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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05年公司法大修訂十周年歷程回顧

2015-10-21 17:06殷明君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借鑒意義公司治理

殷明君

【摘要】本文主要回顧自2005年日本頒布《日本公司法典》后至今的10年期間,日本公司法的主要修改歷程,并將重點分析和討論日本2005年公司法大修訂與2012年日本公司法最新修改綱要的意義和它們在公司治理等方面所產生的影響,以及其對中國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關鍵詞】日本公司法修訂;公司治理;借鑒意義

中圖分類號:D9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120-02

在日本,公司幾乎無處不在。據不完全統計,日本目前擁有近200萬家公司,平均每60個人中就有一名公司經理,因此日本擁有“公司王國”之稱。業界普遍認為,1898年的明治商法典是日本公司法但正式誕生的標志,故日本公司法已有100多年的歷史,與起步較晚的我國公司法相比,日本公司法在整體上有許多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的地方。其中日本于2005年公布的《日本公司法典》是日本對當時的公司法做出的一次意義重大的修訂,這一修改的舉措距今已經經過了整整十年,而這部公司法的頒布和其十年以來的發展過程不僅對日本公司的理論和公司實務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同時也為發展中的我國公司法理論和法制建設建立了一個比較坐標和學習楷模。

2005年,日本公司法自19世紀末期創制以來,經歷了一次歷史上最大規模的修訂,其結果不僅使日本形成了形式上統一的公司法典,同時在實質內容上也做出了很多創新的修改,該法典的頒布更標志著日本公司法從商法典中的徹底脫離,形成了一個體系。具體來說,日本2005年公司法的大修訂主要可以分為形式修訂和實質內容修訂兩個方面。

首先,形式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典和編章的整理統合、用語和表述的變化兩個方面。新公司法首先將過去一直分散在商法、有限公司法以及商法特例法中有關公司的法律規定匯總到了一起,編纂成了一部完整的法典。其次,由于商法是1899年制定的,其中一些古老的用語在現代社會已經不再使用,所以新公司法將過去采用片假名文言文體的商法第二編公司、有限公司法等改為了平假名文言文口語體。這樣的修改更易于運用者全面系統地理解和方便地使用法律條文,同時也使日本公司法能夠更好地適應當時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

而就實質內容而言,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更是幾乎涵蓋了公司法的所有內容。主要內容有三點:第一,此次日本公司法的大修訂廢止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統合成為了一種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并且還創設了一種新的公司類型——“合同公司”,這種新的公司形式既能確保股東有限責任又能在公司內部關系上適用合伙規定,承認章程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合同公司制度。第二,新的公司法還修改了事后設立規制,廢除了最低資本金制度,雖然沒有徹底的改為授權資本制,但是使折中資本制進一步得到緩和。第三,修改了有關董事責任的規定,消除了設置委員會等的公司和其他公司之間董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之間的差異,將董事的責任原則上都界定為過失責任;并且還創新地加入了會計參與制度,這樣做有助于提高公司經營的機動性、靈活性和健全性。

日本公司法的此次修訂幅度之大著實令人大開眼界,在實質內容方面,新公司法在許多方面都進行了大膽的改革創新,最能體現這一點的莫過于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合二為一,并創設了“合同公司”的舉措,這一舉動極大地顛覆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觀念和理論。其次,此次公司法的修訂改動最多的當屬對規制的緩和,這些規制大多數是一些事前規制,即規定了公司的設立者或運營者不可以做什么。因此,在新公司法中日本放棄了強行法的傳統,轉而采取任意法的公司法定位,少了“不能這樣做”,而多了“可以怎樣做”,進一步地完善了事后規制,即賦予利益遭受或有可能遭受損失的利益相關者以適當的救濟措施。與此同時,形式上的大修訂也大大增強了日本公司法的細致性、技術性和可操作性。

隨著時間推移和國際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雖然2005年的日本公司法的大修訂順應了當時的時代潮流,對公司治理大幅度放寬規制,其中主要包括擴大經營者權限、賦予更大的裁量權,責任制度也趨于輕緩化。但是,現行公司法立法畢竟已經過去了6年,經濟、政治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例如2005年立法未能涉及的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改革,成為了不能推遲解決的問題。再加上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導致了經濟泡沫的崩潰,國際經濟因此陷入長期的不景氣,這使得世界各國的規制再度強化。于是到了2012年8月1日,日本法制審議會公司法制部會出臺了“公司法制再探討綱要”。這次公司法制修改探討的主要內容是致力于解決2005年公司法未能解決的社外董事義務等董事會制度的改革以及企業集團法制的完善等問題。

具體來說,2012年日本公司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社外董事的監督作用、社外監事的監查作用、母子公司股東的保護,以及企業重組中的現金排擠、股份回購、分割后債權人保護等方面,針對2005年公司法未能解決的這些問題進行規定。

首先,“公司法制再探討綱要”修改以引進獨立董事為核心,強化董事會監督作用為目的。因為盡管公司法一再接近極限的修改,以強化監事監查作用和董事會的監督作用,但是違法之事仍然不斷發生,這說明不能再期待現有的監事監查治理的效果。于是綱要特別在設置監查、監督委員會公司制度的設想方面,對以非業務執行性、非使用人性為要件的由公司負責人監督的樣態,重新明確社外董事與社外監事的異同點,以充分發揮董事會與監事這種二元監查體制的作用。其次,在母子公司股東保護方面,綱要中創設了多重代表訴訟,規定了股份公司股份交換等情形的股東代表訴訟,包括取消股東大會等的決議之訴的原告適格、公司作出不起訴決定時的理由披露義務和濫訴要件的明確化等新規定。除此之外,在企業重組時有關現金排擠現象、股份回購的情況和對公司分割中的債權人保護,綱要也做出了相應的修改。主要規定了特別控制股東的股份等出售要求、取得附全部取得條款類別股份和因股份合并成為零散股份的回購請求,并且強化了欺詐性和未得到分割公司告知的債權人的保護力度。

通過對日本公司法2005年和2012年兩次修訂內容的比較分析,從立法的形式層面來看,我國公司法應該盡可能學習日本公司法明確細致的規制方法和立法技術,以便于經營者操作和司法實踐。從實質內容上看,日本公司法值得我國學習之處則主要體現在公司治理方面。日本公司法典在創新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邁出了重大的一步,建立起了極其豐富的多樣化模式體系,選擇董事會+三委員會+會計監查人,另加執行官及代表執行官組織機構模式,以此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制度。這一制度將公司業務執行基本決策和具體業務決策做了適當的分工,并對公司業務執行的監督職能做了較好的劃分,加強了公司董事會的監督職能,同時又強化了外部獨立董事制度。

另外,2005年日本公司法的修訂同時也起到了強化經營者對公司控制權的作用。由于股權結構的變化,對日本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人控制產生了可信性威脅。而內部人對公司的控制權弱化,就意味著經營者的經營決策將會受到來自追求短期利潤的股東的影響,進而威脅到企業長期的發展和獨立性。為此立法者需要通過修訂公司法來維持、增強日本企業經營者的控制權,平衡金融自由化過程中得到強化的資本市場約束條件,避免公司股權結構變動時公司經營者為維持控制權而放棄重視企業長期發展,采取短期行為,從而危害日本企業競爭力問題的發生。還要有效阻止日本公司盲目地效仿“盎格魯——撒克遜”公司治理模式,防止日本企業被外資控制而失去其獨立性。從加強經營者控制權的角度出發,日本公司法的修改可以給中國立法者以啟示:應當積極遵循市場參與主體企業或個人的利益,因勢利導,通過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式來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

在企業重組的法律問題方面,我們則可以更多地借鑒日本2012年頒布的“公司法制再探討綱要”中的修改內容,我認為中國公司法不僅要不斷擴大重組的類型和形式,還必須要加強相應的債權人保護制度。因為公司法如果不能合理保護公司相關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失去國際競爭力,公司想要發展壯大,得到投資人及債權人的信賴是必不可少的。而早在2005年,日本就已經通過新公司法向國際社會傳遞了日本公司治理正在向重視股東利益的方向進行改革的信號,因為只有使國際社會更多地了解日本的公司制度,取得他們的信任,才會有助于擴大投資份額;也只有使更多的日本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才能取得更大的經濟利益。這些有益的探索,均對不斷完善我國公司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機制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總體來看,與日本相比,中國立法者缺乏站在企業發展的立場,通過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實用性的公司法幫助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司法理念。而日本的公司法修訂具有實踐傾斜的強烈傾向,注重實用和創新。它不拘泥于“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也沒有貫穿始終的理論體系,這一點典型表現在2005年日本公司法首次創設了“合同公司”。并且它強調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對經濟形勢的跟蹤非常緊密,總是迅速地根據不斷出現的心的經濟形勢和自己的需要引進、調整、創新自己的立法制度,善于“取人之長,為己所用”,在引進西方已經成熟的、并且技術性含量比較重的法律制度時,能夠非常直接、迅速、徹底地吸收其精髓,然后由此形成了自己獨特的以保持企業國際競爭力和獨立性為中心的立法原則。與此同時,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公司的作用已經變得越來越重要,是否擁有大量強大實力的公司,已經是關乎一個國家經濟實力和國家競爭力的問題。而公司法作為公司行為的依據和準則,其對公司的創立、生存和發展具有最直接的影響。所以,注意日本公司法的發展動向,了解日本公司法是如何適用于本國社會經濟發展和全球競爭要求的,對不斷推進我國公司法的現代化是十分有益的。

參考文獻:

[1]劉小勇.解讀日本2005年公司法大修訂[J].太平洋學報,2007(01).

[2]崔文玉.日本公司法最新修改之簡述——以2012年《公司法制綱要》為視角[J].河北法學,2013(4).

[3]呂世辰,韓衛平.我國新公司法與日本公司發的比較分析[J].經濟問題,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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