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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民族自治區家庭結構分析

2015-05-05 06:47王躍生
廣西民族研究 2014年6期
關鍵詞:漢族

[摘要]本文以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為基礎,分析5個民族自治區的家庭結構及其特征。民族自治區核心家庭比例多在全國高位之列,直系家庭則居低位之組,內蒙古、廣西和新疆三地主要少數民族與漢族的核心家庭構成具有一致性,西藏和寧夏為差異較小。民族自治區內直系家庭除廣西外,則以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為主。單人戶互有高低。人口遷移流動與家庭結構的關系為,多數民族自治區城市有遷移行為戶主中的直系家庭較低和單人戶較高,而本地出生者中直系家庭較高、單人戶較低。核心家庭與戶主出生地的關系則不強,即不同出生地戶主中的核心家庭比例均比較高。新疆漢族居住方式與出生地的關系比較獨特,有待進一步探討。

[關鍵詞]民族自治區;家庭結構;主要少數民族;漢族;人口普查數據

[作者]王躍生,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北京,100028

[中圖分類號]C91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54X(2014)06-0039-013

家庭結構旨在分析民眾居家生活單位的類型及其構成比例,借此可對特定時期和地區家庭成員的居住偏好、關系特征和家庭功能有所認識。已有研究表明,不同區域之間,家庭結構往往有別。最近幾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少數民族相對集中的5個民族自治區中,家庭結構多有獨特表現,這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本文擬以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為基礎,對此進行分析。

一、基本說明

中國當代,經濟和社會變革趨向顯著,目前更進入深刻的社會轉型時期:人口遷移流動頻繁、生育水平較長時期保持在較低水平(20世紀90年代以來),人口老齡化水平提高。民眾居住方式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影響。目前,全國整體家庭結構已有相對系統和深入的研究,而區域研究,特別是針對民族自治區的考察顯得不足。不過,這一問題也受到民族研究者的關注,但有區域之別。

就民族自治區而言,西藏家庭結構的研究相對較多。陳華依據第四次人口普查數據對西藏家庭結構中單人戶較高的原因做過分析,指出:西藏城鎮的單人戶比例較高,原因是城鎮為漢族比較集中之地,而這些漢族主要是全國各地分來的支援西藏建設的大學生,他們多未婚;其他援藏干部也是單身遷入為多。同時,城鎮從農牧區吸收男女青年進城工作,未婚者居多。還有學者對西藏家庭結構最近40年的演變進行過探討,認為無論農村牧區還是城市,不同歷史時期,核心家庭所占比例一直最高。但城市和農村牧區有差異,前者(如拉薩)核心家庭處于增長狀態,后者(安多、江孜)則基本上呈下降趨勢。也有與此相反的認識。劉志揚依據其所作田野調查資料得出的結論是,當代小規模的核心家庭在藏區農牧區已開始發展為主要的家庭類型。在同一篇論文中,劉志揚還從生活習慣上分析西藏的家庭結構:拉薩郊區當地農民在子女結婚前和他們同住一處,兒女長大成人后,無論有幾個兒女,大多都只留一個孩子在家與父母一同生活,其余分家另立門戶單過。由于研究者所觀察的時期、地區有別,對西藏家庭結構的認識有一定差異。但總體看,至少20世紀90年代及其后,西藏城市的核心家庭已成為主導,農牧區的直系家庭相對較高。

對新疆維吾爾族家庭結構的研究也有一些。方曉華所做調查顯示:當代維吾爾族兒子成家之后,從父母家庭中分出去,形成獨立家庭,這是一種常規。它將促使核心家庭增長。同時,方曉華也指出:維吾爾族有幼子繼承習慣,最小的兒子結婚后必須留在父母身邊。如果大兒子結婚而其他兒子尚小,或只有女孩時,大兒子也不能分家出去。這是農村和城市中主干家庭都占一定比例的原因。李曉霞也發現:維吾爾族家庭多子家庭一般在兒子成年結婚后分家,實行新居制,僅留一子與父母共同生活,盡贍養之職。一般情況是,子女成婚后愿意獨立門戶,經濟自主自立,父母也較少依賴子女生活。因此,維吾爾族家庭核心家庭居多數,聯合家庭、擴大家庭數量有限。這些研究表明,核心家庭在維吾爾族中占主導地位,但獨子不分家和多子家庭留一個兒子與父母生活習慣的保留,又會使當地形成一定數量的直系家庭。

有關內蒙古蒙古族、寧夏回族和廣西壯族當代居住方式的系統分析則比較薄弱。

我們認為,目前針對民族自治區家庭結構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和需要彌補之處:一是缺少對這些地區家庭結構進行整體分析;二是在5個民族自治區內除了主要少數民族外,還生活著較高比例的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對此所作比較研究同樣較為缺乏;三是基于大型數據的分析較少,已有研究或長于定性描述,或雖有調查但樣本較小,難以揭示各自治區家庭結構總體狀況。

本文將通過開發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長表1%抽樣數據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長表1%抽樣數據,分析5個民族自治區家庭結構整體狀況和當地主要民族的家庭結構及其變動,揭示其特征。需要說明的是,本項研究中家庭戶的民族區分以戶主民族身份為依據。本文所使用統計資料中的城鄉數據分別為人口普查中的“市”數據和“縣”數據,沒有將居于“市”、“縣”之間的“鎮”數據包括在內。

本文主要考察占比重較大的家庭類型,包括兩個層級:第一層級有核心家庭(指夫婦或夫婦一方和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直系家庭(夫婦或父母、父母一方和一個已婚子女及孫子女組成的家庭和單人戶;第二層級為夫婦家庭、夫婦分居和單親家庭、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和隔代家庭。

二、全國視角下民族自治區家庭結構特征

前面提到,2000年以前的人口普查數據已經顯示出5個民族自治區家庭結構有一些獨特表現,那么其獨特之處是什么?這里,我們分城鄉對2000年和2010年對各自治區主要家庭類型在全國的排位加以說明。

(一)城市

1.2000年

根據人口普查數據,2000年各地城市基本家庭結構中,內蒙古的核心家庭比例在內地31個省級單位中最高(占比79.74%),寧夏居第2位(79.29%),新疆居第4位(77.18%),前四位中有3個地區為民族自治區。西藏核心家庭處于倒數第11位(69.35%),居低位之列。直系家庭所占比例處于最后四位的地區分別為西藏(4.84%)、寧夏(10.63%)、內蒙古(10.89%)和新疆(11.78%),均為民族自治區。單人戶西藏(17.74%)居第2位,其他自治區特色不明顯??梢?,2000年多數民族自治區家庭呈現核心化水平高、直系家庭構成低的特征。另一民族自治區廣西核心家庭水平(67.09%)處于倒數第6位,屬低位;其直系家庭(15.73%)為倒數第14位,屬中等水平;單人戶(13.20%)為第7位,在高比例之列。整體看,除廣西外,其他4個自治區基本家庭構成都有一些類型在全國處于最高、最低兩極,或者說高比例的核心家庭與低比例的直系家庭特征比較突出。

2000年各地城市二級家庭類型中,夫婦家庭內蒙古在全國最高(19.14%),廣西倒數第一(12.12%);夫婦分居和單親家庭西藏最高(12.90%),內蒙古處于最低位(3.76%);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西藏(3.23%)、內蒙古(8.14%)、寧夏(8.17%)和新疆(8.78%)分處倒數第1、2、3、4位;隔代家庭西藏為0,廣西為倒數第3位(1.08%)??梢?,多個民族自治區二級家庭類型也具有“兩極”表現。

2.2010年

基本家庭結構中,全國各地城市核心家庭前四位為內蒙古(75.19%)、寧夏(74.89%)、山西(74.06%)和新疆(72.99%),民族自治區在其中的排位與2000年相比沒有發生變化。西藏在倒數第12位(64.05%)。直系家庭后四位為西藏(3.37%)、新疆(9.50%)、內蒙古(10.01%)和寧夏(11.20%),排序與2000年相比雖有變化,但處于最低位組的地區仍為4個民族自治區。單人戶西藏由第2位升至第1位(30.34%)??梢?,從總體看,民族自治區高核心化水平和低直系家庭水平得到保持。廣西核心家庭為倒數第8位(61.41%),仍處于低比例地區;直系家庭為升至正數第9位(18.18%);單人戶有所降低,為第10位(16.56%)。

二級家庭類型中,夫婦家庭西藏最高(28.09%),廣西位居倒數第2(13.83%);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西藏(2.25%)、內蒙古(6.51%)、新疆(6.58%)和寧夏(6.96%)分處倒數第1、2、3、4位,仍集中在四個民族自治區中;隔代家庭寧夏(2.12%)為第3,新疆(0.79%)為倒數第2。

總之,兩個時期5個民族自治區城市家庭結構的特征為,除廣西外,核心家庭比例在全國省級單位中多處于高位之列,直系家庭則居于低位之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也如此),單人戶西藏處于高位。這表明,多數民族自治區的城市民眾居住方式的小家庭趨向較強。

(二)農村

1.2000年

2000年,農村基本家庭結構中,核心家庭新疆(74.23%)位居第2,內蒙古(72.83%)位居第4,寧夏(71.64%)為第7,與城市排位稍有不同,但這三個自治區的核心家庭構成也處于高位。另外,西藏核心家庭全國最低(54.43%)。直系家庭西藏處于高位(30.79%),在全國排第2;新疆(17.18%)和內蒙古(18.64%)在全國倒數第2和第3位,屬低比例地區。單人戶西藏(11.33%)位居第三,寧夏(3.59%)則為倒數第2。除廣西外,其他地區均有處于“兩極”的家庭類型。

二級家庭類型中,夫婦家庭西藏最低(2.22%);夫婦分居和單親家庭西藏最高(10.84%),廣西(9.82%)第2,寧夏(2.89%)為倒數第2;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西藏(26.11%)為第2位,新疆(12.27%)為倒數第1,內蒙古(15.53%)為倒數第3。

整體看,2000年民族自治區農村家庭類型與城市相比既有不同,也有相似之處。相同表現為,整體看核心家庭在全國省級單位中處于高位和直系家庭居于低位的特征也比較突出;西藏則屬于另一獨特類型,低核心家庭和高直系家庭,其單人戶也處于高位。

2.2010年

2010年,農村核心家庭處于最高位的地區為新疆(71.74%)、寧夏(71.53%)和內蒙古(69.97%),均為民族自治區。直系家庭內蒙古(19.07%)和新疆(19.10%)分處倒數第3和第4位,寧夏(20.76%)為倒數第7位。單人戶寧夏(6.41%)仍為倒數第2。

二級家庭中的夫婦家庭,內蒙古(26.08%)居第3位,西藏(3.91%)位列倒數第1,新疆(10.59%)為倒數第4;夫婦分居和單親家庭西藏(11.09%)和廣西(9.56%)分居第1、第2;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新疆(14.01%)位居倒數第2,內蒙古(14.78%)為倒數第5,寧夏(15.30%)為倒數第7。

整體看,兩個時期5個自治區農村人口中,新疆、寧夏和內蒙古核心家庭構成在全國省級單位中處于高位,2010年更為突出。西藏則處于最小狀態。新疆、內蒙古的直系家庭處于低位(三代直系家庭也是如此);西藏的夫婦家庭最低,西藏和廣西的單親家庭最高。

綜合以上,無論城鄉,5個民族自治區家庭結構的特征在于,核心家庭比例在全國多處于高位,直系家庭則居于低位,內蒙古、寧夏和新疆最為突出,這是一類;另一類為西藏,其核心家庭較低、直系家庭較高,單人戶比例也高。相對說來,廣西家庭結構的獨特性較弱。整體而言,民族自治區有代表性的家庭類型比例多排在全國最高和最低“兩端”位置。當然,民族自治區主要家庭類型與其他地區相比并非截然不同,獨特之處只是相對而言。如兩個時期全國多數省級單位家庭結構保持著核心家庭第一、直系家庭第二、單人戶第三的格局,這是一種趨同性表現。我們認為,民族自治區家庭構成的獨特性在于其家庭多處于具體類型的高、低端位。它是一個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一般來說,獨特家庭類型的形成應該與自治區當地民眾居住選擇的主觀偏好和客觀條件影響有關。那么,當地哪些民族的居住方式影響了其總體家庭結構?下面將對此予以分析。

三、民族自治區主要民族之間家庭結構比較

我們認為,要對民族自治區的家庭結構及其特征有所認識,必須立足于分析在當地人口中占多數的主要民族的居住方式。

在我國的5個民族自治區中,3個直接冠有少數民族的名稱,即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這3個民族無疑是當地的主要少數民族;另外兩個自治區即內蒙古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名稱上雖無少數民族之名,但其所涵蓋地區很明顯是蒙古族和藏族相對集中居住之地。由此,我們在5個自治區所應考察的主要少數民族就很清楚了。而在這些自治區,另一個主要民族是漢族。我們認為,一定程度上講,若能對5個自治區的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民眾所生活的家庭類型弄清楚,就具有了對該其整體家庭類型及其特征的解釋能力。

(一)5個民族自治區主要民族的人口構成

那么,這些民族自治區的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構成狀況如何?

根據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5個民族自治區中,內蒙古、廣西和寧夏3地漢族人口占多數,主要少數民族(蒙古族、壯族和回族)人口處于第二位;西藏絕大多數人口為藏族,漢族人口比例較低。這兩個時期新疆沒有超過當地總人口半數的民族,相對來說維吾爾族人口比例最大,漢族居第二。若分城鄉,3個以漢族人口占多數的自治區(內蒙古、廣西和寧夏)中,漢族在城市人口的構成進一步上升,主要少數民族則在農村人口中占比擴大,不過無論城鄉,漢族人口均在這三地占多數。而西藏城市人口中漢族超過半數;新疆漢族在城市人口中超過半數,維吾爾族則是農村人口的主體。

另外,根據人口普查數據,5個民族自治區中,“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人口合計數除新疆之外,在當地總人口中所占比例接近或超過95%,即兩者涵蓋了當地多數人口。因而對其家庭結構進行比較,會對當地家庭結構的總體狀況有所認識。

為表述簡便,我們將各自治區主要民族分為“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兩類,或統稱為當地兩種主要民族。各自治區家庭結構分析的具體比較對象分別為,內蒙古蒙、漢之間,廣西壯、漢之間,寧夏回、漢之間,西藏藏、漢之間,新疆維、漢之間。

(二)民族自治區主要民族之間基本家庭結構比較

1.城市

各自治區城市人口中,主要民族之間的家庭結構以趨同為主,還是具有差異?一般來說,即使在民族自治區,城市多為新中國成立后新建或擴建,其中生活的人口以外地遷入者及其后代居多,他們對本民族的傳統居住方式保留得相對較少,進而出現不同民族居住方式的趨同性。實際情況如何?請看表1。

(1)總體狀況

就基本家庭類型看,兩個時期5個自治區城市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的家庭結構既有相似之處,也有差異。各自治區兩個主要民族中,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單人戶均為主要類型,并且核心家庭在各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中處于主導地位(其比例均超過50%)。不同之處在于,各地兩個主要民族之間的直系家庭和單人戶構成有差異。

(2)差異表現

①核心家庭

要對當地主要民族之間的核心家庭構成進行比較,需確立一套衡量標準,當然設立原則和等級具有一定主觀性。在對當地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核心家庭進行比較時,我們將相差5%視為一致或趨同,5%-9%為差異較小,10%-14%為差異較大,15%-19%為差異明顯,20%以上為差異突出。

按照上述標準,2000年內蒙古蒙古族核心家庭較漢族低0.67%(一致);廣西壯族較漢族高0.74%(一致);西藏藏族較漢族高6.62%(差異較?。?;寧夏回族比漢族低7.24%(差異較?。?;新疆維吾爾族低于漢族1.74%(一致)。5個民族自治區核心家庭中,內蒙古、廣西和新疆主要少數民族與漢族一致,西藏和寧夏為差異較小??梢?,5個民族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與漢族核心家庭構成一致和差異較小是主流。如內蒙古、寧夏和新疆當地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的家庭核心化水平均處于高位。

2010年除寧夏外,其他4個民族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核心家庭構成均低于漢族。其中,內蒙古蒙古族比漢族低8.91%(差異較?。?,廣西壯族低于漢族3.15%(一致),西藏藏族低于漢族10.69%(較大差異),寧夏回族高于漢族1.64%(一致),新疆維吾爾族低于漢族5.19%(基本一致)。由此可知,廣西和寧夏兩個主要民族為趨同,內蒙古和新疆為差異較小,西藏為差異較大??傮w看,2010年較2000年差異擴大,但并無顯著變化。

兩個時期內蒙古、廣西、寧夏和新疆當地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家庭的核心化水平處于一致和差異較低水平,只有西藏在2010年為差異較大,但也處于低水平。這說明各自治區內城市兩個主要民族之間核心家庭水平有基本相似的表現。

②直系家庭

直系家庭所占份額較小,從比較角度看,其差異率或系數比較敏感。因而在設定兩個主要民族直系家庭構成異同的標準時應與核心家庭有不同。我們將差異率在9%以下視為一致或基本一致,10%-19%為差異較小,20%-29%為差異較大,30%-39%為差異明顯,40%以上為差異突出。

2000年,直系家庭中,內蒙古、寧夏和新疆均為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其中蒙古族高于漢族23.98%(差異較大),寧夏為105.97%(差異突出),新疆為38.98%(差異明顯);廣西壯族低于漢族12.31%(差異較?。?;西藏漢族沒有直系家庭樣本,而藏族該類家庭比值處于低水平。4個自治區中,直系家庭以差異較大以上為主。

2010年,各自治區直系家庭主要少數民族與漢族相比,仍以少數民族高于漢族為主,但差異較小。其中蒙古族高于漢族20.98%(差異較大),寧夏回族高于漢族4.41%(一致),新疆維吾爾族高于漢族80.22%(差異突出),廣西壯族低于漢族7.95%(趨同),西藏仍無漢族直系家庭樣本。由此看來,趨同地區增大,差異明顯地區縮小。

綜合兩個時期,2000年5個民族自治區城市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的直系家庭以差異較大為主線,并且當地主要少數民族多高于漢族。2010年主要少數民族的直系家庭仍高于漢族,但廣西和寧夏差異縮小,出現趨同;內蒙古穩定在差異較大水平,新疆兩者差異較2000年增大。

③單人戶

單人戶在三類基本家庭中份額最小。我們為此設定的差異率分類標準與直系家庭相同。

2000年,除廣西、西藏外,其他3地為少數民族低于漢族。具體表現為,內蒙古蒙古族低于漢族32.12%(差異明顯),廣西壯族高于漢族17.22%(差異較?。?,西藏藏族高于漢族11.58%(差異較?。?,寧夏回族低于漢族25.08%(差異較大),新疆維吾爾族低于漢族36.56%(差異明顯)??傮w看,單人戶在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以差異明顯為主,互有高低。

2010年,內蒙古蒙古族、廣西壯族和寧夏回族均高于漢族,分別為26.53%、13.80%和0.32%,西藏藏族和新疆維吾爾族則低于漢族。從差異率看,西藏藏漢之間、寧夏回漢之間和新疆維漢之間屬基本一致,廣西壯漢之間差異較小,內蒙古蒙漢之間則差異較大。

單人戶變動較大,內蒙古、寧夏由2000年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變為高于漢族,西藏藏族由高于漢族變為低于漢族,廣西和新疆壯族和維吾爾族保持原來高于和低于漢族的狀態。

④其他家庭類型

從表1可見,各自治區城市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單人戶之外的其他家庭類型占比較低。這里僅對特征明顯的類型作一般說明。

兩個時期各自治區城市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的復合家庭均很低,多在1%以下;2000年只有西藏藏族稍高,超過2%,而2010年當地這類家庭則消失,至少從普查數據上看如此。

另外,西藏漢族2000年的“殘缺家庭”和“其他“類型所占比例均超過5%,與其他地區相比屬于份額較高的類型。這可能與該地漢族城市人口從外地流入比例高、導致不完整家庭類型增大有關。

總之,5個自治區城市三類基本家庭類型中,內蒙古、廣西和新疆3地核心家庭為主要少數民族與漢族一致,西藏和寧夏為差異較小,可見一致和差異較小是這些自治區的主流。直系家庭除廣西外,則為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為主。進一步看,除西藏、新疆外,當地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的差異并不大。單人戶互有高低,2010年內蒙古、寧夏和西藏城市單人戶在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發生了逆轉變化,不過是朝差異縮小方向發展。

2.農村

各自治區兩個主要民族的農村人口或許會保留一些本民族的居住習慣,由此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家庭類型的差異應較城市突出一些。這一推斷是否能得到數據支持?請看表2。

(1)總體狀況

由表2我們看到,兩個時期,各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的核心家庭為主要類型。2000年除西藏的漢族外,其他自治區兩個主要民族核心家庭均在50%以上,且以超過70%為主;2010年家庭核心化水平有所下降,但仍以超過60%為主。2000年三類基本家庭中,直系家庭除西藏漢族外,均處于第二位的水平,這與城市不同;2010年除西藏漢族和新疆漢族外,直系家庭均處于第二位;兩個時期單人戶則多處于第三位,只有西藏的漢族和2010年新疆的漢族單人戶居第二位。這表明,民族自治區農村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的直系家庭地位較單人戶顯得更重要。

(2)差異表現

①核心家庭

2000年,內蒙古、廣西和新疆為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分別低1.95%、6.42%和8.20%,西藏和寧夏為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分別高30.74%和1.86%??梢?,內蒙古、寧夏和新疆農村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的核心家庭為基本一致,廣西為差異較小,只有西藏為差異突出。

2010年,各自治區農村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核心家庭構成的高低方向依然保持,其中內蒙古、廣西和新疆主要少數民族分別低于漢族4.15%、9.82%和10.29%,西藏兩者沒有差異,寧夏低于漢族6.91%。兩者處于基本一致水平的自治區為內蒙古和西藏,差異較小自治區為廣西和寧夏,差異明顯自治區為新疆,多數自治區在基本一致和差異較小范圍內。

綜上,民族自治區農村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核心家庭處于基本一致和差異較小范圍內。

②直系家庭

2000年,各自治區均為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其中內蒙古相差37.17%(差異明顯),廣西為30.58%(差異明顯),西藏88.72%(差異突出),寧夏8.41%(基本一致),新疆70.83%(差異明顯)。除寧夏外,其他自治區均處于差異明顯之上。這顯示出民族自治區農村主要少數民族多代同居家庭的保持力強于漢族。

2010年,各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直系家庭有所變動,內蒙古、廣西和新疆仍為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分別高26.81%、42.63%和108.76%,均在差異較大以上范圍;西藏漢族沒有直系家庭樣本,寧夏為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

兩個時期,民族自治區直系家庭由原來主要少數民族均高于漢族變為范圍縮小,內蒙古、廣西、西藏和新疆仍維系原來狀態;寧夏發生逆轉,回族低于漢族。

③單人戶

2000年,各自治區農村單人戶均為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其中內蒙古相差54.96%(差異突出),廣西18.65%(差異較?。?,西藏67.78%(差異突出),寧夏59.13%(差異突出),新疆27.76%(差異較大)??梢?,除廣西外,均在差異較大以上水平。

2010年,這一構成特征依然保持,仍為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但幅度有差異,其中內蒙古相差22.90%(差異較大),較前明顯縮??;廣西相差19.76%(差異較?。?,變動較??;西藏相差75.50%(差異突出),變動較??;寧夏相差40.29%(差異突出),變動較??;新疆相差45.55%(差異突出),增幅明顯。

由上可見,民族自治區農村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的核心家庭水平基本表現為一致和差異較小。但直系家庭和單人戶水平則有明顯的互異表現,即主要少數民族直系家庭高于漢族,而單人戶低于漢族。它表明各自治區農村主要少數民族家庭較漢族有偏大表現。

(三)幾類主要二級家庭的考察

以上對各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基本家庭結構的分析限于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單人戶三類家庭,而其中的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還可細分。這里我們主要對有代表性的二級家庭進行分析。

1.城市

(1)夫婦家庭

2000年,根據表1,各自治區城市夫婦家庭均為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內蒙古蒙古族低于漢族5.97%(差異較?。?,廣西壯族低于漢族5.21%(差異較?。?,寧夏回族低于漢族51.46%(差異突出),而西藏藏族夫婦家庭只及漢族的20.94%(差異突出),新疆維吾爾族相當于漢族的32.32%(差異突出)。這表明,整體上各自治區城市漢族家庭的小型化程度高于主要少數民族。

2010年,這種差異結構繼續維系,即各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的夫婦家庭低于漢族。其中內蒙古蒙漢之間相差34.83%(差異突出),廣西壯漢之間相差10.06%(差異較大),寧夏回漢之間相差0.38%(一致)。西藏二者之差更大,藏族夫婦家庭份額僅相當于漢族19.44%(差異突出),新疆維吾爾族為漢族的40.94%(差異突出)。

總體上,兩個時期城市各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的夫婦家庭均低于漢族,其中新疆和西藏明顯低于漢族;另外除寧夏回漢族外,其他地區差異有增大之勢。

(2)夫婦分居和單親家庭

2000年,這類家庭在西藏藏族和漢族中均超過10%,明顯高于其他自治區兩個主要民族的數值。其中藏族較漢族高25.26%(差異較大),并不突出。我們認為,西藏該家庭的獨特性與其家庭中的主要勞動力就業性流動有關。其他自治區少數民族和漢族均處于低位,且互有高低。其中內蒙古、寧夏為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廣西、新疆為少數民族高于漢族。

2010年,西藏藏族和漢族這類家庭占比均降至8.5%以下,其他自治區兩個主要民族的此類家庭均有提高,可謂同向變動,表明城市家庭人口因就業外出使家庭的不完整性增大。

(3)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

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是當代相對復雜家庭中有代表性的類別。

2000年,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的自治區為內蒙古(相差43.54%,差異突出)、西藏(漢族沒有樣本,屬于差異突出)、寧夏(相差90.47%,差異突出)和新疆(相差85.36%,差異突出);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的自治區為廣西(相差8.24%,差異較?。?。差異突出是主流。

2010年,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在兩類主要民族之間的構成有所變化,其中廣西和寧夏為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分別低15.70%和19.09%,屬于差異較小。其他則為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其中內蒙古蒙漢之間相差20.78%(差異較大);西藏漢族沒有三代及以上家庭樣本,當地此類家庭應為差異突出;新疆維漢之間相差48.70%(差異突出)。

由此可得出這樣的認識,兩個時期,廣西壯漢之間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雖有差異,但比較接近;寧夏波動較大,前一時期為回族高于漢族,后一時期為低于漢族。西藏兩次普查中均無漢族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樣本。新疆均為維吾爾族明顯高于漢族地區,內蒙古2010年較2000年差異縮小。

(4)隔代家庭

2000年和2010年,各自治區城市隔代家庭比例只有寧夏回族超過3%,其他自治區兩個民族均在2%之下。我們認為,回族隔代家庭占比高的原因是,他們有經商傳統,且在當代將這一傳統繼續保持下來,勞動年齡人口離家出外從事商業等經濟活動相對較多,促使隔代家庭上升。

總之,各自治區城市夫婦家庭以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為主。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2000年除廣西外均為少數民族高于漢族;2010年廣西、寧夏為少數民族低于漢族,其他自治區則相反,整體看各自治區主要少數少數民族和漢族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朝縮小方向演變。

2.農村

①夫婦家庭

依據前面表2,2000年,同城市一樣,各自治區農村均為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其中內蒙古蒙古族比漢族低49.30%(差異突出),廣西壯族比漢族低18.95%(差異較?。?,西藏藏族夫婦家庭構成僅及漢族10.74%(差異突出),寧夏回族低于漢族32.70%(差異明顯),新疆維吾爾族為漢族的35.37%(差異突出)??梢?,兩者以差異突出為主導。

2010年,除廣西壯族略高于漢族外(相差1.25%,基本一致),其他仍為主要少數民族低于漢族。其中內蒙古低40.28%(差異突出),西藏藏族僅及漢族14.99%,寧夏回族低29.46%(差異較大),新疆維吾爾族相當于漢族的19.67%(差異突出)。

兩個時期各自治區農村主要少數民族的夫婦家庭以明顯低于漢族為主。

②夫婦分居和單親家庭

2000年,各自治區農村人口中,西藏藏族這類家庭超過10%,漢族沒有此類家庭樣本:廣西壯族和漢族接近10%。其他三個地區均不高。2010年,西藏藏族和漢族均超過10%;廣西漢族也超過10%,壯族稍有下降,但也處于高位,其他地區變動較小。

③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

2000年,各自治區農村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均表現為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其中內蒙古蒙古族高于漢族46.29%(差異突出),廣西壯族高于漢族38.92%(差異明顯),西藏藏族高于漢族59.57%(差異突出),寧夏回族高于漢族15.19%(差異較?。?,新疆維吾爾族高于漢族55.19%。各自治區農村差異率多在明顯及以上,表明主要少數民族比漢族維持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的能力強。

2010年,各自治區仍延續了2000年的構成,但西藏農村漢族沒有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樣本。內蒙古蒙古族高于漢族22.73%(差異較大),廣西壯族高于漢族39.03%(差異明顯),寧夏回族高于漢族4.79%(基本一致),新疆維吾爾族高于漢族83.17%(差異突出)。

由此可見,兩個時期新疆農村維漢之間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均為差異突出,廣西壯漢之間為差異明顯,內蒙古由差異突出下降為差異較大,寧夏由差異較小變為基本一致,西藏2010年沒有漢族樣本,但兩個時期均應屬差異突出。

④隔代家庭

各自治區農村2000年隔代家庭均不高,2010年廣西超過6%(2000年為2.09%),漢族也增至4.36%(2000年為2.41%),其他地區兩個時期則不超過3%。2010年廣西兩個民族隔代家庭處于高位的原因應與已婚青中年勞動力出外務工增多有關。

總體看,農村主要二級家庭中,各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的夫婦家庭低于漢族為主,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則為高于漢族,這表現出當地兩個主要民族之間居住偏好有一定差異,即主要少數民族多代居住比例相對較高,而漢族的夫婦家庭比例更為突出。

四、人口遷移流動與民族自治區家庭結構的關系

由上分析可知,多數民族自治區城鄉核心家庭高比例在當地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具有一定共性。直系家庭在農村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有一定差異,多表現為當地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其中西藏藏族和新疆維吾爾族更明顯。由于西藏農村藏族是人口主體,當地農村高比例的直系家庭基本上由藏族所維系。單人戶有城鄉之別,城市單人戶西藏藏族和漢族均處于高水平,而各自治區農村單人戶均以主要少數民族為表現,西藏尤其如此。

然而,至此,我們還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為何多數自治區少數民族核心家庭高而直系家庭低?

我們想從人口遷移流動角度作一探討。在人口普查中,有一項目是人口的出生地,它分三類:1.本縣市區,2.本省其他縣市區,3.省外。無疑,非本市縣出生者多具有遷移流動背景。

我們認為,人口遷移流動對家庭結構的影響在于,我國新中國成立以來的遷移流動往往以勞動年齡人口為主。一般方式是,勞動者出外尋找工作,在當地立足后,已婚者再把原籍的配偶及子女遷移過來;未婚者或者在當地擇偶結婚,或者從外地擇偶遷入。不僅如此,大中專畢業生、轉業干部等,也往往以這種方式在家鄉以外地方組成家庭。其對家庭結構的影響在于,外地遷入或流入者在當地的直系關系親屬較少,至少中青年階段如此。他們中的已婚者更有可能組成核心家庭,未婚者則單人生活,形成直系家庭的可能性將比本地“土著”居民低。

民族自治區核心家庭水平高、直系家庭水平低,除了當地多子家庭親子分爨、兄弟分家較普遍外,或許還與當地有較高比例的非本地人口有一定關系。這里我們嘗試做一探討。需要說明的是,此項分析仍以戶主為考察對象。

(一)民族自治區戶主出生地構成

因沒有得到完整的2010年長表1%抽樣數據庫,這里以2000年數據為基礎進行統計。

從表3中可以看出,城市人口中,內蒙古、西藏、寧夏和新疆漢族省外出生人口明顯較高。西藏城市漢族全部為外省出生者,新疆超過60%,寧夏接近50%,內蒙古超過30%。而當年全國城市漢族人口中省外出生者占17.49%。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城市人口中也有較高比例的本自治區其他市縣區出生者,其中內蒙古蒙古族為47%,廣西壯族為56.73%,西藏藏族為39.53%,寧夏回族為32.76%,新疆維吾爾族為32.90%,明顯比全國城市平均水平24.75%要高。它表明這些自治區城市主要少數民族人口中盡管外省比例不高,但也有較高比例的自治區區內遷移流動者。

需要指出,盡管農村人口整體上以本市縣區出生者為主,但在西藏和新疆省外出生者分別超過80%和70%。

(二)出生地類型與家庭結構比較

我們認為,在考察出生地與居住方式關系時,需注意年齡組問題。一般來說,未成年人隨父母生活為主,其居住方式多非主動選擇,并且他們中出生于本市縣區的比例相對較高。因而在家庭結構與戶主關系分析中,以成年并且進入成家立業年齡者為研究對象才有意義。在此我們以城市25-49歲戶主為對象,分析其出生地與家庭結構的關系。這一年齡組的戶主勞動能力強,經濟相對獨立,且結婚成年者居多。一般來說,他們成為祖父母的比例很低,而要組成直系家庭需借助存世父母。對流動者來說,這一能力相對不足。

我們先看一下全國城市人口中25-49歲組戶主出生地于家庭結構的關系。

根據表4,全國25-49歲戶主的出生地和居住方式的關系是比較顯著的。主要是,本縣市區出生者中直系家庭最高,單人戶最低;省外出生者直系家庭最低,單人戶最高;本省其他縣市區出生者與省外出生者有相似的表現。但核心家庭并非省外出生者中比例最大,甚至處于低位。這表明核心家庭成為城市不同出生地民眾的共同追求。

在各民族自治區其表現如何?請看表5。

表5中,多數自治區城市漢族戶主的出生地與家庭結構的關系同表4全國總體數據有相似之處,即直系家庭本市縣區出生者中最高,省外出生者中最低;單人戶本地出生者中最低,省外最高。不一致之處為新疆,該地漢族中的直系家庭以本市縣區出生者為低,本地外市縣區和外省出生者則明顯高于本市縣區。不過也應看到,不同出生地戶主中的直系家庭比例均比較低。但單人戶則為外省出生者最高,與一般趨向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各自治區城市的核心家庭,特別是當地漢族中核心家庭和戶主出生地的關系并不強。

各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家庭戶主較少外省出生者,有遷移行為者為出生于本地其他市縣區。其居住在核心家庭和單人戶的比例高于出生后沒有遷移流動之人,而其直系家庭明顯低于本市縣區出生者。

綜合以上,多數民族自治區城市漢族和主要少數民族戶主出生地和居住方式的關系為,有遷移行為者中直系家庭較低、單人戶較高,而本地出生者中直系家庭較高、單人戶較低,遷移流動對成年人居住方式有明顯影響。但核心家庭與戶主出生地的關系則不強。新疆城市家庭漢族戶主出生地和居住方式之間關系有逆向變化(相對于一般情形)。這說明,居住方式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這有待進一步探討。

五、結語和討論

本項研究建立在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基礎上,由此獲得以下認識:

從全國角度看,兩個時期5個民族自治區家庭結構的特征在于,核心家庭比例多處于高位之列,直系家庭則居于低位之組,此種情形在內蒙古、寧夏和新疆3地最為突出,這是一類;另一類為西藏,其核心家庭比例較低,直系家庭較高,單人戶也在高位。相對說來,廣西與其他4個自治區有所不同,獨特l生較弱。整體而言,民族自治區在有代表I生的家庭類型中,多排在高和低“兩端“位置。

通過對5個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兩個時期家庭類型進行比較,我們發現,內蒙古、廣西和新疆3地主要少數民族與漢族的核心家庭構成具有一致性,西藏和寧夏則為差異較小,各自治區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核心家庭以一致和差異較小為主。直系家庭除廣西外,則以主要少數民族高于漢族為主,不過除西藏、新疆外,當地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的差異并不大。單人戶互有高低,2010年內蒙古、寧夏和西藏城市單人戶在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之間發生了逆轉變化,是朝差異縮小方向發展。各自治區農村主要少數民族和漢族的核心家庭水平基本表現為一致和差異較小,但直系家庭和單人戶則有明顯的互異表現:主要少數民族直系家庭高于漢族,而單人戶低于漢族。它表明各自治區農村主要少數民族家庭較漢族有偏大表現,這只是相對而言。

人口遷移流動與家庭結構的關系在自治區主要民族之間的關系為,多數自治區城市有遷移行為戶主中的直系家庭較低和單人戶較高,而本地出生者中直系家庭較高、單人戶較低。但核心家庭與戶主出生地的關系則不強,即不同出生地戶主中的核心家庭比例均比較高。不過新疆城市漢族戶主出生地和居住方式之間的關系與其他自治區有所不同。這說明,該地家庭結構及其特征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有待今后進一步研究。

[責任編輯:付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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