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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可以當做段子的法條

2015-08-01 10:44
方圓 2015年14期
關鍵詞:氣象預報娛樂場所包間

對于律師來說,平時廣泛接觸的法律條文、判決書、備忘錄等等東西,冰冷、乏味,不招人待見。但是,如果您換一種角度和心態去觀察每天都接觸的文字,你沒準會發現這些字符又能夠神奇地復活。本應枯燥乏味的法律條文,稍一撫弄,即刻化腐朽為神奇,為您緊張的工作提供笑料,能不感恩乎?說得這么邪乎,恐有人不信,那就看小人為您拈來幾則擷英。

NO.1《物權法》

《物權法》第49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點評】如果您仔細琢磨一下呢,這個類似于繞口令的規定邏輯相當幽默。既然法律都規定了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您后邊又加一句“屬于國家所有”,這有啥必要呢。

而且遺憾的是,《物權法》頒行以來,野生動物,尤其是諸如黑熊、大象啥的半夜三更偷食村民糧食,或者襲擊人類,還沒有國家賠償損失的案例出現。因為涉及到賠償的時候,國家說了:傷害您的不是“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所以,您自認倒霉吧。

NO.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組織稅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4]78號)

該通知本應屬于極其專業的,且枯燥乏味的文件,但我還是被一句話吸引住了。該通知第2條赫然寫道:“加強征管堵漏增收。不動聲色依靠打擊違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科技管理增收,增強稅收征管主觀努力程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p>

【點評】按照我手頭的成語詞典的解釋,不動聲色這個成語用到稅務總局的文件中,頗有一些“悄悄地進村、打槍的不要”的皇軍作風。作為堂堂的國家部委,打擊違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等工作您應該大張旗鼓地搞啊,為毛不動聲色???合理的解釋只能是怕打草驚蛇,讓企業提前做好準備,無法抓現行,無法增收了。

NO.3關于刑法逃離部隊罪的司法解釋

《刑法》第435條規定: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某軍事法院1999年向“兩高”請示:《關于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能否適用刑法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兩高收悉后經研究,答復如下:“軍人違反兵役法規,在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p>

【點評】刑法說得已經不能再清楚了,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屬于犯罪(第一款),戰時犯此罪的屬于加重情節(第二款)。那么,非戰時犯此罪的,當然按照第一款處理了。這個連小學生這樣的無行為能力人都不會有錯誤理解的問題,竟然還向“兩高”請示什么“關于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能否適用刑法定罪處罰問題”。更為夸張的是,“兩高”還“經研究”,估計是審委會集體討論過的這個本應該“貼兩耳刮子打回去”的弱智問題。

NO.4《廣告法》

《廣告法》第23條規定: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二)出現飲酒的動作;(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點評】其他3款還說得過去,但是第2款就令人匪夷所思了。我們這個溫情脈脈的政府老是覺得老百姓就是愚民,廣告中有喝酒的動作就會勾起饞蟲,就會酒后駕車、酒后亂性似的。

NO.5《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

“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透明材質的高度不小于0.4米,寬度不小于0.2米,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娛樂區域整體環境”。

“歌舞娛樂場所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禁止設置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

【點評】這些規定如果全部遵守,包間內基本就跟候車室區別不大了。其實在我看來,這些規定制定出來就是供經營者逐條詳細違反之用的。您只要把所有的“不得”換成“應該”,就基本是娛樂場所的現狀。對娛樂場所寫得這么細致入微和引人遐想,連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這些東西都洞若觀火。以致使得這部法規通篇都飄散著荷爾蒙的氣息。

NO.6《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這是一部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法規,其中第6條赫然規定:“氣象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應當按照職責通過氣象預報發布渠道向社會發布,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發布氣象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钡?2條更加夸張地規定:“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的,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點評】按照國家的本意,無非就是因為國家的科技實力更強,允許民間發氣象預報,會出現氣象謠言。問題是天氣預報這個東西,所需要的設備并不見得多高精尖,民間組織花了十萬、八萬,就能弄得非常像模像樣,像很多手機APP的氣象軟件,其實也真的不見得比國家差多少。

國家禁止民間發布氣象預報,并未說明個中原因,難道氣象資料屬于國家秘密?顯然不是。而且我們這個國家,自古以來其實是鼓勵民間能人去預報天氣的,不然像諸葛孔明這樣去借東風?以后要是在朋友圈喊:起風啦,下雨收衣服啦!就得罰5萬?同樣,以后都不敢聊天了,隨口說句“今天天氣不錯啊”,被人錄下來一舉報可就是5萬啊。

NO.7一個倒霉的女人引發的倒霉司法回復

最高法于1990年向廣東高院作出的電話答復:“你院請示:一被害人在同一個晚上分別被3個互不通謀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點和時間實施了強奸。公安機關同時偵破,檢察院以一個案件起訴,法院是作一案審理還是分案審理?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上述情況,這3個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于共同犯罪,而是各個被告人分別實施的各自獨立的犯罪,因此,應分案審理,不宜并案審理?!?img alt="" src="https://cimg.fx361.com/images/2017/02/19/fany201514fany20151434-1-l.jpg" style="">

【點評】嚴格說,這個答復不屬于司法解釋,但這絲毫無損其超級懸疑指數和娛樂指數。我們先對案件事實試著進行情景再現。A女在某晚被B男強奸,她精神恍惚、郁悶地往家里走或漫無目的溜達而且沒有報案,這時C男發現了A女,淫心大動,于是實施了強奸行為。此時A女更加恍惚和郁悶,繼續進行著位移活動,,D男又發現了A女,又一次實施了強奸。最后,她報案了。

作為A女,其悲慘至極的遭遇屬于絕對的超低概率事件。想來想去三個人本來互相通謀但故意予以否認,這是可能的,但為什么要在不同的地點呢?他們不嫌麻煩嗎?要是三人沒有共謀,公安局怎么就同時抓住這“互不通謀”的三人的呢?總之,我是沒法猜測,只能歸結為:要么是A女太倒霉了,要么是公安局抓錯人了。如果有機會,本人一定要到廣東高院將案卷借來一閱,以解我世紀謎團。(作者/高嵩 來源/法律讀品 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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