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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鍋,中國近古之神器

2015-05-14 13:11管夕茂
讀者·校園版 2015年19期
關鍵詞:廢鐵鐵鍋出境

管夕茂

鐵鍋,當今日常生活用品,物美價廉,據說還有促進健康飲食之功效,深受大眾喜愛,在正常人眼里算不上什么“炫富”利器。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如今這個并不起眼的黑黢黢的家伙,在明清時期卻一度成為影響中原王朝與少數民族關系的神器,牽動過一場場血雨腥風,不知有多少“一口鐵鍋引發的血案”。

中國古代,鍋一般被稱為鑊或者釜,宋代之前鐵制的鍋絕少。鑊與鼎類似,多為銅器;釜則常與甑合用,以陶器居多。這類古代炊具——更確切一點可以稱之為煮具——并不能用來翻炒。所以直至鐵鍋出現,才真正有了“炒菜”這門技術,因此可以說,鐵鍋的出現促進了中國烹飪技術飛躍式的發展。

就目前所知,鐵鍋是在宋代逐漸普及并流行開來的。兩宋飲食文化之發達,極可能有賴于此。

在中國古代歷史上,一般而言中原王朝都會掌握著先進的冶鐵技術,周邊少數民族往往難以望其項背。但是在北宋時期的情況比較特殊,當時北方契丹族的冶鐵及鍛造技術非常發達。

之后中原易主,蒙古族統治中國,以征服者的姿態享受勝利果實,并未覺察到鐵鍋需求這一隱患。直到蒙古政權崩塌、明朝建立,已經遁回北方草原的蒙古民族才意識到自己根本沒有掌握冶鐵技術,此后不得不從中原王朝“進口”作為生活必需品的鐵鍋。而另一方面,明朝政府忌憚蒙古民族強悍的戰斗力,生怕出口的鐵鍋被煉成武器造成遺患,轉而將其納入戰略資源的范疇,稱之為“鍋釜重器”,嚴格限制其出境?!洞竺鲿洹访魑囊幎ǎ骸拌F鍋并硝黃鋼鐵俱行嚴禁,市場定于大同鎮,每年一市,每市不過二日?!币环綇娏倚枨?,一方百般限制,于是,少數民族與中原王朝之間斗智斗勇,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外交大戲。

話分兩頭,先說求鍋心切的少數民族。限制鐵鍋出境,確實造成了他們生活的不便。以蒙古為例,史載其“生鍋破壞,百計補漏,用之不得已,至以皮貯水煮肉為食”。如此缺鍋的生活,可以說是苦不堪言。

此種情況之下,他們只有兩條路可走:其一,服軟,進貢馬匹等物請求明朝政府允許鐵鍋交易。但由于審批程序的煩瑣,往往緩不濟急。其二,來硬的,直接擄掠搶鍋。史載:“鐵鍋乃虜所急者”,因而吐蕃、蒙古等“虜行寇鈔,必以得鍋為奇”。鐵鍋在此成了絕對的搶手貨。想想那些一騎絕塵的騎兵頭頂鐵鍋呼嘯而去的場面,也是讓人啼笑皆非。

回過頭來再說中原王朝一方,其實明朝政府對少數民族的鐵鍋需求心知肚明,也知道“若彼有必得之心,我堅執不與”,其必會狗急跳墻,率眾攻搶,還明知自己根本無法阻擋。有鑒于此,有大臣就提出了“以鐵鍋換和平”的設想。

但是明朝政府就是繞不開這個彎子,一直糾結于擔憂少數民族鑄造武器的這個點上。一些大臣也煞費苦心,頗下了一番功夫去研究各種鍋的類型和性能,希望能找到一種既能滿足其日常需求,又不能鑄造武器的兩全其美之鍋。最后還真有人提交了一份“研究報告”。

簡言之,報告最后相中的是廣東所產之鍋,即所謂“廣鍋”。原因是“廣鍋生鐵不受炒煉”,而且“毀則不可復為兵”。即僅可以用來蒸煮,不能翻炒,剛好契合蒙古等少數民族煮食的習慣,更為關鍵的是廣鍋很難再被煉成武器,這是明朝政府最為關心的一點。此外,明朝政府還考慮過銅鍋甚至砂鍋,例如有的大臣就堅決主張給予銅鍋,原因在于銅鍋雖貴,卻“不可為兵”。其實少數民族拒絕銅鍋,完全是因為銅鍋價格太高且質量又差,況且明朝政府根本無法承擔銅鍋的鑄造費用。至于砂鍋,大家都懂的,除了煲湯熬藥,沒有人會拿來當主鍋使用,而且易碎。所以,最終都被否定了。

可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少數民族似乎根本就未曾想過要拿鐵鍋鑄煉武器,據熟知內情的大臣報告:“虜中鍋漏則補塞充煮,破裂即隨地拋棄,原不知炒煉?!笨梢?,明朝政府在這一點上確實是想多了。

限制鐵鍋交易,衍生出來的另一個讓明朝政府頭疼的問題,就是走私。物以稀為貴,禁令愈嚴,就愈會有人鋌而走險。邊境軍民,特別是軍職子弟和守備官員誘于厚利,往往知法犯法,令家人將鐵鍋等物品私自帶出,與少數民族進行私下交易。明朝政府雖長期奉行朝貢貿易和海禁政策,也制定了嚴懲條例,但都無法杜絕此類走私行為。

一直到清朝初期,海禁政策與前朝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如“遷海令”),甚至連廢鐵都不能私自運出境。但奇怪的是,清朝政府對鐵鍋貿易最初卻并未上心,直到雍正年間清政府被自己統計出來的一組數據所震驚,方才下令“禁止洋船販賣鐵鍋”,“尤嚴粵東所產鐵鍋”(《欽定大清會典則例》),連明朝政府曾默許的廣鍋也被嚴格控制了。

根據《大清會典則例》,當時有人將雍正七年至九年(1729年——1731年)的官府冊表記錄加以統計,得出以下數據:外國商船來購買鐵鍋,每艘船少者在一百連到三百連,多者在五百連到一千連,每連重十六公斤左右,如此算來,一船五百連的話就有八千公斤鐵,一千連則有一萬六千公斤鐵。

清政府大概有點被震蒙的感覺,認為“每年出洋之鐵為數甚多,誠有關系”,所以決定按照廢鐵條例一律嚴禁,販賣鐵鍋的相關人等照廢鐵出洋例治罪。而根據《大清律例》,將廢鐵偷運出境者,五千公斤以下者杖一百,徒刑三年,五千公斤以上者充軍,如果是偷賣給外國或海賊,則要按照販運武器出境的律法懲治,一般處以絞刑?!拌F鍋出洋貨賣者,亦照此例”(商船日用之鍋可以照常置用,“官吏不得借端勒索滋擾”),可見懲處手段之重,加之乾隆時期開始奉行閉關政策,鐵鍋自此又成為一些弱勢政權難以企及的神器了。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上海師范大學附屬外國語中學歷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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