類社會對計算機技術的依賴日益嚴重,發生風險的系數也日漸增大,防范風險的發生是很有必要的。對此,本論文認為,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司法判例,將智力產品歸類到產品的范圍內,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加大保護力度,予以警示。

第二,完善損害賠償制度。一要擴大和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產品責任立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以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并且要求達到致殘或死亡結果時為前提的,換言之,就是沒有出現這種情況時是得不到任何賠償的。這樣的規定是不是要求太高了,難道人身健康受到損害就不能要求賠償嗎?真等到致殘或死亡時再請求賠償,有何意義呢,立法的初衷和精神怎么體現,立法的目的又如何體現。這些因素都讓我們不得不考慮在一般傷害時,即人身傷害還沒有達到致殘或死亡程度時,但受害人及其親屬確實承擔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時,就請求損害賠償,以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正在建設法治國家,不能僅靠司法解釋解決實踐問題,而應制定相對完善的法律進行明確的規定。國外在此方面有著很豐富的經驗可以借鑒,可結合我國的實踐情況,對精神損害賠償明文規定,加大保護力度。同時可以設給損害賠償上下限,設定一定的賠償倍數,以避免無止境的賠償。二是建議增大懲罰性賠償的力度?,F有法律制度中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懲罰性賠償規定,該法雖然對此做了一些規定,但仍然設定了較為嚴苛的條件,賠償范圍狹窄,并且賠償金額很少,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經營生產者起到警醒的作用,建議增大懲罰性賠償數額。

懲罰性賠償可以促使消費者勇于維權,從而形成社會監督?,F實生活中,消費者的標的一般都不大,對此都采取忍讓的態度,但從整體角度來看,生產經營者就可能因此獲得巨額利潤。因此,加大的懲罰性賠償可以促使廣大消費者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又可以借此建立互相監督的有效機制。

懲罰性賠償可以促使企業遵紀守法,規范經營。部分經營者為了謀取巨額利益,將巨額利潤建立在消費者人身健康上,反正違法的成本也不高,即使賠償仍是有利可圖??捣剖驮诼┯褪录l生后立即聲明愿意適用中國法律進行賠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通過懲罰性賠償,懲罰侵權人,可以起到警戒的作用,同時告誡侵權行為人以及其他人不要再為類似行為。

懲罰性賠償可以成為一種平衡。長期以來,由于消費者弱小、分散、經濟實力不強等因素,在消費市場中處于劣勢和被動地位,顧客是上帝成為一個口號。懲罰性賠償就是一個很好的手段和措施,既能懲戒經營者和生產者,又能撫慰受害人。

第三,確立嚴格責任制度。歸責原則不明確、不具體,就無法解決產品責任問題,也無法起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會對社會的資源造成很大的浪費由于這一模糊的制度,給司法實踐帶來很大的困難,法官在適用上也有不同的理解。為此,我國有必要適用嚴格責任,解決司法實踐的困難。

確立嚴格責任制度可以有效遏制我國目前嚴峻的產品質量問題。我國正處在經濟的快速發展時期,法律的不配套和滯后性導致假冒偽劣產品泛濫,適用嚴格責任,可以警示企業規范生產。

確立嚴格責任已是國際趨勢,確立嚴格責任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采用嚴格責任,在產生問題時,只要受害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產品因缺陷而導致,經營者和銷售者就需承擔責任。這樣可以防止責任分配不均,更有利于權利人行使權力,同時擴大了消費者的權利,降低了請求損害賠償的難度,讓消費者真正處于優勢地位,維權不再困難。

從上述分析來看,我國在產品責任立法方面在一步步地向前走,但是發展地還是很緩慢,嚴重滯后于社會的發展,難以適應社會的需要。我國作為世界的第二大經濟體,經濟貿易的發展非???,但是立法的滯后卻不能有效地保護經濟發展。為了更好的與世界接軌,創造更好的發展環境,用消費促進經濟發展,讓維權不再困難,我國有必要制定統一的產品責任單行法規,完善精神損害賠償,確立嚴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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