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13年5月,我與丁某經朋友介紹相識并戀愛,期間,丁某因個體經營進貨急需一筆資金,向我借款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事后,丁某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我多次催要無果。2014年4月,我們登記結婚。今年1月,我與丁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我再次向丁某要求償還婚前借款。丁某認為,我們婚姻期間所有花銷幾乎都是他出資,其中就包括這5萬元,故不同意償還。請問:我能否討要這筆借款?
答:
丁某向你借款并出具借條,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為法律所禁止,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丁某辯稱該借款是和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使用花掉、不應當返還的理由不能成立。丁某在你們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的出資,應視為自愿付出性質,除非雙方對此有特別約定,否則是不能要求對方返還的。而你以丁某婚前出具的借條主張返還,會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