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共十九條,其中明確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司法解釋自6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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