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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兩國法律文化的差異

2015-08-06 21:30郭洪宇,趙麗平
人間 2015年11期
關鍵詞:辛普森被告人證據

摘要:中美的法律文化存在著巨大差異,這點毋庸置疑。本文通過對美國著名案例“辛普森案”和中國 “杜培武案”進行比較,深層次挖掘中美法律文化的差異,認為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法的認知、法治和人治等方面,掌握了差異之后,我國應適當借鑒美國以及其他西方發達國家法律文化中的閃光點,結合國情,進一步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文化。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5)04-0026-01

一、兩個案例引出的問題

(一)美國辛普森殺妻案。1994年6月12日晚,美國洛杉磯市的一棟住宅里發生了一起兇殺案。美國黑人橄欖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尼科爾及男友戈德曼雙雙被害。警方根據現場血跡血型,包括DNA測試以及現場遺留物,認為辛普森與這樁謀殺案有關,遂將辛普森逮捕,這就是轟動全美的“世紀人命案”—辛普森案。辛普森被捕后,花高價聘請了五名美國著名的律師為他辯護。后因警方在證據收集的程序上存在大量漏洞,使原本好似確鑿的證據變得無力和不可信。1995年10月3日,經過一年的審理,辛普森被當庭宣布無罪。

(二)中國杜培武案。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在一輛昌河面包車內發現一男一女被槍殺,死者身上財物被洗劫一空。調查得知,死者為兩名警察,男的叫王俊波,是石林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女的叫王曉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民警。通過一系列的工作,死者王曉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進入了專案組的視線。在對杜培武進行了一系列的鑒定、測試、檢測后,專案組將杜培武確定為重大嫌疑人。杜培武開始一直拒不承認,后來作了有罪供述。在市檢察院辦案人員依法提訊時,他又推翻了原來的認罪供述,訴稱曾遭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于 1999年2月5日以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之后杜培武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事實存在若干問題和疑點,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0 年6月14日,昆明警方一舉破獲了楊天勇劫車殺人團伙案,意外發現殺害王俊波、王曉湘的真正兇手。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杜培武無罪,當庭釋放。

(三)兩個案件的比較。發生在大洋兩端的這兩個案件,有那么多相似之處:被告人都是案件中其中一個死者的丈夫;被害人都是兩個人,并且都是情人關系;案件都被警方認定為情殺;案件的審理實行的都是抗辯制;兩個案件的被告人委托的都是有名的律師;案件的審結生效都經過了一年多的時間;案件的證據都有值得“合理懷疑之處”。不同的是:一個案件的被告人是橄欖球明星,另一個案件的被告人是警察;一個案件的被害人都是一般公民,另一個案件的被害人都是警察;一個案件的被害人在家中死于刀下,另一個案件的被害人在車上死于槍下;一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了文明對待,另一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屈打成招;一個案件的律師的辯護意見得到法庭重視,另一個案件的律師的辯護意見被置之不理。這就決定了兩個被告人命運的巨大不同:一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宣告無罪,而另一個案件的被告人不僅被宣告有罪,而且被判處死刑,差點陰陽兩隔。當然,不同之處還有:一個案件的真兇也許永遠不會落網了,而另一個案件,真兇不僅已經落網,而且已被代表正義的行刑官送進另一個世界。為什么相似的案件,審判結果卻有天壤之別呢?我們將深層挖掘其背后的原因,從而進一步透視中美兩國法律文化的差異。

二、中美兩國在法律文化方面存在的差異

(一)對法的認知上的差異。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疑罪從輕”的觀念長期存在于我國司法人員的頭腦中,經常會存在這種問題,當一個嚴重的刑事案件存在疑問時,法院往往會采取既不放人,也不判處死刑而是留有余地地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措施,因為他們想萬一將來有意外情況發生時,案件還有回旋余地。只要檢察院起訴了,這個人肯定就有問題,有問題就得處理,證據不充分就降一格處理。而在美國刑事案件定罪的證據必須要做到排除合理懷疑才可以,堅決貫徹執行“疑罪從無”的原則,絕不會出現像我國這種折中的處理方式。

(二)法治和人治的差異。中國法律文化中的法體現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張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斷案決獄依靠的不是客觀規則,而是斷案人的主觀意志。它強調執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質、智慧,這成為審理案件的決定因素。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是后發制人的,并且毫無偏袒地衡量訴訟雙方提出的證據,哪一方的證據充分就勝訴,哪一方的證據不足就敗訴,然后用國家強制力加以處罰。法的基本職能是裁斷而不是發現?!岸排辔浒浮钡某霈F,正是由于一開始偵查人員的主觀猜測,而后開始了“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這樣取得的證據失去了真實性和客觀性,審判人員同樣在證據存在疑問的情況下,靠主觀臆斷判處杜培武刑罰,案件失去公正性。而“辛普森案”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緊緊圍繞證據展開辯論,經過法庭質證,雙方交叉詢問,證據是否客觀、真實、合法一目了然,法官處于中立地位,衡量雙方提供的證據,據此來斷案,證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予以認定,否則予以排除。

三、比較之后的思考—中國法律文化的進一步構建

通過與美國法律文化差異的比較,不難發現美國法律文化中所崇尚的法律至上、天賦人權、權利本位、程序正義等原則可能更能為現代社會所認同,更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所以這也是我國的法律文化中需要充實和修正的部分。當然這里的充實和修正并不是指僵化的生搬硬套,而應該是一個植根于我國現有文化土壤不斷進行融合和優化的過程。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來自各個不同法域的法律文化也在激烈地碰撞著,我們應該把這種碰撞視為一個良好的法律文化交流的契機,客觀分析各種法律文化中的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取別人之“長”補自己之“短”,進一步構建符合時代要求的現代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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