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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的技術轉移機制及對我國的借鑒

2015-05-22 21:02張艷青李立
關鍵詞:技術轉移科技創新產業化

張艷青 李立

[摘 要]技術轉移是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的重要內容,是企業實現技術創新、增強核心競爭力的關鍵環節。世界發達國家技術轉移的管理體系各不相同,但其國家政策支持環境相對完備,服務機構類型多樣,研發體系資源豐富,可以在技術轉移機制構建及運行方面為我國提供相應的借鑒。為此,我國應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加強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功能定位,引導企業加大創新力度,提高技術轉移過程中的產業化意識,以盡快完善我國技術轉移機制,加快我國技術轉移事業發展步伐。

[關鍵詞]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技術轉移體系;產業化;科技創新

[中圖分類號]F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372(2015)01-0099-06

Abstract:Technology transfer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implementing the innovation strategy. It is the key link for enterprises to realize it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enhance its core competence. Management system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re not identical, but they can offer corresponding reference for China from the respects of comparative sound system of national policy, the variety of service, abundant resources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he perfect technology transfer mechanism. Therefore, 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guiding role of government, strengthen the function orientation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gencies to lead enterprises to increase innovation, and improve the industrialization consciousnes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thus to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of China.

Key words: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s organization; the system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dustrializ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當今社會,技術創新和經濟全球化進程進一步加快。是否具有完善的技術轉移機制、能否快速進行創新技術產業化,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社會能否可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指標。當前如何推動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快速實現科學技術產業化,是我國“十三五”期間面臨的重大課題。通過分析與借鑒國外主要發達國家的技術轉移體系與運行機制,盡快完善我國技術轉移機制,加快我國技術轉移事業發展步伐,成為當務之急。

一、發達國家的技術轉移管理體系

(一)集中管理體系

實施技術轉移集中管理體系的國家,一般都設有專門負責技術轉移的政府部門,并在全國各地設有技術轉移工作機構以負責執行和實施國家的技術轉移計劃[1]。如,法國政府設有研技部,負責全國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協調;英國設有國家級大學技術轉移協會,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國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技術轉移活動;韓國設有知識經濟部,且每3年出臺一個“技術轉移與產業化促進計劃”,意在建立全國性技術轉移與產業化支撐體系。2014年,韓國樸槿惠政府為促進經濟和就業增長,提出了構建“創造經濟”的規劃,并將技術轉移及產業化列入創造經濟實現的核心課題。

(二)分散管理體系

采取技術轉移分散管理體系的國家,中央政府一般只負責制定有關技術轉移政策和法律環境建設,技術轉移的具體工作由地方科研機構和大學設立的技術轉移中介來執行[1]。例如,日本政府在宏觀科技管理方面成立了兩個機構,一個是內閣府下設的“日本綜合科學技術會議”,以抓宏觀政策為工作重點;另一個是文部科學省,其職責是根據政府確定的科技綜合戰略和方針制定各省廳統一實施的科技政策,制定和推進調整研究開發計劃,確保學術和科學技術研究的協調和綜合性[2]。日本的一些大學和科研機構設立有專門的技術轉移辦公室(TLO)來負責具體的技術轉移工作。雖然在日本的整個技術轉移服務體系中,主要組成部分包括政府、大學以及民間力量,但是,日本政府的引導作用十分重大。

(三)混合管理體系

實施混合管理體系的國家,一般既有專門負責管理技術轉移工作的政府部門,也依賴由地方科研機構和大學設立的技術轉移中介來實施具體的技術轉移工作。例如,美國國會明確界定了聯邦實驗室、大學等非營利組織的技術轉移職責;美國聯邦政府則設立國家技術轉移中心,促進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向產業界轉移,并在商務部里建立技術管理機構,負責對技術轉移工作的指導[3]。又如,德國聯邦教育研究部(簡稱“聯邦教研部”)是德國政府的科技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制定科技政策,進行宏觀管理。同時,除高校和研究所外,德國政府根據各個地區和經濟的需求設立技術轉移機構,并且建立科技成果和人才情報網絡,為高校、研究所和企業搭建一個溝通和技術轉移的平臺。

二、技術轉移的國家政策環境

(一)技術轉移法律機制

合理健全的技術轉移政策法規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基石,更是技術轉移的制度環境基礎。美國、德國、日本、英國、韓國等發達國家都十分重視技術轉移法律法規的建設,并將其作為提高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戰略組成部分。

1980年以來,為提升國家競爭力,促使技術成果轉化,美國聯邦政府出臺了包括《史蒂文森-懷特技術創新法案》和《拜-杜法案》在內的20多部與技術轉移有關的政策與法案,目的就是要規范國內技術轉移行為,鼓勵技術轉移的實施。美國出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不僅針對性及可操作性強,且細節要求多,涉及技術轉移過程中的各個部門和環節[4]。

日本大力效仿美國確立技術轉移法律法規的做法,通過20多年的逐步完善,已經形成了一套鼓勵開發創新,且能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日本的技術轉移法律體系完整細致,并與制度、計劃、政策等輔助系統相結合,執行力剛硬,效果顯著。

韓國政府為鼓勵和實施技術轉移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并從2000年起,每3年制定技術轉移中期推進目標和計劃。韓國已經實施5個技術轉移與產業化推進計劃,其背景、任務各不相同,但在政府引導和扶持、保障方面的基本做法是一貫的。韓國的“第1次技術轉移與產業化促進計劃(2001—2005年)”,旨在制定技術轉移促進法,設立技術交易所并構建技術情報網等基礎設施;“第2次技術轉移與產業化促進計劃(2006—2008年)”,將技術轉移促進法更名為技術轉移及產業化促進法;“第3次技術轉移與產業化促進計劃(2009—2011年)”,引入新發展推動基金和創新資本、技術信托制度,強化了技術開發后的產業化資金資助問題;“第4次技術轉移與產業化促進計劃(2012—2014年)”,強化公共研究機構技術轉移及產業化的技術轉移機構(TLO)的專業性,并通過技術金融等手段,強化了對中小企業的支持;2014年4月,韓國政府出臺“第5次技術轉移與產業化促進計劃(2014—2016年)”,該計劃提出了保障技術交易市場順利運行,保證中介利益等未來兩年的技術轉移及產業化促進方案。

英國和德國也是最早建立技術轉移法律制度的國家。但是,受其歐盟成員國地位限制,不需全面系統地制定技術轉移的法律法規,只需在遵守歐盟技術轉移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針對本國的政策法規即可。

(二)研發經費及激勵機制

1.研發經費規模和結構

研發(R&D)經費是科技創新的經濟保障,觀察其規模和結構變化情況可在一定程度上窺視政府對科技興國的重視程度。美國平均每年教育經費支出占GDP的7%,且其中的大部分經費用于大學及研究所的科研經費。2005年之前,中國的研發(R&D)總經費總規模和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一直低于美、日、德、法、英五國的相應比值。2005年以后,中國研發(R&D)總經費的絕對值開始超過德、法、英三國,在前述六國中已排在美國和日本之后,居于第三位,但在GDP中的占比仍處落后地位。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2年全年我國科研經費支出為10240億元。而德國R&D經費支出為6683億元,雖然總量少于中國,但德國R&D經費在GDP中占的比重遠遠高于中國。以2010年數據為例,各個國家R&D占GDP的比重為:美國2.9%,日本3.26%,韓國3.74%,德國2.82%,中國1.84%。德國的R&D經費中,企業內部科技研發部門總支出為538億歐元(4494億元人民幣)。德國的汽車制造、電子、機械制造等企業在科研領域的投入占了大部分,3/4的科研經費支出產生于員工數超過1000人的大企業。

2.激勵機制的類型和內容

激勵機制對研究人員投身技術轉移活動起著重要的鼓勵作用。目前,發達國家的技術轉移激勵機制涉及兩方面:

(1)經濟激勵,主要是合理分配知識產權許可證和轉讓的經濟收益。如,為保障研究人員擁有“專利收益”,法國規定發明人可獲得50%的收益。德國規定對發明者實行“發明者許可最低收益率保障”,獲得不少于30%的許可證收益;另外,對有意成立公司的創業者,可申請獲得最高50萬歐元投資種子資金。美國為調動聯邦實驗室人員參與技術轉移的積極性,規定可以向有關人員發放獎金,技術發明人個人所得不少于技術轉移收入的15%[1]。

(2)非經濟激勵,主要包括將技術轉移作為研究人員晉升的指標、為創建及派生新企業提供支持等。如,英國大學2014年開始實施“研究卓越框架”評估體系,明確將技術轉移作為晉升的一項指標。愛丁堡大學允許教師離職兩年創建和派生新企業,從而使他們能夠集中精力從事技術轉移活動。

(三)政府政策支持

科技創新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很多發達國家通過營造健全的政策環境,直接支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為技術轉移營造了良好的環境,極大地促進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學研的結合。各國對技術創新的政策支持主要有:

1.財政政策

采用財稅政策支持技術轉移活動是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手段。如,美國設立小企業管理局(SBA),實施各種擔保和貸款計劃,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幫助中小企業以優惠的低息獲取技術創新所需的資金[5];并設立“中小企業創業研究基金”,規定國家科學基金會與國家研究開發經費的10%要用于支援中小企業科技創新。韓國政府設立技術開發基金,對企業的研發費用在50%~90%范圍內給予無償支援。德國聯邦教研部實施“公共研究津貼”,以促進產學研的合作,補助額度為項目總經費的25%。

2.稅收政策

稅收政策主要表現為所得稅減免和研發費用補貼等方面。如,美國政府規定風險投資總額的60%可免交所得稅。為鼓勵技術轉移,英國積極發揮了研發稅收減免政策的激勵作用,并重點向中小企業傾斜。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支出部分,可享受的稅收減免額最高可達150%。日本也出臺了一系列金融、稅制等配套措施加快企業技術轉移活動,與美國不同的是,日本的稅收制度有獎有罰,賞罰分明。

三、技術轉移服務機構

(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類型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是科技界與產業界之間的一座橋梁,合理設置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有利于促進創新體系內各參與主體互動,實現技術轉移所需各類創新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整合。根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不同屬性的差異,可將其分為非盈利技術轉移機構和盈利性技術轉移機構;按照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性質,又可將其分為政府機構和民間機構。

非盈利性技術轉移機構主要有依托政府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如美國的“國家技術轉讓中心”(NTTC)和“聯邦實驗室技術轉移聯合體”是以政府為背景成立的非盈利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德國的弗朗霍夫協會和德國技術轉移中心都是以政府為背景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其中,德國技術轉移中心以網絡式分布,在每個州建立分中心,為企業提供技術轉移中介[6]。同樣,日本也有由政府建立的非盈利技術轉移中心—科學技術振興事業團(JST)和日本中小企業事業團(JASMEC)[7]。而隸屬韓國知識經濟部的韓國技術交易所,作為韓國最具規模的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在技術轉移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除了依托政府的技術轉移服務中介,很多民間設立的依托高校和研究機構的技術轉移中介也以非盈利形式存在[8]。以美國為例,美國很多大學都設立技術轉移機構。美國大學技術轉移機構創造了3種模式,其中運行最為成功的是斯坦福大學首創的技術許可辦公室(TLO)模式。此外,還有麻省理工學院首創的第三方模式和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會(WARF)模式。英國絕大多數大學都成立了大學技術轉移中心以便對技術轉移活動進行管理。韓國政府更規定每個公共研究機構(包括國立科研機構、大學等)均應成立技術轉移辦公室(TLO)。為促進大企業、大學及研究院所等未被利用的技術或專利的轉移及產業化,韓國知識經濟部于2008年開始實施“專利信托管理制度”。專利信托管理制度是一種將用于現金、不動產等資產管理與運營的信托方式應用于技術與專利領域的制度,從事專利信托管理業的專利信托管理機構限定為非營利公共機構,其從業資格必須由知識經濟部授權授予。

大學及公共研究機構的TLO也是日本的技術轉移及產業化的主要組織。但與美國和韓國不同的是,日本不強制大學和公共研究機構設置技術轉移機構。如果大學或研究所申請,只要經過一定審查獲得批準就可獲得財政支持。

盈利性技術轉移服務中介機構是以獲取利潤為目標,以股份合作制形式進行企業化經營的機構。這些機構服務專業、質量較高,已經成為技術轉移的中堅力量。如,美國的全企網絡公司。又如,德國典型的技術轉移機構—史太白技術轉移中心是完全市場化運作的,其已在國內和國際上建立了龐大的分支,以強大的技術團隊為支持,直接將企業客戶的需求委托給科研機構,促成兩者之間的研發合作。

(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人員素質要求

國外發達國家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對從業人員的學歷、專業、知識結構等都有著嚴格的要求。例如,美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大都具有理、工、商、法律等專業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專長,多數人擁有博士學位,并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和道德標準。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技術許可辦公室專業授權人員及助理要具有生命科學、物理科學領域學位,或兩者兼有,同時還必須具備法律、經濟和管理等相關知識,具有談判專家合理的知識結構,通曉技術轉移及商業化的全過程[5]。又如,德國要求各技術創新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要具有某個專業領域的專家資格,具有經濟學博士、建筑學博士或工程師、經濟師才可能進入技術創新服務組織。德國錄用新的技術創新服務人員,要經過專門組成的專家小組集體評定。錄用時除了專業的要求外,還很強調經歷、實踐經驗和工作能力,一般要求有4年~6年的工齡。韓國的技術轉移從業人員素質也很高。如,韓國大德研究開發特區里云集了全國10%的理工科博士級研究人員[9]。

四、支持技術轉移的研發體系

技術成果供給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技術轉移能力??v觀發達國家技術轉移現狀,可將技術轉移主體分為公共研究機構(大學及研究所)和企業兩類。美國、英國、韓國等國家十分重視大學和研究機構的技術研發。而德國、日本等國家企業的技術研發能力相當強。

美國大學和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和重視成果的推廣轉化,為技術轉移提供了豐富的技術資源。這主要得益于美國對知識產權歸屬的明確規定,調動了大學對項目產業化的積極性。美國大學首創了三種運行模式來轉化其科技研發成果。最成功的TLO模式是學校成立專門負責技術轉讓的管理部門,通過親自組織和實施全校技術與發明的專利申請,統一支付申請費用,再把專利許可給企業界,并從中提取15%,作為專利申請和技術轉讓的開支。除了大學和政府實驗室,美國產業界自身的研發力量也十分巨大,為成功實現新技術、新產品的市場化發揮著巨大的貢獻。

日本的技術研究開發體制由政府科研機構、大學和民間企業組成。三者之間的基本分工是,大學從事科學研究即基礎研究,政府各部門所屬國立研究所主要從事應用和發展研究,企業的研究開發機構主要進行發展研究。與美國不同的是,在日本的科技體制中,企業的研發能力占日本國內總體研發能力的比重較大,大部分的大型企業設有自己的研究所,企業R&D經費支出占全國R&D經費支出的71%。

與日本相似,德國也是以企業為技術轉移體系的核心。德國國內科研能力的60%以上集中于企業,高校約占20%,科研機構所占不到20%。從研發經費來源看,企業研發投入占全社會研發投入的2/3以上。德國的技術能力集中度相當高,國內科技研究和發展能力30%以上集中在西門子、拜耳等7 家大公司。這些大型跨國公司承擔著提高工業技術水平、開發新產品的重任[6]。

五、發達國家技術轉移體系

美國技術轉移的主要參與者包括高校、聯邦實驗室、技術中介機構、企業自身以及政府。整個技術轉移體系中,美國政府起的作用是體系創建、維護及監督作用。在美國的政府部門中,對技術轉移起核心管理作用的是商務部。商務部下設技術局,技術局負責制定技術政策,下設技術政策辦公室(OTP),并負責管理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NIST)和國家技術信息服務中心(NTIS)。技術局主要有四個目標,一是與民間部門合作,開發先進技術;二是新技術的快速商品化和應用;三是建設21 世紀的技術基礎設施;四是擔任企業和政府創議的領導角色,提高美國技術的競爭力。在政府的引導和管理下,美國技術轉移體系中出現了高校、聯邦政府實驗室、技術轉移中介和企業這四股技術轉移主體力量。美國政府一貫采取眾多優惠措施和激勵政策,鼓勵企業自行研發。企業除了關注自身的研發外,還積極與高校、政府以及中介機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進一步促進了技術的成功轉移。

目前,韓國已初步形成了以企業為開發主體,國家承擔基礎、先導、工藝研究和戰略儲備技術開發,產學研結合和有健全法律保障的國家創新體系。韓國技術轉移中心成了全國技術轉移的中樞,各公共研究機構已建立了地區技術許可辦公室聯合體和大學工業技術團網,以便加強公共研究機構進行技術轉移的能力。政府研究所在地區技術許可辦公室聯合體中起著領導作用[10-11]。另一方面,大學工業技術團由工程學教授領導。主要職能是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援助。大學工業技術團是大學工程教授組織的非營利法人團體,目的是樹立中小企業對大學研究工作的信任。韓國政府還鼓勵企業成立自己的科研機構,對應交稅款予以減免。在這種政策鼓勵下,韓國羽翼豐滿的大企業以及中小企業紛紛成立科研機構。企業科研機構與官方科研機構、大學已成“三足鼎立”之勢。此外,韓國創新產業集群區—大德科研究開發特區的運行值得研究與借鑒[12]。

六、對建設我國技術轉移體系的借鑒

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發展技術轉移,經過二十多年持續發展,已初步形成了我國的技術轉移支撐體系,但從技術轉移產業化的實際效果看,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借鑒發達國家的技術轉移機制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

1.完善政府管理體制

在發達國家技術轉移體系中,政府起到了重要作用。針對我國技術轉移多頭管理,層次不清的現狀,政府應設立專門的國家級技術轉移管理和監督機構,制定宏觀政策,負責對技術轉移體系的建設和發展予以指導和協調,以形成從上而下、層次分明的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另外,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轉變觀念,對技術轉移予以足夠支持,為我國構建創新型國家創造良好環境。

2.提高R&D經費在GDP中的占比

2012年全年我國科研經費支出為10240億元,大大超過德國的6683億元和韓國的9500億元。然而,從我國研發經費占GDP的比重來看,我國R&D只占GDP的2%,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為實現建設創新國家的目標,必須進一步加大R&D經費投入,并引導企業R&D經費投入,改善目前R&D經費的畸形投入狀態。

3.健全技術轉移的法律保障體系

近年來,我國相繼頒布了《科技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13]。然而,我國至今仍沒有一部專門的技術轉移的主法。各種技術轉移法律規定散落在各個法律法規文件中,由不同的立法主體制定,呈現出體系龐大、條文分散、針對性不強、配套性差等問題。制定更加全面系統的、能夠反映我國國情的、可以滿足技術轉移需求的技術轉移法律法規,已成為當前一項緊迫的任務。同時,應進一步明確各個執法機構的權威地位、權利義務,規范技術轉移行為,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

(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功能定位

1.加強能力建設

相比發達國家的技術轉移體系,我國技術轉移機構種類繁多、規模小、結構松散、彼此間缺乏聯系與共享,或者各機構間雖有合作,但缺乏統一的技術信息服務平臺,市場效率較低。此外,各技術轉移中介自主拓展市場,發掘市場需求的能力有限,很多機構都是坐等需求者上門,其服務流程、能力均有待提高。

對非盈利性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應給予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投入,并賦予其一定優惠政策,以保證其技術轉移順利進行。對盈利性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政府應出臺相應法律法規,允許機構在一定規章制度下進行合理收費,實現市場化運作。

2.構建網絡化服務體系

目前,我國技術轉移服務組織與研發機構和高校的密切聯系顯然不夠,他們不但無法融入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活動、發掘高校人力和科研能力,而且無法利用其科研資源承擔企業技術需求課題,也無法很好地利用技術市場開展技術創新。因此,有必要構建一個全國性技術轉讓網絡組織或技術轉移聯盟,實現中介組織之間,以及與研究機構和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3.重視人才隊伍建設

因為技術轉移活動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不同專業領域要求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明顯不同。因此,國外技術轉移機構中往往匯集的多是高學歷、多元化專業人才。

目前,我國技術轉移機構主要依托大學,受眾領域和代表性均受到限制,人員構成不足以應對復雜的技術轉移活動需求。提升我國技術轉移活動的效率,必須注重專業人才培養。建議盡快建立技術轉移的資質認證,開展技術轉移人員和管理工作的培訓,提高技術專業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整體素質。

(三)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

技術轉移體系運作較成功的國家,企業創新能力都很強。例如,韓國經多年發展已初步形成以企業為開發主體,國家承擔基礎、先導、工藝研究和戰略儲備技術開發,產學研結合的國家創新體系。德國企業的科研能力占國內研發60%以上,其中,30%集中于西門子等大企業[14]。美國、德國、日本的中小企業創新能力也很強。這些都與國家政策法規的引導與支持有關。

目前,我國科技研發和技術創新仍以高校和科研院所為主,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與市場需求往往有一定距離,成果的產業化受到限制。因此,積極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力度,是保障我國建設國家創新體系的各項目標順利實現的有效途徑之一。

為調動企業的研發積極性,應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規范及指導企業的技術轉移活動,并通過財政、稅收優惠等一系列政策積極資助科技成果向企業轉移,使企業成為技術轉移市場發展的主要推動力。目前的困難在于,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缺乏科研場所及設備、科研能力不足的現象。解決這一難題,可以借鑒韓國的“產學研共同實驗室模式”,即允許有技術需求的中小企業派遣人員駐扎到大學或研究所,共同參與核心技術開發。通過改善技術供給的源頭,滿足市場的技術需求,解決長期困擾我國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供需脫節”問題,真正實現技術轉移的無縫對接。

(四)提高技術轉移過程中的產業化意識

目前,高校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所有權屬于國有,科研人員沒有所有權,即使將其通過技術轉移謀得了利益,也是為單位謀利,個人所得到的回報明顯不足。此外,個人職位或職稱的晉升更多看科研項目或文章發表數量,與促成的技術轉移熟練關聯性很小。因此,大學和研究所科技人員從選題開始與市場的對接性就比較差,而且轉化率很低。為改變這一現象,充分發揮大學和研究所人才優勢,提高科研人員技術產業化意識,我國應盡快將技術轉移作為一項職責,納入各級行政部門和高校及研究所績效考核的范圍,并及時出臺相應激勵制度,以保障發明人的充分的個人專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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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張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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