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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單數人稱代詞音變式的功能演變及性質

2015-05-28 12:21裴瑞玲王跟國
語言研究 2015年4期
關鍵詞:中心語汾陽人稱

裴瑞玲,王跟國

(大同大學 文學院 云岡文化研究中心,山西 大同 037009)

漢語的人稱代詞可以作主語、賓語、定語。不少漢語方言點的單數人稱代詞作定語和作主賓語時的語音形式不同,有的是作定語、賓語時和作主語時的語音形式不同。這種不同有的表現為聲調的差異,有的表現為韻母的差異或是聲調和韻母都有差異,也有的是聲母和韻母都有差異。從公開發表的成果看,多數情況討論的是定語位置上人稱代詞的語音形式不同于主賓語位置上的語音形式。本文著眼于單數人稱代詞在定語位置上的語音形式和在主賓語位置上的語音形式有差異的情況,一般是主賓語位置上的語音形式同于單字音,定語位置上的語音形式被看作是一種變體(不一定是由單字音形式變來的),因此我們把單數人稱代詞中常用來作主賓語的形式稱為一般式,只用來作定語的形式稱為音變式。

人稱代詞存在變體的現象早已被學者們注意到,如董同龢(1956)、南臺(1957)、李作南(1965)等,但沒有引起大規模的深入討論。新近的研究成果多是著力探討音變式的來源,如嚴修鴻(1998)、史秀菊(2003)。至于音變式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為是一種語法格,如袁家驊等(2001)、詹伯慧(1991)、項夢冰(1992)。有的學者不同意語法格的看法,如嚴修鴻(1998)、汪國勝(2003)。有的學者則是避開其性質問題去探討音變式的來源,如史秀菊(2003)。

學者們的描寫和解釋給我們帶來了一系列的疑問:音變式能帶“的”①本文用“的”統稱各方言或語言中的定語標記詞,所參考的方言材料中用了同音替代字的,本文還采用材料中的用字。嗎?許多方言中音變式不能帶“的”的原因是什么?為什么有的方言中音變式的領有對象僅限于親屬稱謂詞、表示集體機構的名詞?在語言的演變過程中,音變式究竟是從能帶“的”發展為不能帶“的”,還是從不能帶“的”發展為能帶“的”?該怎樣認識人稱代詞音變式的性質?對于這些疑問,恐怕還得從不同方言人稱代詞修飾中心語的結構類型中尋找答案。

一 漢語單數人稱代詞修飾中心語的結構類型

綜觀漢語方言中人稱代詞作定語的情況,單數人稱代詞的一般式能否作定語、音變式是否可以帶“的”、音變式是否可以領有除親屬稱謂詞及表示集體機構的名詞之外的一般名詞等因素決定了一種方言中單數人稱代詞作定語的結構形式①下文中各具體語言的結構形式是根據參考文獻的描寫概括出來的,用例選自參考文獻。,形成了該方言中人稱代詞作定語的結構系統。這種結構系統可以區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五華(華城)型。廣東省五華縣華城客家話有六個調類。它們的調值:第一調類為44,第二調類為34,第三調類為21,第四調類為42,第五調類(陰入)為21,第六調類(陽入)為4。其人稱代詞的單數形式如下表(表中音標右上角的數目是調類,不是調值):

第一人稱 第二人稱 第三人稱一般式 ?ai2 ?i2 ki2音變式 ?a1 ?ie1 ke1

李作南(1965:225-226)曾強調五華縣華城客家話“在人稱代詞單數里,‘格’的區別是相當嚴格的。ke?在這里可用也可不用,用時有強調領有者的作用”。所以華城客家話單數人稱代詞作定語的結構形式只有下面兩種情況:

(1)音變式+中心語

(2)音變式+ke?+中心語(用于強調領有者)

和華城客家話相同的有山西臨猗方言。山西臨猗方言共有四個單字調:陰平31、陽平24、上聲53、去聲44。其人稱代詞的單數形式如下表:

我 你 他一般式 ?u?53 ?i53 tha53音變式1 ?u?31 ?i31 tha31音變式2 ?u?24 ?i24 tha24

臨猗話中“我、你、他”在主賓語位置上的讀音同單字音,即一般式;在定語位置上有兩種讀音,即音變式1和音變式2。音變式1屬于坡上讀音,音變式2屬于坡下讀音,二者僅僅是地域上的差異。一般式主要出現在主賓語位置上,不能出現在定語位置上,定語位置上的人稱代詞只能是音變式。單數人稱代詞作定語時的結構形式有:(1)音變式+親屬稱謂詞:我爸?u?31pa24,你媽?i31ma24,他叔tha31s?u24。(2)音變式+(奈)+身體部位名詞:我奈腿?u?24·ai thuei53,你奈手?i24·ai ??u53,他奈腳tha24·ai ?y?31。其中結構助詞“奈”也可不加。(3)音變式+奈+普通名詞:我奈鞋?u?24·ai xai24,你奈牛犢?i24·ai ??u24·thu,他奈大衣tha24·ai ta44·ji。

五華(華城)型的典型特點:單數人稱代詞的一般式和音變式在句法位置上是嚴格對立的,一般式不能作定語,定語位置上的單數人稱代詞只能是音變式;音變式可帶“的”也可不帶“的”;帶“的”時表示強調。

(二)連城(新泉)型。連城(新泉)方言人稱代詞的單數形式如下表:

第一人稱 第二人稱 第三人稱一般式 我?u?55 爾??55 佢t???55音變式 迎?ia55 其t??a55

單數第二、第三人稱代詞各有兩種形式,據項夢冰(1992),歷史上可能存在過第一人稱的領格形式,后來逐漸消失了?!拔?、爾、佢”除了能作主語、賓語外還能作定語,而“迎”和“其”只能作定語。它們作定語時不受其限定成分的語義類型的影響,區別在于“迎、其”作定語時不能帶定語標記“的”,“爾、佢”作定語時可以帶“的”,也可以不帶,帶時表示強調。因此,單數人稱代詞作定語時的結構形式有:

(1)音變式+中心語

(2)一般式+(“的”)+中心語

連城(新泉)型的典型特點:一般式除作主賓語外,還能作定語;作定語的一般式和音變式表現為句法上的區別,即音變式不能帶“的”,一般式通常要帶“的”;一般式和音變式在領有對象上沒有明確的分工。

(三)汾陽型。山西汾陽方言的人稱代詞豐富復雜。下表中僅列舉其單數人稱代詞的常用形式:

第一人稱 第二人稱一般式 俺?i324或?i324 □324音變式 恩???324 你?i434

一般式能作主語、賓語、定語,音變式只能作定語,它們作定語時的區別在于音變式只能用于領有親屬稱謂詞,一般式用于領有親屬稱謂以外的其他詞。音變式做定語時不能帶“的”,一般式做定語時要帶“的”。單數人稱代詞作定語時的結構形式有:(1)音變式+親屬稱謂詞:我的哥哥???324k?324k?324,你的伯父?i434pia?11pia?11。(2)一般式+“的”+親屬稱謂詞(強調領有者):他是俺(?i324或?i324)的兒子,不是324的兒子(他是我的兒子,不是你的兒子)。(3)一般式+“的”+普通名詞:宰是俺(?i324或?i324)的書(這是我的書)。

音變式直接修飾親屬稱謂詞時,音變式不能替換為一般式,但要強調領有者時,音變式得替換為一般式,同時加“的”。

和汾陽方言相同的有山西高平話、湖北大冶方言等。山西高平話的人稱代詞單數形式如下表:

第一人稱 第二人稱 第三人稱一般式 我va535 你n?535 他tha33音變式 囗m??1 乃ni??1

單數第一、第二人稱都有兩種形式,一般式除能作主語、賓語外還能作定語,音變式只能做定語。定語位置上的一般式和音變式在領有成分的語義類型上呈現出互補關系,音變式用于領有親屬稱謂、表示人際關系的名詞以及表示人所在的社會機構的名詞前,而一般式只能用于其他名詞前,且除代詞“這兒”、“那兒”、方位名詞外一般要加結構助詞“的”。高平話中單數人稱代詞作定語時的結構形式有:

(1)音變式+親屬稱謂詞、表人際關系或機構團體的名詞

(2)一般式+“的”+普通名詞:我(va535)的鋼筆,你(n?535)的桌子。

湖北大冶方言的聲調有5個(不包括輕聲):陰平33,陽平31,上聲53,去聲35,入聲13。大冶方言的單數人稱代詞如下表:

第一人稱 第二人稱 第三人稱一般式 我?o53 你?53 渠khu31變調式 ?o33 ?33 khu33

一般式除能作主賓語外也能作定語,音變式只能作定語。定語位置上的一般式和音變式在領有對象的語義類型上構成互補關系,即領有親屬稱謂對象時用音變式,領有非親屬稱謂對象時用一般式。一般式后要帶定語標記ko3“個”;音變式后通常不帶定語標記,如果要帶,則只能用le3“漏”,不能用ko3“個”,也就是說,大冶話中的人稱代詞領有親屬稱謂時有一個專用的定語標記le3“漏”。如果親屬稱謂前要用ko3“個”,人稱代詞只能用一般式,以強調領有者。因此,大冶方言單數人稱代詞作定語的結構形式有:(1)音變式+親屬稱謂詞:我53-33父一起早就出去做生活去了(我父親清早就出去干活去了)。(2)音變式+le3“漏”+親屬稱謂詞:渠總個喜歡你53-33漏細老子(他非常喜歡你小叔子)。(3)一般式+ko3“個”+親屬稱謂詞:我53個老婆(我的老婆)。(4)一般式+ko3“個”+普通名詞:那是我53個屋(那是我的房子)。

汾陽型的典型特點:一般式也能作定語,作定語的一般式和音變式除了句法上有區別,即音變式不能帶“的”,一般式通常要帶“的”,二者在領有對象上也有分工,音變式的領有對象限于親屬稱謂詞、表人際關系或機構團體的名詞,不能領有一般名詞,而一般式可以領有一般名詞。

二 單數人稱代詞音變式的功能演變及性質

我們把人稱代詞修飾中心語的不同結構類型的句法特征歸納到下表中,可以看出音變式在不同方言中的語法差異實際上是反映了音變式的功能演變。

區別特征 五華型 連城型 汾陽型結構類型①一般式能夠作定語 —— + +②音變式可修飾一般名詞 + + ——③音變式能帶定語標記詞 + —— ——

仔細觀察表中列出的三個區別特征在單數人稱代詞修飾中心語的不同結構類型中的分布,可以獲得顯著的啟示。

(一)音變式的功能呈現出“五華型-連城型-汾陽型”的連續性變化

五華型和汾陽型在三個區別特征上形成對立的兩級,而介于中間的連城型在區別特征①、③上和汾陽型一致,在區別特征②上和五華型一致。從五華型到汾陽型的方向上,關于音變式的區別特征②和③從全有到全無遞變,也就是說,當一般式能夠作定語時,音變式的領有方式從能帶“的”演變為不能帶“的”,隨著定語位置上一般式強調功能的突顯,音變式的領有范圍有了大幅的縮減。這個變化過程,構成一段演變鏈。在這段演變鏈上,五華型方言音變式和一般式在句法位置上是嚴格對立的,演變的方向只能是從五華型向汾陽型,不可能是從汾陽型向五華型。因為:

第一,從漢語史來看,音變式和一般式在句法位置上的對立是一早期特征。王力(1980:259-266)指出“從殷代到西周,‘朕’和‘乃’(而)只限用于領格?!薄霸谥泄艜r期,關于人稱代詞的發展,有兩件重要的事實:第一,原來人稱代詞的‘變格’逐漸消失了,……”。羅端(2009:57-60)指出甲骨文中的第二人稱代詞“汝”和“乃”的區別是:在句法上有不同的功能,“汝”可以用作主語和賓語,“乃”只用作修飾語?!霸谶@些地方(齊、邾和徐)的金文里,‘余’和‘以’在句法功能上互補?!唷米髦髡Z和賓語,而‘以’從下列(33)-(35)的三個句子中可以看出只能用作修飾語?!?/p>

第二,從部分方言的微觀變化來看,有些方言的音變式在青少年口中被一般式所取代,如項夢冰(1992:178)“新泉話人稱代詞有兩個屬格形式,即‘迎’和‘其’。它們有被‘爾、佢’取代的傾向。在可以使用‘迎、其’的場合,很多人改用‘爾、佢’了,有時是‘迎、其’和‘爾、佢’夾雜著用。這個傾向在年輕一代中尤為明顯。一些中小學生甚至不知道有個‘迎’和‘其’了?!庇行┓窖砸糇兪胶鸵话闶降膰栏駥α⒏窬置嬷饾u被打破,如山西汾陽話、高平話表現為第一、第二人稱的對立。連城(新泉)方言表現為第二、第三人稱上的對立?,F代漢語普通話中已不存在音變式和一般式的對立。也就是說音變式和一般式的關系是從嚴格對立到局部對立的方向發展的。

第三,從漢語和藏緬語的比較來看,我們考察了國內部分藏緬語的情況,藏緬語中多數語言的單數人稱代詞有兩種語法格,有些語言的單數人稱代詞有三種語法格。人稱代詞有兩種語法格的語言,多數是領格形式同主賓格形式對立,如:波拉語、勒期語、元江苦聰話、阿昌語、彝語、獨龍語等;有些語言是領賓格同主格形式對立,如:基諾語、??渍Z、墨江哈尼族卡多話等。人稱代詞有三種語法格的語言即主格、賓格、領格三種形式分別對立,如:史興語。

藏緬語中人稱代詞的領格同主格的區分,比漢語中音變式和一般式的區分更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單數人稱代詞作定語的情況只有兩種形式:(1)領格+中心語;(2)領格+定語標記詞+中心語。

以上兩種結構形式在藏緬語內部具有較高的一致性,定語標記詞的用與不用取決于是否需要強調領有者。藏緬語單數人稱代詞領有中心語的結構特點充分說明音變式能帶“的”不是偶然現象,在有的方言中排斥“的”也不是音變式的本質特征。有的方言中音變式能帶“的”,有的方言中音變式不能帶“的”,應是語言發展的不同階段上表現出來的特征。根據藏緬語單數人稱代詞領有中心語的結構和漢語五華型方言的一致性特點,也可以推測五華型方言中音變式和一般式在句法位置上的對立應是較早期的語言特征。

(二)音變式從能帶“的”演變為不能帶“的”的句法機制

五華型的一般式不能作定語,音變式就能夠帶“的”,連城型和汾陽型的一般式能作定語,則音變式不能帶“的”。這一對立特征可以從句法功能的分工和合作上來說明:一般式不能作定語,定語位置上的領有者只能是音變式,領有的中心語不受語義類型的限制,可以領有親屬稱謂詞及其他一般名詞;正因為定語位置上的領有者只能是音變式,不管是帶“的”還是不帶“的”, 領有者都得由音變式來充當,也即,音變式可以帶“的”,也可以不帶“的”。而當一般式能夠作定語時,一般式要和音變式共同承擔領有功能,音變式的領有范圍、領有方式被迫作出調整。由于一般式的典型功能是作主賓語,所以作定語時是有標記的,自然傾向于選擇定語標記詞,而音變式作為同一句法位置上的互補成員,逐漸地成為無標記的領有者,音變式變得不能帶“的”了。

因此,一般式能否作定語是音變式能否帶“的”的重要句法機制。至于一般式和能帶“的”的音變式在具體的語境中要不要帶“的”是由語用需要決定的,需要強調領有者時帶“的”,不需要強調時不帶,體現了“的”的“逆向凸顯”①參見徐陽春、錢書新(2005)。功能。

(三)音變式領有范圍縮減的語義語用機制

連城型方言和汾陽型方言的音變式都不能帶“的”,但連城型方言的音變式領有的中心語不受語義類型的限制,中心語可以是親屬稱謂詞、表示集體機構的名詞以及其他名詞,而汾陽型方言的音變式領有的中心語僅限于親屬稱謂詞、表示集體機構的名詞。為什么會是這樣的呢?應該是語義語用機制進一步作用的結果。從語義特點上看,親屬稱謂詞、表示集體機構的名詞的共性特點是它們都表示某種關系,這類詞的所指要通過領有者來明確,比如說“叔叔”一詞,必須明確了領有者,才能明確叔叔的所指;而一般名詞的所指通常是事物,事物的存在不以領有者的存在為前提,通常是在認識到事物的存在后才去關注其領有者。在表述時,當“叔叔”一類的關系詞作表述對象時,對于說話人來說,領有者是已經明確了的,通常不成為強調的對象(在對話等需要特殊強調的語境中除外)。當一般名詞所指的事物作表述對象時,事物的領有者不一定明確,可能成為被關注的焦點,從而作為新信息之一被強調。從語用特點看,在連城型方言和汾陽型方言中,一般式常帶“的”,音變式不能帶“的”,由于“的”在語用上的“逆向凸顯”功能,逐漸形成了一般式的強調用法和音變式的非強調用法的分野,造成了一般式和音變式在領有范圍上的重新調整。一般名詞要強調領有者,傾向于和一般式的強調用法構成自然組配;親屬稱謂詞、表示集體機構的名詞通常情況下不強調領有者,傾向于和非強調用法的音變式構成自然組配,結果是音變式只能領有親屬稱謂詞、表示集體機構的名詞。

(四)從發展演變的視角看待音變式的性質

從公開發表的成果對人稱代詞音變式的描寫來看,音變式不受語音環境的影響,是在句法位置上表現出來的某種規律性特征,它們只能作定語,而且使用很嚴格,因此是句法特征,不是語流音變。這是學者們的共識。從語言的發展演變來看,五華型方言的一般式不能作定語,作定語的只能是音變式,音變式在句法位置上和一般式嚴格對立,在句法特點上和藏緬語中的領格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完全可以看作是語法格。不一定非得由“詞形變化”和“內部曲折”造成的對立才能叫作語法格。

連城型方言的一般式能夠作定語,音變式的領有對象仍然不受語義類型的限制,但一般式和音變式在領有方式上有了分工,一般式通常帶“的”表示語用上的強調,音變式卻不能帶“的”;在汾陽型方言中,作定語的一般式進一步分化了音變式的領有范圍,導致了音變式的領有對象僅限于親屬稱謂詞、表示集體機構的名詞等。因此,隨著一般式句法功能的擴張,音變式的領有功能逐漸被分化,音變式和一般式的句法對立特征越來越弱,甚至于在普通話中都找不到這種對立的痕跡。所以音變式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語法格,只是隨著語言的發展及語法系統的演變,這種語法格逐漸成為一種殘留形式。

至于音變式是怎么形成的,為什么音變式僅完整地保留在單數形式上,留待今后進一步的研究。

【附記】本文是在戴慶廈先生的指導下完成的,溫鎖林先生通讀初稿提出了寶貴的建議,《語言研究》編輯部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見,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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