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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研究

2015-05-05 18:22劉明
社會科學研究 2015年2期

劉明

〔摘要〕我國學界大多以物化思維模式為基礎,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物來對待,此種界定混淆了網絡虛擬財產與其他具有網絡化形態的財產類型的界限。從本質上看,網絡虛擬財產應被界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權利人提供的專屬性服務行為,此種界定準確地反映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之間的持續性法律關系,為各方主體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博弈平臺,有效涵蓋了多元化的網絡虛擬財產類型,并有利于制度外延根據網絡技術發展而進行適應性調整。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權利客體;網絡服務提供者;物化思維

〔中圖分類號〕DF52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5)02-0077-08

引言:明晰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必要性

權利客體是政策制定者通過授予主體法定權利方式,予以保護的法益的具體化形態〔1〕,明確的權利客體對于法律關系的穩定和民事主體的行為導向具有重要作用?!?〕對網絡虛擬財產權而言,準確界定其權利客體,即回答何為網絡虛擬財產這一問題,將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合理建構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法律規范,并在司法實踐中妥善處理因其引發的諸多法律糾紛,故不可不查。

第一,明晰的權利客體,有助于劃清網絡虛擬財產與其他財產類型的界限。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世界不再是一個與現實世界平行存在的獨立空間,而逐漸與現實世界相融合,成為了一種無處不在的行為媒介?!?〕在這個過程中,諸多既有財產類型都發展出了全新的網絡化形態,如電子郵件、電子貨幣、電子書等均屬此類。然而,此種藉由技術變革而引發的形態變化,并沒有對此等財產權利的既有內容產生實質影響。如果僅因外觀上的相似性,就將其籠統地納入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范疇,將可能使具有不同權利特點和不同權利內容的財產類型發生混淆,從而降低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概念精度。而通過明晰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客體,將可以在真正的網絡虛擬財產與其他財產類型之間劃定一條清晰的界限,從而加強網絡虛擬財產法律概念的明確性,為建構與網絡虛擬財產自身特點相契合的專門法律規范奠定基礎。

第二,明晰的權利客體,有助于在制度建構過程中全面考量相關主體的利益需求,并合理安排其權利義務關系。詳言之,權利在本質上是對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而決定此種安排的考量起點,應是權利客體自身的特性。因此,只有在準確界權利客體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依據其自身特性,對相關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綜合考察,并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一旦權利客體的界定出現偏差,將可能使權利義務的分配安排與相關主體的實際需求之間發生錯位,從而造成對某一方利益過度保護,而忽視另一方合理需求的不利局面。對于網絡虛擬財產來說,所謂準確的權利客體界定,應有助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以及其他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達致平衡狀態。

一言以蔽之,只有首先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客體,即何為網絡虛擬財產這一問題進行準確回答,才能保證后續法律制度的建構不至偏離軌道。筆者不揣淺陋,擬對該問題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并對現有理論面臨的制約進行反思,以期為我國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制度的發展提供幫助。

一、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界定

(一)見微知著——淘寶網店的法律特征描述

在當今學界,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權法律屬性的界定仍然莫衷一是,在此種情況下,把任何一種結論預設為厘清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論證基礎,都有可能導致最終結果的偏差。因此,本文擬從實踐出發,選取淘寶網店這一公認的網絡虛擬財產類型,通過從特殊到一般的認識方法,以白描的手法對其法律特征進行梳理,為后文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共性特征的抽象總結奠定基礎。

具體來說,在淘寶網電子商務平臺上開設的網絡店鋪,通常具有如下幾方面特性:

第一,淘寶網店只能開設于淘寶網自己搭建的電子商務平臺之上,不能脫離淘寶網而獨立存在。相應的,淘寶網店也只有在淘寶網的電子商務平臺之上進行運營,才能夠使用后者提供的一系列配套服務,并正常營業。如果淘寶網的服務器出現故障,則淘寶網店也只能隨之暫停營業。

第二,權利人創建淘寶網店時,需要與淘寶網簽訂一份服務協議,而該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涉及淘寶網店設立、經營、轉讓直至關閉的全過程。換言之,權利人對于淘寶網店的經營和使用行為,應始終遵循其與淘寶網訂立之服務協議,而該協議內容也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持續性的法律效力。當然,服務協議的條款本身是否完全合法有效,則是另外一個值得討論問題,筆者將另文進行分析。

第三,權利人對于淘寶網店的所有使用行為,均是以淘寶網向權利人提供的一系列具體服務為基礎的。例如,權利人在網店上登載和發布商品信息,是以淘寶網提供的信息存儲和信息發布服務為基礎的;權利人能夠在網店上表彰自己的信用,則是以淘寶網對于消費者評價信息的統計服務為基礎的。一言以蔽之,淘寶網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直接決定了權利人對于淘寶網店的使用方法和使用限制。

第四,權利人對于淘寶網店享有的財產權不容他人侵犯,任何盜取篡改店鋪賬號、惡意損害店鋪信譽、破壞網店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均應屬于違法行為,權利人可直接要求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二)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界定

通過上述對淘寶網店法律特征的分析,筆者認為,可將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客體,界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權利人提供的專屬性服務行為,具體包括如下幾層含義:

第一,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權利人給付的服務行為,而非某種可以脫離主體行為而獨立存在的特殊物。換言之,無論網絡虛擬財產以何種形式呈現,均可將其還原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一系列服務行為,而權利人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取得、占有、使用和處分等行為,則本質上是對于這些特定服務的使用。

第二,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合同約定給付的服務行為本身,而并非是因提供服務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換言之,是網絡服務行為構成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全部內容,不存在不以服務為內容的網絡虛擬財產。也正是基于此種原因,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可能對由其提供的網絡虛擬財產享有任何權利,畢竟,民事主體是不可能對自己的給付行為主張權利的。例如,淘寶網是不能對其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網店主張所有權的。這與傳統債權說將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內容界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其享有之網絡虛擬財產所有權的部分權能,如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等的讓渡的觀點〔4〕,存在本質性差別。

第三,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權利人提供的專屬性服務行為,而非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的一般性服務行為?!?〕所謂專屬性服務,是指與特定權利人之間存在一一對應關系的服務行為,那些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的標準化服務,如網絡新聞、數據傳輸、搜索引擎等,則不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范疇。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從外觀上看,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所有網絡用戶訂立的是統一的格式合同,因此在服務內容的總量上并無任何差別,但是在實踐中,每個權利人實際享有的服務內容卻是具有特殊性的,而這種特殊性往往來源于權利人自己的行為。例如,在網絡游戲中,雖然游戲的所有內容,如游戲人物、武器裝備、環境場景等均已在游戲軟件中預先設定好,并整體提供給玩家,但只有當玩家達到某種預設條件后,才能夠將此種預設的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并成為其專屬的網絡虛擬財產。

(三)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特征

1.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技術和法律關系上的依賴性

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專屬性網絡服務行為,在技術和法律關系上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依賴性,而權利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也因此存在著持續性的緊密關聯,而在筆者看來,此種依賴性是網絡虛擬財產的首要特征。

首先,從技術角度看,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創設的網絡服務中始終居于核心地位,權利人對其具有極強的技術依賴性?!?〕一方面,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形態和內容都是由網絡服務提供者預先設定的,且據以形成網絡虛擬財產的電磁記錄并不具有獨立性,一旦脫離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整體服務就將失去其有用性,甚至不復存在。另一方面,權利人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實際使用,也離不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技術支持,一旦網絡服務提供者暫?;蚪K止服務,權利人將無法實際使用網絡虛擬財產。例如,在網絡游戲中的一把道具劍,在外觀上看是具有獨立使用價值且可以單獨轉讓的,但如果失去了整個游戲環境中那些不可轉讓的部分,如場景、NPC等,以及網絡游戲運營商所提供的一系列技術支持,如服務器、網絡架設、運營維護等,這把道具劍無疑將喪失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

其次,此種技術上的依賴性,造就了網絡虛擬財產對于權利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持續性基礎法律關系的依賴。一方面,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內容、權利人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使用方法等,完全由此種基礎法律關系所塑造;另一方面,權利人只有在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保持基礎法律關系的前提下,才可能要求后者為其實際使用網絡虛擬財產提供技術支持,一旦基礎法律關系解除,網絡虛擬財產也將隨之消滅。相應的,此種持續性基礎法律關系的存在,將使得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內容,以及權利人對于其的使用行為,可能會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權利客體的內容和歸屬具有公示性

與普通合同法律關系中合同權利的內容和歸屬通常僅為當事人雙方知曉不同,作為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服務行為,雖然來源于權利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訂立的服務協議,但通常具有較為明顯的外部表現形態。例如,具有物化形態的網游裝備、表征權利人身份的賬號密碼等均屬此類。這些外部權利表現形態,使得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客體具有了足夠的公示性,以至于權利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外的第三人,能夠以極低的信息成本知曉特定網絡虛擬財產權的具體內容和歸屬,而“第三人知曉”的這一事實,也讓網絡虛擬財產權在外部法律關系中的不可侵性,獲得了過錯責任在理論和實踐上的支撐?!?〕

3.權利人對于網絡虛擬財產享有排他性權利

在與除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權利人對于網絡虛擬財產享有之權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具體來說,此種排他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在權利保護方面,網絡虛擬財產具有不可侵性,任何第三人均負有不得侵害或妨礙權利人使用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定義務,當第三人違反該法定義務時,權利人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之規定,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使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只有在獲得權利人同意后,才能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內容和使用方式等事項進行調整,而不得擅自進行更改或撤銷;其二,在權利歸屬方面,雖然不同權利人享有之網絡虛擬財產,在外觀形態上可能具有同質性,但由于分別來源于不同的基礎法律關系,因此在權利歸屬上不能被混淆。質言之,同一個網絡財產之上不可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者?!?〕其三,權利人可在不違反法律和用戶協議約定的范圍內,依據自己的意愿行使或處分網絡虛擬財產,任何第三人均不得進行干涉。

二、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界定的合理性證成

將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客體界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權利人提供的專屬性服務行為,主要具有如下幾方面合理性基礎:

(一)有效區分網絡虛擬財產與其他財產類型的網絡化形態

隨著網絡在社會生活中的應用領域不斷擴張,越來越多的財產類型正藉由技術的進步,在網絡環境中獲得新生。然而,這些僅具有網絡化形態的財產類型(以下簡稱“不真正網絡虛擬財產”)與真正意義上的網絡虛擬財產(以下簡稱“真正網絡虛擬財產”)相比,仍然存在著本質差異,二者不容混淆。具體來說,此種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權利來源不同。權利人對于真正網絡虛擬財產享有之權利,只可能來源于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形成的基礎法律關系,而對不真正網絡虛擬財產享有之權利,則可能藉由多種原因產生,既可能是法律的直接規定,也可能是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約定,但無論如何,均與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直接關聯。以電子郵箱和電子郵件為例,權利人對于電子郵箱享有的一系列權利,均是以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訂立的服務協議為基礎的,而其對郵箱中電子郵件享有之權利,則是來源于法律對于財產權益歸屬的直接規定,這與現實生活中收信人對于所收信件享有之所有權的產生過程,并無本質差別。而這種權利來源的差異,使得當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法定或約定原因停止提供郵箱服務時,權利人對于電子郵箱享有之權利將隨電子郵箱這一真正網絡虛擬財產的消失而一同消失;但對于郵箱中電子郵件享有之權利,卻不會因此受到任何影響,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以服務已經終止為由拒絕返還信件。事實上,在美國John Ellsworth訴雅虎公司案中本案基本案情如下:原告之子Justin Ellsworth在伊拉克戰爭中陣亡。在此前的兩年間,Justin主要通過雅虎郵箱與親友進行聯絡。Justin陣亡后,其父John Ellsworth依據繼承權向雅虎公司索取Justin的郵箱賬號,但被雅虎公司以受限于用戶協議,應保護用戶的隱私,不得將郵箱向任何第三方轉讓為由拒絕。,法官正是基于上述區分方法,判決原告無權直接繼承其子的電子郵箱賬號,但有權要求雅虎公司將該郵箱中的全部信件通過刻錄光盤交還給原告的?!?〕

第二,權利客體的價值基礎不同。真正網絡虛擬財產的市場價值和使用價值,主要取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之服務的有用性,而與之相反,不真正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基礎,則與特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乃至互聯網本身是否存在,沒有直接關聯。以Q幣和電子貨幣所謂電子貨幣,是指采用電子數據的形式,利用電腦或儲值卡進行金融資金轉移的一種貨幣形態,代表著一定的法定貨幣,并以法定貨幣單位作為計算單位。為例,前者屬于較為典型的真正網絡虛擬財產,其使用價值是以騰訊公司提供之服務為基礎的,而市場價值則主要取決于騰訊公司提供之服務的有用性,如果騰訊公司停止服務,Q幣將只是一段毫無價值的代碼。相對應的,由于電子貨幣的法律屬性與普通紙幣并無任何差異,均屬于國家法定貨幣,因此其市場價值和適用價值,是直接由市場供需關系以及國家的金融政策所決定的,并不依賴于任何網絡服務提供者,即使網絡銀行停止服務,權利人無法通過電子貨幣進行交易,也不會影響其對于電子貨幣對應之實體貨幣享有之權利,以及貨幣自身的價值。

綜上所述,真正的網絡虛擬財產與僅具網絡化形態的不真正網絡虛擬財產,原本是兩個在內涵與外延上均不相同的法律概念,其關系如同水與油,雖然在外觀上均為液體,但分子結構卻截然不同,故有必要將二者進行明確界分。而本文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界定方法,通過將網絡虛擬財產的首要特征,從其在物理屬性或所處空間的特殊性,轉化為了主體關系上的特殊性,從而為兩者的區分提供了一套十分明確和有效的判斷標準,這將有助于我們更為準確地把握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特性,進而在具體制度建構中,合理、均衡地安排各方主體的利益關系。

(二)為各方主體利益的平衡提供博弈平臺

在實踐中,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內容通常涉及三方主體,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以及其他第三人,而將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客體定位于一種專屬性服務行為,有助于全面考察這三方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并為其利益平衡提供博弈平臺。

第一,與普通有體物買賣不同,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權利人交付網絡虛擬財產并不意味著其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而只是持續性提供網絡服務的開端;同時,權利人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使用行為,也可能會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切身利益產生影響。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將網絡虛擬財產定位于服務行為,方可能以網絡服務協議為紐帶,使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回到利益博弈的制度平臺上來,并在綜合考量雙方各自利益訴求的基礎上,在相對性法律關系中合理確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內容。

第二,網絡虛擬財產所具有的公示性特點,使權利人在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可以對網絡虛擬財產主張排他性權利,這足以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根據法經濟學的理論,了解權利內容和歸屬所需耗費的信息成本,是平衡權利保護與第三人行為自由之間關系的關鍵要素,而權利內容和歸屬的公示性,則是規避權利沖突,并內化交易成本的基礎保障?!?0〕因此,當第三人能夠以合理的成本了解某項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內容和歸屬時,該項網絡虛擬財產權就不再僅是一種純粹經濟利益,而具有了相當程度的對抗性效力,同時,此種對抗效力也并不會對第三人的行為自由造成嚴重影響?!?1〕

質言之,權利這一法律概念之所以產生,目的就是為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2〕而只有在均衡考量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具體需求,才能對該項權利的內容和效力得出正確的結論。將網絡虛擬財產定位于專屬性服務行為,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更為廣闊的視角,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網絡虛擬財產在不同主體關系中所展現出的不同權利特性。

(三)有效涵蓋多元化的網絡虛擬財產類型

網絡技術不斷發展和創新的現實情況,決定了根據網絡虛擬財產外在形態進行類型化規范的做法,是無法有效涵蓋所有可能出現的網絡虛擬財產具體類型的?!?3〕而將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為服務行為,則具有較強的理論伸縮性和概念外延包容性,無論是較為典型的網絡游戲裝備、電子郵件、博客空間,還是不甚典型的論壇等級、網店信用值等,均可以被視為是某類特定的網絡服務行為,從而被納入到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制領域中來。事實上,網絡技術的發展和創新速度越快,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類型愈發多樣,此種理論解釋的優勢就更為明顯。因為迄今為止,無論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形態怎樣變遷,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技術上的壟斷地位,及其由此帶來的與網絡用戶之間的持續性法律關系并未發生實質改變??梢哉f,將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為服務行為,從根源處有效把握住了網絡虛擬財產的發展規律,使之對技術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具有較好的適應能力,有助于化解法律自身穩定性與技術發展快速性之間的矛盾。

(四)有效解決網絡虛擬財產歸屬爭議

在現有研究成果中,網絡虛擬財產的歸屬始終是各方爭論的焦點。一種觀點認為,網絡用戶為獲取該網絡虛擬財產付出了勞動且支付了對價,因此可以通過交易或享受服務的方式,以繼受取得的手段獲得網絡虛擬財產所有權?!?4〕反對意見則認為,網絡用戶僅是按照合同約定享受網絡服務并在這個過程中使用網絡虛擬財產,而不擁有對其的所有權,因此網絡虛擬財產仍應歸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有。迄今為止,無論是哪種觀點,似乎都無法完全說服對方。長此以往,恐將對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法律規范的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在此種情況下,把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客體定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專屬性服務,將可以使網絡虛擬財產歸屬問題得到徹底解決。這是因為,作為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網絡服務行為,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一方而言,實際上是需承擔的給付義務,而其顯然不可能對自己的給付義務主張財產權利。換言之,只有對網絡用戶一方才存在著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概念,網絡虛擬財產也只可能歸屬于網絡服務的接受者,即網絡用戶。如此一來,長期困擾學界和司法實踐的網絡虛擬財產歸屬問題,將得到一勞永逸的解決,而網絡服務協議中設定的那些所有權保留條款,也將無需再考慮是否有違公平原則,而自動喪失實際意義。

三、以物化思維模式界定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局限性

(一)物化思維模式下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界定

在羅馬法時代,人們為了交易上的便利,將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客觀存在,包括權利客體和客體之上的權利,統統都視為物?!?5〕雖然該作法混淆了物與權利的關系,并且在《德國民法典》將物限定為“有形物”之后得以糾正,但此種“物化”的思維模式卻在財產權研究領域中得以延續至今?!?6〕因此,在對網絡虛擬財產權的研究過程中,我國學界雖然對其法律屬性存在著物權說與債權說的爭論,但兩派學者卻都自覺不自覺地以不同形式承認或預設了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種特殊的“物”。

物權說自不待言,由于其主張網絡虛擬財產權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物權的概念范疇,因此,將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客體界定為一種特殊的物,是其理論推理的必然結果?!?7〕縱然因為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表現形態認識不同,有觀點從電磁記錄的客觀屬性出發,將其定性為如風能、電能一般具有自然屬性的無形物;有觀點從存儲方式角度出發,將其界定為在固定的、穩定的信息空間中儲存的完整的數字記錄〔18〕,但均不改變其作為一種特殊物的法律屬性。

債權說雖然否認網絡虛擬財產權的物權屬性,但卻在物化思維模式的影響下,并未徹底否認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種特殊物。詳言之,債權說主流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客體,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其所有之網絡虛擬財產為載體,向權利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務行為,其中包括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等,而這些權利全部來源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所有權部分權能的讓渡?!?9〕雖然從外觀上看,該結論與本文觀點十分類似,然而若深入剖析便會發現,其似乎回避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即網絡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之網絡虛擬財產,究竟應屬于何種法律性質。而從債權說論者的論證邏輯中我們可以窺見端倪,其之所以未對上述問題給予充分的重視,主要是因為在潛意識中,已經先驗地將此種網絡虛擬財產視為一種特殊物,故無需對其進行過多論證了例如,有學者認為,“勿庸置疑,在玩家未接受網絡游戲服務之前,開發商或者經開發商授權的運營商對網絡游戲中的網絡虛擬財產享有所有權?!倍谖覈穹w系中,所有權的客體只可能是物。參見余俊生《論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屬性》,《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而這正是物化思維模式的典型體現。

綜上所述,在我國學界,無論是債權說還是物權說,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客體的界定,大多存在著一種貌離而神合的現象,二者分別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物來對待,而此種物化思維模式的產物,將使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制度的建構面臨諸多理論制約。

(二)物化思維模式面臨的理論制約

不可否認,某些網絡虛擬財產的外觀形態,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傳統民法理論中關于物是受主體控制和支配,且具有獨立屬性的對象的觀念〔20〕,這在人們對于網游中武器裝備的所有權觀念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然而,若深入分析網絡虛擬財產背后的技術架構和主體關系便會發現,其與傳統民法中的物是存在本質差別的,以物化思維模式界定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客體,很容易使研究成果局限于表象層面。由此所帶來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易于混淆真正網絡虛擬財產與不真正網絡虛擬財產的界限

如上所述,真正與不真正網絡虛擬財產本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在權利來源、價值基礎等方面存在本質差別。然而,一旦將網絡虛擬財產理解為一種特殊物,其在外觀上的共同數字信息形態,將可能使這兩者之間的概念產生混淆。例如,有些持物權說觀點的學者就認為,“生成并儲存于網絡空間中的各類信息,如文字、數字、聲音、圖形、圖像等,均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客體范疇?!薄?1〕這顯然就犯了“以貌取人”的錯誤,使真正與不真正網絡虛擬財產相互混淆。至于債權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對權利客體界定準確性的直接影響,但由于將自身的理論體系建筑在了網絡虛擬財產這一特殊物之上,因此,當作為載體的網絡虛擬財產概念出現模糊時,其最終結論的正確性也難以得到完全保障。仍以電子郵箱與電子郵件為例,如果不能從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概念上將兩者進行有效區分,將可能產生權利人僅對電子郵件享有閱讀、轉發、刪除等具體權利,而網絡服務提供者卻對該郵件享有所有權的荒謬結論。

2.難以全面反映網絡虛擬財產權相關主體的利益需求

將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為特殊物,不僅可能使其與不真正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發生混淆,而且還可能導致以此為基礎建構的法律規范,難以全面反映網絡虛擬財產權相關主體的利益需求。詳言之,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權的內容安排,通常會涉及三方主體,即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特別是在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之間,網絡虛擬財產權利內容所反映的,更并非只是權利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界限,還可能涉及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財產利益和經營自由的限制。而若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物對待,將可能引導立法者按照傳統物權理論,僅圍繞權利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權利內容進行建構,而忽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需求,這很可能造成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失衡。

以網絡虛擬財產交易為例,如果將網絡虛擬財產定位為一種特殊物,那么根據物本身所具有的獨立性,以及權利人享有的支配權,將會很自然地得出“權利人有權自由轉讓其網絡虛擬財產”的結論,而網絡用戶協議中的“禁止轉讓”條款,則將會因不合理地限制了權利人對財產的處分權,而被一律歸于無效。然而,此種結論并沒有充分考慮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訴求,在實踐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虛擬財產交易進行限制,很可能是為了維護正常經營秩序而作出的一種合理選擇。例如,淘寶網電子商務平臺的正常運轉,是以良好的網店信譽體系為基礎的,而網店的信譽又大多是與店主的真實身份直接相連的。因此,店主任意轉讓網店的行為,雖然不會使淘寶網承擔額外的服務給付義務,但卻可能從根本上破壞業已建立的信譽體系,進而在經營秩序層面給淘寶網帶來嚴重影響。在此種情況下,淘寶網在服務協議中加入禁止讓與特約,顯然是具有一定合理性基礎的。

3.不當擴大侵權責任的適用范圍

如今,雖然學界和司法實踐均已認同法律應對網絡虛擬財產權予以保護,但在處理具體糾紛時,我國法院對于法律適用的問題仍處于摸索階段,特別是在民事訴訟領域,有些法官甚至通過混合適用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方式,來追求實質公平的判決結果。例如,在“網絡財產第一案”——李宏晨訴北極冰公司案中,法院一方面承認了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訂立之服務協議合法有效,而另一方面則以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依據,判決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法院的此種判決思路背后,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法官的侵權法解決思路,即希望通過對法定義務的強調來調整約定義務中的不公平。參見(2004)二中民終字第02877號民事判決書。筆者認為,在法律對此問題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此種務實的審理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不僅可以更好地適應網絡技術快速發展的實際情況,而且也為妥善安排當事人之間較為復雜的利益關系預留了足夠的制度空間。

然而,將網絡虛擬財產定位于特殊物的做法,在使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法律效力愈發絕對化的同時,可能會不當擴大侵權責任的適用范圍,引導法官更多地采用侵權規則解決糾紛,而在無形中擠壓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空間??陀^地說,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普遍擁有訂約優勢的大背景下,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調節民事主體利益關系的做法,效率顯然更高,似乎也更有利于對弱勢一方權益的保護。但是,若一味擴大侵權責任的適用范圍,卻也可能產生如下副作用:

第一,可能影響民法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如前所述,在網絡虛擬財產法律關系中,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之間以合同為基礎的持續性法律關系是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相比,在義務來源、責任認定規則、責任承擔方式,以及免責事由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如果對發生在合同法律關系中的糾紛也一律適用侵權法規則,勢必會使合同法原有的法律功能被限縮和侵蝕,甚至引發兩部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2〕

第二,不利于為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從法律的價值理念上看,侵權責任法屬于救濟法,強調的是對受害人給予充分的救濟?!?3〕因此,當法官根據侵權責任法審理案件時,必然會更多關注個案的公平和正當性,而這可能給網絡產業的發展帶來阻礙。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面臨的法律風險可能大幅提高。例如,在第三人盜竊網絡虛擬財產案件中,如果法官過度關注如何給予受害人有效的救濟,就有可能自覺不自覺地提高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標準,無論第三人采取何種方式實施盜竊行為,均將權利人遭受的損害歸結于安全保障義務的不履行,而這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來說似顯過苛。另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空間也可能受到不當限制。而從前文淘寶網限制網店轉讓的例子中可以看出,網絡產業要想實現長期健康的發展,必須要創造一個能夠反映其合理利益需求的制度空間,并允許各方主體通過在實踐中的相互博弈,形成最為妥當的權利義務安排,而侵權責任的過度擴張勢必會擠壓這一制度空間。

4.無法有效解釋所有網絡虛擬財產類型

由于將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為一種特殊物是物化思維模式的產物,因此,在面對具有物化形態的具象網絡虛擬財產,如網絡游戲中的武器裝備、游戲貨幣等時,通常能夠表現出較好的適應性,合理解釋此類財產的權利內容,以及圍繞其產生的各類法律行為。然而,當面對在外觀上并無具象化形態的網絡虛擬財產權時,將權利客體定位于特殊物的做法,顯然是無法有效解釋其權利內容的。例如,我們就很難想象在面對QQ號碼時,如何將QQ號碼背后所代表的一系列抽象的網絡服務,都歸結到權利人對于一串號碼享有的具象所有權中來。

四、結語

如何認識網絡虛擬財產權,是當代科學技術向傳統財產權理論提出的一道新的課題,它不僅是對法律人既有知識理論素養的考驗,更是對我們應對社會生活變化能力的挑戰。網絡虛擬財產較為復雜的三方主體關系,已經使得以物化思維模式界定權利客體的傳統研究進路,在網絡虛擬財產面前顯得有些力不從心。為解決這一問題,筆者將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合同約定向權利人提供的專屬性服務行為。此種界定方法,一方面可以準確、全面地反映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相互間的利益博弈和平衡提供制度平臺,從而為具體制度的合理建構提供有效指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明確界分網絡虛擬財產與其他類型財產之間的概念界限,在淳化網絡虛擬財產法律概念的同時,增強概念外延的延展性和包容性,使其更好地適應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網絡虛擬財產類型的多元化趨勢。此外還需澄清的是,網絡虛擬財產較為復雜的主體關系結構,使得權利內容雖取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之間的相對性法律關系,但卻具有對其他第三人的對世性效力,此種現象實際上已非傳統物權或債權理論所能解釋,而更接近于一種中間型財產權利。在此種情況下,僅憑其中某一項權利特性就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得出全盤定論,恐怕都是過于武斷的。因此,筆者并無意通過對網絡虛擬財產法律概念的界定,對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屬性得出結論。

〔參考文獻〕

〔1〕方新軍.權利客體的概念及層次〔J〕.法學研究,2010(2).

〔2〕吳漢東.論財產權體系——兼論民法典中的“財產權總則”〔J〕.中國法學,2005(2).

〔3〕壽步.網絡游戲法律政策研究2009——網絡虛擬物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220.

〔4〕陳旭琴,戈壁泉.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J〕.浙江學刊,2004(5);劉慧榮.虛擬財產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61-163.

〔5〕Joshua Fairfield, Virtual Property〔J〕.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5(10):1047-1050.

〔6〕高富平,杜軍.虛擬社區之用戶創制物在財產法視野下的保護〔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0(9).

〔7〕劉德良,許中緣.物權債權區分理論的質疑〔J〕.河北法學,2007(1).

〔8〕李長健,李昭暢.虛擬財產的“權利束”理論解構——法學與經濟學的理論耦合〔J〕.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3).

〔9〕Darrow Jonathan J., Ferrera Gerald, Who Owns a Decedents E-Mails: Inheritable Probate Assets or Property of the Network〔J〕.NYU Journal of Legislation & Public Policy,2006(10):281-282.

〔10〕梅夏英.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義及其后果〔J〕.法學家,2004(2).

〔11〕冉昊.論“中間型權利”與財產法二元結構——兼論分類的方法論意義〔J〕.中國法學,2005(6).

〔12〕金可可.論溫德沙伊德的請求權基礎〔J〕.比較法研究,2005(3).

〔13〕梅夏英,許可.虛擬財產繼承的理論與立法問題〔J〕.法學家,2013(6).

〔14〕錢明星,張帆,網絡虛擬財產民法問題探析〔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5).

〔15〕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修訂本第三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76.

〔16〕梅夏英.財產權構造的基礎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00.

〔17〕楊立新,王中合.論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及其基本規則〔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6).

〔18〕王竹.《物權法》視野下的虛擬財產二分法及其法律規則〔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5).

〔19〕陳旭琴,戈壁泉.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J〕.浙江學刊,2004(5);劉慧榮.虛擬財產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61-163;余俊生.論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屬性〔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3).

〔20〕常鵬翱.民法中的物〔J〕.法學研究,2008(2).

〔21〕林旭霞.虛擬財產權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1.

〔22〕王利明.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權責任法的擴張為視野〔J〕.中國法學,2011(3).

〔23〕〔德〕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M〕.張新寶,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責任編輯:何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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