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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對人權的保護現狀研究

2015-10-21 17:06張敏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民商法人權建議

張敏

【摘要】人權,作為每個公民都應享有的權利,對人權加強保護使公民不受到侵害,是確保市場經濟能夠穩定發展的基石,也是我國能夠更加繁榮富強的重要保障。社會不斷的進步,人們生活水平越來越高,對于人權保護也有了更多的關注。民商法,作為保護人權的有效法律,逐步突顯出其重要性。筆者在本文中分析了人權的概念,分析了當前民商法對人權保護的現狀,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民商法;人權;現狀;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111-01

伴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的發展,使我國公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升,人們對于人權保護也有了更多的關注。人權,作為每個公民都應享有的權利,對人權加強保護使公民不受到侵害,是確保市場經濟能夠穩定發展的基石,也是我國能夠更加繁榮富強的重要保障。民商法是我國以確保經濟性目標以及宏觀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對于人權的保護有著非常重要的實際意義。筆者在本文中分析了人權的概念以及我國當前民商法對人權保護的現狀,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一、分析我國民商法對人權保護方面的現狀

(一)民商法當中的規定形式化與原則化較為突出

民商法主要調整的對象是公民財產以及人身關系,雖然我國的民商法歷經了20多年的發展,民商法的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地完善,但是其中的很多法律條文的形式化與原則化問題仍然是比較突出的。首先,當前現行民事再審法律原則化較為嚴重。民事再審時,因為該制度對于條件、時間以及審次的次數并未做出相關的規定和限制,從而削弱了法律的效力,嚴重甚至會使終審判決發生錯誤。其次,民商法以及民法通則當中的大部分條款都存在著形式化問題。因為我國的民商法并未形成完整且系統規范的一個流程,使得其在人權的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像人身權利、道德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知識產權方面的條例在實際的運行當中效果并不好。

(二)一部分民用或商用的單行法過于陳舊

我國的民商法法律體系當中,有很多民用與商用的單行法律規定內容都比較保守,而且在法律結構方面很多都過于陳舊。像公司法當中,制定與修改法律的相關條文都是以行政處罰規定相關的法律責任為依據的,針對違反民事以及商業法規進行處罰的法律規定卻是有少的。所以,導致法律對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存在著嚴重的功能性缺失。與此同時,對于一部分較強的執行分支保護方面,很多法律已經與市場經濟體制無法適應,難以充分地實現對于人權的保護。

(三)民商法當中存在著濃重的政治色彩捆綁

目前我國運行使用當中的民商法,受到了一定的政治色彩左右與影響。究其根本原因,往往是由于我國的民商法法律條文規定中,和法律責任相關的法律規定往往都源于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條例,很少有直接保護民商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條例。像我國的《商標法》當中的各種罰款法律條例,便因捆綁了濃重的政治色彩使得其難以實現對于人權的正常維護。

二、加強民商法對人權保護的策略探討

目前我國現行的民商法在人權保護方面存在著很多問題,所以必須加強我國民商法體系的改革。根據上文當中分析的我國民商法對人權保護方面的現狀,筆者認為可從下列幾個方面加強民商法對人權的保護。

(一)加強建設我國民商法的運行機制

科學完善的民商法運行機制,是確保國家能夠長治久安,并對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有效保護的重要工具。首先,必須加強建立并完善我國民商法的運行機制,對于各項權利的行使必須加強規范,可以把民商法領域所涉及的檢察權以及審判權交給專門的司法部門,實現獨立運行,真正地推進司法的公平、公正與公開。同時,還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監督管理機制,由有關部門與廣大人民群眾共同進行監督管理,避免發生尋思腐敗的行為。其次,完善的民商法運行機制的建立,必須和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體制實際情況相適應,使法律切合實際,達到其應有的法律效力。

(二)推動立法,加強民商法的創新

我國的立法過程非常復雜,所以立法的周期是比較漫長的,進度也非常緩慢。要想使民商法的立法與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速度相適應,必須提升立法的效率,才能全面的推動我國民商法的創新。首先,要想實現民商法的創新,必須創新我國民商法理論研究工作。雖然我國近年的民商法理論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是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由于科學技術與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逐漸普及,電子商務也已經成為我們生活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這也對我國的民商法帶來了嚴峻的挑戰,怎樣才能保障市場經濟環境中的民商事活動以及電子商務活動當中的人權已經成為普遍關注的話題。所以,必須不斷創新民商法以適應科技的進步與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加強司法機關專業隊伍的建設

任何一項法律都是人來決定并執行的,而民商法對于人權的保護也是人來完成的。所以,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是確保司法活動能夠公平公正的關鍵環節,司法隊伍的人員素質對于民商法保護人權的效力有著最為直接的影響。因此,必須加強司法機關專業隊伍的建設。首先,要加強準入機制的建設。司法部門在建設隊伍時,對于一些高學歷且具備豐富經驗的司法人員必須加大引入力度,要在政策方面給予更多的傾斜,盡可能地把更多的專業人才引入到司法工作隊伍當中。其次,要加強現有司法工作人員的再培訓工作。各級司法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專業的知識與技能培訓,加強廉政培訓,促進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有效提升。同時,還要加強績效考核機制的制定,促進司法工作人員的進取心與責任心全面提升,更好地運用民商法來加強人權保護工作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1]金君芳.對于民商法對人權的保護現狀探討[J].法制與社會,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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