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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監理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2015-10-21 19:38楊春生
房地產導刊 2015年4期
關鍵詞:委托人義務權利

楊春生

摘要: 監理單位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之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訂立監理合同是做好工程項目監理的必要條件。

關鍵詞:委托人 監理人 義務 權利

一、訂立監理合同的必要性:

在事前就雙方在合同中的一切事項加以明確,通過簽訂合同,使雙方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一方和對方在合同中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包括實施服務的具體內容、所需要支付的費用以及工作需要的條件等等,便于做好工作。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有效地保護簽約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約束力主要是指:1、合同必須全面履行,雙方當事人對于承諾合同如果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規定的義務,則被視為違約行為;2、合同已經簽訂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果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乙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經雙方協商達成新的協議之后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就是違約行為;3、合同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爭議,都應以合同的條款、約定為依據;4、國家強制力是履行合同的保障,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就要支付違約賠償費,或強制違約方履行合同。因此,用書面的形式來明確工程服務的合同,最終是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的利益服務的。

二、監理合同的訂立:

(一)委托監理業務的范圍:

從工程建設各階段來說,可以包括項目前期立項咨詢、設計階段、實施階段、保修階段的全部監理工作或某一階段的監理工作。在每一階段內,又可以進行投資、質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兩項管理。

施工階段監理可包括:

(1)協助委托人選擇承包人,組織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等招標。

(2)技術監督和檢查:檢查工程設計,材料和設備質量;對操作或施工質量的監理和檢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質量控制、成本控制、計劃和進度控制等。通常施工監理合同中“監理工作范圍”條款,一般應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單項工程承包所涵蓋的范圍相一致。

在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的監理人執行監理工作的要求,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例如針對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人員,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采取實現監理工作目標相應的監理措施,從而保證監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二)監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訂立監理合同時約定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完成工作的時間、地點以及結算酬金。在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時雙方必須商定監理期限,標明何時開始,何時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監理工作開始實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據工程情況估算的時間,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是根據這個時間估算的。如果委托人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圍或內容,導致需要延長合同期限,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監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須明確: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額支付還是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支付,支付貨幣的幣種等。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工作,滿足開展監理工作所需的外部條件。

(2) 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協助工作。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監理報酬,監理項目部在施工現場的辦公用房等應由業主免費提供。

(3)為了不耽擱合同履行,委托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2、委托人權利:

2.1授予監理人權限的權利:

(1)在監理合同內除需明確委托的監理任務外,還應規定監理人的權限。

(2)委托人授予監理人權限的大小,要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及需要等因素考慮。

(3)監理合同內授予監理人的權限,在執行過程中可隨時通過書面附加協議予以擴大或減小。

2.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

委托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筑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

2.3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2.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

委托人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2個方面:

(1)對監理人員的控制監督。合同專用條款或監理人的投標書內,應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監理機構派駐人員計劃。合同開始履行時,監理人應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以保證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范圍內的任務。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托人同意。

(2)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監理人有義務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監理報告,委托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其對重大問題提交專項報告,這些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理工作的執行情況,如果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職責或與承包方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監理人的義務:

(1)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2)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

(3)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4、監理人的權利:

(1)對工程設計以及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議權。

(2)對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

(3)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4) 審核承包人索賠的權利。

(5)監理人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有建議權。

(6)監理人對設計和施工等總包單位所選定的分包單位,擁有批準權或否決權。

三、監理合同的履行:

(一)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邦~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

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斷,監理工程師應完成的確認災害發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應急措施等,以及災害消失后恢復施工前必要的監理準備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監理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應另行支付附加監理工作報告酬金和額外監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計算辦法應在專用條款內予以約定。

(二)合同有效期

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監理人的責任期,不是用合同中約定的日歷天數為準,而是以監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額外工作的義務來判定。監理合同的有效期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工程準備工作開始,到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收到監理報酬尾款,監理合同才終止。如果保修期間仍需監理人執行相應的監理工作,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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